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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子”打在法人身上 難堵造假者暗渡陳倉

欺詐發行者欣泰電氣被證監會驅出A股,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吐血”賠付,監管力度之強引來一片叫好。從萬福生科到海聯訊、再到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禁而不止,處罰過輕仍是重要原因。不過,對法人的處罰力度已經大大提升,被忽視的是執行違法的自然人。

“現在法律的實際威懾力,基本都落在了法人主體身上。但是違法行為的執行者,上市公司高管、中介簽字人員付出的代價還是太小。”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所謂依法治市就是要讓法律責任落實到真正的市場主體身上,應加大對一線從業者的刑事處罰,否則就算加大處罰力度,最後板子也是落到法人身上。

實際上這也是證監會目前在探索的方向。證監會周五宣布啟動三大資本市場法制研究課題,第一個就是“完善證券期貨刑事犯罪法律制度研究”。有北京法律界人士告訴本報,證監會高層非常希望加大刑事處罰力度,已經在尋求修改相關法條提高處罰上限。

“被忽視”的自然人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所受處罰到底重不重?先看對法人主體的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決定,對欣泰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832萬元的罰款。這對上市公司而言並沒有多少震懾力,關鍵在於違法觸及了強制退市。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發布實施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經啟動欣泰電氣退市程序。根據相關規定,因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後不能恢複上市,且創業板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

換言之,欣泰電氣將被徹底趕出A股。同時,據欣泰電氣董事長溫德乙的公開回應,公司退市後將走破產程序。

從法人主體來看,欣泰電氣所受處罰不輕。其保薦承銷機構興業證券付出的代價也不小。根據行政處罰告知書,證監會對興業證券給予警告,並罰沒超5700萬元。更重要的是,興業證券還將出資5.5億設立先行賠付基金,來應對即將到來的大規模投資者索賠。

與此同時,自然人所受處罰就難言到位。

證監會對欣泰電氣17名高管及相關人員做出處罰,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以及總會計師劉明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中,溫德乙被罰892萬,劉明勝被罰60萬,其余人員則被處以3萬、5萬、8萬、20萬不等的罰款。興業證券方面,欣泰電氣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翔分別被罰30萬,撤銷證券從業資格,10年證券市場禁入。

從公開信息來看,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欣泰電氣的懲處,好像是已經相當重了,基本上瀕臨破產,法人付出巨大代價;興業證券已經籌措了5.5億的賠付基金,這對興業證券這個法人來講,也是很嚴重的。”董登新認為,對自然人的處罰法卻是輕描淡寫的。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也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現在來看對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比較輕,不過這不代表不會被繼續追責。“我認為很可能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他分析,從萬福生科案可以看到,行政處罰之外,實際控制人和責任人被判處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規,情節也非常嚴重,根據立案追訴標準,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不過,就算是被刑事處罰,按照目前的法律判刑上限,威懾力也較為有限。目前欺詐發行量刑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該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萬福生科案來看,實際控制人龔永福因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規兩罪並罰,被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財務總監覃學軍被判2年2個月。

“雖然已經是刑事處罰,但力度還是偏弱的。這可能是因為考慮到當時實際控制人做出過主動質押股權、補償投資者損失的舉動。”厲健認為,針對欺詐發行要加大刑事懲戒力度,在刑事追責方面,要有把“牢底坐穿”的法律依據。

他建議立法機關盡快修訂《刑法》相關規定,提高欺詐上市量刑的上限。在民事賠償方面,也要加大索賠力度,將法人和自然人共同作為投資者索賠的主體,讓違法者賠得傾家蕩產。

證監會的法治探索

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提高刑事處罰力度,這不僅是業界的聲音,也是證監會正在探索的方向。

證監會上周一個看似平常的舉動背後透露出不尋常的含義。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周五宣布首次啟動課題研究計劃,該計劃包括三個項目,即“完善證券期貨刑事犯罪法律制度研究”、“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法律制度完善問題研究”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活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之所以啟動法制課題研究,目的就是為了探索厘清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開放過程中與監管執法有關的重大法律問題,為資本市場發展與監管工作提供可供參考借鑒的法律政策建議。

其中第一項課題引起了業內人士的關註。有不願具名的北京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證監會高層非常希望加大刑事處罰力度,針對欺詐發行等惡劣行為,能有判刑5年、10年的法律依據,“證監會已經在尋求修改相關法條提高處罰上限,不過修法有一定困難”。

董登新認為,證監會能夠正視法制建設的重要性,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但是資本市場的法制往往面臨“虛設”的尷尬。所以,必須讓法律責任落實到市場主體,否則就是空談。

“法制的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監管層的態度,”董登新告訴記者,證監會能夠就市場法制問題做出專題部署,足以看到監管層將“依法治市”放到很高的位置,希望通過這些研究,監管層可以吸收到更多營養,獲得更多理論支持。

不過,資本市場法制建設並非證監會一己之力可為。在厲健看來,近年證監會在監管處罰、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態度非常積極,力度也非常大。但是相比較而言,司法機關的配合卻還不夠。

“一方面,如果課題做出來,結論是需要修法,那麽如果相關法律不及時修訂,法院判決還是按照現行法規。另一方面,在現行法規之下,地方法院往往在判刑時會往下限去靠,有地方保護之嫌。”厲健表示,證監會推動法制建設有積極意義,也希望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能夠更加重視投資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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