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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得好! 易明的生活點滴

來源: http://eming620.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3202155

  去年七月二十六日,毅信(1246)突然宣布一股送四股紅股,一計之下,若以當時收市價0.85元計算,除淨之後只為0.17元,於是於0.9元追入,於1元獲了利之後於0.88元回補。  

  突然」,妙,馬上.82場,結果已經至0.72果然

  從此股價幾乎向下雖然之後曾經見0.121元,可是其後下跌,終於至0.014底,然而從此於0.015-0.025之間長期沈,經過沈,發生終於發生了--,如今看來,當日即時逃之夭夭是逃得好、逃對了。

  終於宣布股,股,供0.165元。

  事,於0.164的0.82之後原因,縱使至0.015,就是預計必定時間問題而已,至於外。

  啟示,再次提醒家,變成股份長期處於根本存有僥倖心,縱使宣布未必能夠安心,隨時宣布股,例子金融(8018),宣布一,宣布之後再來個股,供0.324元,持有股份真是奈何,驚嚇,股價,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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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銷售逃得過“差評”,逃不過“神秘買家”

在很多的網購過程中,消費者因為給了差評而帶來很多的困擾,雖然很多店家通過各種渠道避免“差評”,但是有一種“買家”,店家逃不過,那就是國家食藥監總局所派出的“神秘買家”,它不給差評,而是最後給你檢測結果,這就是國家食藥監總局在監管網絡食品銷售過程中的“神秘買家”。

“我們在《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中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的制度,實際上網絡食品安全抽檢制度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了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在7月1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近年來,隨著全國“互聯網+”的推進,電子商務發展迅速,2015年網絡零售交易額已達3.88萬億元,網絡食品經營具有信息準確、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於食品實體交易的特點。同時網絡食品安全作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個監管難題。

“網絡食品監管面臨著經營主體多、地域範圍廣、技術水平高、法律複雜、監管能力不足、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程序不明確等問題。因此,可以說我們在網絡食品交易監管上有兩個‘第一’:一是全球第一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二是第一個專門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這樣規章的國家。”陳谞表示。

為了更好的監管網絡食品安全,國家食藥監總局在今日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下稱《辦法》)。《辦法》在制定網絡食品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過程中,以問題為導向,科學設定法律義務,明晰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職責和查處的職責,嚴格科學設定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不斷提高規章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而“神秘買家”是落地監管的有效的措施之一,誰也擋不住的一種監管模式。對於傳統實體的有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有形的食品市場在商品的抽驗過程當中可以面對面完成直接取樣、封樣等一系列流程。而如何在虛擬的網絡中展示真實性,是“神秘買家”制度的核心。

“設計對網絡食品通過抽樣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註冊帳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實際上就是在還原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的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的保證消費者的權益。”陳谞表示。

其次,陳谞表示,為了保證公正性,《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後,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的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我們也規定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並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同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檢結果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對於一般的違法行為,《辦法》規定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來管轄。對於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危害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的結果地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來進行管轄。在《辦法》里面是按照風險管理原則。

第三方平臺監管

食品安全的監管應該是從源頭到終端。雖然作為虛擬世界里的商場----第三方網絡平臺,在出現食品安全事件時,也難以無責自退。

在網絡食品的經營監管當中,第三方平臺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第三方平臺這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那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兩個成千上萬分散著。

“如果單靠我們去監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還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別是在互聯網快速發展的今天,如何來針對互聯網的特點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成為一個擺在我們面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怎麽辦?抓住第三方平臺這個‘牛鼻子’。因為這兩個分散到了第三方平臺中是一個集中,是一個關鍵,所以我們說第三方平臺對於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互聯網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後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同時還細化了“嚴重後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等。《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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