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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又追贓:“紅色通緝令”2號人物李華波被遣返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5/4615875.html

追逃又追贓:“紅色通緝令”2號人物李華波被遣返

一財網 秦夕雅 2015-05-10 16:18:00

2015年3月,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其包括轉移到新加坡的545萬余新元在內的涉案資產。這成為我國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海外追贓第一案”

5月9日,“紅色通緝令”2號嫌犯李華波遣返回國。這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潛逃新加坡4年之久。

海外追逃追贓任重道遠。我國在積極推進與他國締結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的同時,也在拓寬國際協作的途徑和渠道。

李華波的遣返,就是在中、新沒有簽署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利用同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的身份,為兩國相互提出司法協助請求、開展追逃追贓工作的成功案例。

追逃:異地追訴

李華波涉嫌貪汙公款9400萬元,於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

2011年2月,鄱陽縣檢察院分別對李華波、其妻徐愛紅以涉嫌貪汙罪立案偵查和逮捕。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二人發布紅色通緝令。

中國紀檢監察報消息稱,根據中方提供的線索,僅出逃一個多月後,新加坡警方於2011年3月2日在一家賭場內抓獲李華波,其545.42萬新元資產亦被凍結。

此時,中、新兩國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也沒有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問題橫亙在辦案人員面前。

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是目前中國境外追逃有四大路徑。

其中,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目前,中國已經與3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並且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含有具體引渡條款的多邊公約。

異地追訴,是指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

“由於中、新之間沒有引渡條約,只能通過移民法遣返,但是李華波又取得了新加披的永久居留權,因此中、新雙方通過異地追訴的形式,創造遣返條件。具體而言,李華波的洗錢活動最早被新加坡反洗錢機構發現,中方檢察機關支持新加坡方面對李華波的刑事調查和追訴行動,兩國就此開展合作,使李在逃匿地受到逮捕、起訴,因‘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被判處15個月有期徒刑,並導致其在新加坡合法居留權喪失;其後李華波也願意接受勸返,順利實現遣返。”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中紀委官網所刊載的文章披露,在此案辦結過程中,橫向上,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直接督辦此案。檢察、公安、外交、司法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與新總檢察署、警方、內政部、移民局等部門進行磋商;最高檢、外交部主要領導、駐新大使等多次做新總檢察長、外交部長等高層工作。

縱向看,在中紀委指導下,江西省成立“2·11”案件協調小組和專案組,此案成為江西追逃辦重點任務,查清了李華波夥同他人鯨吞9400萬元財政資金的犯罪事實。

在黃風看來,追逃追贓需要中國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熟悉對應國家相關法律,依照該國法律程序,向其提供有力證據材料,對於已經取得身份的外逃人員,剝奪其合法居留權,追繳其資產。

“每個海外追逃追贓案件,需要逐案分析,一人一案,提出針對性對策,工作量很大。因此,需要調動每一個具體辦案人員的積極性,推動個案追討,這也是為什麽中紀委近來非常註重培訓各省追贓工作的原因。”黃風表示。

多方合作下,李華波跨境轉移贓款和偽造移民申請資料的有關證據被陸續提交給新加坡方面。

2012年1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名起訴李華波。2013年4月,新加坡初等法院判處李華波有期徒刑15個月。李提出上訴。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李華波即日入獄服刑。根據新加坡法律,李華波將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後出獄並遣返回中國。

2015年1月,在公安部的協調下,新加坡方面取消了李華波的永久居留權;5月9日,李華波潛逃之路落幕。

海外追贓: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第一案”

2013年1月1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

新刑訴法第五編第三章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即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

根據這一程序,人民檢察院對在逃嫌犯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凍結等申請,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執行我國裁決。

2015年3月,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其包括轉移到新加坡的545萬余新元在內的涉案資產。這成為我國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海外追贓第一案”。

有長期關註國家反腐的學者此前告訴本報記者,國際已有關於外逃人員追贓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這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定各成員國需要建立的一項國際追贓法律制度。

這一制度的作用在於,只要能夠證明相關資產是非法所得,一國司法機關就可以簽發沒收令,並請求其他國家協助執行。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而國際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對等原則,由於我國目前並未建立“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若我們不能協助外國凍結、扣押被轉移到我國境內的財產並執行外國的沒收令,有關國家可能也不願意協助我們。

黃風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目前,我國司法部正在牽頭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其中就包括“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

學者們建議,中國應充分利用多邊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司法協助渠道,促使其提供相關司法協助。

2014年11月,在APEC第26屆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北京反腐敗宣言》,為亞太地區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新的基礎。

其中包括“拒絕為腐敗分子及其非法所得提供避風港,加強對外逃腐敗官員的引渡和遣返;加強對出入境移民活動的監管,建設相關信息共享機制並為開展反腐敗跨境合作的官員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等內容。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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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追贓提速 學者建議建立境外追贓資產分享機制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92368.html

中美追贓提速 學者建議建立境外追贓資產分享機制

一財網 秦夕雅 2015-09-28 21:53:00

中美明確,將采取切實措施推進雙方共同確定的重大腐敗案件的辦理;雙方同意加強在預防腐敗、查找腐敗犯罪資產、交換證據、打擊跨國賄賂、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禁毒和反恐等領域的務實合作。雙方歡迎最近通過包機遣返中國逃犯和非法移民,並將繼續開展這方面的合作。在更讓人頭疼的境外追贓領域,中美達成協議:將通過商談,互認和執行沒收判決。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訪美,無疑推動了中美追逃追贓領域的合作提速。

中美明確,將采取切實措施推進雙方共同確定的重大腐敗案件的辦理;雙方同意加強在預防腐敗、查找腐敗犯罪資產、交換證據、打擊跨國賄賂、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禁毒和反恐等領域的務實合作。雙方歡迎最近通過包機遣返中國逃犯和非法移民,並將繼續開展這方面的合作。

在更讓人頭疼的境外追贓領域,中美達成協議:將通過商談,互認和執行沒收判決。

長期關註反腐敗國際合作的研究者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對這一成果保持了審慎的樂觀態度。若雙方能在反腐追贓問題上達成合作共識,同時美國政府給予實質性的支持和配合,能夠為中國在全球範圍內的追逃追贓工作能夠起到推動和示範作用,消除目前我國在海外追逃追贓遇到的癥結。

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有待建立

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和勸返是目前中國境外追逃有四大途徑。

但是對於追贓,過去的慣常做法是借助財產所在國的法律,對贓款進行凍結、扣押、沒收,然後再移交回國內。但是由於各國之間司法制度銜接、追贓分享、罪名互認等問題,導致通過這一程序來完成追贓的時間較長、難度較大、司法成本巨大。

“通過互認、執行沒收判決,使得中美合作海外追贓增加了一種法律手段,海外追贓得以提速。”北京師範大學教授黃風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

在過去,海外追贓需要借助財產所在國的法律,這要求中國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熟悉對應國家的相關法律,向其提供有力證據材料,推動對贓款進行凍結、扣押、沒收;而在中美這一共識下,我國可以在國內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請求美方互認並執行沒收判決。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則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這一共識下,在美國的追贓工作時效性將更強、強制力更大。但是,未來中美雙方仍需要就執行的細節問題進一步商討,建立正式的合作機制,明確執行的流程等。

在莊德水看來,在追贓的問題上,錢可能會隱匿、變相或者轉移,如何對外逃贓款進行剝離、認定、評估是現實問題,這也成為阻撓追繳腐敗所得的障礙之一。因而,在追繳境外腐敗資產的問題上,中方應該倡導建立更加靈活的機制,比如雙方“各退一步”,在雙方合作的整體框架下,建立追繳海外腐敗資產的利益分享機制。

“在啟動腐敗所得資產沒收程序後,下一步就面臨腐敗所得的分享和返還機制,追繳腐敗所得資產的分享機制是國際通行做法,這也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倡導的原則。不僅在追逃追贓領域適用,在其他領域比如經濟犯罪同樣適用。至於分享的比例則是由雙方各自商定,從而調動資產藏匿地(國)配合國際追贓的積極性。”莊德水表示。

在國際上,已有關於追逃追贓的成熟制度,即“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這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定各成員國需要建立的一項國際追贓法律制度。

建立這一制度的作用在於,只要能夠證明相關資產是非法所得,一國司法機關就可以簽發沒收令,並請求其他國家協助執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規定,在適當的情況下,除非締約國另有決定,被請求締約國可以在依照本條規定返還或者處分沒收的財產之前,扣除為此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程序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締約國還可以特別考慮就所沒收財產的最後處分逐案訂立協定或者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

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仍未建立起“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黃風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目前,我國司法部正在牽頭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其中就包括“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

國際司法合作通常遵循對等原則,由於我國目前並未建立“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令制度”。若中方不能協助外國凍結、扣押被轉移到中國境內的財產並執行外國的沒收令,相關國家可能也不願意協助中方追逃追贓。

中美反腐小組成果:至少9人被捕、遣返或提起訴訟

在中國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徑中,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目前,中國已經與38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並且加入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含有具體引渡條款的多邊公約。

但遺憾的是,目前中美之間尚未簽署雙邊引渡條約。因而,異地追訴成為追逃在美貪官的主要途徑之一。

異地追訴,是指由中國主管機關向逃犯躲藏地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該逃犯觸犯該外國法律的犯罪證據,由該外國司法機關依據本國法律對其實行緝捕和追訴。

莊德水表示,目前看,針對海外追逃追贓案件,通常是由出逃人員所在的省一級相關單位組織專案組,逐案分析、有針對性的提出追逃追贓的對策;在中央層面,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主要負責統一協調、處理外交事務等工作。

目前,中美之間反腐合作的重要溝通機制之一就是中美JLG反腐工作組。

根據中紀委官網介紹,這一組織的中方工作組由中紀委牽頭,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單位共同參與,中紀委監察部國際合作局副局長擔任工作組中方主席;同時也是中美JLG中方三團長之一;而美方工作組由國務院和司法部共同牽頭,國土安全部、聯邦調查局、財政部、商務部、證券交易委員會、政府道德署等部門共同參與。

這一工作組的主要議題包括追贓個案合作、反腐敗經驗交流、多邊框架下的反腐敗合作等。今年10月下旬將在華舉辦第10次會議。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以來,這一工作組的成果有,至少有包括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在內的9人被捕、遣返或提起訴訟。

這一名單包括,2014年6月,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在美國紐約被捕;2014年7月,美方對中央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直屬庫原主任喬建軍及其前妻趙世蘭提起刑事訴訟;2014年12月,遼寧省鳳城市委原書記王國強,從美國洛杉磯回國投案自首;2015年1月,中國銀行開平案主犯許超凡和許國俊被美國法院分別判處25年和22年監禁,許超凡之妻鄺婉芳、許國俊之妻余英怡分別被判處8年監禁;2015年3月,喬建軍前妻趙世蘭被捕;2015年9月18日,貪汙賄賂犯罪嫌疑人楊進軍和鄺婉芳在潛逃美國14年後被強制遣返回國,這是美國首次向中國遣返公開曝光的百名“紅色通緝令”人員;2015年9月24日,貪汙賄賂犯罪嫌疑人鄺婉芳被強制遣返回國。

中紀委在今年4月公布了 “天網”行動全球通緝的100名外逃人員,又稱“紅色通緝令名單”,這100位涉嫌犯罪、證據確鑿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和重要腐敗案件涉案人中,約有40人現居住在美國(因有的外逃人員輾轉多地等原因,這一數字仍有變動)。

編輯:潘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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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上半年追回外逃人員381人 追贓12.4億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今年1月至6月,中國共從4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381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57人,追回贓款12.4億元;截至7月15日,“百名紅通人員”歸案15人。

7月13日和15日,“百名紅通人員”朱海平、郭廖武先後從美國和澳大利亞回國投案自首。至此,“百名紅通人員”已有33人到案,占三分之一。

2016年1月至6月,中國共從4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381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57人,追回贓款12.4億元;截至7月15日,“百名紅通人員”歸案15人。

今年4月,“天網2016”再度撒網,繼續由公安部牽頭開展“獵狐行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開展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結合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和中央紀委機關開展出國(境)證照違規問題專項治理行動。

中央和省級追逃辦在加大追逃力度的同時,也致力於做好防逃工作,打牢基礎、紮緊籬笆。看緊“錢”,加強反洗錢工作,切斷非法資金的外流渠道,堵住贓款外流渠道;管好“證”,嚴格執行黨員幹部護照管理、出入境審批報備制度;盯住“人”,定期開展“裸官”清理,做好對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的抽查核實,對重點對象及時采取措施,讓企圖外逃分子“觸網”回頭。

“百名紅通人員”第39號、遼寧省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案件審理科原科長付耀波,因涉嫌貪汙罪於2016年2月在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被捕,他在懺悔書中寫道:“外逃的16個月里,我每天都在恐懼、病痛、想家的日子里煎熬著。現在的我萬分後悔,後悔自己為什麽沒有及時投案自首而選擇了出逃。我想對仍出逃在外的人們說,海外逃亡的日子是沒有出頭之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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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官員: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落戶北師大

據中紀委官員透露,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將設立在北京師範大學,圍繞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進行相關研究工作。

9月4日至5日,二十國集團(G20)杭州峰會成功召開。G20領導人一致批準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等重要反腐敗成果文件。這些反腐敗成果系G20反腐敗工作組達成,經峰會協調人會議核可後提交峰會通過,是G20杭州峰會的重要成果。

今年G20反腐敗工作組共同主席、中央紀委監察部國際合作局副局長蔡為表示,今年G20反腐敗成果的通過,是建立在中國近年來對內懲腐肅紀、打“虎”拍“蠅”,對外追逃追贓、積極合作的基礎上,同時也將推動各方進一步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

蔡為透露,2014年以來,我國先後開展“天網2014”、“天網2015”行動,已從70余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1915人,追贓金額74.7億元;2015年4月集中曝光的“百名紅通人員”已有三分之一(33人)落網。

對於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的作用和意義,蔡為表示,該研究中心是第一個面向G20成員國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的機構,不僅為G20成員國開展相關合作搭建了有利平臺,將來還會為反腐敗國際合作規則制定提供智力支持。利用G20平臺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研究,既能突出重點研究G20國家,又能有效利用G20國家的專家資源。

他表示,在中國設立研究中心,並得到G20成員國一致歡迎和支持,體現了中國在國際反腐敗領域的地位和影響,體現了中國在追逃追贓等反腐敗國際合作領域的領導力。G20各國願意以此為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援助。其中,腐敗分子外逃主要目的國美、加、澳、新等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積極支持與配合;金磚國家等發展中國家在追逃追贓方面有共同訴求,對研究中心充滿期待。

蔡為還透露,研究中心由北京師範大學設立。北師大在追逃追贓問題上具有很強的研究實力,其下屬刑事科學研究院設有追逃追贓專項研究機構,擁有對國際追逃追贓問題有系統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

研究中心不屬於國際組織或多邊機制,不設秘書處或理事會。G20成員以及對此感興趣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可自願推薦專家、專業人士和其他相關人員協助研究中心開展特定議題的研究。

研究中心將圍繞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主要開展如下領域的研究:一是G20國家中主要外逃目的國的追逃追贓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與國內法律法規相比較,尋找合作突破口;二是國內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如何完善追逃追贓相關內容,如“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三是與G20追逃追贓合作密切相關的內容,如引渡、司法協助、資產返還立法和實踐等。四是相關重點研究領域,如跨國商業賄賂、投資移民政策等。

據官網介紹,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是於2005年8月18日建立的專門從事刑事法學研究的、中國刑事法學領域首家且目前唯一具有獨立的、實體性的綜合學術研究機構。

該院目前下設中國刑法研究所、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國際刑法研究所、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研究所、犯罪與矯正研究所、刑事訴訟法研究所、證據法研究所7個常設研究機構和犯罪控制基礎理論研究中心、犯罪預測與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社會穩定與刑事政策研究中心、風險社會的刑法對策研究中心、促進死刑改革研究中心、刑事訴訟與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中心、罪犯矯正研究中心、國際刑事準則與思潮研究中心8個專項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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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次從法國引渡逃犯 外交部:將加大境外追逃追贓力度

20日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中方首次從法國引渡犯罪嫌疑人,今後,中方將進一步加大境外追逃追贓的力度。

陸慷表示,近日,在法國方面的積極協助下,中國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從法國將浙江省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陳文華押解回國。

陸慷指出,這是自2015年中法引渡條約生效以後,中國從法國引渡回的首名逃犯,實現了追捕潛逃法國的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突破。這也是繼意大利、西班牙之後,中方再次從歐洲國家成功引渡逃犯。

他強調,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境外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近年來,基於條約和外交渠道,中方與有關國家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今後,中方將進一步加大境外追逃追贓的力度,不斷構築完善法律網。

據浙江瑞安市公安局2013年12月立案偵查,2009年2月至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文華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000余萬元人民幣。2013年3月其逃匿法國。今年9月14日,法國警方在巴黎機場將其移交公安部“獵狐行動”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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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今年“天網”行動已追回908人,追贓23.12億元

“截至11月,今年‘天網’行動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908人,其中外逃國家工作人員122人,追回贓款23.12億元,‘百名紅通人員’19人。”12月9日,第13個“國際反腐敗日”到來之際,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劉建超接受采訪時表示,“中國正在以自身追逃追贓的實踐引領國際反腐敗執法合作。”

2016年,我國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深入推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杭州G20峰會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在華設立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天網2016”啟動,包括楊秀珠、閆永明在內的19名“百名紅通人員”歸案,新增外逃人員人數進一步下降……

追逃決心堅不可摧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反腐敗國際合作,多次對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追逃追贓工作的深入開展指明方向。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2014年以來,我國設立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先後開展“天網2015”“天網2016”專項行動,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2442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397人,“百名紅通人員”37人,追贓金額85.42億元。

沈甸甸的成績單對外逃腐敗分子形成了強有力震懾,也向國際社會彰顯了中國反腐敗的堅定決心。俄羅斯《獨立報》發表評論稱,中國的“打虎”行動不會“虎頭蛇尾”,相反,它將成為中國一個長期的行動計劃,以達到讓官員們“不敢貪”的目的。

“現在,我和外國同行提到‘老虎蒼蠅一起打’,不用再作過多解釋,它已經成為國際反腐敗領域中大家都明白的語言,這說明我們的理念、措施和實踐逐漸被國際社會認識、理解和接受。”劉建超說。

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表示,近年來中國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不僅解決自身問題,也成為國際社會的典範,“腐敗分子外逃和腐敗資產外流是所有國家都要面臨的嚴峻問題,一些國家專門來學習我們的工作舉措和經驗。”

追逃機制更加完善

11月7日,距離楊秀珠歸案還有大約一周的時間,中央追逃辦各成員單位及浙江省追逃辦的同誌正緊急召開協調會議,討論楊秀珠歸案前的準備工作。時值北方的初冬,屋內關於任務分工、細節把控、註意事項的討論卻熱火朝天。正是在中央追逃辦的統籌協調和科學指揮下,一個個外逃貪官相繼歸案。

中央追逃辦是一個什麽樣的機構?

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設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包含中央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8家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既各司其職、肩負起自身的責任,又發揮各自的優勢、渠道和手段協同作戰。

“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不僅中央有力度,省市一級也在發力。”黃風說。據了解,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建立省級追逃辦,一個縱橫交錯的立體化格局已經形成,逐漸釋放制度優勢。

中央紀委駐中國社科院紀檢組副組長高波認為,“中央追逃辦和省級追逃辦的成立,改變了過去缺乏執行力和協調力的被動局面,我們對外溝通協調的效率、對內執行政策的能力煥然一新。”

為全面掌握外逃貪官的信息,中央追逃辦編織了內外兩張信息收集網,制定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外逃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從中央到縣一級層層建立外逃人員數據庫,及時更新、動態管理。同時,在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設立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舉報平臺,接受海內外公眾對外逃貪官的舉報線索,為開展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追逃追贓是一個綜合工程,隨著體制機制日益完善、隊伍得到鍛煉、手段更加豐富,我國的追逃追贓能力不斷增強。”劉建超說。

追逃防逃步步深入

11月12日,“百名紅通人員”閆永明從新西蘭回國投案自首。中新兩國執法部門就緝捕閆永明、追繳其違法所得一直進行密切合作。在法律威懾和政策感召下,閆永明最終選擇認罪,退還巨額贓款,繳納巨額罰金並回國投案自首,對閆追逃追贓工作實現了“人贓俱獲、罪罰兼備”的目標。

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拉開序幕之初,就始終堅持兩條腿走路,追逃和追贓同步進行。據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追逃追贓處負責人介紹,“對於轉移至境外的腐敗資產,我們同有關國家開展合作,通過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或境外民事訴訟等方式進行追贓。”

“未雨綢繆”勝過“亡羊補牢”。在追逃追贓的同時,不斷加大防逃力度。國外編織追逃“天網”,國內築牢防逃堤壩。2015年首次實現追回人數超過新增外逃人數,2016年新增外逃人數進一步下降。這不僅源於追逃追贓取得的豐碩成果,讓企圖外逃的腐敗分子放棄幻想,也得益於防逃工作紮實開展。

2015年天網行動拉開序幕,五個子行動之一的“清理違規證照”就是為了卸掉企圖外逃人員的臂膀,做到關口前移、防患於未然。“天網2016”行動明確提出,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和中央紀委機關開展出國(境)證照違規問題專項治理行動。

“防止一個外逃,在某種程度上就是追回一個,所以要不斷加大防逃力度。”劉建超表示。

追逃合作不斷加強

細數已歸案的37位“百名紅通人員”名單,不難發現,2016年從美、加、澳、新等西方發達國家追回來的外逃人員,相較於2015年有明顯提升。這固然是由於逃往美、加、澳、新等國的人員比例大,但同時也彰顯出雙邊反腐敗合作平臺的渠道作用。

2005年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JLG)反腐敗工作組成立以來,中美反腐敗和執法部門進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與合作。中美之間共同確定的五起個案,即楊秀珠、王國強、黃玉榮、喬建軍和“二許”(許超凡和許國俊)案均有不同程度的突破。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也將反腐敗議題納入其中。

中國和加拿大之間建立中加司法執法合作磋商機制。今年以來,“百名紅通人員”常征、巴連孝、曾子恒、蔣謙等先後從加拿大歸案。9月,雙方在磋商框架下簽署《關於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的協定》,為跨境追贓搭建了合作機制。

中國和澳大利亞簽訂刑事司法協助約定,並已經簽署引渡條約。中國與新西蘭之間在重點個案上開展良好合作。“百名紅通人員”閆永明從新西蘭回國投案自首。

“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中,我們同有關國家在機制建設和個案合作中,取得的追逃追贓成果成為今後可以援引的重要案例,對與其他國家開展合作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劉建超說。

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中國聲音越來越宏亮、中國故事越來越精彩。從2014年北京APEC峰會通過《北京反腐敗宣言》,到2016年G20杭州峰會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在華設立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從2016年組織32個代表團出訪43個國家和地區、接待35個外國代表團組和4個國際組織來訪,到簽署和續簽6個雙邊反腐敗合作諒解備忘錄、13次為54國1個國際組織來訪團組專題介紹中國反腐敗工作,中國的主張越來越被國際社會傾聽,拒絕腐敗分子入境、追繳和歸還腐敗資產越來越成為國際反腐敗合作的重要議題。

成果不斷擴大,但追逃追贓依然任重道遠,面臨著諸多難點和障礙。我們同有關國家法律制度和體系存在顯著差異,與有的國家尚未簽訂引渡條約,在客觀上影響了追逃追贓的效率。與此同時很多外逃人員潛逃時間長,增加了追逃追贓的難度。

“不管跑多遠,跑多久,不管有多難,我們追逃者的腳步始終不會停息,將始終以螞蟻啃骨頭的韌勁,毫不松懈、持之以恒地將追逃追贓工作不斷向前推進。”劉建超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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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人跑了或死了,都可以依法追贓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2209

(新華社/圖)

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大多數難以向前推進。與2016年1月至11月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相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夠完善,嚴重影響了反腐成效。

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這是2017年後,“兩高”首次發布司法解釋,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提出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了細化。哪些罪名、哪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司法機關遵照何種程序審查、審理,都將明確。

在適用罪名方面,《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的“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作出詳細規定。尤其恐怖活動犯罪,《規定》列舉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試試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諸多行為,比刑法的描述更加細致。

除上述罪名外,《規定》還將洗錢罪及其上遊犯罪列入適用罪名。比如危害國家安全、走私、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以及電信詐騙、網絡詐騙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

至於何為“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重大”即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而不能簡單以刑法輕重或涉案數額為標準。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也可認定為“重大”。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這樣的標準是為了有效追逃追贓,特別是針對“紅通人員”。

此外,《規定》也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做出進一步保障。比如《規定》寫道,在違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區)主管機關明確支持的情況下,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相關訴訟。

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參加訴訟。對於那些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參與第一審訴訟的利害關系人,如果他們在二審期間申請參加訴訟,二審法院應當準許,並將案件發揮原審法院重審。

《規定》的出臺,與國內反腐浪潮及海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嚴峻形勢息息相關。據最高法院透露,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數案件尚處在公告、延長審理期限狀態,難以向前推進。與2016年1月至11月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相比,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夠完善,嚴重影響了反腐成效。

為此,《規定》專門明確了針對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系人的法律文書送達程序,以及請求境外協助采取限制措施的執行規程。“實踐中,有些國家的司法制度要求扣押、凍結等限制措施的發文機關必須是法院。”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所以《規定》要求,對於這類國家,偵查機關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法院審查同意並制作相關請求函後,層報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涉案財產所在地國家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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