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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46項立法3項涉網貸 互金或再迎強監管

5月15日,銀監會網站發布的《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顯示,今年擬完成46項立法項目,其中3項涉網絡借貸。

“重點針對金融市場和互聯網金融開展全面摸排和查處。”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進行第四十次集體學習,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講話指出。

銀監會上述舉措表明,監管正就風險防範重點關註的互聯網金融等領域加速落地相關立法,該領域或將再次迎來強監管。

互聯網金融立法加速落地

銀監會2017年擬完成的46項立法項目中,11項標註為“修定”,其余35項均為“制定”。在這些立法項目中,3項涉網絡借貸,包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暫定名)》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等規範性文件,由普惠金融部及法規部負責制定。

3項網貸立法計劃中,《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已於今年2月23日由銀監會正式發布,對P2P資金存管業務的定義、職責及業務規範均做出了明確規定。

目前,距離網貸整改大限規定的8月24日僅有3個多月。但據網貸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統計,截至5月8日,已有39家銀行布局P2P網貸平臺資金直接存管業務。共有389家正常運營平臺宣布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含已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平臺和簽約嵌入式存管平臺),約占同期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17.57%,其中有205家正常運營平臺與銀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統對接並上線,占P2P網貸行業正常運營平臺總數量的9.26%。

而小貸公司尚處於魚龍混雜的局面,目前小貸公司接受所屬轄內地方金融辦監管,但隨著互聯網金融浪潮,小貸公司紛紛成互聯網小貸平臺,跨區域限制被輕松打破,由此也引發了催收外包等系列問題。對於網絡小貸行業的監管政策尚不明朗。此次銀監會擬定中的《網絡小額貸款管理指導意見》,將直接決定地方何時發放牌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指引》則將對網貸信息披露方面提出統一規範。網貸平臺信息披露透明度低一直備受詬病。日前,也有報道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組織搭建的集中式信息披露平臺將於近期上線試運行。

除了銀監會外,央行為了加強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規劃和統籌協調,近日已成立金融科技委員會。央行表示,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實踐,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範和化解能力。

重點領域金融風險均有涉及

在當前重點防範金融風險大背景下。銀監會今年要完成的46項立法項目中還包括非法集資、債轉股、銀行理財以及銀行流動性風向等諸多領域。

面對當前爆發的區域性企業互保風險,2017年銀監會將要落實的31項規範文件中包括了《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制定)(法規部、處非辦),《關於嚴防和打擊逃廢金融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未來中國金融體系出現危機,一定是在影子銀行。影子銀行的混亂程度、杠桿高低程度、期限適配程度,以及它帶來的風險沒有很好在股票市場定價出來。這些特征,實際上是我們當下迫在眉睫的問題。” 安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高善文在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2017年中國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一季度報告》發布研討會上指出。

而對於當前風險點較為集中的影子銀行風險,此次銀監會文件顯示,2017年《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創新部、法規部),《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審慎局)也將加速落地。

銀監會表示,2017年將針對突出風險,及時彌補監管短板,排查監管制度漏洞,完善監管規制,加快對銀行股東代持、資管業務、理財業務等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

與此同時,3月以來銀監會密集下發的7份監管文件以及截至4月份開出的470份罰單,一系列監管政策也使得近期市場籠罩在緊張氣氛中。

不過,在上周,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喊話,市場沒有必要緊張,應該更加輕松起來。肖遠企指出,前期出臺的金融政策,在指導思想和目的上是要開正門,不走旁門,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所有監管制度和規定,都不是限制業務,只要合法合規經過批準的業務,其實都是受到鼓勵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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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迎強監管,“主業不夠金融湊"或成歷史

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

《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般性財務投資,不作過多限制;對於主要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進行嚴格規範。

在金融機構控股股東的資質要求方面,《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主要規範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強化股東資質要求。

從正面清單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桿水平適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劃,並且控股股東原則上還要滿足連續3年盈利、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40%等要求。

從負面清單看,非金融企業脫離主業需要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管控薄弱、進行高杠桿投資、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不得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非金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的報告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的實體企業試圖涉獵金融業來提高自身盈利的行為。

從規範資金來源方面,《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一些非金融企業將銀行貸款、發債資金、理財資金等用來投資金融機構,甚至虛假註資、循環註資,導致金融機構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削弱。

為此,《指導意見》要求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假註資、循環註資和抽逃資本。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方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交行的報告稱,《意見》促進實業與金融業良性互動,有利於我多產融結合的長遠規範發展,推動產融結合回歸“以融促產、以產帶融”的本意,使得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能夠相互有利、互動發展,同時促進實體企業更多地回歸主業、聚焦主業,理順金融和實體關系,推動整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同時為規範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前提和準備,預計金控公司相關監管意見有可能很快出臺。

除此,《指導意見》還完善了公司治理要求,並對關聯交易進行規範。同時,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指導意見》對新發生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對《指導意見》發布前,涉及以非自有資金投資、通過不正當關聯交易投資等行為,進行規範。對於不符合要求、確需市場退出的,依法積極穩妥實施市場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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