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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籲建綜合農民合作體系 成立國家“農政部”

“僅僅靠有效的農業經營模式,並不能保證農戶的利益。”29日下午,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教授仝誌輝表示,在“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模式中,大量存在小農戶利益被忽視乃至被剝奪的情況。而在更為普遍的大農戶和小農戶的關系中,也存在利益不均衡的情況。

仝誌輝認為,解決中國“三農”問題需要走出一條農民合作的新路。

當日下午,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在京聯合發布《農民合作新路:構建“三位一體”綜合合作體系》等四部研究成果。

《農民合作新路:構建“三位一體”合作體系》還建議,設立中共中央農村工作委員會,統一規劃和指導綜合合作體系創建和發展;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政部,並具體執行對綜合合作體系的扶持政策。

仝誌輝介紹,目前的農業經營主體已經多元化,包括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和城市務工的兼業小農戶、專業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經營的專業農戶(這其中有家庭農場、農機農技供銷服務的專業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外來資本參與或主導的農業企業等。

他介紹,每一種農業經營主體,其實對應著不同的農業經營模式,兼業小農戶和專業農戶被認為是家庭經營,但是專業農戶中的一些是專門提供農技、技術、購銷的農戶,也有很多是土地面積超過100畝以上的家庭農場,有些家庭農場已經很大程度上依靠雇工,土地面積大、有雇工的家庭農場已經純粹是為利潤而生產。

這些專業農戶、家庭農場主很多並不完全是本地農民,而是有越來越多的外地農民和市民加入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被認為是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模式包括勞動合作、土地股份合作、資金合作、購銷合作等多種形式。農業企業主要是資本投資形成,但是也和專業合作社、農戶之間發展“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社”模式。

調研發現,“依靠多樣化的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經營模式,並不足以同時實現農業現代化和農民增收的雙重目標。”目前,以大戶為主導的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發展出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了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形式。“聯合後利從何來?利潤很重要一部分來自盤剝小農的利益。”

仝誌輝調研發現,這樣的盤剝有三個層次:其一是合作社內部大農對小農的盤剝,其二是合作社對社外小農的盤剝,其三是大合作社對小合作社的盤剝。大農聯合小農組建合作社的最初目的是獲取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相關優惠政策,自然不會真正完善合作社內部的民主管理和合作制度。因為若實現民主控制,則組織的剩余控制權與剩余收益權將在大農和小農之間平均分配,這顯然是不符合大農利益的。

“如此,小農無法分享合作收益,其對交易成本的節約也只會止於社員的購銷需求的匯集。在這樣的合作社里,執行的是‘大農吃小農’的邏輯。”仝誌輝說。

《農民合作新路:構建“三位一體”合作體系》介紹,資本和部門下鄉發展起來的合作社,從宏觀層面來講,必將優先選擇農業產業化鏈條中利潤相對豐厚的環節,擠壓農民自發合作的利益空間,惡化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社的發展環境。

仝誌輝舉例說,2007年,全國豬肉價格大幅度上漲之後,國家對養殖業制定了相當優惠的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由於小規模家庭養殖模式的市場效應不明顯,地方政府紛紛引入資本的實力,在全國各地興建了一批新的數量多、規模大的養殖場。

由於市場需求總額的相對穩定,新的養殖場的興建必然加劇全國市場上養殖業的內部競爭,資本和部門利益結合形成的市場合力自然要遠遠強於弱勢的分散小農,家庭養殖業的發展形勢必然會隨之進一步惡化。

“根據我們的調查,近些年,全國各地農村分散的、小規模的家庭養殖業幾乎都已經趨於破產,養殖業基本上已經被資本所控制。”仝誌輝說,以此為鑒,如果給資本以下鄉的機會,經濟作物和有利可圖的部分大宗糧食作物的經營權都有可能掌握在資本手中,這必將損害農民的利益,實際上等於不斷地將農民從農業經營的各個領域驅趕出去,一步步侵蝕農民分享農業收益的能力和權利。

仝誌輝建議,在財政支持方面,努力構建普惠的財政支持體制,讓盡可能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小農受益,減小因合作社而導致的農民分化。政策支持方面,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社長的培訓和農戶的合作化教育,提高他們的合作意識並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讓他們在制度安排和治理結構設計上進行探索,看是否可以突破“大農吃小農”的邏輯鎖定,真正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各方利益緊密聯結的合作性組織。

仝誌輝認為,推動“三位一體”的農民綜合合作才能真正“去部門”“化資本”。他解釋說,這一“三位一體”農民綜合合作,指的是以綜合性農民合作組織為基本構成單位,通過橫向聯合和縱向整合,形成的將農業全產業鏈利潤留給農戶,實現農戶家庭經營可持續發展的合作組織體系。

《農民合作新路:構建“三位一體”合作體系》建議,設立中共中央農村工作委員會,統一規劃和指導綜合合作體系創建和發展;考慮重組中農辦、農業部、林業局、科技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供銷總社等部門的涉農行政職能,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政部”,在省、市、縣設立農政廳、農政局。原農業部整體改組進入農政部。縣以下原則上不必再設立獨立農政機關,可由農政機關委托基層農協代行有關職能。

“設立農政部,對於建立綜合性農民合作體系具有如下兩點意義。”仝誌輝認為,第一,消除涉農部門之間的摩擦;第二,抑制涉農部門的營利性。此外,仝誌輝還建議金融主管機構和監管部門允許試點縣和鄉鎮在農民合作組織內部開展規範的合作金融業務。要將其作為服務社員、增強內生實力的重要內容。對其業務開展進行人才培訓和業務指導。

專家認為我國應盡快建立農戶家庭經營可持續發展的合作組織體系。攝影/章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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