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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新規強調“誰違法審批誰擔責、誰違法辦案誰擔責”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4016

(新華社/圖)

12月18日,據新華網消息,為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及時糾正辦案中發生的違法行使職權問題,最高檢日前出臺新規,強調“誰違法審批誰擔責、誰違法辦案誰擔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糾正、記錄、通報及責任追究的規定》首先明確了18種情形為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主要包括:

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的;違法剝奪、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違法采取變更、解除、撤銷強制措施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訴訟參與人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規定同步錄音錄像的;隱匿、毀棄、偽造證據,違背事實作出鑒定意見,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非法搜查,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未依法依規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違反法定程序幹預辦案的;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的;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利用檢察權或借辦案之機謀取個人利益的;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拉贊助、亂收費或占用房產及交通、通訊工具的;未依法對訴訟活動、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規定》要求,檢察院辦案部門負責人發現本部門和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糾正並記錄;檢察人員發現本部門和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發現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應當責成辦案部門依照規定予以糾正並記錄。

《規定》要求,檢察院發現違法行使職權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隱瞞、包庇;檢察院對投訴、舉報反映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應當建立登記和及時分析制度;檢察院對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發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全面如實記錄並存入司法檔案,有關調查處理情況進行內部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開。

《規定》明確,將根據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事實、情節、後果及紀律和法律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暫停職務、責令辭職、調離檢察機關、辭退、紀律處分等程度不同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大了問責力度: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發生嚴重違法行使職權問題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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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等公檢法辦案將有權查看 10月1日起實施

9月20日消息,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電子數據面臨被篡改或滅失“危險”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長可批準對其凍結保全。

《規定》中指出,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並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該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印發《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6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條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二)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三)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四)凍結電子數據;

(五)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六)其他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並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一)原始存儲介質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計算機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三)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的;

(四)其他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於原始存儲介質位於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第十條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在筆錄中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一)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三)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四)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第十二條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助凍結通知書,註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協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一)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二)鎖定網絡應用賬號;

(三)其他防止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第十三條 調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註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並附電子數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第十五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複、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應當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且無法制作備份的,應當註明原因,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註明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註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

三、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

第十八條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並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並移送。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

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並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第十九條 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以及計算機病毒等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電子數據屬性、功能等情況的說明。

對數據統計量、數據同一性等問題,偵查機關應當出具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

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後三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據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借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並就相關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四、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第二十二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並註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二)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三)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四)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五)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驗證:

(一)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封存狀態;

(二)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三)比對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

(四)與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五)審查凍結後的訪問操作日誌;

(六)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條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二)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註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註明清楚;

(三)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四)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並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制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第二十五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參照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

(二)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三)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註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條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三)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存儲介質,是指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硬盤、光盤、優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芯片等載體。

(二)完整性校驗值,是指為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三)網絡遠程勘驗,是指通過網絡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勘驗,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電子數據,記錄計算機信息系統狀態,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偵查活動。

(四)數字簽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驗證電子數據來源和完整性的數據值。

(五)數字證書,是指包含數字簽名並對電子數據來源、完整性進行認證的電子文件。

(六)訪問操作日誌,是指為審查電子數據是否被增加、刪除或者修改,由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對電子數據訪問、操作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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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辦案現場:看“環保警察”如何鐵腕端掉汙染企業

他們身穿警察制服,佩戴專門的警用器械;他們隸屬於地方公安局治安巡警隊伍,在地方環境保護局辦公,那里有他們自己的辦公室,也有休息的空間。

他們和地方環保執法人員一起開展環境監察執法,配合環保部門對環境汙染問題集中和重點區域進行專項整治。

和其他警察一樣,他們也掌握著轄區里的環境犯罪動態,研判犯罪信息和規律,獨立偵辦和查處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他們是來自警察隊伍里的專業警種:環保警察。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近日在廣東省采訪時了解到,近年來,廣東各地環保警察風生水起,借助公安機關的強制力,以往“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環保執法“硬”起來了,環保“鋼牙”開始露出鋒芒。

“為什麽不是環保局的人來?”

“如虎添翼!”11月8日上午,在汕頭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的一間會議室里,汕頭市環保局局長黃騰遠在談到環保與公安兩部門的聯合執法時,多次做出如此評價。

讓黃騰遠津津樂道的是,今年,4位環保警察到環保局工作不到兩個月,就經辦了汕頭市首宗環境汙染犯罪重大案件,整個辦案過程讓環保執法人員贊嘆不已。

一位參與辦案的環保警察告訴記者:“之前通過線人發現,汕頭市龍湖區鷗汀街道郊區有一家工廠,無論白天黑夜經常大門緊閉,但廠內卻不斷發出機器作業的響聲。”

由於涉事廠房地處城郊,周邊廠房特別多,地形也比較複雜,於是,環保警察啟用了無人機進行偵查。“無人機從200米的高度拍攝,可以發現涉事廠房附近河湧有一條明顯的綿延數百米的油汙帶。”這位環保警察在給記者播放當時無人機拍攝的視頻時介紹。

“通過無人機拍攝,還可以詳細了解廠房周邊的建築、道路情況,為警方布控提供依據。”這位環保警察說,使用無人機進行空中觀察隱蔽性很強,被偵查對象會以為是小孩的玩具。

同時,環保警察還經過實地走訪和偵察,發現該廠圍墻外茂密的草叢中隱藏著一條從廠內通到河湧的暗管,源源不斷地將烏黑渾濁的汙水直接排進河湧,致使河水散發陣陣惡臭,河內的油汙帶正是由這一暗管排出的汙水形成的。環保警察們最終確認了涉事工廠存在嚴重環境汙染的事實。

9月l日下午,汕頭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環境保護偵查大隊聯合特警支隊和市環保局,出動28名執法人員,對該排汙窩點進行突擊檢查。在現場抓獲該廠老板黎某國等4名犯罪嫌疑人,查獲鍍鉻生產線2條、電鍍池4個、酸洗池2個,以及企業違規購買儲存的鹽酸1桶、硫酸若幹罐、鍍鉻成品20件。

經初步查明,涉事的非法電鍍廠於今年6月投產,屬無牌無證經營,未取得任何環評文件和排汙許可,擅自從事金屬表面熱處理生產,大量含有鉛、鉻等重金屬的工業廢水在沒有經過任何凈化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進場外河湧。

經廣東省、汕頭市兩級環保部門檢測認定,這些廢水總鉛超標128倍,總鉻超標165倍。目前警方已依法對4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拘。

“我們沖進去的時候還有一個小插曲。”一位環保警察告訴記者:“看到警察沖進來,犯罪嫌疑人當時很吃驚,還問我們,為什麽不是環保局的人來?我對他說:我們就是環保警察,專門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

涉嫌環境違法企業的人員被警方控制。攝影/章軻

“此案得益於環保警察聯合查處機制的啟動。”環保偵查大隊負責人蔡煒介紹,環保警察設立後,環境違法案件的查處不再受到環保部門行政執法權的限制。公安機關可以提前介入案件,並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

汕頭市環保局副局長王建平介紹,以往,環保部門辦理涉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需要由環保執法人員先期調查勘驗,對外排汙染物現場采樣、監測,經廣東省環保廳對監測報告認可後,達到涉嫌犯罪的,再按照程序移交到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這個流程雖然合法合規,但因為環保部門前期的取證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逃匿或銷毀證據,客觀上對下一步公安機關對涉刑案件的繼續偵辦會造成更大的困難。”王建平說,以往在現場執法時,環保人員常常被擋在工廠外,企業大門緊鎖,一點辦法都沒有。環保部門只能通過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叫門,抑或報警請求公安支援。但往往等到大門被打開,犯罪嫌疑人早就逃匿,違法排汙的證據也早已滅失。

“環保警察不一樣,他們有強制力,可以強行破門。”王建平介紹,根據職責分工,進廠後,環保警察控制嫌疑人,環保部門現場勘查、采樣監測。雙方還聯合對違法排汙企業生產及排汙流程、去向等進行勘驗取證。

“查處環境犯罪有一個關鍵點,就是在進行抓捕的時候,需要人贓並獲,即犯罪嫌疑人在進行排汙作業的時候進行抓捕,但這有相當的難度,聯合執法機制就是為了破解這一難題。”蔡煒說。

同時,聯合執法機制在證據鑒定方面也獲得提速。以往環保監測鑒定需要省級監測部門進行認定才可以作為立案依據,而這一過程就長達20天。”蔡煒介紹,“現在只需要5天就可以走完所有監測認定流程,在報省部門的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執法行動前嚴格保密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也跟隨執法人員辦了一次案。

 “要去的這家企業生產規模很大,我們在幾個月前就掌握了線索,逐漸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規律。警方已經在現場布控。”11月9日上午9時許,記者跟隨環保執法人員在汕頭市公安局集合,現場一位環保警察告訴記者此次偵辦的任務。

和集合現場多數人員一樣,這是記者在去犯罪現場之前得到的唯一信息。

汕頭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局長吳林告訴記者,檢查執法行動中嚴格落實“三不”紀律:不告知執法人員執法對象;不與地方和企業打招呼;不由被檢查單位引導檢查點,以確保行動保密。通過暗訪得到線索,由現場指揮人員掌握並帶隊直奔現場,避免走漏消息。

11月9日上午,汕頭市環境監察人員和環保警察在執法現場。攝影/章軻

出發前,汕頭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負責人在市公安局三樓會議室召集參戰的環保警察、環保執法人員、特警等人做動員。這位負責人對大家說:“在行動中要註意自身安全。原本會收繳大家的手機,但我相信大家。要記住,一旦走漏風聲,整個行動就有可能前功盡棄。”

這位負責人要求,進入現場後,公安、環保各司其職:“我們的人昨天就在那里蹲守,這家企業晚上還在生產,早上8點半又在開工。現場樓層比較多,先把企業的人員都集中到一起看好。”

“第一時間鎖定證據,第一時間搞清楚企業的生產規模、工藝和汙染物流向。”出發前,吳林囑咐環保執法人員。

此次行動,包括環保警察、環保執法人員和特警共約50人。上午11時許,執法車隊到達汕頭市與揭陽市接壤的潮南區司馬浦派出所。簡短的集結、分工後,車隊直奔潮南區陳店鎮。

幾分鐘後,車隊在一個村莊的8層居民樓前突然停下,特警們立即沖下車,分樓層控制入口和樓內人員。記者緊隨進入樓房後發現,這棟樓實際上是一個工廠:一樓是接待室和業務洽談室,並堆放著雜物。二樓是企業經營者的住家,三樓是工人宿舍,四樓以上才是生產車間,堆放著幾臺大型沖壓機。該企業主要從事涉重金屬首飾品加工等生產活動。

記者在現場看到,環保監測人員進入現場後立即尋找廢水排放渠道,並在樓旁的小溪里獲取水樣,準備送檢。到記者離開時,環保、公安人員仍在現場搜集證據。

汕頭市環保監測人員在辦案現場取水樣。攝影/章軻

8日晚,吳林通過微信告訴本報記者:當日下午,汕頭市澄海區環保局會同區環保警察、鹽鴻鎮政府,對位於鹽鴻鎮中社路尾蓮花山下的兩家電鍍工場進行突擊檢查,其中一家配套鍍鋅生產線3條,單桶鍍鎳槽2條,另外一家配套鍍鋅生產線3條。

吳林介紹,澄海區環境監測站分別在車間排放口和工場總排放口釆集水樣進行監測。區公安部門分別控制了兩家違法生產企業的在場人員共7人,鹽鴻鎮政府隨後對這兩家工場實施斷水斷電及查封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加緊立案偵查中。

汕頭市環保局向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自今年6月13日在汕頭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組建環境保護偵查大隊,並先期派出4名環保警察進駐環保局辦公以來,汕頭市各級環保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組織開展環保執法人員與環保警察的聯合執法行動,共出動5200多人次,常規排查和利用假日、夜間、下雨天等開展突擊檢查,檢查企業近200家,查處涉違法排汙環境違法企業88家,行政立案處罰88宗。

公安部門統計數據顯示,自8月27日以來,公安機關共偵辦涉環境犯罪刑事案件7宗,辦理行政案件31宗(環保部門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4宗,公安機關自偵案件17宗),現場抓獲違法嫌疑人127人,實施行政拘留106人,轉刑事拘留19人,檢察機關批準逮捕3人,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16人。

“環保、公安聯動執法新模式,實現了環保執法、公安偵查手段的強強聯手和優勢互補。”汕頭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方誌勇對記者說。

警察將犯罪嫌疑人帶離現場。攝影/章軻

為什麽是汕頭

汕頭是全國主要港口城市、中國最早開放的經濟特區之一,但近30年來,經濟雖然上去了,環境質量卻不升反降。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今年10月發布的全省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排名顯示,汕頭位於22個城市的第7位。今年一季度,汕頭空氣質量排名甚至是22個城市中倒數第5位。

汕頭貴嶼早些年就曾因廢舊電子設備拆解而“臭名遠揚”,一直是汕頭市重點環境整治區域。此外,流經汕頭的練江同樣是“心頭之痛”。9日上午前往辦案時,記者一行開車途經練江,陣陣惡臭立即湧進車窗。放眼望去,練江黑如墨汁,死寂一般。

練江是粵東地區第三大河流和重要的母親河之一,其汙染問題由來已久,程度嚴重。今年,廣東省人大公布的省內四條河流整治情況中,練江是其中唯一仍呈惡化趨勢的河流。

今年10月,致公黨汕頭市委的一份調研報告認為,練江汙染的來源除了沿岸工業汙染之外,更重要的還在於因其資源環境條件先天不足和流域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所造成的嚴重“微容量、重負荷”問題。

數據顯示,練江流域常住人口約430萬人,人口密度約為廣東省平均水平的6倍,而流域內人均地表水資源量僅為全省的1/5,水資源十分缺乏,汙徑比(汙水排入量與河流徑流量之比)高達5倍以上,生態流量嚴重透支,枯水期河流中基本是生活汙水、工業廢水、養殖廢水和農田排水,入河汙染負荷遠超河流自凈能力,這是練江水質長期劣於V類(劣於V類的水體已喪失使用功能)和持續惡化的根本原因。

更為嚴峻的是,練江流域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2/3的鎮(街)沒有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大部分河湧未進行沿河截汙,流域生活汙水日排放量達90多萬噸,約占廢水排放總量的70%,而生活汙水處理率不到20%,遠低於廣東省83.5%的平均水平,每天有約80萬噸的生活汙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此外,練江流域日產生活垃圾約3600噸,目前卻仍未建成一座符合規範的無害化垃圾處理設施,未能形成有效的垃圾收運系統,垃圾基本未得到處理,隨處傾倒的垃圾不但汙染了環境,也嚴重阻塞了河道。

“30多年前,練江流域的人家經常在河邊淘米洗菜。從1998年起,練江的水就變成劣V類了。”汕頭市環保局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

“我曾經在揭陽市工作,整治練江的工作苦不堪言。”汕頭市澄海區委書記劉永銘坦言。

8日,記者還隨汕頭市環保執法人員在該市龍湖區鷗汀街道郊區一帶走訪,看到各類工廠與居民區混雜,居住區內不僅有垃圾堆放場、金屬加工場等小型生產作坊,有的民居內還養著上百只鵝,臭氣熏天。許多加工場的排氣扇肆無忌憚地向外排放刺鼻的氣體。記者所見到的街道或居民區之間的河道,無一不是黑臭水體。

“汕頭的環境形勢十分嚴峻。要向破壞汕頭環境的不法分子開戰,向沒有汕頭心、百姓情、黑良心的所謂企業開戰。”今年新上任的汕頭市委書記陳良賢說。

在環保警察辦公室里,汕頭市環境保護局領導和汕頭市公安局領導正在交流情況。攝影/章軻

“汕頭模式”透露頂層設計改進空間

根據汕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文件,環保警察的主要職能包括掌握轄區環境犯罪動態,聯合環保執法機構開展環境監管執法,配合環保部門對環境汙染突出問題和重點區域開展專項整治等。

文件還規定,環保警察所需政法專項編制,在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內部調劑。各級環境保護偵查機構辦公地點設在各級環保部門,環保部門負責環保警察的工作計劃安排、業務管理和指揮調度。

2014年,廣東省公安廳等21個部門提出,行政執法機關在自查案件中,有證據表明可能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

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主要是幫助、協助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發現、收集、固定證據,對相關產品、物品采取查封、召回、勘驗、檢驗檢疫、銷毀、公共安全預警信息發布等相關措施提出意見,在制止或者防範危害擴大的同時,為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提供事實依據。

8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洪表明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繼2014年佛山市、汕頭市潮南區和順德區設立環保警察(公安機關內設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後,廣東省於2015年又在江門、肇慶、清遠、揭陽和韶關等5市設立了環保警察。2016年1月11日,廣州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支隊”掛牌成立。今年,汕頭市、潮州市、惠州市的惠陽區也設立了環保警察。

但據記者了解,環保警察在執法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汕頭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支隊長劉誌雄向記者反映,按現行的司法解釋,市一級環境檢測結果需要送到省環保廳認定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時間較長。“建議有資格的市級檢測機構的檢定結果不用送到省里認定。在公安系統,只要有法醫結論就行,不管是市級的還是區級的,都一樣有法律效力。”

劉誌雄還反映,從頂層設計上應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的處罰力度:“如果是之前拘留過的,出來後再違法,建議直接入刑。”他反映,電鍍企業非法排汙的可以入刑,但對於印染企業,排放的廢水濃度再高,對企業經營者最多也是15天的拘留,應有入刑標準。“另外,目前只對企業經營者處罰,是否也可以對主要技術人員和長期從事非法生產的工人進行處罰,讓他們不敢也不願意在環境違法企業從業。”

對於各地風生水起的環保警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常紀文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設立環保警察的好處就是提高執法效率。專門的事情由專業的警察去做。因為環保警察的專業性很強,包括取證、監測等等都是有專業性的。

那麽,在環保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的大趨勢之下,縣一級環保分局與環保警察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常紀文認為,可以讓環保警察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把目前縣級環保部門的大部分執法權力交給環保警察。

“還有處罰權,也可以由環保警察來行使。不能說環保警察只管抓人拘留,那是不對的。”常紀文對記者說,環保警察的職責不應僅僅局限於對汙染的查處。還可以借助現有的林業公安模式,以林業公安為基礎來組建“大環保警察”,既為林業部門服務,也為環保、海洋、國土部門服務,整合力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當前,環保部門執法遇到的一個很大問題,就是查封扣押汙染企業之後,有的企業就把封條給撕,而環保部門一點辦法也沒有。如果被查企業撕了封條或轉移了設備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動員警力,這才是執法部門應該做的事情。

“但如果什麽都讓環保警察去幹,那可能管不了。”王燦發說,從東部地區來看,每年都有幾百起環境刑事案件,需要有一批專業的警察展開對環境案件的偵察,以及對刑事拘留案件的調查。

環保警察們在研究案情。攝影/章軻

環保警察在擦拭警用裝備。攝影/章軻

汕頭市環境保護部門2016年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工作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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