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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鋼債權銀行:“債轉債”也難落地

距離渤海鋼鐵1920億元債務風險爆發已經過去近6個月,105家金融機構仍深陷這場債務泥沼中。此前流傳的“債轉股”處置方案“猶抱琵琶半遮面”,但依舊吸引著市場關註。日前,渤海鋼鐵集團又祭出“債轉債”方案,試圖化解危機。

9月19日,市場傳出渤海鋼鐵“債轉債”處置方案:“天津市給出的處置方案是,企業承接500億元,發債600億元,留存及核銷800億元。”然而,對於這一方案,天津市金融局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這個說法不準確,很多事情還在研究中。”

不過,本報記者從某國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長處了解到,渤海鋼鐵近日確有提到發債收購銀行貸款的辦法。在他看來,目前渤海鋼鐵債務違約事件解決起來缺乏外部契機,難點重重,距離具體解決方案落地還有距離。天津當地銀行內部人士也向本報記者透露,目前沒有確定的方案。

“債轉債”也難落地

對於流傳的“債轉債”方案,上述國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長表示,渤海鋼鐵發債也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但對銀行而言,重點在於鋼鐵企業是否解決了不良資產的問題。實際上,解決辦法就是重組,但是重組的方案大家能否接受重口難調。據他透露,目前針對渤海鋼鐵債務違約,有一個由農業銀行牽頭的債權人組織,其中有十幾家銀行,達成一致意見比較困難。

“目前渤海鋼鐵沒有真正亮出家底,”上述國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長稱,“渤海鋼鐵資產負債率情況以及手中的資產估值並沒有向債權人進行過詳細公布,這些數據應該拿出來,並且需要引入第三方機構進入渤海鋼鐵廠里進行評估。”

根據媒體報道,渤海鋼鐵集團“債轉債”的具體方案是,由渤海鋼鐵集團旗下三家債務負擔最重的企業優質資產組建新公司,承接500億元債務;800億元債務將采取留存原有公司和金融機構核銷兩種方式予以解決。

“企業自行剝離優質資產時, 應該以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前提, 尤其是公司資不抵債的情形下, 否則一旦進入法院破產程序, 可能會因破產法三十二條規定而被法院依法撤銷。”專攻企業破產清算的溫州甌海法院法官鄭拓對本報記者表示。

鄭拓稱,至於“債轉債”中涉及發債600億元,應該遵循自願購買的原則,如果以債權銀行的理財資金進行購買,實際上是用銀行自己的錢替換掉自己的債務,並沒有實際解決債權債務關系,而若理財產品到期後無法兌現,最終受損的是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人。

鄭拓對本報記者表示,不管企業自行重組還是司法程序中的破產重整,債務人提出的重組或重整方案均需要債權人的表決通過,而且法庭外的自行重組劣勢在於其需要全體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重組方案無法進行實施。

基金模式非真正“債轉股”

此前,對於渤海鋼鐵集團千億元債務違約,曾經流傳過“債轉股”的基金模式處置方案,即成立一個基金承接渤海鋼鐵集團的銀行債務。

鄭拓認為,這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債轉股”,債轉股的特征是債權人取得債務人的股權,但是上述基金模式中並沒有提到銀行可持有公司股權,這種模式更像是債務的延續而非解決。上述國有大行天津分行副行長也對本報記者表示,“基金處置方案”困難重重。

從渤海鋼鐵集團出現債務違約至今已經數月有余,著急的不光是債權銀行,天津市金融辦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目前市政府正在緊張著手處理此事。”

“有債委會與國資委、金融局、渤海鋼鐵集團一起協商想辦法,現在思路還沒確定。”一位天津當地銀行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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