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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省長楊振超被判無期徒刑 受賄超8084萬

據人民日報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楊振超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楊振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振超受賄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汙犯罪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楊振超利用擔任中共淮南市委書記、淮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84.774163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5.558153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9.1508億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振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鑒於楊振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認罪、悔罪,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楊振超,男,漢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學位,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縣長嶺鄉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陽黃金學院采礦專業學習,畢業後分配到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工作,歷任班長、技術員、副區長、區長、科長;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副礦長;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鳳凰山銅礦礦長(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亞蒙拉沙大學進修學習);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經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銅陵市委常委,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參加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參加中央黨校第16期中青班學習);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銅陵市委副書記,銅陵有色金屬(集團)公司黨委常委、經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經濟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書記;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黨校第23期中青班學習;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參加中南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淮南市委書記;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八屆、九屆安徽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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