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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 上海醫保個人賬戶2017年起可購買商業保險

為充分利用醫保個人賬戶結余資金,上海市政府官網發文,稱將於2017年開始允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

12月30日,上海市官網發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職工自願使用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參保人員使用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為本人購買經保監會批準、上海市政府同意的商業醫療保險專屬產品。該試點方案將於明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間執行。

此舉為進一步完善上海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減輕參保職工自費醫療費負擔,更好地發揮職工醫保個人賬戶醫療保障作用。上海提出到2020年,上海的個人衛生支出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要降低到20%左右,“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這其中,加大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力度,有效補充基本醫保是一個重要的路徑。

上海保監局已經公布了第一批共五家獲準經營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業務公司名單,分別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國保險報》的報道稱,上海保險業針對此項政策開發了兩款“低保費、高保障”的專屬商業保險產品。

一款是住院自費費用保險產品,為全國首款覆蓋老年人群的住院自費費用個人健康保險產品,客戶在上海市醫保定點公立醫院普通部或質子重離子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所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費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進行賠付;

另一款重大疾病產品,是改進型重大疾病,在擴展市場上現有產品保障病種範圍的基礎上,保費大幅低於市場同類產品價格。

如果參保人同時購買兩款產品,上海職工個人的住院自費醫療保障、個人重大疾病保障當年度內將最多增加30萬保額。

與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現收現付制不同,我國職工醫保采取“統賬結合”模式,即由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賬戶和積累制的個人賬戶組成,保費由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大約為職工工資水平的8%。

就上海而言,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以參保人的年齡、在職和退休的不同情況作為劃分標準,按照醫保年度(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計入。在職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保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保費的30%左右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而個人醫療帳戶年末剩余的資金,會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計息,並計入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部分。

此前上海衛計委主任鄔驚雷曾以自己的基本醫保賬戶舉例稱:“上海1994年實行個人賬戶統籌,我很少看病,我(的個人賬戶余額)大概是三四萬元人民幣,20年的時間過來了,其實意義很小的。”

但是,鄔驚雷表示,如果在參保人員年輕時,允許其把個人賬戶今年的錢拿出來買明年的保險,貨幣價值的放大效應就會很大。

相對而言,上海的醫保繳費比例較高(2016年之前單位12%,個人2%;現調整為單位11%,個人2%),同時對於醫保賬戶的管理也比較嚴格規範,因此賬戶資金積累較多。

第一財經記者獲取的數據顯示,2013年底上海職工醫保參保人數1325.50萬人,個人賬戶基金沈澱516.04億元,人均個人賬戶累計結余3893元,約為全國平均水平的5.9倍。而這其中,余額最高的是35-39歲年齡段的人群,人均個人賬戶余額5413元。

因此,醫療基金盤活以及商業保險籌資,已經具備相應的經濟基礎。

自2015年以來,福州、深圳、重慶、南京等地都已經出臺政策,允許個人賬戶資金沈澱較多的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資金購買與職工醫保相銜接的商業補充保險。

不過,雖然各地都采用自願參保的原則,但門檻並不相同。

比如,福州規定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超過5000元的參保職工,在預留其中5000元後,剩余部分可用於購買與職工醫保相銜接的商業補充保險,個人賬戶預留5000元後剩余部分不足以支付購買的,應由個人出資購買。

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則提出,基本醫保一檔參保人個人賬戶余額已達深圳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以上的,可以用醫保個人賬戶余額參保。

南京則提出,參保人員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累計結余金額超過3000元的部分,可用於購買本人商業健康醫療保險,年度使用限額為2000元。

但此次上海出臺的通知,並未提及余額門檻,而且表示,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的相關產品,可使用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也可用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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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可再生能源綠證交易啟動 今年自願明年要強制

3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綠色電力證書自今年7月1日起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於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

今年自願交易明年強制

《通知》顯示,綠色電力證書”(下稱“證書”)是指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下稱“信息中心”)按照國家能源局相關管理規定,依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下稱“信息平臺”)向符合資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頒發的具有唯一代碼標識的電子憑證。

可以獲得證書的項目包括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生物質、海上風電不在此列。

信息中心負責複核企業所屬項目的合規性和月度結算電量,按照 1 個證書對應1MWh(兆瓦時,1000千瓦時)結算電量標準,向企業核發相應證書。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可申請在認購平臺上開戶,出售證書。

《通知》明確,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袁家海對第一財經表示,2017年會是純自願交易,新能源企業自願參加,各類用戶自願購買,價格上限為各類可再生能源有效的補貼額。根據2017年的實施情況,2018年可能把綠證與非水可再生能源強制配額制結合起來,這樣供求雙方的積極性才能真正調動起來。

中國循環經濟協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政策研究主任彭澎認為,2018年將進行強制考核,目前有兩種思路:考核電網公司,通過對電網的配額考核,讓電網想辦法把綠色電力賣出去;考核發電企業。

他認為,選擇哪一種思路,要看電力市場的改革情況。

綠證電量不再享補貼,企業積極性何來?

值得關註的是,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後,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

彭澎撰文表示,補貼和賣證書的錢二選一。證書的上限價格即為該綠色電力的補貼強度。他舉例說明:標桿電價的風電0.61元,當地火電標桿0.35元,則這個風電的證書最高價為0.61-0.35=0.26元,賣證書只能比這個低,不能比這個高。那麽這樣的話,光伏就比較沒有競爭力,如果當地光伏是0.9元的標桿電價,那麽光伏項目的證書是0.9-0.35=0.55元,同樣的證書,比風電的證書貴很多。

沒有補貼的情況下,企業會有積極性嗎?

華北電力大學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國際上更多的是用戶認購,國內終端用戶認購的環境、條件還不具備,用戶暫時達不到積極認購的節能減排意識,這需要慢慢加以培育,逐步形成。

袁家海認為,還是會有一批註重綠色環保的企業積極參與,關鍵是要看能否帶動更多的企業參與——需求強勁才能盡快培育市場。

袁家海判斷,在目前補貼發放不到位和不及時的情況下,新能源企業對綠色能源認購應該有積極性。“該政策給了實際補貼標準作為價格上限和拿到綠證收入的電量無補貼,相信會引導較為合理的均衡價格。”

袁家海分析,對於用戶側,購買綠電是一種社會責任的體現,勢必要增加用電成本。辦法並未明確可再生電力是必須從電網直接購入,還是可以從新能源企業直接交易購買。

監管方面,國家能源局負責監管綠證核發與自願認購活動,監管事項包括綠證核發程序的公平性,認購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認購平臺運行可靠性,響應認購參與人咨詢、投訴的及時性等。

對自願認購活動將重點監控在認購平臺擾亂市場秩序的認購行為,如“頻繁撤銷認購”、“惡意性大量小額掛牌”等。

樂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助理王英歌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綠色電力證書政策是一種嘗試,政策將驅動形成綠證市場。對於擁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企業而言,增加了交易渠道;對於央企電力集團而言,有了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指標的更多選擇——不一定要采取自投模式;對於政府、公共事業、企業等而言,也可以通過購買綠證履行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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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符合條件的經適房15日起可上市交易

2007年到2012年,南昌市政府建設並配售經適房實物房源12000余套。15日起,符合條件的經適房可以交易了——購房人既可以選擇上市的方式來取得房屋完全產權,也可以選擇讓政府回購的方式退出所購經適房的有限產權。

根據相關規定,南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和回購條件均包括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申請人已繳清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相關稅費、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等。根據流程,申請經適房上市的家庭,由南昌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為其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土地權利性質將由“劃撥”登記為“出讓”,房屋性質由“經濟適用住房”登記為“商品住房”,出讓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與此同時,原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

據悉,欲通過上市來取得經適房完全產權的,購房人需繳補一定的土地收益、稅費等價款。

經適房購房人在將其所購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前,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的,可由政府進行回購。南昌市財政部門將在30日內一次性向申請退房的家庭支付回購價款。回購價按原銷售價格(以購房發票為準)加城鎮居民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確定回購價款,即“還本金,付利息”。

已購經適房上市交易和回購後,原經適房住房申請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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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淩晨發文:外商投資境內券商,即日起可開始申請

證券業對外開放政策正式落地。

4月29日淩晨,證監會宣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證監會稱,即日起,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新規,向證監會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

對於市場關註的基金業開放問題,證監會回應稱,基金業允許外資持股51%不涉及現有規則修改,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已經可以提交申請。而對於內資機構持股券商問題,還需要《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正式出臺之後統籌安排。

新規修改5方面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4月28日簽署第140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公布《辦法》,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淩晨00:36分,證監會在官方微信發布了《辦法》全文。與此前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下稱《規則》)相比,修訂後的《辦法》主要有5方面不同。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確境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相關政策。

外資機構已著手

自3月8日《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以來,有5家國內外金融機構、3家行業組織、2家政府機構、1家律師事務所,以及5名個人向證監會提出了52條反饋意見。

“各方均建議盡快出臺《外資辦法》,讓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機構先進經驗,引入專業能力,引入良性競爭,提升服務水平,推動證券行業穩步健康發展。”證監會稱,有關各方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證監會認真梳理研究,采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並相應修改完善《辦法》。

據證監會介紹,在《辦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歐洲及亞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已向中國證監會了解、征詢有關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情況,並多次表示正在積極準備相關材料,擬提交相關申請。證監會待收到他們的正式申請文件後,將據《辦法》推進審核工作。

對於內資機構持股券商的問題,證監會也做出回應。目前,符合條件的內資主體可依法受讓證券公司股權,亦可參股合資證券公司設立。近期,證監會正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完善股東資格條件、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等。待規定出臺後,證監會將進一步統籌相關整體安排。

政策快速落地

我國證券行業對外開放正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快速推進。對於外資投資境內證券公司的管理,自2002年6月開始一直按照《規則》的要求開展,隨後經歷2007年、2012年兩次修訂完善。

在過去十幾年當中,《規則》也遭遇了不少挑戰。有關爭議聚焦於多個方面,比如,外資持股比例和業務範圍的雙重限制,容易引發中外股東對合資證券公司的戰略定位、展業模式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外資合計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 25%的規定,限制了其在境外發行上市融資的能力,等等。

推動開放政策落地更直接的因素發生在去年。2017 年 11 月,中美兩國元首會晤,中方承諾:“將單個或多個 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基金管理、期貨公司的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 51%,上述措施實施三年後,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兌現上述承諾,也需要修訂《外資規則》。

結合上述情況,證監會3月9日宣布修訂《規則》,並以《辦法》重新發布,征求意見截至4月8日。僅二十天時間,新規即宣布落地實施。

值得註意的是,境內機構持股券商的新規預期也將於不久落地。證監會3月30日發布《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日為4月29日。證監會表示,待這一規定正式出臺後,將對內資機構參與證券業進一步做出整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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