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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修防賄例監管特首

1 : GS(14)@2017-02-19 12:19:24

【本報訊】陪審團未能就曾蔭權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該罪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第4條(2B)條文,但條例下一些條文至今仍未涵蓋特首,包括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及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罪」。


斥梁振英走數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批評,特首梁振英在參選時說過會將《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但最後走數,而曾蔭權案亦顯示條例有必要覆蓋特首,令行政長官更警惕。自由黨黨魁鍾國斌認同擴大《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至特首,又指政府應跟隨「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建議,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作規管,相信對香港廉潔度有幫助。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稱明白社會就前特首曾蔭權的案件,希望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認為下屆政府可深入討論。政府在2008年作修訂時,有呼聲要求將特首納入第3條規管,但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在立法會解釋,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需特首批准,把特首納入第3條存在結構性困難,因特首不能批准自己接受利益,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受傳媒及公眾監察,故不用修訂條文。《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9/1993329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6947

防賄例管特首 私人草案可提立會 郭榮鏗冀林鄭百日內展開修訂

1 : GS(14)@2017-07-01 09:26:47

【本報訊】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數月前就修訂《廉政公署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提出私人草案,令防賄條例適用範圍延伸至特首,亦令廉署可不受特首干預獨立運作,藉此挽回廉署在梁振英治下5年失去的廉潔形象。郭近日終獲法律草擬專員發出證明書,指其兩項草案符合議事規則和法律要求,郭稍後可爭取提交立會討論。郭榮鏗昨日又促請候任特首林鄭上任一百天內,即展示維護政府廉潔的誠意,馬上展開上述修例工作。記者:林俊謙



特首梁振英任內拖足5年,一直未將《防止賄賂條例》延伸至適用特首,郭榮鏗數月前就修訂《廉政公署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提出私人草案,最終在梁卸任前夕,獲法律草擬專員發出證明書,指其修定符合議事規則和香港法例要求。郭榮鏗表示,稍後會將草案提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希望今年9至10月討論。


倡修廉署例阻特首干預


郭榮鏗修訂建議,包括成立一個獨立委任及審批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特首任命專員的條文和條件,須由獨立委任及審批委員會制訂。他又建議將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特首提供任何利益,均為刑事罪行。郭榮鏗昨日解釋,提出私人草案,是因5年前前首席大法官李國能報告中,已建議將防賄條例延伸至適用於特首,可惜立會多番追問下,梁政府仍拒絕修訂,所以他認為有必要提出私人條例草案推動修例。郭榮鏗又指建議修改《廉政公署條例》,是因為過去幾年,特首曾涉嫌干預廉署內部運作,令人覺得廉署不能獨立調查,尤其調查對象是特首時,更予人覺有利益衝突問題,故期望修例可以阻止特首干預廉署獨立運作。他透露,上次會見候任特首林鄭月娥時,已表明上述兩項條例一定要修改,引述林鄭月娥會上承諾上任後會修改《防止賄賂條例》,但沒有就修訂《廉政公署條例》表態。郭榮鏗希望,林鄭上任首一百天即展示誠意,馬上展開上述修例工作,批評過去梁振英政府聲稱因為有憲法問題,不能進行修例,「其實只係狡辯、無理據的藉口」。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http://hksar20.appledaily.com.hk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629/2007241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7125

泛民促百日交防賄例草案

1 : GS(14)@2017-07-06 23:40:38

【本報訊】《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屬於收受利益罪行,無論有否提供服務,公職人員只要曾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惟上屆政府一直未能完成修例擴大適用範圍至行政長官,留待今屆處理。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稱,把特首納入規管範圍涉及憲制問題,須審慎研究。張建宗昨多次被議員問到,政府就修例擴大適用範圍有無時間表。民主黨林卓廷質疑,問題研究至今5年無寸進,是否前特首梁振英在任內收受利益而不敢提修例;張強調政府無迴避,林鄭月娥已承諾修例及親自跟進,議員需給予時間和空間。


張建宗:無時間表

張又稱將第3、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涉及憲制、法律及操作等複雜問題,政府需要考慮《基本法》、憲制及法律操作等複雜問題,完成研究後會及早啟動立法程序,惟現階段未有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的具體日期。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5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立法將第3、8條擴大適用範圍至行政長官。惟當局認為此舉或「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脗合」,故正審慎研究。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不滿至今未有時間表,指按現行規定,特首同樣需向首席大法官申報財產,亦無牴觸其憲制地位,冀當局能在100日內提交條例草案諮詢公眾。■記者馬志剛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706/200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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