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貿仲「內戰」危機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8-10/100422429_all.html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貿仲委)8月1日發佈公告稱,即日起,中止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下稱貿仲上海)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下稱貿仲華南)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權。

  三日後,兩分會聯合聲明,稱貿仲上海和貿仲華南均為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獨立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來自當事人的約定,而非任何其他機構的「授權」,貿仲委的「管理公告」並無約束力。

  至此,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內戰」全面公開並升級。在涉外仲裁領域處於長期壟斷地位的貿仲委,也遭遇了繼2006年腐敗案後的最大危機。這場危機亦暴露出中國仲裁機構的行政化弊病,仲裁民間化的道路,前行依然艱難。

「獨立」風波

  這場貿仲「內戰」於2012年5月1日正式公開,當時僅限於貿仲委與貿仲上海之間,即貿仲上海「獨立」風波。隨後,貿仲華南加入戰團。衝突焦點,則是貿仲委2012年新修訂的《仲裁規則》,對兩分會受理仲裁的權力進行上收。

  據知情人士透露,貿仲委與兩分會間的衝突,2009年即已開始醞釀。其時,貿仲委嘗試對其《仲裁規則》和章程進行修改,要求兩分會歸其統一管理,矛盾由此產生,但衝突並未浮出水面。

  4月24日,貿仲委發佈2012版《仲裁規則》,先後於其官網和《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公示。依據該規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 或仲裁委員會分會/中心進行仲裁;約定的分會/中心不存在或約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案件。如有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而此前十餘年,貿仲委及其分會提供的「示範仲裁條款」,一向建議當事人在製作合同仲裁條款時註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根據慣例,當事人按此條款可以選擇在貿仲委、貿仲華南或貿仲上海申請仲裁,以申請人首先作出的選擇為準。但根據新的規則,類似的條款屬於「約定不明」,將統一由貿仲委進行受理。由於類似條款在實踐中的運用極其廣泛,勢必導致兩分會就此喪失大量案源。

  2012版《仲裁規則》還規定,「裁決書應加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印章」,對此前三地各自蓋章的情況,進行了實質性變動。兩分會認為,這對他們的獨立性構成嚴重損害,無法接受。

  4月30日,貿仲上海發佈公告,稱貿仲上海於1987年4月25日經上海市政府批准,是獨立的民間仲裁機構,獨立行使仲裁權,並公佈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規則》,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員名冊》,與貿仲委分庭抗禮。

  隨後,貿仲委和貿仲上海分別於5月1日和2日再次發佈公告,就彼此的行為和觀點進行辯駁。近十年來,貿仲委及兩分會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都達到了 四五百件,在國際仲裁機構中名列前三,加上仲裁領域的案件多為複雜商業糾紛,涉案金額通常較高。上述事件,隨即引發國際貿易領域的廣泛關注。

  上海外貿界的一位人士向財新記者透露,風波之後,貿仲委曾派工作組到達貿仲上海,要求其交出公章、文件等,嘗試「接管」,經過一段時間僵持後離開。對此說法,貿仲委及貿仲上海都未予以確認。

  不過當時業內人士分析,這場「獨立風波」不僅限於上海,貿仲華南也在觀戰。果然,6月16日,深圳國際仲裁院正式揭牌——與貿仲華南實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貿仲華南的態度已非常明顯。

  8月1日,貿仲委再次公告,稱貿仲上海和貿仲華南作為其派出機構,拒不執行2012年《仲裁規則》,中止其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權。 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貿仲上海或貿仲華南仲裁的,自2012年8月1日起應向貿仲委申請仲裁,由貿仲委秘書局接受仲裁申請並管理案件,並公佈了該委秘書局 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為上述有關案件提供服務的諮詢和聯絡方式。

  8月4日,貿仲上海和貿仲華南聯合聲明對抗,稱貿仲上海和貿仲華南均為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獨立仲裁機構,仲裁管轄權來自當事人的約定,而非任何其他機構的「授權」,貿仲委的「管理公告」並無約束力。至此,「貿仲內戰」宣告全面公開並升級。

  貿仲委專家委員、美國德傑(Dechert)律師事務所亞洲業務執行合夥人陶景洲認為,無論對於貿仲委還是兩分會而言,上述事件都會造成嚴重傷害,導致他們的部分裁決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當事人為了規避風險,可能不再選擇任何一家進行仲裁。

  這一看法,也得到了部分外貿界人士的確認,他們告訴財新記者,或將部分案件轉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

歷史糾葛

  在貿仲上海和貿仲華南看來,他們並不是在「鬧獨立」,相反,是「北京」打破了此前「彼此獨立」的歷史事實。而據財新記者的瞭解,這段公案的發生,也和此前政府在仲裁領域的行政管制不無關係。

  所謂仲裁,本是區別於訴訟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指爭議雙方的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關(一般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為依據),由仲裁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進行裁決。

  遠古時,村莊中遇到糾紛則請年長者決斷,即被視為仲裁最早的起源。至今,仲裁已由一種單純民間的私力救濟方法,成為現代國家所承認或規定的解決 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為仲裁裁決賦予了法律效力。按照國際慣例,仲裁機構是非盈利性質,為非官方、非壟斷、獨立的民間法律服務機構。

  但在1994年《仲裁法》出台前,有權審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國內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下稱為貿促會)設立的貿仲委和「海仲」(全稱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前者佔據了涉外仲裁的大部分份額。

  1982年,基於解決當地涉外貿易糾紛案件的需要,深圳市政府找到貿促會,要求在當地設立一個涉外仲裁機構。當年,貿促會會同對外經濟貿易部、 外交部向國務院上報請示,「擬由貿促會在深圳特區設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委前身——編者注)的分會」。經國務院同意後,貿促會行文批覆廣東省和 深圳市政府。次年,貿仲委深圳辦事處成立,1989年改名為深圳分會,2004年改名為貿仲華南。

  類似的,上海市政府辦公廳也在1987年行文通知上海市外經貿委,「責成市貿促分會著手籌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工作,並上 報中國貿促會轉報國務院審批」。1988年,該申請獲批。根據當時上海市政府的相關文件,「上海仲裁分會行政上隸屬於貿促會上海分會(不定級別),並受其 管理;經濟上為獨立核算的事業性單位,並要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該會對外是獨立的民間仲裁機構,即在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的垂直領導下獨立辦 案」。

  貿仲委認為,上述官方文件足以證明,貿仲華南和貿仲上海皆為貿仲委的下設派出機構,而非獨立仲裁機構。

  但兩分會則主張,兩分會均為獨立的事業法人;在設立過程中,都由地方政府而非貿促會主導,在錢、財、物方面,與貿仲委始終獨立;1994年之前,三地分別使用各自的仲裁員名冊和仲裁規則。這些都說明,在實際運作層面,兩分會並非「派出機構」。

  在這種「名實不符」關係當中,三地始終維持著一種有合作也有競爭的歷史默契。然而從2009年開始,當貿仲委嘗試修改《仲裁規則》和章程時,其「統一」意圖遭遇兩分會抵制,衝突由此產生,並於今年最終爆發。

  一位接近貿仲委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1994年《仲裁法》通過之後,在法律層面上,貿仲委已經失去了對於涉外案件的壟斷資格,兩分會走向「獨立」少了法律障礙。事實上,兩分會也已經分別在上海市司法局和廣東省司法廳依照《仲裁法》進行了登記。

  由於兩分會在成立和運作過程中,都與地方政府關係密切,相較上海、廣東兩地政府,貿仲委的主管部門貿促會只是一個副部級的官辦群團部門,想單方 面打破平衡,恐難成功。例如,2010年深圳市政府和廣東省司法廳就已批准貿仲華南同時啟用「深圳國際仲裁院」的名稱,「獨立」的伏筆早已埋下。只是今年 衝突爆發後,才正式揭牌。多位仲裁界人士都認為,貿仲內戰的終結,恐怕需要國家更高層面的介入調停。

民間化艱難

  「內戰」爆發,無疑是貿仲委繼2006年腐敗案後遭遇的最大危機。作為國內專業化和國際化程度最高的仲裁機構,這場危機也折射出當前中國仲裁民間化過程中的艱難處境。

  2011年,貿仲委新受理仲裁案件總計1435件,平均每件爭議標的1093萬元,其中涉外案件470件。就案件數量和標的總額而言,同斯德哥爾摩國際仲裁院、巴黎的國際商會仲裁院等知名國際仲裁機構相比,早已毫不遜色。但在國際認可度方面,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貿仲受理的涉外案件,基本都包含著一定的中國因素,當爭議雙方都和中國無關時,一般不會選擇貿仲。但提交到斯德哥爾摩和巴黎的案件,很多都和瑞典或法國關係不大。這說明,我們基本上還只是個地區性的仲裁機構。」一位法律專家如是告訴財新記者。

  和其他國際仲裁中心相比,貿仲委的裁決通常較快,常常六個月內就能結案,有時上千頁材料的案件,開庭只需兩小時即告結束。在一些國外律師和企業看來,這不免有些草率。而其裁決的獨立性,也受到擔心。

  上述情況,與貿仲委屬於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不無關係。多位仲裁員都告訴財新記者,在貿仲委擔任仲裁員,每個案件的收入通常只有數千, 首席仲裁員才能勉強過萬。和國外仲裁員每案動輒數萬美金的收入相比,仲裁員根本不可能以此謀生,基本都是兼職,將其視為一項榮譽,全憑責任感進行審理。在 此情況下,審理的節奏自然較快。與此相對的是,貿仲委每年上繳國家財政的金額基本都在1億元以上。

  此前,在實際操作中,貿仲委一度從每個案子單獨抽取約1萬元作為辦案費,建立「小金庫」,據傳用於貿仲委內部的獎金發放。貿仲委前任秘書長王生長,即因此事被控「私分國有資產」,並於2006年被批捕。

  最終,王生長又被認定受賄9萬元,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作為國際知名仲裁專家,王生長曾經在「百事仲裁風波」中擔任仲裁員,就四川百 事和百事可樂的合同糾紛,裁定百事可樂勝訴,引發四川省國資委的強烈抗議。其被判入獄,也一度在國際仲裁界引發風波,被認為是中國仲裁不獨立的例證。

  諸多仲裁界人士擔心,本次貿仲「內戰」,或將成為另一口實,對於中國涉外仲裁的聲譽產生不利影響。這種擔心,已在實務領域初露端倪。

  一家上海外貿企業的負責人告訴財新記者,2009年時,他們的一個案子曾在貿仲上海申請仲裁。但在貿仲上海受理之後,就同一案件,對方企業跑去 北京的貿仲委申請仲裁,雖然明顯違反「一案不兩裁」的原則,竟然被受理。開始時,兩地貿仲的態度明顯不同,很可能出現一勝一負的兩個結果。最終,經貿仲委 協調,兩地裁決幾乎一致。

  據辦案律師介紹,類似案件之前也有發生,引發業界對貿仲裁決效力和獨立性的質疑。

  多位仲裁界人士都認為,貿仲「內戰」的爆發,根源可歸咎於中國仲裁機構長期存在的行政化問題。

  就貿仲委而言,以上級對下級的態度對待兩個歷史關係複雜的地方分會,未免忽略了仲裁機構的民間性特徵,其對仲裁規則的修訂,也涉嫌對當事人自主選擇權的侵犯。而兩分會抗爭的底氣,更多的是依仗地方政府的支持,在《仲裁法》確立的「民間化」原則方面,也未必落實得更多。

  「即便作為中國國際化程度最高的仲裁機構,貿仲委依然很難成為中國當前司法環境中的一片綠洲。」一位仲裁界資深人士評價道。

  在他看來,從法院對仲裁裁定的效力認定、政府對仲裁的支持等方面來看,中國依然可以被歸為「對仲裁不太友好的國家」之列。

  因此,民間化固然不失為解決本次貿仲內戰,進而提高其國際聲譽的一條明徑。但在國家整體的法治和司法環境制約下,這條路艱難依舊。■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6200

新三板牽手貿仲委設調解中心,探索市場糾紛解決捷徑

5月18日下午,全國股轉公司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稱“貿仲委”)簽署合作協議,揭牌成立貿仲委調解中心,為新三板市場日趨增長的證券事務糾紛提供“一站式”解決機制。

全國股轉公司總經理李明(前右)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前左)簽署合作框架協議

股轉公司總經理李明在致辭時表示:“(新三板市場)糾紛正呈現出新型、複雜和多發的特點,需要進一步探索低成本、高效率、兼具專業性和權威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股轉公司與貿仲委合作,共同建立專業調解+商事仲裁的新三板市場糾紛解決機制,將有利於爭議的徹底解決。”

截至目前,新三板共有掛牌企業11300多家,累計交易及發行融資金額均突破4000億元。隨著市場規模不斷擴展,新三板市場呈現出利益關系日趨複雜,投資者、主辦券商、掛牌公司及其董監高人員等各類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呈現增長態勢。

據萬德資訊統計,過去一年里,涉及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訴訟仲裁案件共發生2234起,超過了新三板正式成立五年多以來的這類案件總數的一半,並且絕大部分都是民事訴訟,耗時較長。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只有146起,占總數只有6%。

“股轉公司和貿仲委簽署合作框架協議,是經過多次調研和密切協商,最終達成共識。”李明說。

他表示,此舉是雙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與證監會關於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精神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和市場風險防控機制,為新三板深化改革,實現從“量的發展”到“質的提升”提供更為堅實的制度保障。

根據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將通過媒介宣傳、業務培訓等方式,將適宜調解的各類糾紛引導至貿仲委解決。雙方共同確定具備專業北京、調解能力、良好公信力和職業操守的資深專家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快捷的調解服務,及時有效化解糾紛。

經過貿仲委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由貿仲委進行快速仲裁裁決,以使和解協議的內容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確保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調解強調當事人自願原則,發揚和為貴的精神,可以為商事主體提供一個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於修複關系的糾紛化解途徑,滿足多元化的爭議解決需求。”貿仲委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傑在致辭中表示。

他指出,貿仲委調解中心將以仲裁為主業,同時與法院積極配合,大力推進調仲對接、調訴對接機制,實現各類商事爭議解決的“一站式”服務。貿仲委和股轉公司將致力於和諧化解資本市場糾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宜,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4349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