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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謝伯陽:水土法中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條款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2/4755240.html

全國政協委員謝伯陽:水土法中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條款

一財網 章軻 2016-02-29 12:27:00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國務院參事謝伯陽在兩會前表示,在將要修改的《水汙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汙染防治法》中,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條款。

28日晚,謝伯陽通過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微信公號發布的提案稱,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非常嚴峻,大氣霧霾、水汙染及土壤汙染問題頻發。

根據《2014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告》,對全國202個地級及以上城市4896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統計,水質為優良級的僅有10.8%,良好級的為25.9%,較好級的為1.8%,較差級的為45.4%,極差級的為16.1%;主要超標指標為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鐵、錳、“三氮”(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和氨氮)、氟化物、硫酸鹽等,個別監測點有砷、鉛、六價鉻、鎘等重(類)金屬超標現象。

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此前聯合發布的全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汙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汙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從汙染類型看,以無機型為主,有機型次之,複合型汙染比重較小,無機汙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從汙染物超標情況看,鎘、汞、砷、銅、鉛、鉻、鋅、鎳8種無機汙染物點位超標率分別為7.0%、1.6%、2.7%、2.1%、1.5%、1.1%、0.9%、4.8%;六六六、滴滴涕、多環芳烴3類有機汙染物點位超標率分別為0.5%、1.9%、1.4%。

“究其上述環境汙染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企業非法排汙所致,從另一方面看,也是一些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不當行政行為造成的。”謝伯陽說,部分地方政府在唯GDP政績觀的影響下,以破壞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對環境公共利益和公眾環境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2015年修改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對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起到了很好的遏制和震懾作用。

“但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沒有頒布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只是頒布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這就使得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在現實中舉步維艱。”謝伯陽說,而僅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根本無法改變我國現今所面對的諸多環境問題,因為僅靠對於違法排汙行為的事後懲罰是明顯不夠的,更重要的還要從其源頭抓起,即相關行政機關恪盡管理監督之職。

謝伯陽認為,為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或監督、糾正其侵害環境的行政行為,建議在將要修改的《水汙染防治法》及正在制定《土壤汙染防治法》中,增加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條款,明確合法存續的社會組織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地位,可以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或不當履行行政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此條款應加在公共參與篇中。

“這將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保護環境公共利益中的積極作用,監督行政違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構建我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謝伯陽說。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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