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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套路出牌”,投資者“炸”了!說好的最多減持1000萬股,結果說因業務不熟減了1525萬股!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7-13/1127768.html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吳永久

今日晚間,北方稀土披露了關於第二大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實施完成的公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有意思的是,這次減持的數量有點“不按套路出牌”。

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呢?

事情還得從今年1月份說起,北方稀土於2017年1月26日披露了《北方稀土關於第二大股東減持股份計劃的公告》,即根據嘉鑫有限公司計劃減持北方稀土股份的函,其自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根據市場情況,按照市場價格,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允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1000萬股北方稀土股份。

但從此次減持計劃的實施情況來看,嘉鑫有限公司於2017年7月13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在14.25元/股至14.43元/股的價格區間內累計減持北方稀土1525萬股股份,減持比例為0.42%。

也就是說,本來想著計劃最多減持1000萬股,結果變成了減持1525萬股。對此,公告中是這麽解釋的:

“由於近期嘉鑫有限公司部分操作、風控及合規人員發生變動,業務銜接不夠充分,致使其本次實際減持股份數量超過計劃減持數量525萬股。嘉鑫有限公司對此表示歉意,其表示將加強內部業務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及風控合規性管理,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這人員一變動,業務不熟,一不小心就多賣了525萬股。道歉歸道歉,投資者卻“炸”了。馬上就有券商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反映,有投資者看到公告以後非常激動,一直在問他這樣子減持是不是違規了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此次減持前,嘉鑫有限公司持有北方稀土3.28億股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04%,均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其持有的股份來源於北方稀土於1997年上市時其作為發起人所認購的公司股份以及歷次分紅、公積金轉增股份。

如果按最新的減持新規來看,這次的減持比例看上去似乎也並沒有違規,但是由於減持數量明顯多於原先披露的計劃減持數量,這究竟又算不算違規?

對此,有券商人士認為,“違反承諾這種事情,一般性應該就是監管發函,警告一下,最多把剩下的股票限售一段時間.”

而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則表示,“我認為是算違規,原來的減持計劃實際上就相當於是一種承諾,既然承諾了這種做法,它的公告從法律上講就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的承諾對它自身是生效的,而人員不熟悉的這一理由,對於投資者來說,也是不會信服。”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4618

“不按套路出牌”,投資者“炸”了!說好的最多減持1000萬股,結果說因業務不熟減了1525萬股!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7-13/1127768.html

每經記者 黃小聰 每經編輯 吳永久

今日晚間,北方稀土披露了關於第二大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實施完成的公告。《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有意思的是,這次減持的數量有點“不按套路出牌”。

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呢?

事情還得從今年1月份說起,北方稀土於2017年1月26日披露了《北方稀土關於第二大股東減持股份計劃的公告》,即根據嘉鑫有限公司計劃減持北方稀土股份的函,其自減持計劃公告之日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根據市場情況,按照市場價格,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允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1000萬股北方稀土股份。

但從此次減持計劃的實施情況來看,嘉鑫有限公司於2017年7月13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在14.25元/股至14.43元/股的價格區間內累計減持北方稀土1525萬股股份,減持比例為0.42%。

也就是說,本來想著計劃最多減持1000萬股,結果變成了減持1525萬股。對此,公告中是這麽解釋的:

“由於近期嘉鑫有限公司部分操作、風控及合規人員發生變動,業務銜接不夠充分,致使其本次實際減持股份數量超過計劃減持數量525萬股。嘉鑫有限公司對此表示歉意,其表示將加強內部業務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及風控合規性管理,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這人員一變動,業務不熟,一不小心就多賣了525萬股。道歉歸道歉,投資者卻“炸”了。馬上就有券商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反映,有投資者看到公告以後非常激動,一直在問他這樣子減持是不是違規了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此次減持前,嘉鑫有限公司持有北方稀土3.28億股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04%,均為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其持有的股份來源於北方稀土於1997年上市時其作為發起人所認購的公司股份以及歷次分紅、公積金轉增股份。

如果按最新的減持新規來看,這次的減持比例看上去似乎也並沒有違規,但是由於減持數量明顯多於原先披露的計劃減持數量,這究竟又算不算違規?

對此,有券商人士認為,“違反承諾這種事情,一般性應該就是監管發函,警告一下,最多把剩下的股票限售一段時間.”

而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則表示,“我認為是算違規,原來的減持計劃實際上就相當於是一種承諾,既然承諾了這種做法,它的公告從法律上講就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的承諾對它自身是生效的,而人員不熟悉的這一理由,對於投資者來說,也是不會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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