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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誓人被質疑權力過大

1 : GS(14)@2016-11-08 05:37:03

【本報訊】今次人大釋法除規範宣誓行為及不依法宣誓的後果,亦說明由監誓人裁定宣誓是否有效;非建制派議員質疑此舉令監誓人有濫權空間,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則指釋法只是說明監誓人權力,強調最終仍由法院裁定。


袁國強:決定權在法院


回歸前的立法局議員由港督監誓;回歸後改由立法會主席監誓,但在未選出主席前,則由立法會秘書長負責。今屆會期首次大會宣誓時,秘書長陳維安裁定梁頌恆、游蕙禎及姚松炎宣誓無效;其後梁君彥當選立法會主席後,裁定劉小麗及漏讀「香港」二字的民建聯黃定光宣誓亦無效,須重新宣誓。人大釋法說明監誓人有權裁定宣誓是否有效後,李飛在記者會強調,公職人員的監誓人負有重要職責,相關職責已包含在《基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中,強調監誓人「裁量權」有限,宣誓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及內容,只能按法律規定及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不能濫用權力,「既不能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宣誓不通過,反過來,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也不能放過去」。香港眾志羅冠聰批評釋法後監誓人有極大的權力,質疑有空間容許監誓人濫用權力、「容許監誓人以相當主觀同政治性嘅判斷,來判定一個候任立法會議員嘅宣誓係咪有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則與袁國強意見一致,認為最後決定權仍在法院:「(釋法)唔係畀監誓人絕對權力決定某宣誓是否有效,只不過要求監誓人盡一啲法例上責任。」曾任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民建聯譚耀宗認為,立法會秘書長處理有問題的議員宣誓時,自覺並無相關權力,建議改由特首為立法會議員監誓。■記者許偉賢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08/19826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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