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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設立上海金融法院,這些案件將由該院管轄

為推進國家金融戰略實施,健全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和金融健康發展,中國擬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4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

稍早前的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會議強調,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要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務,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

為何要設立金融法院

25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就《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於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有利於國家金融戰略的深入實施,有利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建設。

世界近代史表明,經濟強國必然是金融強國。我國要從經濟大國邁向經濟強國,掌握國際金融交易規則的話語權至關重要,而金融法治環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

從世界範圍來看,英美等發達國家和阿聯酋、哈薩克斯坦等新興市場國家均建立了專門的金融司法體系。通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有助於提升我國在國際金融交易規則制定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我國經濟轉型升級、“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更好的國際環境。

周強表示,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不僅需要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政策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不僅有利於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順利推進,引導金融行業“脫虛向實”,服務實體經濟,同時也有利於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合力,加強市場監管,維護金融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為何設立在上海

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現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註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

周強表示,近年來,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2013 年至2017 年平均每年增長51%,去年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數量達到17.9萬件。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標準,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為“到2020年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以及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也顯示,近五年來,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類案件317.84萬件,審結314.79萬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審金融案件共審結47.8萬件,同比上升358.3%。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提交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務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提案。呂紅兵指出,上海目前金融案件數量較多、增幅很快,而且從趨勢來看,未來會更多更快。“案多人少”、“案多庭少”矛盾突出,加之金融案件專業性強、影響性大,新問題層出不窮,新法規不斷湧現,法官及法院壓力不小,且日漸增大。

 

周強表示,探索完善金融審判體系,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完善中國特色金融司法體系,應當立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選擇金融案件數量較多、金融審判基礎較好的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以及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具體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屬專門法院,其審級與上海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設立後,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根據法律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監督。

哪些案件將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

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1.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2.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3.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對上海金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周強表示,確定上述管轄,主要是堅持嚴格依照法律、便於理解適用、服務發展大局原則,突出金融法院的專門職責,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強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直接對接,防範金融風險。《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後,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

“在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論證過程中,有單位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金融法院的布局進行頂層設計、整體規劃。考慮到上海金融法院設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先行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周強稱。

為確保上海金融法院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將不斷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加強金融糾紛案件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加強金融案件大數據資源庫和金融風險防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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