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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中国今日或宣布解除“票据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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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090505/20090505024135215.html


        今天凌晨5点,因为回购高息票据而经历  “生死一周”(详见本报4月28日A3版)的绿城中国终于能歇口气。昨日,绿城集团投资者关系 部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透露,截至昨日,绿城中国回收高息票据的情况相当好,有信心在纽约时间5月4日下午5时完成4亿美元的高息票据回购计划。

        虽然绿城中国的高息票据被完全赎回的可能很大,但标准普尔依然不看好它,一季度以来的不佳销售表现是根本原因。

        标准普尔大中华区企业评级董事李宜国表示,目前并没有上调绿城中国企业评级的压力,原因在于成功回购高息票据会使它的现金流进一步收紧。只有快速卖房,才能根本解决绿城中国目前的现金流危机。

        特别是绿城今年还有60亿元的土地出让金需要支付。此前,地方政府曾一再延缓绿城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最后时限,但政策依然有变动的可能性。特别是依靠借债解决财务危机,不能根本解决绿城的财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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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基的一个疑惑部分解除 value9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4dc8080100lap9.html

前几天,做了一个比较大胆或冒险的决定,买入银基,现在看来,效果还不错,但不知未来如何。

 

这个交易是在对其了解自认为尚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做出的。

 

之所以会这样决策,一是看到A股酒类企业半年报不错,二是看到有人似乎暗示银基有政治背景,三是消费类公司都很高估,银基可能会重估,加上按目前报表估值很便宜,故买入。另外,确认了公司确实有真实业务在做。

 

但也有困惑,其可能走私五粮液的事件目前看似乎过去了,但是万一证监会调查,恐怕又要来个暴跌。

 

还有一个困惑是看五粮液半年报,其"进出口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的销量大减,由于银基主要和这个进出口公司交易,因此推测银基今年会不会也五粮液销量大减。但前一篇讨论银基的文章中梁国兴提到五粮液销售会每年增长20%,这里有不一致之处。

今天,看到如下文献提到“2009年7月,在证监会的督促下,五粮液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合资以8:2的持股比例,设立“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 司”,取代原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间进行五粮液系列酒内销、出口交易。”这就为进出口公司销量大降找到了理由,银基销量不受影响的可能性也 升高了。不过五粮液半年报在关联交易部分并未提到这个新公司,不知为何,是否还无销售呢?值得警惕与关注,若有朋友知道,望赐教。但至少打消了我的部分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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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盯上银基?五粮液水货问题浮出水面
2009年09月26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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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粮液涉嫌证券违规一波未平,银基集团又被传出被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注意”。媒体报道称,因涉嫌假出口、有欺瞒海关走私返回等违法行为,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正给予银基集团“特别关注”,或就此展开调查。
 
   24日晚,银基集团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公司遭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调查;有关中国证监会调查五粮液的相关事宜,不会对公司的运营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如此,昨日仍有五粮液大经销商指银基走私。凡此种种,令包裹多年的五粮液水货问题再度浮出水面。
 
   银基否认遭香港证监会调查
 
   五粮液最大经销商银基集团涉嫌走私?24日,记者就此进行多方求证。
 
   “我们的政策除非已经起诉,不会评论任何个案和任何调查。”香港廉政公署24日向记者表示。香港证监会态度亦然。当日工作时段,记者多次致电银基集团总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却于采访过程中,意外先后从两位银基内部人士处得知,银基集团副总裁、总经理钱雷已然离职。
 
   24日晚间,银基集团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公司遭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调查;并称,有关中国证监会调查五粮液的相关事宜,不会对公司的运营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即便如此,昨日仍有五粮液大经销商指银基走私。“很多水货来自于银基。”上述经销商向本报称,“但此事是否与五粮液有关,不好评论。”
 
   而另有消息人士则向本报表示,香港证监会和廉政公署已将目光投向五粮液最大的经销商、在港上市的银基集团,原因是其涉嫌假出口、走私,只是尚未提起调查。“香港证监会一直在关注此事,并曾进行内部讨论,很有可能对此提起调查。”
 
   银基集团自1997年创立初期即为“五粮液”东南亚地区经销商,并于2001年成为“五粮液”52度酒系列国际免税及完税市场的总经销商,该项代理权将持续至2020年。公司于今年4月8日在港交所上市。
 
   作为五粮液68度、45度高档酒的总代理,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收益占银基集团核心地位。其招股书显示,在 截至2008年3月底的3个财年及截至2008年9月底的6个月,五粮液酒系列收益分别占银基集团总收益79%、88.4%、93.1%及95%。银基集 团的招股书显示,截至2008年9月30日的6个月内,银基经销五粮液系列酒在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销售收益分别为2.9亿元和5.4亿元,占五粮液集团 总收益的33%和62%。
 
   五粮液水货之困
 
   三方各执一词背后,是水货对五粮液价格体系的冲击。作为五粮液的主要困扰之一,水货问题一直是其在业内公开的“秘密”。
 
   此前多位五粮液经销商及公司人士向记者称,五粮液“水货”对价格体系的冲击,令人颇为头疼:由于出口的 价格远低于国内产品出厂价,返流的出口产品对国内商品的价格体系造成直接冲击。而鉴于价格承载着高端品牌形象,五粮液近年一直坚守“控量保价”措施,并一 再放话,“五粮液什么都可以没有,但不能没有价格。”
 
   但值得玩味的是,为什么五粮液的水货一直屡禁不止。“其实公司防伪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对于返流的产品,很容易可以查出源头。”上述五粮液大经销商此前向记者表示,其间涉及复杂利益纠葛。
 
   尽管如此,五粮液水货问题真正引起关注仍在近期。这或与中国证监会的插手整治有所关联。
 
   年7月,在证监会的督促下,五粮液上市公司与五粮液集团合资以8:2的持股比例,设立“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取代原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间进行五粮液系列酒内销、出口交易。
 
   据五粮液经销商反映,经销商和原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计划指标只是转到销售公司,仍原样执行。所需更换的“只是一个账户”。
 
   但五粮液水货的神秘源头,是否将随五粮液最大关联交易链条断裂而被斩断?各消息人士称仍无法评价。
 
   本报记者 张晓华 香港报道
 
   链接
 
   证券维权律师郑名伟:五粮液造假 投资者可索赔
 
   本报讯 (记者戎明迈)证监会23日通报了五粮液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 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违法违规行为。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郑名伟对此表示,五粮液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郑名伟表示,投资者只要在证监会对五粮液进行处罚后,就可以委托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公司赔偿其因造假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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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衝擊》一紙規定 引爆高質押董事資金壓力?三大漏洞 解除董事投票權限縮危機

2012-01-16  TWM




近期資本市場最熱門的話題,就是《公司法》日前修法通過,未來高質押董事的投票權將受到大幅限縮,但此舉真能帶來降低槓桿的效果?如果連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李啟賢都嘆道:「實務上確實很容易規避掉」,外界恐怕也不用賦予太高期待。

撰文‧劉俞青

近期在市場上最引起爭論的話題,莫過於《公司法》的修訂。去年十一月,立法院突然出重手修訂《公司法》,大幅限縮高質押董事的投票權;這道修法,有如尚方 寶劍,要將高質押的董事全數現形,但魚網一撒,所有高質押的董事就會乖乖束手就擒了嗎?答案恐怕不見得。

十一月九日的這道修法明訂,未來,根據《公司法》第一九七之一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編按: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一定要先公開發行)董事股票的質押比率, 若超過原選任持股的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將不得行使表決權;例如選任時如果有一百張持股,如今持有張數增加到一千張,設定百分之九十質押;等於有九百張股 票逕付質押,則按照新的規定,質押上限只能為選任時持股的一半、也就是五十張,因此質押只要超過五十張的部分、也就是八百五十張的股票,全部不能在股東會 上參與投票。

這個新規定一出,全市場譁然,許多律師、會計師、及股務系統近期都接獲許多諮詢電話,詢問因應之道。

事實上,台灣的資本市場經過多時的演變,逐漸產生許多奇特的現象,而以少數資金運用財務槓桿把持公司就是其一,不僅嚴重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也為外界詬 病,因此這次才在立委丁守中提議下,以限縮投票權的方式,修改《公司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日前已經由總統公布實施。

質押第一名

辜家父子無法投票市值九十億此法一出,而且沒有緩衝期,馬上從今年股東會就要開始,讓所有高質押的董事第一時間全都緊張起來,因為根據本刊計算,只要公司 股本大、質押比率高的董事,幾乎馬上面臨強大的資金壓力。

資金壓力最大的,莫過於同屬中信辜家的父子檔,包括父親辜濂松名下的宜高投資持股中信金,質押比率高達九九.六八%,及兒子辜仲●以名下興文投資持股開發 金,質押比率也高達九七.三四%;而父子兩人加起來,無法投票的市值高達九十億元,金額之大令人咋舌,屆時辜家必須要有足夠資金將這批股票解除質押,才能 讓手上每一張股票都有投票權。

而最近搶盡新聞版面的奇美實業負責人許文龍壓力也不輕,由於奇美實業是奇美電的董事法人,在奇美電的股票設質高達九四.○二%,加上奇美電股本大,因此奇 美實業直接持股奇美電就將近百萬張股票,換算下來,即使目前股價跌到只剩每股十三元,但光是因質押過高而未能投票的市值就高達五十多億元。

看來許文龍蠟燭兩頭燒,不僅要面對奇美電的聯貸難關,奇美實業也面臨不小的資金壓力。

事實上,此法一出,壓力最大的兩大族群,不外乎金融與面板族群,這兩大類股的共同特色都是股本大、市值高,若有家族色彩支持,大股東的持股如果過度運用槓 桿,此次受修法的影響最大。

不過,其中也有正面的案例。例如從十一月修法通過至今,已經有人主動因應,質押比迅速回降到五○%以下,台泥董事長辜成允就是一例。

辜成允名下的恆強投資持股台泥,十一月以前的質押比高達七成,如果與選任時持股相比,更高達九三.四三%,但《公司法》一通過,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 顯示,十一月底時質押比率迅速降到只剩三五%,即使和選任時持股相比,質押比率也只有四七.○九%,完全符合「質押不超過選任時持股一半」的規定,手上的 股票每一張都有投票權,不受限制。

漏洞一

調資金解質,挺過一天就過關但事實上,儘管這次修法是為了去除外界詬病已久的「過度槓桿」,立意良善,但市場評價卻是正反兩極;尤其日前經濟部商業司確定 計算質押比率的基準日,是以股票停止過戶日當天作為基礎,讓很多董事聽了,「馬上大大鬆了一口氣」。而眾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黃日燦律師也說,「立法先硬後 軟,恐怕只是虛晃一招,無法達到目的。」此話怎說?假設股東會是六月二十日舉行,則兩個月前、四月二十日是股票最後過戶日,換句話說,高質押的董事只要在 「這一天」將質押比降低,過了這一天,就可以立刻回復到高質押的狀態,對這些董事而言,要請金融機構「幫個忙」,調度一天的資金,即使是高達數十億、甚至 百億元以上的額度,其實都不算難。

這些董事多半都擁有一定的社經地位,因此向金融機構調度資金的方式其實很多,最直接的,就是向銀行借支信用貸款,只要利息、手續費照付,銀行承做這種極短 期貸款的風險並不高,又有錢可賺,大部分的銀行都願意承做。

漏洞二

過戶日前辭職,選上重新質押就算受限於外界關注的壓力,一時之間難以調度龐大的資金,也還有其他因應之道。有股務代理主管建議,「董事只要在過戶日前辭掉 董事,等二個月後重新選上再質押,投票權就不受限制了」。

因為這次修法的對象,僅以「公司董事」為限,並未包含所有大股東,因此只要不具備董事資格,即使質押再多,也不在規範之列。如此一來,只要在選前辭掉董事 身分,就可以迴避法令的規範,等到重新選上董事,再重新設定質押即可。

漏洞三

降低持股,質押股票掛外面另外,這次的修法因為時間上有些匆促,才讓許多董事措手不及,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直指,未來修法全面實施之後,「台灣公開發行公 司的董監持股一定會降得更低。」因為為了規避質押限制,未來許多董事可能選擇從頭到尾保持「低持股」,甚至選擇將手上的股票「不掛在董事名下」,如此一 來,法律完全管不到,對外美其名為「落實實施經營權與管理權分開」,但實際上卻只是為了閃避法令的規範;結果原本希望可以透過這次修法,降低董事過度槓桿 的本意,幾乎是消失殆盡。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李啟賢更是嘆道:「金管會早就提出建議,這次修法的角度,無論從執行上、實務上都很容易被規避,但這次修法不是金管會主導,因此我們也只 能尊重立法者。」「這次修法的法理基礎,本來就不存在,」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表示,只要經營者有能力,本來就不一定要有股權,「既然連股權都不需 要,又何必管董事的財務槓桿?」劉連煜說,如果真有公司利用過度的槓桿去控制公司,主管機關可以利用各種手段去約束,例如定期公布不符合公司治理的公司名 單等等,如果真的管制無效,小股東「最嚴厲」的制裁方法,就是把股票賣掉,不要持有這種公司,用市場力量自然去達到約束作用。

「但這次的修法只是徒讓台灣的《公司法》落後於國際之外,而高槓桿的董事卻仍可輕易在規範之外。」劉連煜說,規範董事的財務槓桿,根本是下錯藥。

未對症下藥

降低財務槓桿效果恐怕有限「一股一權本來就是天經地義。」黃日燦指出,去槓桿化不是不好,但要用對方法;他舉例,「因為是借房貸買來的房子,所以有一半不 能使用,這樣對嗎?政府發行公債花在公共建設上,就代表這項建設有問題嗎?」學者表示,《公司法》屬於財經法,本來就有其專業門檻,而且這次修法不是《公 司法》所屬的經濟部推動,而是立委提議、逕付三讀,之前沒有充分的學者公聽以及討論,或許正是修法瑕疵之處。

儘管此次修法引發許多法界專業人士不同的聲音,但畢竟已三讀通過,送請總統發布實行,因此執法勢在必行。但如果外界期待如此真能發揮降低上市櫃公司董事槓 桿的效果,恐怕要大失所望了。

想要手上持股都能投票 誰的資金壓力最大?

手上質押股票市值排行榜

公 司持股人姓名持股數(千股)目前質押比率(%)選任股數(千股)估計無投票權股票(千股)2012/01/06 收盤價估計無投票權股票市值(億元)2891中信金宜高投資(股)314,86499.68%15,935305,89418.95 57.97 3481奇美電奇美實業(股)992,42194.02%992,421436,89712.2553.52 4932瑞 晶力晶(股)902,08299.96%902,082450,7138.337.41 2409友 達佳世達(股) 663,59989.71%663,599263,51612.933.99 8307威 達鄭麗芬215,05693.04% 215,05692,56535.532.86 2883開發金興文投資(股)650,25297.34%637,526314,167 8.2225.82 2887台新金TPGNEWBRIDG370,552100.00%311,992214,55610.25 21.99 2849安泰銀Longreachn267,296100.00%267,296133,64812.917.24 2837萬泰銀SACPCG524,403100.00%524,403262,2015.8215.26 8101華 冠 華宇(股)151,36999.94%151,36975,60019.915.04 2888新光金新勝(股)354,308 99.77%354,308176,3468.514.99 9904寶 成必喜兄弟巴拿(股)213,26573.90% 209,09953,05025.4513.50 8307威 達賴富源59,395100.00%59,39529,697 35.510.54 8056達 鴻TPKUniversa(有)180,057100.00%180,05790,02811.33 10.20 2847大眾銀眾希(股)375,207100.00%469,009140,69579.85 2633高 鐵 太電(股)343,36499.69%343,364170,63458.53 3087翔 準美商豐創163,969 100.00%163,96981,98410.48.53 1314中石化威京開發(股)33,435100.00%30,962 17,95429.45.28 2206三 陽慶豐環宇(股)66,26993.29%65,10929,26916.94.95 9957燁 聯偉喬投資開發(股)222,59161.96%176,65949,5789.14.51 6239力 成 KTC-TUCorp.(有)38,11964.93%36,1136,69364.14.29 1419新 紡新纖(股) 28,37994.08%28,21812,59131.73.99 2515中 工中石化(股)112,76195.24% 112,76151,0117.83.98 2884玉山金歐康投資(股)65,44185.81%55,99928,15712.9 3.63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註:「估計無投票權股票」=質押股票-(選任股票*1/2) 表格整理:陳兆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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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膨壓力解除 十二五規畫進入高速期 中國經濟大調整 台灣五大產業受惠


2012-3-19  TWM




中國經濟不再「保八」,首要衝擊就是過去十年展現出大牛市的國際原物料價格,而去年飽受大宗物資大漲且轉嫁不易的食品業,壓力將獲得紓解;至於LED、中概內需、自行車、環保回收,因十二五規畫開始進入執行階段,預料會跟著受惠。

撰文‧張弘昌、葉揚甲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將今年GDP(國內生產毛額)的目標下修為七.五%,雖然引發全球股市震盪,不過在投資氣氛恢復平靜後,反而獲得不少的肯定,資金重回市場,顯示中國務實地面對現狀,不再迷思經濟成長率的數字,對全球經濟是長線利多。

全力鞏固內需 增加人民所得不過,這項長線利多,卻因為「調結構」而有新的見解,從GDP比重觀察,內需消費部分仍然是中國持續發展的重心;至於投資,包括基礎建設和汙染性重工業,以及對外出口,則出現小幅衰退或持平,其中甫公告的二月貿易逆差高達三一四.九億美元,更凸顯中國靠製造加工出口的時代已經過去,未來勢必全力鞏固內需、增加人民所得。

在這樣的轉變下,原物料將首當其衝,CRB︵商品期貨價格︶指數早已領先反映,過去一年總計下跌了一二%(至三月九日),而二月底在北京召開的「中國鐵礦石會議」,與會專家多半認為國際鐵礦石供給已經過剩,並預測未來一至兩年內,鐵礦石價格的跌幅可能高達三○%以上。過去幾年,中國是全球最大的鐵礦石進口國,進口量往往占全球貿易總量的五成以上,且時常和淡水河谷、力拓、必和必拓等供應商在價格談判時出現爭端。如今風水輪流轉,像鐵礦石這樣的商品,短期內很難再看到昔日的榮景。

因此,倘若在投資上和中國連結,也必須跟著其經濟質變而轉向。原物料價格回檔,受惠的自然是其下游產業,包括紡織下游的成衣、輪胎、食品及其包材等等;尤其是食品業,去年在北京官方的壓力下,儘管國際大宗物資價格節節高升,但為了打擊通膨,被限制不能調漲價格,康師傅、旺旺、統一中控去年發布財報時,毛利率紛紛下滑,造成股價出現大跌。

不過,這樣的情況已經開始改觀,二月中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降到三.二%,讓過去深受上游原料成本之苦的食品業可以喘一口氣。三月六日旺旺公告去年財報,全年營收增加三一%來到二十九.四七億美元,獲利四.一九億美元,年增率達一七%,換算EPS︵每股稅後純益︶為三.一七美分。

食品業將有正面訊息傳出

其中,市場最矚目的毛利率則是三四.八%,雖然較前一年減少二.八個百分點,但卻超乎市場預期,也較去年上半年三三%增加,激勵股價從港幣七.五二元,直奔港幣八.八七元,連續四日漲幅一八%;而在台股交易的TDR,三月十三日來到三十三.八五元,創下掛牌以來最高。預料接下來隨著財報公告和公司發表營運展望,統一、康師傅、味全、佳格、聯華食、聯華等,應該都有正面訊息傳出。

除了原物料價格下跌受惠股外,還可留意十二五規畫的相關產業。永豐中國經濟建設基金經理人盧正穎指出,「十二五」政策扶植的焦點鎖定在七大戰略新興產業,預計二○一五年新興產業規模將提高到GDP比重的八%,五年內將獲得十.八兆元人民幣的投資挹注。換句話說,未來十年的長期「結構性」投資機會皆聚焦於此,不僅陸股、港股均有相關產業可布局,台股科技及傳統產業股均可能受惠,例如中概消費、節能環保及新能源等族群。

台新中國通基金經理人劉宇衡認為,今年二月起,中國陸續推出「十二五」的細部綱領,包括工業節能、電子信息製造,或是集成電路等產業,顯示中國即將擺脫過去以商品原物料為主要發展的模式,取而代之的將是更為「精緻的中國」。從投資角度看,寬頻光纖、智慧手機、網通、電子材料等產業,都是台灣廠商有機會切入的領域。

聚焦中概消費、環保及新能源另外像是LED照明,因為中國大陸補助政策已經啟動,讓LED產業的甜蜜點提早到來,雖然台股中相關類股近期短期漲幅不小,但絕非無基之彈,中長期台廠有望挾著領先的技術,進一步分享中國龐大的需求。

施羅德中國高收益債基金經理人李正和則強調,隨著中國許多城市過度都市化發展,類似水資源、資源回收產業將逐漸浮上枱面。根據過去歐美先進國家經驗,當經濟發展到一定規模時,用水、垃圾處理、環保、交通等,一定成為首要解決的都市問題,其背後隱藏的商機十分可觀。且在中國人民所得增加後,會開始注重休閒生活,因此自行車產業長期趨勢同樣看俏。

事實上,觀察過去兩次「五年規畫」實施期間,受到政府扶植的產業,其股價表現往往可獲得超越中國股市指數的報酬,以「十一五規畫」為例,包括有色金屬、醫療保健、電器設備及食品飲料等類股,超額報酬高達一七○%至二○○%不等,股價表現呼應中國經濟發展目標,因此接下來的十二五規畫內容,將是未來投資人必須長期追蹤的「黃金產業」。

從台股相對應的個股來看,內需消費的潤泰新、潤泰全、麗嬰房、遠百、全家、統一超、益航、好樂迪,LED的晶電、璨圓、廣鎵、隆達、光鋐、艾笛森、東貝、億光,環保回收的崑鼎、金益鼎、佳龍,以及自行車的巨大、美利達、利奇、日馳等,都有機會分食十二五規畫的商機。

潤泰新和潤泰全轉投資的高鑫零售,公布去年營收和獲利為人民幣六八○.九億元和十六億元,分別較前一年度成長二一%及五五%,EPS達人民幣○.二元,由於獲利略低於預期,造成股價出現急跌,但很快又回到港幣十元以上,顯示投資人仍然看好中國內需的發展。

至於要暫時避開的族群,則是原物料概念股、水泥、鋼鐵,以及具有高汙染性產業和人工成本比重較高的公司。

中國「調結構」

五大產業未來表現備受關注

類別股票

代號公司名稱2011年前三季稅後EPS(元)股價

(元,3/13)

食品1201味 全 1.1034.55 1216統 一1.7042.95 1227佳 格4.17103.50 1229聯 華1.4319.95 1231聯華食2.4139.45 910322康師傅N/A45.109151旺 旺*3.17**33.70 內需通路2601益 航1.9443.50 2903遠 百1.1238.80 2911麗嬰房1.0835.10 2912統一超5.25156.00 2915潤泰全1.1557.00 5903全 家3.83145.00 9943好樂迪4.2547.10 9945潤泰新1.2139.20 LED2393億 光2.8763.20 2448晶 電1.2978.90 2499東 貝0.4236.85 3061璨 圓0.0229.80 3591艾笛森1.8968.60 3698隆 達-0.34**40.15 4956光 鋐2.2641.10 8199廣 鎵-1.0516.50 環保回收6803崑 鼎7.70145.00 8390金益鼎2.7644.50 9955佳 龍-0.1232.00 自行車1517利 奇1.0313.75 1526日 馳0.769.01 9914美利達5.1092.50 9921巨 大6.18130.50 註:(*)貨幣單位:美分 (**)全年獲利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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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解除對沖基金廣告禁令

http://wallstreetcn.com/node/49580

彭博社消息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今日批准瞭解除長達80年的對沖基金廣告禁令。對沖基金和其他試圖尋求私募投資的公司將可在遵守規則的情況下為吸引融資進行公開廣告。

禁止對公開募股活動進行對外的廣告宣傳,是用來保護小投資者不會遭受不適當的風險。SEC強調,雖然禁令解除,但這並不等於允許所有的投資者將錢投入到私募。對於個人來說,SEC設定的合格的投資者標準是那些年收入在20萬美元,或者家庭收入在30萬美元以及淨資產在100萬美元以上。

彭博社評論稱,

雖然合格的投資者標準使得一些人遠離風險,但考慮到貨幣貶值等因素,SEC1982年設定的個人年收入20萬美元的入門標準,已經無法限制現在投資私募人數。與1982年相比,現在的私募潛在市場規模將是那時的20倍還多。

人們也似乎淡忘了廣告禁令列入美國第一個證券法的一個明顯的原因——因為私募徵集氾濫間接造成了1929年的股市崩盤。

而對沖基金的業績表現非常清楚地表明它們並非投資工具,而是補償計劃,旨在從不成熟的投資者們的錢包裡把資產轉移到提供投資服務的人的錢包裡。

截止於2012年7月的一年、三年、五年期內,整個的全球對沖基金指數每年分別產生了-5.2%、1%和-3.4%的年平均回報率;相比標普500的年回報率分別是9.1%、14.1%和4.4%;而5年期國債的回報率分別是每年4%、6.1%和6%。在從2003年到2012年的期間內,全球對沖基金指數的業績表現比每一個主要的股票和國債指數的業績表現都更差。SEC的這一決定將更多的投資者們暴露在了更嚴重的風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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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解除長達13年的遊戲機禁售令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71154

圖片來自彭博中國國務院發布6號發布通知稱,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上海自貿區率先解封,這意味著我國長達13年的遊戲機禁售規定正式解除,也為索尼、微軟、任天堂等企業進入中國遊戲機市場掃除了障礙。中國的遊戲機市場規模接近140億美元。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布通知,調整上海自貿區內相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其中明確規定,允許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為防止青少年沈迷遊戲,國務院辦公廳2000年6月曾轉發文化部等7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的意見》,規定面向國內的電子遊戲設備及其零、附件生產、銷售即行停止。過去幾年,索尼、微軟等廠商都曾呼籲中國遊戲機市場開放,但是由於牽扯面過大,遊戲機禁令的解除工作一直未能取得實質進展。雖然市場上曾多次傳出解禁傳聞,但都無果而終。根據12月的中國遊戲產業年會發布的數據,2013年中國視頻遊戲市場規模較2012年增長38%,達到831.7億元人民幣(137.4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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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320合約法(十六) 合約的解除 1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3/20/%E6%B3%95%E5%BE%8B140320%E5%90%88%E7%B4%84%E6%B3%95%E5%8D%81%E5%85%AD-%E5%90%88%E7%B4%84%E7%9A%84%E8%A7%A3%E9%99%A4-1/

法律140320

合約法(十六) 合約的解除Discharge of Contract ( 1)

蕭律師執筆

 

在早前,我們討論過合約的形成。在此講中,我們討論合約的解除。 所謂「解除」指的是合約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的終結。

合約的解除可在以下情況發生:

  1. 合約受挫
  2. 嚴重毁約
  3. 雙方同意
  4. 合約已履行

 

〈合約受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在受挫的原理下,合約自動終止。 所謂受挫,是指在合約有效期中,非因合約任何一方的錯誤,有些事情發生,致令合約無法履行、或合約變成非法、或環境急變,使合約已變成非雙方原初所想達成的意圖。****

 

法學的基礎 Juristic Basis

1 隱含條欵理論Implied Term Theory

兩方達成合約後,由於不可預見的事情發生,令兩方無法達成預期的目的,問題是雙方在合約下是否尚有權利與責任。***

此理論源於Taylor v Caldwell, HL1863、F.A. Tamplin S.S. Anglo Mexican Petroleum, HL1916二案。在此二案中,法庭認為任何合約都有一隱含條欵,就是如果因為有某些事件發生、而又非關合約任何一方的過錯,使合約的履行變得不可能,合約應立刻作終結論,而合約兩方再無權利與責任。此理論被評為過分僵化。第二案定下的原則多被採用。

在十七世紀,在Paradine v Jane, 1647 Aleyn 26案中法官定下了所謂「絕對合約」原則如下:「雖則法律規定某人有履行的責任,如果他不能履行非因他的過錯,他應得到原諒; 但是如果他受到合約約束做某件事,他無法逃避被追討損失的命運。」****

在此等嚴苛規定下,合約一方為求自保,必須在合約內加進條欵,聲明在不可遇見情況下,他不須負責;如無此條欵,即表示他無條件及絕對接受責任,而無法避免在情況對自己不利下承擔後果。

即是說,如果一位承建商應允在某時日前完成工程,但由於罷工或泥土含有潛在缺䧟而需延工,他仍需依約負責。 同樣,如果一位船主應充載運一批鳥糞到西非某地方,如果鳥糞根本無法獲取,他仍應賠償損失:Hills v Sugbrue, 1846。

實務上,合約雙方一般都會加進條欵以應付不可預見的困境,如「大自然力量force majeure」條欵就很普遍,但這種條欵常引起法律上解釋的爭辨。

 

最為明顯地導至 Paradine v Jane所定下的僵化原則得予舒緩的原因,而重新訂下較實際的原則,是1863年Taylor v Caldwell一案;案中關鍵的合約核心事物在合約履行前已遭徹底摧毁。

另一同樣明顯原因是訂立合約後,有新法例列明履行會成為非法。

較不明顯的原因、但卻引起眾多判例,是所謂“共同投機目標受挫frustration of common venture”。 即是說,由於訂立合約後有事件介入,致令雙方無法達致預期的目標。 合約履行或仍可以,但已非原本雙方欲達致的共同目標。

法庭對此類案件曾作的裁決是:假如有某些災難或激變事故發生,非因任何一方的責任,致令合約的核心基礎受到破壞,使雙方處於與最初期望完全不同的境況,立約立即解除。單方面遇到困難或不便,是不足以解除合約的。

 

兩個簡單例子足以說明這種激變情況:

在Krell v Henry, AC1903案中,原告同意租出一個房間與被告。雙方都明白租房是作觀看慶祝 愛德華七世加冕的遊行,但這共識卻沒有出現在合約內。 由於皇帝病倒,遊行要延期。 上訴庭認為觀看遊行是合約的基礎,延期令合約解除,因履行已無可能。

類似結果可在Tatem Ltd v Gamboa, 1939找到。 在1937年西班牙內戰處於高峰期,共和政府向原告包租了一條船三十天,由七月一號起計,目的是自西班牙北方一個埠將難民撤至法國南方一個海灣港,以每天£250計算,直至交回船隻為止。 租金是當時市場價前往西班牙埠的三倍。在一次成功航行後,在七月十四日船隻遭民族主義者擄獲,扣留在Bilbao至九月七日始被放行,最後於九月十一日船隻歸還原告。 租金預先繳付至七月三十一日,共和政府拒絕繳付八月一月至九月三十一日的租金,理由是在船遭扣押時,雙方已失去共同的目的。 法庭裁決認為船遭扣押時合約的基礎已遭摧毁,合約應被視為受挫frustrated,共和政府不須負責。

 

2. 責任的急劇改變 Radical Change in Obligation

在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HL1956,大部份上議院大法官採用此測試。大法官Radcliffe說:「責任的改變必須導致:如果履行,合約的協議會變成另一種東西。」測試是客觀性的;合約在受挫事件frustrating event發生時自動解除而不須依賴某一方拒絕合約repudiation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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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326合約法(十七) 合約的解除 2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3/26/%E6%B3%95%E5%BE%8B140326%E5%90%88%E7%B4%84%E6%B3%95%E5%8D%81%E4%B8%83-%E5%90%88%E7%B4%84%E7%9A%84%E8%A7%A3%E9%99%A4-2/

法律140326

合約法(十七) 合約的解除Discharge of Contract (2)

蕭律師執筆

 

〈受挫事件Frustrating Events〉

受挫事件很難一一窮舉,但案件可作以下分類:

 

1不可能Impossibility

如果合約主要的事物遭摧毁,合約變成無法履行。在Taylor v Caldwell案中,原告租用一音樂廳在一連串在特定日子舉行音樂演奏。在第一次音樂會前,非因任何一方過錯,音樂廳遭火焚毁。法庭裁決合約因受挫而雙方責任解除。

如果合約因某些外在原因使主體事物不再存在,合約同樣被視作受挫,譬如用作履行合約的船擱淺:Nicholl and Knight v Ashton Eldridge Co, 1901,或獲取不到所需演出的藝人(由於在戰時要應召入伍):Morgan v Manser, 1948。究竟「獲取不到」或「得不到」unavailability是否足以使合約受挫,端視乎時間的長短。

法庭會拒絕應用受挫原則,除非他們認為,如果合約環境在已改變而仍強要雙方履行合約,將會改變合約的性質。在Tsakiroglou Co Ltd, HL1962一案,蘇彝士運河的關閉不足以構成運載落花生的合約受挫,雖然雙方都期望貨船是通過該運河,但繞道Cape是另一途徑。

 

2非法

在合約有效期間,由於法例的改變,合約履行會成為非法,合約被視作受挫。戰爭爆發使與敵國商人訂立的貿易合約成為非法,因為「與敵貿易」是非法。

 

3環境急速變化

如果因一些外在原因,履行合約雖可能,但卻已非雙方原意,合約亦作受挫論,例子如前面Krell v Henry一案,取銷加冕成為合約受挫事件,觀看遊行是合約的基礎。

但在Herne Bay Steamboat Co v Hutton, CA1903,原告租用一艘船給被告,協議“在六月二十八日由被告支配載帶乘客由Herne Bay起程作為觀賞英皇海軍檢閱及環繞軍艦作一日遊”。海軍檢閱後來被取消。法庭認為合約沒有受挫,因為觀賞英皇海軍檢閱並非雙方唯一考慮的目的;遊船環繞軍艦是同樣的基本目的。

環境的改變雖則令履行合約更艱巨,但法庭不一定認為合約受挫。在Cricklewood Property and Investment Trust Ltd v Leighton’s Investment Trust Ltd, HL1945,法庭拒絕接受一份建築協議受挫,即使工程需多三倍原先協議的時間完成。

 

〈受挫的限制〉

法庭訂下若干原則限制受挫的應用:

(1) 自引受挫   所謂「受挫事件」是由合約一方的過錯做成。Maritime National Fish Ltd v Ocean Trawlers Ltd, AC1935:原告向與被告租賃一條蒸氣拖網漁船。漁船如不安裝能捕捉水獺用的網,根本無法捕魚。雙方都知道,未獲得加拿大漁業部的許可,使用捕水獺網是違反法例。原告有其他四條船隻。他們申請五個使用牌照,但當局只批三個。在分派這些牌照時,原告刻意不配與由被告租來的船隻。原告聲稱他們不需為租約負責,因船隻不獲牌照,故合約受挫。但樞密院拒絕接納此理由,因為是原告自行選擇擊敗共同目標。無論如何,漁農部長拒絕發牌一事不可能成為合約受挫的理由,因為雙方知道領取牌照是必須的,而原告應非常清楚他們不一定獲得發牌,但他們只是賭賭運氣。

在另一案Super Servant Two, CA1990,被告同意替原告由日本載運一部海上鑽油台至鹿特丹,在合約寫明載運工具為「運輸單位transportation unit」。這是一種非常獨特之越洋運輸形式而需用一條特別的船。被告有兩條這樣的船,分別叫做「超級僕人一號」和「超級僕人二號」。在合約中解釋,「運輸單位」是意指以上兩艘船的任何一艘,而被告有權選擇其一。運送鑽油台的時間規定於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日至八月二十日之間。在同年一月二十九日,「超級僕人二號」沉沒,而被告事實上是意圖選擇這條船履行合約。被告又與其他公司簽訂合約使用「超級僕人一號」。如果在訂立合約時就規定只能用「超級僕人二號」運送,則二號的沉沒就成為合約受挫。被告辯稱他們採用「一號」履行其他合約是合理,所以不須履行合約。上訴庭拒絕接納辯護,主要理由是被告其實可選擇用「一號」履行合約。這是被告自選受挫,而受挫應是自動的。

 

(2) 明確條文  合約可載入明確條文處理可能產生合約受挫的情況。如此,則一旦預計的事情真的發生,合約受挫的理由將不適用,而風險則成為合約條欵問題,有名的案例是。Metropolitan Water Board v Dick Kerr & Co:在一九一四年七月訂立的合約,A同意替B建做一個水塘,應在六年之內完成,但合約內加進附加條欵prviso,工程如因受到“困難或阻礙difficulties, impediments or obstructions”,完工時限得以申延。在一九一六年二月,軍需部部長下令A停工、拆卸及出售整套生產設備。法庭裁決附加延期條欵並不覆蓋如此實在的干擾,合約作完全解除論。

 

(3) 能預見事件  如合約一方預見,或由於以其專門的知識應已預見受挫事件,受挫理論將不適用,應依合約負責。但如雙方都擁有此類預見的專門知識,合約內又無明文處理,合約可作受挫論。能預見的因素少,成為受挫的原因的機會增加。

 

〈合約受挫的法律後果〉

受挫使合約自動解除。在普通法下,在合約受挫前權利與責任得以保留。在嚴苛的普通法下,所有受挫前由一方已付與另一方的欵項不能追回,而受挫前應付的欵項仍應繳付。在Chandler v Webster, CA1904一案,原告應允租賃被告在Pall Mall的一個房間以觀看加冕巡遊,合約價是£141,立刻繳付。原告交下定金£100,但在交付餘數£41時,加冕遊行取消,合約因而受挫。法庭裁決原告不但不能追還£100,還應繳付餘數£41,因在合約受挫前,整數£141是欠欵。合約並非由開始就無效void ab initio。

在Chandler v Webster定下的嚴苛原則在Fibrosa S.A. v Fairbairn Lawson Combe Barbour Ltd, HL1943得以修訂。一間英國公司在1936年七月同意售出一批機器與一間在Gdynia的波蘭公司,交貨是在三、四個月之內,作價£4800,定金是合約價的三份之一,即£1600,在訂立合約時立即繳付。英國在九月三同向德國宣戰,合約由是受挫。在九月七日,在波蘭在倫敦的代理人要追回在七月已繳付的£1000。上議院推翻Chandler v Webster案定下的原則,波蘭公司可討回已付定金,理由是“相當大部分”的機器製作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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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412合約法(十八) 合約的解除 3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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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412

合約法(十八) 合約的解除Discharge of Contract 3

蕭律師執筆

 

B. 毀約Repudiation of Contract

「毀約」的產生,是合約一方沒有履行、或以說話或行為暗示無意履行合約責任。

有些毀約,無辜的一方只能追討損失;但嚴重的毀約,不單令無辜的一方可追討損失,更且可視之為合約的解除。此類嚴重的毀約一般都叫做「悔約」。

悔約可以是明確的或隱含的。前者的例子可見於Hochster v De la Tour(1853):被告協議在四月雇用原告為被告在六月一日開始的外遊作導遊。 在五月十一日,被告寫信給原告說,他改變主意,不需導遊了。 原告在六月一日前成功起訴被告並獲得賠償。

毀約也可以是隱含的。所以,如果A應允在四月一日賣給B一種特定物品。如果A在四月一日前將該特定物品賣與他人,A立刻可被B視為悔約,而B可起訴追討損失。

 

一旦遇到悔約情況,無辜的一方須作抉擇:他可立即起訴,或等待履行日到臨,視合約為解除。***

悔約是一件嚴重事情,不能輕鬆推論。受害一方必須舉證,無合理懷疑,對方已無意履行合約。****

 

預期毀約 Anticipatory Breach

毀約可以發生在履行前。即是說,合約一方清晰地暗示他無意履行合約,此種情況叫「預期毀約」。 預期毀約可以是明示的,如前述Hochster v De la Tour的案例;也可以是隱含的。

在Frost v Knight, 1870,被告同意在原告父親去世後嫁與原告。但在原告父親去世前,被告悔婚。法庭認為被告不是反悔一個未來的承諾,而是反悔一個已存在的責任,裁決原告可得到賠償。

此案情不再,因為後來法律改革,使悔婚不再成為一種民事責任,但此案訂下的原則影響深遠。

 

以上二案,無辜一方都有即時採取法律行動權利。他可以(1)「接受悔約accept  repudiation」立即控告對方毀約;或(2)等待合約履行日,視合約為解除。

如果他接受悔約,他必須將此意傳達給對方知悉。傳達並無特定方式;「受害一方不必親自通知悔約一方,他的選擇能引起悔約一方注意已足夠」,大法官在Vitol S.A. v Norelf Ltd, HL1996案中如是說。

如果他拒絕接受悔約,合約仍然生效,合約一切沒有改變,各方都有權追討過去和未來毀約的損失。即是說,賣貨者如拒絕接受買方犯下嚴重毀約作為解除合約的理由,賣者仍有責任依約付貨,而買方仍需依約接貨及繳付貨款:R V Ward Ltd v Bignall, 1967

 

拒絕接受悔約並非毫無風險,因為合約仍然有效,但合約可能因某種原因而受挫,無辜的一方可能喪失起訴權利。****

Avery v Bowden, 1855一案可作說明。被告包租原告在俄羅斯港口的一條船,並應允在45天內載貨。但在這45天內,被告不斷向原告說:「你條船走喇,我係不可能有貨落。」但原告仍將那條船停留在港內,盼望被告會有貨落。在45天完結前,英國與俄國爆發克里米亞戰爭,合約因而受挫。在此案中,被告的行為明顯購成悔約,原告本可藉此理由解除合約並追討損失。但事情的發展給與被告一個良好合約受挫的抗辦理由。

 

C. 協議 Agreement

在雙方同意下,合約是可以修改或解除,但通常都需有約因,有些更需有特定形式。

一份簡單而尚未執行的合約,互相解除對方未來的合約責任就是良好的約因。

如果合約只由一方執行,就需一份 「契約deed(蓋印證書)」以解除責任。如果不簽契約,另一方需提供新約因;約因不須即時,一個未來的承諾也可以。修改合約應用相同原則,但有特殊情況,於此不贅。

 

廢約、修約、寬免 Rescission,Variation, Waiver

雙方可注銷原初的合約而以新合約取代之。如果新約對舊約作基本性改變,是「(前)約」,否則只是修改前約。***

修改合約是對雙方都有利的。 另一種情況稍複雜,就是修改條款只為合約單一方而設。 另一方可以遷就,或無可奈可地接受對方的要求,應允不堅持執行合約條款。 這是商業社會普遍的情況,如延期完成工程或付貨、或延期付錢等的要求。此類特別安排一般叫「寬免」,或對寬免一方是容忍。此種寬免,由於缺乏約因,自然存在著技術反擊的可能。***

舉例:如果賣方應買方要求延遲至七月一日始交貨,但到時賣方拒絕付貨又如何?賣方在法庭上完全有勝算:買方理論上是處於困境;他無法或不願在合約期收貨,所以他自己基本上是破壞合約,又沒有提供約因以獲取延期。

法官的自然本能就是支持合理的安排以舒緩合約死板條款、拒絕死板的原則。首先,法官接受寬容一方不能後來拒絕承認寬容、而又堅持歸回原初的合約條款。所以,如果合約交貨期是六月一日。賣方應買方要求將交貨期延至七月一日。到了七月一日買方又拒絕接貨,還回頭說賣方未能依約在六月一日付貨。這點法官不接受:LEVEY Co v Golberg, 1922。

第二,寬免對給與者有約束性。在剛舉的例子中,賣方也不容許後來拒絕在七月一日交貨而回歸合約付貨日期(六月一日)條文:Hartley v Hymans,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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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417合約法(十九) 合約的解除 4 掌門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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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417

合約法(十九) 合約的解除Discharge of Contract 4

蕭律師執筆

 

D. 合約履行Performance

雙方依約履行後,合約解除。問題是:怎樣才算履行?

一般原則是,履行必須準確

Re Moore Co and Landauer Co, 1921:被告同意由原告處購買3,000罐生果罐頭,以30罐一箱包裝。結果有些裝箱只得24罐。法庭同意被告拒絕接受整批貨。(此案後來雖未被上議院推翻,卻備受批評:Reardon Smith Line Ltd v Hansen-Tangen, HL1976。)

 

嚴苛的履行要求有時會產生困苦。

Cutter v Powell, 1795案中一個海員,同意在一條由牙買加Jamaica至利物浦的船上服務,報酬是30 guineas,在船抵達終點時付欵。海員在航行途中去世。法庭將合約作“整體”解釋,以致寡婦分文拿不到。

 

針對「準確履行」的嚴苛要求產生以下的例外:

可分割合約 Severable Contracts

所謂「可分割」,意指合約中有些責任是可以獨立履行的。究竟責任是「整體」或「可分割」是一個詮釋問題:對工作與物料的合約,其傾向是「可分割」。

在Roberts v Havelock, 1832案中,一條船在航行中受損,須入船塢作基本維修,由原告執行維修。在完成全部維修前,他要求已完工部分的工錢。他成功向法庭申索;法庭並無要求整件維修工程完成後才能獲工錢。

 

實質履行Substantial Performance

所謂「實質」,有「大部份」的意涵。 合約一方履行大部份責任,雖然並不精確,仍可執行合約:Boone v Eyre, 1779。 但實質履行者對已履行部份須負賠償損失責任。以下二案可解釋此理論如何運作:

H. Dakin Co Ltd v Lee, CA1916:原告是建築商,應允替被告屋宇作維修工程。工程有三處小節不符合約規定,但花少許費用即可矯正。上訴庭認為原告已完成大部分工程,大瑕小疵,已算履行合約,判被告須付維修欵項減去修補小疵所需費用。

Bolton v Mahadeva, CA1972:原告應允以£560替被告家中安裝中央暖氣。安裝後的系統供應暖氣不足,並在屋內散發出難聞氣味。 要矯正這種缺憾需花£174。上訴庭裁決原告並未履行合約實質部份,因此不能向被告追索費用。

要依賴實質履行的理論,原告的毁約只應是 違反保證承諾breach of warranty(有別於違反合約條欵breach of condition)性質,或一些不太嚴重的條件。

 

自願接受部份履行

一方只部份履行合約,但另一方接受:Christy v Row, 1808。這無異於雙方達成一個新協議。

如果接受部份履行,部份履行者可得按勞計酬quantum meruit,即按照服務計值。無論接受與否,選擇者必須有真正的選擇自由

在Sumpter v Hedges, CA1898中,原告同意在被告的土地蓋搭建築物。他完成了三份之二的工程後就放棄合約,由被告自己完成餘下工程。原告的「按勞計酬」索償失敗;被告根本無從在接受與不接受間作選擇。

 

毀約或合約受挫妨礙履行

一方如已履行部份合約,但由於對方的錯誤,使他無法繼續履行餘下部份:Planche v Colburn, 1831。在此情況下,受損一方可以「按勞計酬」的基礎向對方這討損失。

 

提出履行 Tender of Performance

所謂「提出履行」意指實質上有履行合約的意圖,但如得不到對方的合作,則無法履行合約。 在此情況下,他可向對方提出履行合約。如果對方拒絕,提出履行一方被視作已履行合約。

在Startup v Macdonald, 1843案中,原告已應允在三月份最後十四天內付運十噸油與被告,在付貨時以現金支付。原告在三月三十一日不午八時三十分(是一個星期六)付貨,被告以時間太晚為由拒絕收貨及拒絕付欵。法庭裁決:提供油等同履行合約,原告應得賠償。

 

提出履行的後果會視提供的是錢銀或貨物而有所不同。

如果A出產的貨物,無論量與質都正確,B的拒收解除了A的合約責任,而A更可追討因B毁約而蒙受的損失。

如果A給與B完全正確的合約銀碼,而B拒收,則A可將原數交入法院。如果A被起訴,姑不論後那一方獲勝訴,A將可免付堂費。有一點須知,任何付欵應以「法定貨弊legal tender」為準;交付支票只是商業上互相的信任,但須先得對方同意才行。

 

時間的規定

如果合約沒有定下履行時間,則需於合理時間內履行。

在普通法下,時間是核心要素essence。合約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履行等同毁約。但衡平法equity賦與法官「強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酌情權,即使一方無法在指定時限內履行合約。 成文法也明言,如果普通法與衡平法有衝突,衡平法占優。其結果是令時間不是合約核心要素,除非:

(1)   合約明文規定時間是核心要素;

(2)   合約原本沒有訂明時間是核心要素,但因對方不合理延誤,一方給與對方通知,要求在合理時間內履行,則時間變成要素;

(3)   因依合約主體與合約環境,時間變成要素。

 

如果時間成為要素,任何延誤,無論如何輕微,都構成悔約。

Union Eagle Ltd v Golden Achievement Ltd, 1997: 雙方簽署一份買賣合約購買香港一個樓宇單位,交付一成定金,約內訂明時間是合約要素,須於1991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完成交易,否則沒收定金,解除合約。 買方律師的信差携同代表樓價餘數的支票趕赴賣方律師樓意圖完成交易,但遲了十分鐘。 賣方律師應客人指示,以買方毁約為由,拒收支票,沒收定金,並取消買賣—-當時樓價日日升。 買方起訴賣方,聲稱應得到法庭寬限,並要求強制賣方履行合約(即要樓不要拿回按金)。樞密院判賣方勝訴,理由是時間要素是決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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