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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云親承今年IPO無望 或放低姿態重啟與港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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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上市地點的選擇依然懸而未決。雖然阿里巴巴集團主席馬云昨日首度承認今年上市無望,阿里巴巴集團CEO陸兆禧此前也表態「決定不選擇香港上市」,而香港方面更是表示無意改變上市規則,但這種僵局還是有可能被打破。

近兩日,馬云、陸兆禧分別在杭州、香港兩地與境外媒體溝通,暗示仍希望到香港上市。馬云首次放低姿態,稱以往和香港溝通不足,將會吸取教訓。他還表示歡迎隨時就合夥人制展開討論。

10月24日晚間,香港證券交易所行政總裁李小加發表了一篇題為《夢談之後路在何方——股權結構八問八答》的文章,其中提到,在一個好的制度設計下,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人一定的控制權與保護公共股東利益並非不可調和,並列舉了「維持現狀」與「雙層股權」之間的可能性。從李小加兩次發佈文章來看,其個人傾向於香港政策做出向創新型科技公司傾斜的調整。

李小加、馬云「一唱一和」,為阿里巴巴赴香港上市增加了更多可能性。但談判並非一朝一夕就會有結果。馬云明確表示IPO推遲,說明為雙方談判留出了較為充足的時間。分析人士認為,阿里巴巴如果仍選擇在香港上市,時間有可能在2014年下半年。

如果雙方重啟談判,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細節做出調整也是必然。即使香港做出政策調整,也不可能針對阿里巴巴一家公司,而是適用於某一類符合條件的創新科技企業。

馬云放低姿態

與過去強勢的表態不同,馬云25日在杭州與香港媒體交流首次放低姿態。

馬云表示,阿里巴巴和香港以往溝通不足,自己有很大歉意,過去太自以為是,以為上市的事情「不太複雜,不需要親自談判」,更自以為很瞭解香港。他表示,將會吸取教訓,由現在開始建立良好溝通基礎。

而在此前,阿里巴巴方面的表態頗為「高傲」。一度放言「今天的香港市場,對新興企業的治理結構創新,還需要時間研究和消化。我們決定不選擇在香港上市。」

有不願具名的分析人士認為,阿里巴巴此次放低姿態,說明過去在與香港方面溝通上「遇挫」。「過去阿里巴巴是無往不勝的,包括支付寶事件,認為佔有道理的高地。這次與香港溝通不暢,某種程度上是中式企業經營理念和西方市場準則制度的碰撞。」此前即有律師認為,阿里巴巴對香港現有的監管體系有誤判。

馬云的發言同樣顯示出,阿里巴巴仍希望在香港上市。馬云稱過去與香港溝通不足,意味著未來將加強溝通。馬云還打「感情牌」,表示自己很喜歡香港,希望自己的晚年會在香港度過,並透露已經在香港購買房屋,要對香港作出貢獻,不希望日後在香港街上被人群指罵等,也可以佐證其仍希望在香港上市。

李小加暗示雙方存談判空間

與馬云充滿感情色彩的表態相比,李小加以網誌《八問八答》理性表達了自己的態度。

他認為,在一個好的制度設計下,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人一定的控制權與保護公共股東利益之間的矛盾並非不可調和,制度設計的關鍵在於創始人的控制權大小必須與市場的制衡和糾錯機制相匹配。

他認為,在維持現狀與雙層股權這兩個極端之間,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最具代表性的分水嶺在於是否給予創始人多數董事提名權。

分水嶺的一邊是允許創始人或團隊有權提名董事會中的少數(例如7席中的3席、9席中的4席等等),並對高管之任命有一定的影響力。這一安排贏得共識的關鍵在於如何確立創始股東對高管任命(特別是行政總裁)的影響力,這需要監管者設計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創始人及團隊掌舵公司的穩定性,又不對同股同權的基本原則產生實質性衝擊。

分水嶺的另一邊是讓創始人或團隊可以提名董事會多數董事,但股東大會可以否決創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權。支持者認為這樣的機制可以使創始人通過對多數董事的提名,實現對公司一定的控制,但反對者認為這可以使創始人以很低的成本實現對董事會乃至整個公司的有效控制。

有可能讓正反兩方達成共識的關鍵是這一提名制度的糾錯能力與有效期限。「如果創始人的提名屢次被股東否決仍能繼續提名,那這種控制權就可能已造成實際的同股不同權;如果這種提名權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即永久消失,這就會使創始人極其認真嚴肅考慮提名以求得股東支持。同時,當其他股東與創始人在根本利益上有重大衝突時,其他股東可以通過一、兩次否決就收回這一特權,這樣的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該制度可能被濫用而引發的爭議。」

上市推遲 合夥人制度或做調整

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的關鍵點是阿里巴巴合夥人可以提名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這與李小加提出的調和矛盾的兩種可能(允許創始人或團隊有權提名董事會中的少數或多數)有一定的契合點,但並不符合限制措施。

據媒體報導,阿里巴巴如果以「合夥人制度」在港上市,阿里巴巴合夥人可以提名董事會的大多數董事。但合夥人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委任。如果提名人選不獲委任,合夥人則可再提名另外人選。

這與上文中李小加提到的提名權利限制相違。李小加認為應對創始人提名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如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即永久消失。

「阿里巴巴現在的合夥人制度更像絕對權利,如果股東大會否決了提名,合夥人有權利繼續提名,直到通過,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權利必須有所限制,合夥人制度細節做出調整是必然的。」互聯網評論人士洪波(微博)認為,「但有一些調整,可能是阿里巴巴不甘心的,如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提名權永久消失。阿里巴巴可能擔心受外部力量影響,一些有號召力的大股東聯合小股東去否決合夥人提名。」

合夥人制度的另一個關鍵點在於透明度。雙重股權架構是相對透明的,例如10:1投票權,大家對此予以認可。「但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其實是不透明的,不知道這些合夥人具體是怎麼做決策。」一位律師說。

對此,李小加文中有提及「適當披露」。「部分股東、董事或管理層可以自行組織合夥人公司或其他團體來維護共同追求的某種特定價值觀和管理理念,但這並不是上市公司監管者的關注點。當這樣的組織形式對上市公司運作產生影響時,監管者會要求適當披露。」

但李小加此次發文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會的意見,也不代表上市委員會的意見。至於未來事態如何發展,是否就阿里巴巴上市一事是否進行公開諮詢、如何諮詢、何時諮詢,取決於上市委員會及香港證監會的決策。

港交所也不會單獨為阿里巴巴一家破例。如果香港市場同意給予某些創新型公司的創始股東一些特殊權利,這些權利將適用於一些有限的情況,例如這家公司必須是代表新經濟的創新型公司,而不是其他傳統公司;同時也需要對何為「新經濟」、「創新型公司」下一個更準確的定義。

「談判可能是長期的過程,進展不會很快。如果阿里巴巴還是想在香港上市,並且已經開始和香港談判,甚至明年上半年都不可能上市。」洪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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