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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嚴規禁校園推廣網貸 借款用途僅限創業助學

繼銀監會、教育部之後,面對亂象層出不窮的校園網貸,深圳行業協會開始出手整頓。

8月30日,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通知,從風險提示、借款用途、資格審查、宣傳推廣等九個方面,對校園網貸進行整頓、規範,並要求從事校園網貸網貸的平臺,從即日起進行整頓,整頓期限為三個月。

根據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規定,企業開展校園網貸,必須提示風險,並披露借款成本,而且嚴禁委托學生、校園工作人員等,在校園內進行推廣宣傳。除了助學、創業等用途外,不得發放其他用途的貸款。

不得在校園宣傳推廣

“校園網貸亂象叢生,而且愈演愈烈,必須要及時規範。”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秘書長曾光說,對於校園網貸存在的問題,目前該協會正在摸排調查,但目前尚不便透露。

8月30日,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的《關於規範深圳市校園網絡借貸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稱,近期,部分分期、P2P、電商平臺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面向學生發展的校園網貸,出現了虛假宣傳、暴力催收、發放高利貸等亂象。

對此,《通知》通過九條內容,從風險提示、信息審核、借款成本、貸款用途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對校園網貸進行規範。

企業必須充分必要披露信息是《通知》首先提及的內容。根據規定,企業必須書面告知借款學生校園網貸業務的收費、計罰息政策,提示潛在風險,並確保借款學生已知曉、認同上述信息。

而借款成本亦在披露範圍。《通知》規定,企業要明確告知實際綜合借款成本,不得以服務費、手續費、催收費等各種名義變相收取高額費用。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業務提成等形式克扣借款資金。

對此,《通知》規定,企業不得在校園內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宣傳,不得使用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宣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嚴禁委托學生、校園工作人員或校園商戶等在校內開展任何形式的線宣傳、推銷代理活動。

根據業內人士介紹,利用委托、代理等方式,通過學生推廣、向學生放款,是很多校園網貸平臺共同采用的做法。“學生尤其是學生幹部,活動接觸面比較廣,彼此了解比較深,知道對方的情況,這樣貸款就比較安全。”廣州某分期平臺管理層說,其委托推廣、營銷的學生,一般都是學生幹部。

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通知》中要求,在深圳開展校園網貸、深圳法人機構在外地開展的校園網貸業務,必須嚴格遵循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和整頓規範。根據該協會介紹,目前,深圳地區涉及校園貸的企業共計27家,但具體存量金額尚沒有準確數據,目前深圳市下轄各區還在排查,統計數據預計將在9月15日左右得出。

限制借款用途

在保證信披真實的前提下,深圳互聯網金融協會還對校園網貸借款用途、借款人資格等也進行了嚴格界定,將其限定在助學、創業等範圍之內。

根據《通知》第四條規定,除了助學貸款、創業貸款等貸款業務外,企業不得向借款學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貸款。對於具有公益性質的助學貸款,沒有第二還款來源方的,必須取得學生所在學校的書面同意。

這將對現有的校園網貸業務產生明顯約束。第一財經記者此前獲悉,校園網貸中資金的一大用途,就是用於購物、消費。而深圳規定開始執行後,將會對當地校園網貸產生不小影響。

在借款資格方面,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必須對借款學生的資格條件、還款能力、借款用途、在其它機構的貸款信息、第二還款人或擔保人還款能力等信息,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過濫、過度放貸,是校園網貸中一直存在的一大亂象。為此,《通知》規定,向未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放貸,必須取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面簽。向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發放貸款,還必須獲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的書面同意,並對其真實性負責;而第二還款來源方,必須為具備還款能力的家長或其他擔保人。

此外,第二還款來源方為具備還款能力的學生,須由雙方學生的班主任或輔導員簽字見證,並通知雙方的家長或家屬。第二還款來源方出具有效證據,證明其書面意見為他人偽造,企業不得再對其進行任何形式的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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