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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上腦

有市民司法覆核梁振英 指梁沒有遵守宣誓內容 要求推翻特首任命 (20:39)

過往曾就市建局收樓提出司法覆核的市民李格度,今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聲稱特首梁振英沒有遵守向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的宣誓內容,而他自人大釋法當日、即今年11月7日起,已不是香港的特首,要求法庭推翻他被委任為特首的任命,並要求梁退回薪金給香港政府。惟司法覆核申請書沒有進一步交代理據。
(19/12/2016 明報即時新聞)

好彩今晚食得少, 否則噴晒出嚟。

香港人均計, 好有可能是全球提出司法覆核最多的城巿, 成為一哥, 嘆為觀止。我當然不知這位仁兄另闢甚麼蹊徑, 抑或想到絕世屎橋而沾沾自喜, 可能見到梁游案的判決, 就依樣畫葫蘆, 以為同樣的法律原則也適用。大佬, 特首選舉(假選舉真欽點都好), 最後, 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法》第45條)。就算香港法院有權宣佈行政長官宣誓有問題, 也無權推翻任命, 所以, 覆核嚟做乜?  而且, 行政長官的宣誓, 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面前, 或在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監誓的人面前,作出誓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A條), 監誓權根本不屬特區政府, 有效與否的裁決也屬中央。 

從《基本法》的條文, 也可印證這看法。第52條列出行政長官必須請辭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如果不肯辭職或嚴重違法, 就運用《基本法》第73條(9)的權力: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講到底罷免是「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提出司法覆核嚟把鬼? 好喇, 面對司法覆核, 梁振英必然用公帑請那一兩個御用大炮代表他, 申請人輸硬兼賠訟費, 賠得起就益咗啲大炮, 賠唔起一樣益咗啲律師, 不過由納稅人畀錢。所以, 呢個大哥, 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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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也成王

「長洲覆核王」挑戰葉劉宣誓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昨表示,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他計劃周一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以葉劉淑儀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她的議席。葉劉淑儀回應說,任職港英政府期間,從沒宣誓效忠英國或英女王,又批評郭沒查清楚便興訟,浪費法庭時間。

葉劉否認曾宣誓效忠英女王

郭卓堅日前表示,將於周一以宣誓不忠誠為由,要求法庭取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的議席。他昨日再向傳媒表示,打算把葉劉淑儀同樣列為司法覆核對象。他批評葉劉淑儀在港英時代任職入境處長,曾宣誓效忠英女王,擁護英皇制誥,這違反人大釋法中對議員宣誓效忠中國及其香港特區的要求,故他認為葉劉就任立法會議員時的宣誓是不忠誠和失實。

葉劉淑儀回應說,她在港英時代以加入政府成為政務主任,後來成為入境處長,從沒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王或英國。她批評郭卓堅浪費法庭資源,濫用法律程序。對於盧偉國被人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議員資格,葉劉淑儀指根據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就香港實施《中國國籍法》的解釋,所有香港中國同胞即使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而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因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分,根據《中國國籍法》亦不予承認,他們仍是中國公民,故盧根本不存在所謂效忠問題。
(20/11/2016 明報)

我相信訴訟是會上癮的, 像吸毒一樣, 試過之後就會躍躍欲試, 也有同儕效應, 見到別人提出司法覆核, 自己不能提出, 真的若有所失, 癮到(下三濫術語叫師父到)無其他方法可以頂得到, 於是又攪盡腦汁去創新, 提出別人想不到的理據去訴訟。有時我覺得法官也有責任, 對胡亂提出訴訟的人總是過份寬宏, 賠訟費很多時都過寬, 導致有些人肆無忌旦地不斷玩司法程序。

推論及挑戰葉劉宣誓效忠英女皇的想法可謂fundamentally faulted, 呢條友一廂情願地推論葉劉在做入境處處長時曾經宣誓效忠女皇, 他錯在那裏呢? 入境處處長在《基本法》第48(5)條列為「主要官員」, 「主要官員」上任時就要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主要官員的誓言」。但在殖民地時代, 在《宣誓及聲明條例》裏, 根本就沒有「主要官員」這種明文法的用詞及概念, 也沒有「主要官員」的誓言。以前只有三種人在就任時需要宣誓效忠英女皇, 分別是港督、司法人員及行政局(以前的名稱)議員。葉劉並非其中一種, 所以她沒有說謊, 她不曾宣誓效忠女皇。

港督就任時宣誓包含三種誓言:

《效忠誓言》(Oath of Allegiance)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依法竭誠向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及其世襲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效忠 願主佑我。

《受任誓言》(Off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獲委為 ,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願主佑我。

《司法誓言》(Judicial Oath)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在獲委 的職位及可能獲委任《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任何其他司法職位時,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力,盡忠職守,努力服務,並依從香港法律與習俗,以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為全體民眾主持正義。願主佑我。

法官要作出《司法誓言》, 所以也要效忠女皇。

至於行政局議員, 在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8(1)條這樣訂定的

(1) 行政局議員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盡職誓言,以及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 (由1986年第32號第3條修訂)
(2) 行政局的當然議員亦須於獲委任後盡快作出受任誓言。
......

殖民地時代的行政局議員要作出《盡職誓言》(Oath of Fidelity), 《盡職誓言》無需效忠女皇。

《盡職誓言》

本人 ,獲委為香港行政局議員,謹此宣誓︰本人定當隨時依照所需,及憑本人之最佳判斷,坦率地向總督提出本人之意見與建議,務求香港之公眾事務,均有良好之管理;又本人除獲得總督之授權外,決不直接或間接將行政局之事務或議程,或將本人以該局議員身分而接獲之任何文件,或獲知之任何事情等之性質或內容,加以洩露,並在一切事務而言,本人自當盡職為一忠實之議員。願主佑我。

行政局議員也要作出《效忠誓言》或《行政局誓言》。選擇前者要效忠女皇, 選擇後者則不用 。

《行政局誓言》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定當維護香港法律,並且必定以行政局議員身分,衷誠而確實為香港市民效力。願主佑我。

但當時身為行政局當然議員(ex officio members)的官員, 因為要作出《受任誓言》, 所以就要宣誓效忠女皇了。葉劉在九七前不曾因為官職而成為行政局當然議員, 所以她確實未作過宣誓效忠女皇的誓言, 她第一次成為行政會議成員是在2012年。在這情況下, 不論覆核王的法理依據能否成立, 在事實上他已搞錯了, 當真申請司法覆核, 就必敗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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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王初嘗苦果

明報今天這則新聞: 覆核梁宣誓被拒 郭卓堅料付300萬訟費, 300萬訟費誇張了, 100多萬就總要。新聞的首段這樣講:

明報專訊】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長洲居民郭卓堅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特首梁振英就職特首宣誓時讀漏「香港」兩字,質疑宣誓是否有效。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拒絕受理郭的司法覆核,並頒令沒有法援的郭須為對方支付訟費。郭估計涉款約300萬元,不擔心會破產,「有乜所謂啫,我乜都無,呢次爭取我唔係為自己,我係為大眾」。

老老實實, 阿伯你覆核上腦, 走火入魔, 為的是受心魔驅使, 實質與大眾無關。與大眾有關的只是訟費賠不起, 就要從公帑中拿, 因為代表梁振英的一眾大狀團, 是由律政司延聘的。大眾科款, 由阿伯去過覆核癮。正確講, 是大眾無可奈何地被拖落水。

本來我外遊在即, 已沒有太多時間去寫文了, 但近日可以寫的題材不少, 尤其是阿伯敗訴兼賠訟費這一宗。去年我寫過這一篇: 司法覆核上腦, 預言他敗訴兼賠訟費, 今天判辭上載了, 希望對那些對司法覆核樂此不疲的人是當頭棒喝。訴訟不是免費午餐, litigious一啲都唔過癮, 睇你仲有冇下次。梁振英宣誓時漏讀了一次「香港」這兩個字, 根本是slip of tongue/slip of pen之類的無心之失, 就算在法庭上證人宣誓或作供, 法官宣讀判辭或頒佈書面判辭, 間中也有遺漏/錯誤, 有時也要補充/堪誤, 根本就不值得為此大造文章, 玩這種遊戲是要找數的。

我去年也寫過另一篇關於這位覆核王挑戰葉劉淑儀的文: 覆核也成王, 那一單就更衰, 因為是憑空指責葉劉宣誓效忠英女皇, 連事實也搞錯了, 如果他不撤回申請, 又要再敗訴兼賠訟費了。葉劉不能動用公帑迎戰, 自掏腰包, 阿伯又無錢賠, 惹到這類官司真的倒霉, 遇到這些vexatious litigant, 欲哭無淚。今天開車聽收音機, 無獨有偶, 國會也提出議案要修訂法例, 至使那些提出無理訴訟的人在敗訴時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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鏢埸非禮案的刑期覆核

今天好忙碌, 回到家裏已下午五時, 客仔又特別多, 有個還寫了4頁紙, 都一一回覆了。新聞又特別多, 寫了一單, 還有這一單: 飛鏢場東主非禮改判囚兩年 上訴庭斥行為近乎強姦, 早兩日的新聞, 今天頒判辭, 但司法機構網頁尚未上載。我去年寫過這篇評論: 寫在鏢場非禮案覆核上訴之前, 所以對這件案特別關切。上訴庭的判辭這樣描述:

The gravity of the offence was the respondent’s conduct towards an obviously unconscious and vulnerable woman. The respondent’s conduct fell just short of rape.  Clearly, a deterrent sentence was required. (p.20)

阻嚇性刑罰是甚麼?

Starting point for sentenc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we are satisfied that the appropriate starting point to be taken for sentence is 4 years’ imprisonment.

Discount

The respondent is entitled to a discount from the starting point of ⅓ to reflect his plea of guilty. In addition, we are satisfi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give the respondent a further discount of 3 months’ imprisonment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he has performed 136 hours of the 240 hours of Community Service to which he was subject. Finally, given that the respondent, a man of good character, is now to be sent to prison, having been spared that punishment when he was sentenced on 18 October 2016, and having regard to the fact that the offence was committed some 38 months ago and that the respondent was not charged for 15 months after his arrest, we are satisfi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afford the respondent a further discount of 5 months’ imprisonment.

上訴庭卻沒有對受害人飲了被告提供的兩杯酒後昏迷, 而之後法醫在血液中找到安眠、鎮靜藥的因素考慮在內。據被告人(在判辭中的答辯人respondent)同意的案情, 無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落藥, 這也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最後那5個月的折扣其實可以免除, 現在豈不是對他過份仁慈了?(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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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夫婦居港權司法覆核 高院裁定夫得直妻敗訴

1 : GS(14)@2011-11-04 15:09:34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80057&d=1614
提出司法覆核的Domingo夫婦,80年代來港當家傭,並在本港結婚及誕下3名子女,其中兩人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資格。夫婦昨日未有到高院領取判詞。
判詞指,女申請人在06年12月至07年11月期間逾期居留,違反逗留條件;加上她在04至05間離港17個月,不符合居港7年的申請資格規定,故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但她的丈夫則從未曾離開香港,符合申請資格,故發還人事登記審裁處重新審批。
兩人在06年申請永久居民身份被拒後,向人事登記審裁處提出上訴。至07年時,入境處提出容許他們居港從事任何工作,以換取他們放棄上訴,並指由當時起計,最快2014年可申請成為永久居民。兩人在08年再度申請被拒後,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庭指,上訴得直的丈夫仍需向入境處提出申請,需符合居港滿7年,及以香港為通常居住地的條件,始獲居港權。他又相信,政府不會即時處理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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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指大窩坪地轉住宅影響綠化 百億地王招標前或遭司法覆核

1 : GS(14)@2015-07-27 15:42:3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727/news/ea_eaa1.htm



【明報專訊】發展局上周五突擊推出石硤尾大窩坪延坪道地王招標,旋即引起地區人士反響。環團指,得悉有地區人士將於該地招標前入稟司法覆核,並同步申請法援,籲政府應暫緩招標,並取消把綠化地改劃作住宅。有業界人士指,連同西鐵元朗站項目,兩地或涉司法覆核單位共2860伙,如暫緩相關項目招標,除庫房少收逾百億收入外,本年度推地可建單位均將不達標。

地區人士擬入稟阻招標

大窩坪延坪道地王下月初招標,業界估計地皮身價最高達94億元,有力問鼎百億地王寶座。不過,環保觸覺總幹事譚凱邦表示,得悉已有地區人士決定於8月7日前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而該會將會支援該申請人進行有關司法覆核及申請法援事宜,認為政府應暫緩招標。

譚凱邦指,該地原屬綠化地帶,綠化比率高,如發展將要大量砍樹,早前該地發展方案在城規會審議前收到逾5100份反對意見,可惜方案仍於今年5月中批出。

譚凱邦:難接受砍樹建豪宅

事實上,該地於2014年加入賣地表時,已有不少團體反對改劃,譚認為政府近年來陸續把綠化地改劃作住宅發展,政府把綠化地改為住宅用途可說是政策改變,由於綠化地多位處市區邊緣,改劃作低密度住宅發展,儼如「砍樹建豪宅」,令人難以接受。地皮可建63.2萬方呎樓面,雖然可提供980個單位,不過預期將作豪宅發展,並非照顧普羅市民置業需要,故認為政府應取消綠化地改劃住宅的政策。

對於地皮或將涉司法覆核,有意入標延坪道地皮的發展商則表示會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會德豐地產常務董事黃光耀稱,司法覆核將不影響研究入標,但會留意事件發展。而另一家發展商亦認為,由於本財政年度市區靚地較少,故此即使地皮涉司法覆核亦無阻入標研究。

發展商關注事態發展

次季賣地計劃中,除上周五加推的延坪道地皮外,西鐵元朗站項目亦有機會受到司法覆核影響。譚凱邦稱,元朗站項目的法援上訴已於上周上庭,因法官指案情複雜,所以延期再審;延坪道及元朗站發展項目涉及單位共2860個,將涉司法覆核單位數量佔次季可建單位約6100個近47%。

學者恐影響單位供應目標

身兼城規會委員及城大建築科技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表示,目前在改劃上已有既定的程序,認為近年社會上不同持份者有不同的執訴求,令問題較難解決,如延坪道及元朗站發展項目最終落入司法覆核程序,本財年推地可建單位數目或不達1.9萬伙,未能達到政府推地的單位目標。

明報記者 劉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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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S(14)@2015-07-27 15:42:56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727/news/ea_eaa2.htm
賣地表內6地涉官司風險
2015年7月27日

【明報專訊】近年政府加快推地,雖令建屋量回升,但同時被抨擊為「見縫插針」,更有不少推售地皮遭地區人士提出司法覆核,包括去年由永泰(0369)投得的筲箕灣地皮,以及即將於下月5日截標的西鐵元朗站項目等,有業內人士期望政府賣地前可釐清潛在風險,以免把司法覆核風險轉嫁到中標發展商身上。

位於大埔掃管笏涉5300伙

要數近期政府賣出涉及司法覆核的地皮,不得不提去年推出的筲箕灣愛勤道與愛德道交界住宅地,地皮在備受居民反對下截標後,有東濤苑居民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擔心新建樓宇帶來屏風效應,要求中止地政總署招標,但事隔2日政府旋即公布批出地皮予永泰地產(0369)。

永泰無懼司法覆核照購筲箕灣地

有業內稱,現時不少地皮或涉司法覆核,除影響政府推地進度外,發展商亦有機會承受司法覆核風險。事實上,現時賣地表中,約有6幅地皮涉及司法覆核,其中包括大埔露輝路以東及露輝路以西兩幅住宅地,另荔枝山及大埔滘大埔公道兩幅住宅地,該四幅共涉2700伙;而本財年度第2季加入的兩幅掃管笏地皮,早前有市民擬提司法覆核,涉2600伙,為推出帶來不明朗因素。此外元朗站項目或將涉司法覆核,單位約1880伙。

有業內則認為,由於司法覆核涉及的程序及時間較長,故此如涉及司法覆核的地皮日增,或會令現時建屋量不足問題拖長,故此建議政府應考慮充分諮詢後才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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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提覆核陳文敏代表通訊局應戰

1 : GS(14)@2015-10-08 01:57:25

【反競爭案】【本報訊】無綫電視(TVB)禁止非全職合約藝人及歌手亮相其他電視台等做法,前年被通訊局指屬濫用支配優勢及反競爭行為,違反《廣播條例》,罰款90萬元及要求無綫更改合約。無綫提出司法覆核,指局方沒有司法權力作裁決,行會上訴機制亦違憲,聆訊昨在高院進行。近日捲入港大副校長委任風波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代表通訊局出戰。



無綫:上訴機制違憲


無綫昨由御用大律師Dinah Rose代表陳詞,團隊亦包括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等人。而答辯人之一通訊局則由御用大律師Mark Hoskins代表,陳文敏亦屬團隊成員之一。至於另一名答辯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陳文敏庭外表示,自己得悉中午在港大舉行的港大教職員捍衞港大自主靜默遊行,但因參與本案而未能出席。無綫一方指,通訊局裁定無綫違反《廣播條例》,罰款可達100萬元,按刑罰阻嚇性而言猶如作出刑事檢控,惟3年調查過程中未有披露相關證人供詞,無綫無從作出挑戰,最終高院亦只能釐定罰款金額,無權參與通訊局的決定。至於向行會上訴的機制,無綫也指並非在正式法庭審理,欠缺舉證及盤問等程序,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被告接受公平公開審訊的權利。無綫又指,通訊局由特首委任,欠缺獨立性。惟法官林雲浩回應指自己擔任競爭事務委員會主任法官一職,也是由特首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作出任命,此話引起哄堂大笑。聆訊今續。案件編號:HCAL176/13■記者楊家樂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1007/1932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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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覆核反綠化地改建屋

1 : GS(14)@2016-01-19 22:30:55

【本報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早前批准,將一幅由綠化帶土地改劃為低密度住宅區的大埔山塘路地皮刊憲招標,遭一名教院學生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昨在高院進行申請許可聆訊。申請一方指政府曾表示會被改劃的綠化帶地段是沒有植被、荒廢或已平整,但涉案地皮不屬上述之列。



要求暫緩賣地程序

惟政府一方強調沒講過不會發展相關地段,又引述特首選舉呈請案例指,梁振英攻擊對手唐英年有僭建問題,並不代表梁說自己沒僭建,同樣邏輯亦可應用於本案。代表申請人丘家寶的資深大狀戴啟思昨指,政府改劃涉案土地,違反公眾合理期望。而行會批准招標時,亦沒考慮城規會於改劃土地用途的決策過程中,有成員未有申報利益衝突。戴又指,項目下月截標,若工程如期進行,結果無可挽回,故要求法庭頒臨時禁制令,暫緩招標賣地程序。代表行會的資深大狀莫樹聯則指,政府多次重申發展綠化帶意圖,並無違反合理期望,而行會亦不可能檢視城規會決策過程的每項細節,否則耗時甚巨,政策難以推行。莫更指,本案會影響土地供應以至住屋問題,涉重大公眾利益,法庭必須考慮。法官押後頒發判詞。案件編號:HCAL221/15■記者楊家樂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119/1945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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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跑覆核申請被拒官指機管局有權徵費 分享空域無違憲

1 : GS(14)@2016-03-16 07:36:50

【本報訊】機場管理局擴建機場第三跑道計劃的融資方案及與內地共用空域的建議,環保觸覺義工等3人指違憲,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昨裁決,認為機管局有權徵費發展機場,即使徵費以稅項形式收取,亦沒違《基本法》,而分享空域則不等於放棄管理相關空域,遂駁回3宗申請。環保觸覺表示很大機會上訴。記者:黃幗慧申請人包括環保觸覺義工許善珩、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社運人士古思堯,3人針對機管局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司法覆核。



譚凱邦憂空域「俾深圳食埋」

環保觸覺總幹事譚凱邦表示將會與申請人及律師研究判詞,上訴機會相當大。譚批評機管局及政府走法律罅,沒向法庭交代與內地分享空域建議的實際內容,質疑分享空域與高鐵一地兩檢相似,根本難以運作,同時違反《基本法》第130條有關香港自行負責民用航空日常業務和管理的內容。他擔心香港空域「會俾深圳食埋」,「大家要準備全民抗爭去叫停大白象」。至於黃浩銘稱要研究判詞及考慮訟費,才決定是否上訴。高院法官周家明昨日在判詞指出,機管局主要職責是發展香港機場,而按《機場管理局條例》,機管局有權以任何方式履行職能,包括決定收取多少費用,所以機管局向旅客徵機場建設費是有必要,亦有利於它履行發展機場的職能。法官指即使徵費是以稅項形式收取,亦沒有違反《基本法》。至於申請人指機管局建議不向政府派息以支付三跑開支,是將建三跑的成本變成公共開支,故須立法會批准。但法官反駁指派息與否是由機管局董事局決定,與政府無關,故不用向立會申請。有關空域問題,法官指按民航處說法,在分享空域安排下,民航處會與中國民用航空局互相容許對方使用其小部份空域,法官認為安排不等於香港政府不用再負責管理其空域,亦不等於放棄控制其空域,故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第130條。法官指3名申請人的覆核申請都沒可爭議地方,駁回全部申請。案件編號:HCAL99、102、104/15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316/1953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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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覆核參選年齡押後裁

1 : GS(14)@2016-06-01 11:21:29

【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限制申請司法覆核,指年滿18歲便可當選民,但政府卻無說明兩者的年齡限制為何有差距,質疑政府有何基礎作此安排;又指現在同齡的人比以前成熟,認為應降低參選年齡限制。政府反駁指設年齡限制是政治決定,法庭不應介入。法官押後裁決是否受理案件。



難趕及7月報名

19歲的黃之鋒去年入稟高院,原計劃若覆核勝訴,會參選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法官區慶祥雖表明會在幾星期內作裁決,但黃相信能趕及7月報名參選機會較微,感到失望,但無論裁決如何,都不會影響香港眾志的選舉部署,正、副主席羅冠聰及黎汶洛,會積極考慮在港島及九龍東參選。黃一方昨在庭上指,政府沒有解釋18與21歲兩者限制之間的分別,將參選年齡設為21歲,是違反《基本法》保障的被選舉權。政府一方指,這是政治決定,若法庭介入,是否即要求法庭代替立法會的角色;又指選舉、與被選舉兩者性質不同,設不同年齡限制並沒問題。案件編號:HCAL198/15■記者黃幗慧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601/1963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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