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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再發襲警案致3警察遇難 疑兇曾在伊拉克服過役

美國路易斯安那州首府巴吞魯日17日發生一起襲警事件,造成警方3死3傷,其中一人傷勢嚴重。警方擊斃1名槍手。這是美國兩周內發生的第二起嚴重襲警命案。

槍擊地點離巴吞魯日警察局總部很近,附近公路已封閉,特警已到現場。據報道,事發前當地警方接到911報警電話稱看到持步槍男子在機場高速上行走,當警察趕到時馬上遭遇了槍擊。目前,警方已要求附近居民不要外出,當地兩所接治傷員的醫院也已封閉由警官層層防衛。

警方稱,在現場被擊斃的嫌疑人可能是唯一槍手,目前已經查出其身份,但並未公布。據美國多家媒體報道說,在巴吞魯日打死警察的嫌疑人是非裔美國人加文·朗恩(Gavin Long),來自密蘇里州的堪薩斯市。據報道,17日正好是朗恩29歲的生日。

誘警出動再“伏擊”

根據警方通報,襲警案發生在當地時間17日上午近9時,地點是距離巴吞魯日市警察局約1公里的一處加油站。當時,警方接到有人報警,稱看到一名持突擊步槍的男子。出警後不久,警方遭襲。

遇襲警車後排車門玻璃上有三個彈孔(圖片來源:新華/路透)

美國媒體此後公布的一段17分鐘警方通話錄音顯示,在第一名警官中槍近兩分鐘後,另一名警官在聯絡中稱仍不知道槍手的方位。大約6分鐘後,警方才確定襲擊者位置。大約30秒鐘後,有人在通話中稱襲擊者還在開槍。通話中,出警的警官還呼叫增援。

當地居民喬舒亞·戈德溫說,他通過自家窗戶看到了嫌疑人,後者當時全身黑色著裝,戴面罩、穿軍靴、攜額外彈匣。戈德溫稱,嫌疑人似乎在逃跑。

居民邁克·斯普林住在事發地鄰近的住宅,當時被一聲槍響吵醒,最初以為是爆竹聲。他說,這種聲音後來越來越響,持續了5到10分鐘。

一名不願公開姓名的政府消息人士說,調查人員有理由相信,襲擊者可能利用報警電話“引誘”警方出動,然後在預定地點伏擊警方。

巴圖魯日市長霍爾頓在接受美國福克斯電視臺電話采訪時說:“我認為這是場伏擊。當有些人毫不尊重生命、毫不尊重警方時,我這麽說是很悲涼的。”他還表示,他已和白宮官員通話,並得到白宮的協助。他說,社區關系問題已經到了“決定性時刻”。

“獨狼”生日行兇?

盡管警方還沒有公布襲擊者身份,但媒體援引不具名政府官員的話報道,襲擊者名為加文·朗,非洲裔美國人,襲警案當天正是他的29歲生日。

犯罪嫌疑人加文·朗(圖片來源:nbcnews.com網站)

警方先前判斷,襲警案可能還有2名嫌疑人在逃。晚些時候的記者會上,路易斯安那州警方負責人邁克·埃德蒙森澄清,警方認為此案系一人所為,且襲擊者已被擊斃。

後續調查中,警方對堪薩斯城一處業主被登記為加文·朗的住宅發起搜查,在樹後發現被隱藏的武器。

美國全國廣播公司報道,加文·朗在美國海軍陸戰隊服役5年,2008年6月至2009年1月曾被部署到伊拉克,2010年因不明原因退役。

密蘇里州法庭記錄顯示,加文·朗2011年與妻子離婚,沒有孩子,沒有犯罪前科。

另據美國《華爾街日報》援引消息人士的話報道,加文·朗先前與一個反對美國政府的組織“新自由團體”有密切聯系。

有媒體分析,此事或與達拉斯襲警案同樣由美警槍殺黑人事件引發。7月7日,達拉斯發生惡性襲擊事件,造成5名警察喪生,7名警察受傷。襲擊發生時,當地正在進行針對美警槍殺黑人事件的和平抗議活動,這幾名警察正在維持現場的秩序。

此前,7月5日,巴吞魯日兩名白人警察與一名兜售光盤的黑人男子發生沖突,在將其按倒的情況下開槍,致黑人男子死亡。6日晚,明尼蘇達州的32歲學校食堂黑人員工卡斯蒂爾在接受停車檢查時被一名警察開槍打死。這兩起事件,成為全美抗議警察槍殺黑人運動的導火索之一。

奧巴馬譴責

美國總統奧巴馬對全國發表講話說,無論槍手動機如何,打死3名勇敢的警察都說明了警察每天面臨的危險,“我們作為一個國家,必須要表明,針對警察的暴力絕對沒有道理。”

在民主黨和共和黨本月即將舉行全國大會之際,奧巴馬警告不要發表煽動性言論。他說“我們所有人需要克制言辭,敞開心胸。”

日前發生了5名警察遭槍殺事件的達拉斯市市長洛林斯發表聲明說:“在任何情況下,暴力襲警都是不能被接受的。”他呼籲目前全美抗議警方的和平遊行“必須馬上發聲譴責違法暴力行為”。

美國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特朗普事後表示:“我們為在巴吞魯日槍擊事件中遇難的警察感到悲傷。就因為我們的國家缺少領頭人,還要讓多少警察和無辜百姓送命?我們需要法律和秩序。”

他隨後又寫道:“我們還想打擊‘伊斯蘭國’,可現在殺我們警察的是我們自己的國民。我們國家處於分裂和失控狀態,全世界都在看著我們。”

(綜合新華社、中新社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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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獨立日發生襲警事件 已致10名警察受傷

據印度半島電視臺報道,印度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夏季首府斯利那加市當日發生兩起襲警事件,目標都是針對印度中央後備警察部隊,已造成至少10名警察受傷。據印度官方人員表示,其中有三人的傷勢十分嚴重。

另據《印度斯坦時報》消息稱,事件造成一名警官和兩名武裝分子喪生。該消息表示,武裝分子躲在暗處襲擊正在巡邏的警察車隊,雙方隨即發生交火。

據印度媒體消息稱,目前雙方的交火仍在進行,尚不清楚襲擊者的具體人數。襲擊者的身份正在確認中。

15日恰逢印度第70個獨立日,當日印度全國都沈浸在節日的歡樂中。據俄羅斯衛星網消息稱,襲擊發生的時間幾乎與印度總理莫迪發表祝賀演講的時間相同。

莫迪在15日的講話中也提及國家安全局勢問題。他呼籲青少年拒絕暴力,並表示國家絕不容忍恐怖主義和恐怖分子,也絕不會向恐怖分子低頭。

印度總理莫迪在紅堡舉行的獨立日慶祝活動上講話。(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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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傷近300人的土耳其襲警案 庫工黨武裝承認系其制造

8月19日,據新華社消息,庫爾德工人黨武裝通過其網站宣布,該組織制造了18日發生在土耳其東部的汽車炸彈襲警事件。

土東部埃拉澤省埃拉澤市警察總部18日上午遭遇汽車炸彈襲擊,造成3名警察死亡、包括85名警察在內的217人受傷。土內政部長阿拉19日對媒體表示,警方最新調查表明,發動襲擊者為土耳其人,其通過引爆一輛裝有炸藥的小巴士制造了襲擊。

當地時間8月18日,土耳其埃拉澤省發生汽車炸彈襲擊事件的現場。(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據土耳其媒體報道,埃拉澤市數千名居民19日走上街頭,抗議庫爾德工人黨武裝分子制造恐怖襲擊。

17日晚至18日,土耳其東部凡省、埃拉澤省、比特利斯省接連發生針對警察和軍人的炸彈襲擊,已導致12人死亡、近300人受傷。土總統埃爾多安18日召開緊急安全會議,討論應對庫爾德工人黨武裝頻繁制造襲擊的措施。

庫爾德工人黨武裝人員進行軍事訓練。(資料圖來源:新華社)

庫爾德工人黨成立於1979年,試圖通過武力建立獨立國家,現已被土耳其、美國和歐盟視為恐怖組織。土耳其政府從2012年開始推動與庫爾德工人黨的和平談判,但隨著執政的正義與發展黨在去年的選舉中失利,和平進程陷入停滯。去年7月以來,庫爾德工人黨武裝頻頻制造針對土耳其軍警的襲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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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襲警槍擊案:美國加州2名警察身亡 嫌犯在逃

當地時間10月8日下午,在美國加州棕櫚泉(Palm Springs)執行公務的三名警察遭槍擊,兩名警察死亡,一名受傷。目前,嫌犯在逃。

美國加州棕櫚泉,當地警察包圍了槍擊案發生的一棟房屋。

據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報道,事發當地時間12點15左右。警方接到一起報案後前往當地一個居民住宅,嫌犯拒絕開門並威脅警方將開槍,在與嫌犯溝通的過程中,嫌犯選擇了朝警察開火。

目前,當地警察已經包圍了槍擊案發生的一棟房屋,認為嫌犯仍然在屋內。目前仍然不清楚犯罪動機。

槍擊案發生地棕櫚泉距離洛杉磯以東100英里,大約有4.5萬居民。美國社交媒體上有民眾張貼出附近街區大量警車的照片。警方呼籲民眾留在家里,以便於警方搜查嫌犯。

7月17日,美國路易斯安娜州巴吞魯日市發生槍擊案,造成3名警員死亡,另有3名警員受傷。而在7月7日發生的抗議白人警察開槍打死黑人的示威期間,德州警察遭到狙擊槍手襲擊,五名達拉斯警員死亡,此外有6名警察中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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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1129刑事法(五十四) 襲警(上篇)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11/29/%e6%b3%95%e5%be%8b161129%e5%88%91%e4%ba%8b%e6%b3%95%e4%ba%94%e5%8d%81%e5%9b%9b-%e8%a5%b2%e8%ad%a6%ef%bc%88%e4%b8%8a%e7%af%87%ef%bc%89/

法律161129
刑事法(五十四) 襲警(上篇)
蕭律師執筆

「襲警」是一個簡單的說法,準確一點的說法應是:「襲擊在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以下簡警員)」。

香港《侵犯人身罪行條例》第36(b)章載明三項罪行:
“任何人(i)襲擊、(ii)抗拒或(iii)故意阻撓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員,或在協助該警員的人,即為犯罪,可處監禁二年。”(這是筆者對有關修例的簡單寫法,使讀者易點理解。)

〈襲擊〉
襲警,需要證明有襲擊或毆打,而被襲擊者是一名警員(不論官階)或協助警員的人。警員的行為必須是法律賦與的,如保護生命與財產、維持治安、防止罪案或查案、防止阻塞公路等,在事發時他是合法地行使此等職責。***

警員是否合法地行使此等職責是客觀性的;其行為合法性須以當時實際情況判斷而非有關警員的主觀判斷。*** 通常發生的情況是:一名警員在執行職務中對被告人身或財產有一些做作,如拘留他或她、或未得被告同意進入屋內搜查,除非有正面的合法力量,否則那多數會是非法的。在此等情況下,產生的問題,無論在普通法或成文法下,是警員有否此等權力?如果他有此等權力,他同時是否正確地行使而沒有越權?
如果警員的行為並非是正當執行的權力,他就不算在執行職務。舉例說,如果警員未有遞捕而羈留一個人向他問話,警員的行為就是非法。另一方面,由於在日常生活中,輕微肢體接觸一般是可以接受而並不被視為非法,抓住別人手臂或輕拍其肩而並非欲拘留他,只是向他說話或引起他的註意,警員仍算是執行職務,因為他們的動作不是非法。如果警員在某種環境下可以不用拘捕令而進行遞捕,他雖有相關的權力但不正當地行使,如他不給予被捕人士拘捕的理由,他的行為一般來說仍是非法的。同樣,警員如有合理的理由去搜身而不給予要搜身的理由,也是非法。

如果警員的行動是非法的(如非法截停),那並不意味他隨後的行使權力是非法的。
如果警員意欲行使一些他並不擁有的權力,或不適當地行使他擁有的權力(所以他不是在「執行職務中」),被告威脅或使用武力(如掙脫或逃脫非法拘留或問話),也不算襲擊「執行職務中」的警員(即不算「襲警」)。

「協助警員執行職務的人」意指任何不是警員的人,但由警員帶領的一個聯合調查組的成員。

要構成襲警罪,必須要證明被告有襲擊或毆打的犯罪意圖。控方不須證明被告知悉受害人是一名執行職務中的警員。
假設:被告不知受害人是一名警員,以為自己是行使自衛權,向該正在行使權力的警員施加武力;而如果受害人不是一名警員(因而沒有有關的行使權),那武力是合理的。在此情況下,被告並沒有襲警,理由是被告缺乏襲擊或毆打所需的犯罪意圖,因為他並無意圖、也非粗心大意向受害人施加「非法」武力。(這點是重要的,因為在許多「襲警」案件中,被告並不知悉受害人是一名警員,被告可以以為自己是被襲擊。)
另一方面,如果被告知道受害人是一名警員,但錯誤相信警員濫權,被告不能被寬恕。***

〈抗拒或 故意阻礙〉
抗拒或故意阻礙,不必有襲擊或毆打。舉例說,假如被告欲掙脫警員的掌控,這動作本身不構成襲擊或毆打,因為沒有實際武力施行、或危及警員;但警員告訴被告要遞捕他後,被告以粗言辱罵警員,再以斧頭向警員揮舞,這構成「拒捕」:Chow Sai-leung(1989)

「抗拒」一詞,不解自明,如在Ng Ming案中,被告推開遞捕他的警員嘗試逃走。「阻礙」就不那麼嚴重,被解釋為「做一些事,令到警員有困難執行職務」(Rice v Connolly 1966),及「行為上使警員事實上更困難執行職務」:(Louis v Cox 1985),並不須證明被告有襲擊或毆打。
警告某人暫停犯罪行為以避免偵查可以構成「阻礙」;攔阻遞捕某人或協助某人逃走也是「阻礙」。在Chung Chi-cheung (1987)案,被告在警員將要搜查他時,將人類糞便刷在自己身上,被裁定是「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

在某些情況下,「不做一些事」可以納入「阻礙」範圍,如被告拒絕開門給有權入屋的警員(如警員搜查令search warrant)。同樣,如果警員要向被告問話而被告逃跑也是。在Lau Yin Kum(1997)案,梁法官認為在警員要求下不立即交出身份證、或被告要求查看警員的委任狀都不應視為「阻礙」,因為任何市民都有權要求查看警員委任狀,不論警員是軍裝或是「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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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1214刑事法(五十五) 襲警 下篇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12/14/%e6%b3%95%e5%be%8b161214%e5%88%91%e4%ba%8b%e6%b3%95%e4%ba%94%e5%8d%81%e4%ba%94-%e8%a5%b2%e8%ad%a6-%e4%b8%8b%e7%af%87/

法律161214
刑事法(五十五) 襲警 下篇
蕭律師執筆

〈執行職務中警員〉
「警員」包括任何香港警隊的人員(但不包括學警)。
「執行職務」是一個廣泛的概念。Waterfield(1964)案提出必須考慮兩個條件:首先,警員在當時情況下有否權力去執行該職責?第二,警員是否合法地執行該職責?

警員的「職責」可以是成文法或普通法所賦與的。
香港警員的職責詳列明於《警隊條例》第10章,包括以下:
維持公安;
防止刑事罪和犯法行為的發生,與及偵查刑事罪和犯法行為;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
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
執行法律委予警務人員的其他職責。

為了執行此等職責,經由許多法例授權警員作出 截停、搜查、拘留、逮捕等行動,有些是一般性的,如《警隊條例》第54章巨細無遺地詳列: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面,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乃屬合法 —
截停該人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如該警務人員認為有必需,可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構成危險的東西;及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時間。
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及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破壞治安〉
其他法例在特殊環境下也賦與警員指定的權力:《入境條例》授權警員要求任何人証明身份,及不需逮捕令而拘捕任何無法提供證據去驗證身份的人。

警員在普通法下也有若幹責任和權力,如有權逮捕、拘留及使用合理武力去阻止任何人“破壞治安” 及暴力罪行,如鬥毆、暴動及其他騷動。要註意的是“破壞治安”本身並不等同犯罪,合法行為(如遊行示威)在某些環境下如果會激起其他人暴亂可以算是“破壞治安”。***
舉例說,在Yong You Ching(1997)案中,當警員對Y的丈夫說他犯了一條駕駛罪時,Y粗言咒罵警員。圍觀的群眾漸多及變得難以控制,Y繼續辱罵,當兩名警員要求她及她的丈夫停止辱罵而不果時,覺得她的無秩序行為可能會破壞治安而去拘捕她,她口咬和腳踢該兩名警員。Y被判襲警罪成。法官強調“單單侮辱行為” 本身並不足以夠構成“破壞治安”,但:“群眾聚集、道路為之阻塞、情緒高漲夾雜煽動暴力語言,我覺得情況如不受控制會發展成騷亂。”

“破壞治安” 可以在公眾及私人地方上發生。破壞治安的人可被拘捕及被裁判司判處監守行為。

警員的責任與權力不單只在罪行發生時產生,《警力條例》亦認可在防止罪行或暴力時亦有同等責任與權力。***

“責任”並不是義務的意思。並不須證明環境令警員有義務去做,警員不去做不會引致民事責任:Coffin v Smith(1980)

一經確定警員有權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力時,就須決定他或她是否在合法範疇內行使此等權力。 如果警員超越權力範圍,如沒有正當理由行使、或使用過分武力、或意圖行使一些不適用於有關案件的權力,則警員的行動是非法的,而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去決定警員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一般上並不容易。
舉例說,在Lee Ying-ping(1979)案中,一群警員在沒有拿著搜查令下進入一間相信是非法按摩院,因此他們的進入是非法的。進入後,警員找到一些證據,使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L犯有罪行。警員對L說他們要逮捕他;L命令警隊離開場所,口頭上辱罵警員,並揮動一把砍刀恐嚇。上訴庭裁決,雖然最初的進入場所是非法的,但後來警員對L的逮捕卻是「正當執行職務」,L的行動構成拒捕。

如果警員的行動是非法的,被告的行為,不論是襲擊、拒捕或阻延,不算犯法。當然,如果被告在當時情況下使用不合理武力,他可能仍然犯了「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罪」。

〈犯罪動機〉
「襲擊」,須證明有犯罪動機mens rea;「抗拒resisting」須證明有抗拒意圖。兩者都不須證明被告知悉受害人是警員,或知悉警員是正在合法執行職務: Forbes v Webb(1865)。

但是如果被告誠實相信錯認受害人不是一名警員,而被告對警員又是使用合理武力或抗拒(如自衛),被告可倚賴這種誤信去否定有襲擊的犯罪動機和免受襲擊的刑責。如果被告知道受害人是一名警員,卻錯誤以為受害人的行為是非法的,這辯護以乎不能成立:Fennell(1971)。

「阻礙obstruction」的犯罪動機是“有意”阻礙。“有意”是此罪行的主要元素。
Rice v Conolly(1966)案例指出,“有意阻礙” 須證明被告“意圖”阻礙或妨礙警員執行任務。Lewis v Cox(1985)案裁定控方須證明被告做了一個動作(使警員執行職務有困難),知悉此動作或會有阻撓效果,不論被告的動機是否阻撓。在此案中,被告雖然已被警告不要這樣做,他打開一輛警車的門向車內一名被捕人士說話。 法庭裁定,由於被告的行為使警員執行職務有困難(車不能被開走),而被告正想如此,他就是有意阻撓。Hills v Ellis(1983),在一次合法拘捕中,被告橫加阻撓,對拘捕警員說,以他(被告)的觀點,警員是拘捕錯了人。被告的刻意阻撓使警員較難執行職務,而被告知悉他的阻撓有此效果。

(「襲警」全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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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枝襲警

荃灣昨日發生8呎長竹枝高處墜下, 擊斃地盤對開海濱長廊散步的男子的人為疏忽工業意外, 死者的不幸正如一般所講六合彩又唔見會中, 禍從天降, 防不勝防。講起竹枝, 我就聯想起兩天前一宗審結的涉及年初二旺角暴亂的竹枝襲警案。

本來這件案是事實裁斷, 釘與放都可以有一番道理, 單看傳媒報導, 若果避重就輕嘩眾取寵, 就難以評論了。不過事有凑巧, 審理這件案的陳慧敏法官的裁斷陳述書(Statement of Findings)卻上載了在司法機構網頁, 我就可以開下眼界了。別以為標少小覷裁判官, 當他們的裁斷陳述書不是一回事, 我豈有這斗膽。但以事論事的膽我幾時都有喎。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幾乎可以講在司法系統中參考價值甚低, 因為它對其他裁判官完全沒有約束力。雖然參考價值低, 但並非完全無, 連同陳官這一件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卓羚釬 KCCC 517/2016), 自九七以來, 上載到司法機構網頁來自裁判法院的裁斷陳述書共有十宗。其中兩宗編入Hong Kong Law Reports。第一宗是the late Colin Mackintosh審理綽號「古惑天皇」的陳乃明案, 陳乃明是首位以BT上載影碟而被控侵權入獄的人, 他這件案可算引起相當大的關注, 非限於香港。另一宗是由David Dufton (七警案主審法官)聽審陳振聰假遣囑案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裁決, Dufton當時是東區主任裁判官。這十宗案其中九宗多少都涉及法律爭拗, 唯獨是陳官審理這宗竹枝襲警案是純事實栽斷, 咁有乜上載價值? 我先此聲明, 我同Amy Chan毫無過節, 評理不評人。

十宗裏面有七宗判有罪, 一宗駁回申請(陳振聰案), 兩宗判無罪的其中一宗是涉及唐英年的老婆僭建案同案的三個被告, 唯獨是陳官這一宗又平常又無特別重要性的也上載了。如果釘咗寫定裁斷陳述書上訴時唔使寫也無需上載, 放咗律政司又無得上訴, 都唔使解釋咁多, 也無上載作參考的價值, 有乜易過放, 完全無手尾跟。咁我為乜批評?

判被告無罪主要原因是ID, 以長竹戳警員時, 警員以盾擋格, 兩人相距3米, 追捕時相距8至10米, 一直沒有離開視線, 由襲擊至制服整個過程約30秒。這樣的ID也有問題? 信個證人誠實可靠喎, 不過又話混亂間被告跌低產生誤會搞錯咗身份。中間落墨, 萬無一失?

另一點放的理由是竹長2.8米, 直徑4厘米, 陳官認為當時被告一手以電話拍攝, 另一手無可能可以拿起竹枝來襲擊。唉! 有幾重吖! 我枝鐵筆15磅重, 都係單手攞起, 戳死人都得, 一枝4厘米既嘅竹重得去邊? 有一樣嘢裁斷陳述書無交待的是警察怎樣描述被告用單手抑或雙手持竹襲擊呢*, 如果是雙手的話, 那就說明在襲擊時被告無拍攝, 單手的話即被告單手就可以舉起枝竹來襲擊囉, (假設陳官覺得這方面有疑點, 一方面確認證人誠實, 另一方面認為被告是在拍攝)。究竟怎樣持竹, 我可以問誰? 問主控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Catherine Ko, 抑或問辯方大律師Annie Lai? Did you clarify this point in examination-in-chief or cross-examination? 人哋話你標少喺乜水, 關你乜事? 這方面在裁斷陳述書分析不足。

歸根究底, 我爭論事實裁斷無意思喎, 我話夠釘我都無權釘, 只是想問做乜上載啫?


*
裁斷陳述書第12段, 只描述手持長竹, 沒有講單手抑或雙手:

12. 約0415時,PW1與隊員收到指示,防線需要沿山東街向砵蘭街方向前進。當時PW1看到一名身穿黑色外套、深色長褲和黑鞋,孭著黑色背囊,戴上眼罩和口罩的男子(後知為被告人),他手持著一支約3米長的長竹,站立在PW1約3米前,用長竹戳向PW1的方向,於是PW1用長盾擋駕,PW1隨即向被告人發出口頭警告說:「前面著黑色外套,戴眼罩,揸住支長竹嘅男子,停止襲擊警方。」但被告人沒有理會,還緊接著繼續用長竹向PW1的方向再戳一下。

陳官接納被告一方講, 同意他在拍攝, 繼而推論單手不能持竹, 這就有邏輯謬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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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枝襲警之二

寫這一篇旨在終止上一篇引發偏離主題的討論。

我上一篇提出兩個主題, 第一, 陳官的裁斷陳述書有關被告不能以單手提起竹枝襲警的講法沒有證據基礎作此推論; 第二, 一宗事實裁斷在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 有何需要把裁斷陳述書上載到判辭網頁。對於第二主題, 有人留言直接回應, 我相信是司法機構系統內人士, 所持解釋是:

這是司法機構的新措施,所有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需要上載裁決理由,附上新聞稿,以便傳媒依新聞稿作報導,免卻傳媒在聽口頭判詞時斷章取義

我雖然沒有去求證, 卻不質疑這講法的可靠性。我只能為裁判官喊寃, 當然包括陳官在內。這種新猷是創舉, 一個開明, 具高透明度的司法機構, 究竟要對社會提供那種程度的服務? 傳媒有興趣的案件都要上載裁決理由, 極端一點講, 法官某程度上扮演宣傳機器, 為媒體興趣服務。都好創新喎! 我判案在庭上讀出判決理據, 你是記者, 你聽唔明, 或者重心拿揑不準, 我就要炮製份「雞精」畀你返去交差? 你怎樣確保傳媒要跟足你的新聞稿範本來報導? 有傳媒跟司法機構存着長期宿怨, 也有傳媒一貫存着偏頗立場, 繪聲繪影地嘩眾取寵, 你可以要求法官加入傳媒「格鬥場」(enter the media arena)參與「格鬥」嗎? With due respect, 這不是司法人員的功能。法官的功能是公正不阿, 根據法律及案情事實仔細分析, 作出合理判決。你可能覺得我講得太極端, 可是, 這種新措施, 不必要地加重裁判官的工作量, 難怪留言者講越嚟越難撈。如果只是要履行清晰判案的司法功能, 陳官在本案只需在庭上口述她的判決, 她可能只需寫下重點撮要來宣讀, 而不需寫一篇裁斷陳述書及中英文版的新聞稿。你可知要花多少時間才寫出一篇? 不是個個人都可以勁筆疾書的。

這種招呼傳媒的方針, 使我想起去年9月退休的裁判官黃汝榮(Symon Wong)對我的申訴(致使我多寫了幾篇「令司法機構蒙羞」的文)(共11篇)。Symon其中一項指控是上大人在頒佈批評他的判辭前, 先召集記者, 把印好的判辭發給他們。Well, it is such a disgrace, a smear campaign making use of the media. 我極反對法官正常工作與傳媒產生互動的關係, 法官審案, 不是政治宣傳, 沒有需要太介意傳媒的看法。當傳媒報導至極偏頗誤導的程度, 只好由司法機構的行政人員去發新聞稿作澄清。刻意要矮化你的人無論你怎樣美化自己也沒有用, 提升到傳媒宣傳方面去爭取, 無形中變成在矮化自己。點解需要用這種心智去爭取司法權威?

返回我第一點的論述, 在上一篇完全沒有留言為我指陳官的邏輯謬誤而吭聲。我重複看陳官的《裁斷陳述書》, 以及附帶的中英文的《新聞摘要》, 以確保沒理解錯誤。 《裁斷陳述書》共54段, 第49段是謬誤出處, 原文這樣講;

「...本席認為,倘若被告人在案發時是拿著該攝錄器材,他根本沒有可能單手拿著長竹,更遑論要拿起長竹作出戳向盾牌的舉動。」

「倘若」是一個假設, 陳官假設兩樣事情, 一, 被告在拍攝, 二, 被告同時拿起長竹, 陳官的結論是, 被告無可能這樣做, 因為長竹有一定重量。這就是我講她自己打倒自己想出來的稻草人。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有描述被告是單手持竹襲擊, 陳官可以因為單手做不到而拒納第一證人的證言, 但第一證人沒有這樣說過。被告作供也否認自己有拿起過長竹, 那麼這「倘若」從何而來? 這就是我批評為imagined impossibility。我也考慮過上述這話是否obiter, 而非裁決的主要思路, 但見到只有9段的《新聞摘要》, 第8段也作此論述, 可見這謬誤的思路影響本案的判決。這思維可能是中間落墨的結果, 即是一方面接納第一證人的講法指被告持竹襲擊, 另一方面又接納被告手持電話來拍攝的講法, 所以就二合為一來考慮, 這考慮變成控辯雙方的講法以外的第三種講法了。

我在上一篇開宗明義講, 事實裁斷的案件沒有絕對的對錯, 釘與放自有一籮道理, 我不花時間去爭論, 我只說要釘的話同樣可以寫出亮麗的大道理, 所以我的討論重點完全不放在應釘或應放那裏。同樣的案情, 由不同法官審理, 審出不同結果, 一點也不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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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頭條丨G20公告刪“反保護主義” 巴黎機場發生襲警案

——CNBC——

【以牙還牙 俄羅斯將調查境內美國媒體】俄羅斯議會下院(國家杜馬)通過決議,準備對在俄境內運行的美國媒體進行調查。調查由俄杜馬信息政策、技術和通信委員會負責,將審查包括CNN、美國之音、自由廣播電臺及其他美國媒體是否嚴格遵守俄羅斯法律,以反擊美國對“今日俄羅斯”(Russia Today)可能采取的類似調查。此前美國民主黨參議員沙欣(Jeanne Shaheen)以美國情報部門資料暗示“今日俄羅斯”可能影響了去年美國大選並幫助特朗普當選為由,上交提案要求司法部對“今日俄羅斯”涉嫌違反限制外國遊說活動法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 展開調查。

——金融時報——

【巴西經濟有望在今年結束衰退】巴西央行行長戈德法恩(Ilan Goldfajn)周六在出席G20全球財長及央行行長會議時表示,巴西經濟一季度有望從史上最長衰退中企穩,並在今年四季度達到3%的增速。 Goldfajn認為寬松的貨幣政策及6年以來最低的通脹水平將支持巴西經濟加速複蘇,經濟改革提振投資者信心,微觀改革政策正在改善商業環境。巴西經濟去年萎縮3.6%,2015年萎縮3.8%,進入了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衰退,投資者信心的恢複往往是經濟見底的信號之一。

——BBC——

【巴黎機場發生襲警搶槍事件 嫌犯被當場擊斃】當地時間周六早上8時3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巴黎奧利機場南航站樓搶奪了正在執勤軍人的武器並試圖逃走,軍人開槍將其擊斃,無其他人員受傷。稍早之前6時55分左右,該男子在巴黎郊區93省向3名警察開槍,致一名警察受傷,隨後駕車逃往奧利機場方向。據法國警方透露,該男子過去是極端分子,有持械搶劫等犯罪紀錄。奧利機場是巴黎第二大機場,僅次於戴高樂機場,事件發生後,奧利機場有178個航班被取消,34架班機臨時改降巴黎戴高樂機場或巴黎博韋機場,數千名乘客的出行受到影響。

——華爾街日報——

【G20未能就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及氣候變化問題達成一致】周六,出席G20全球財長及央行行長會議的官員未能就反對任何形式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達成一致,由於各方無法與美國在相關問題上互現妥協,此前G20所堅持的開放和包容的全球貿易體系面臨倒退風險,這也令一直致力於推動自由貿易的東道主德國倍感失望。代表美國出席會議的財政努欽此前表示,美國無意挑起貿易戰爭,但貿易協定必須公平,周五美國總統特朗普與德國總理默克爾會談中在貿易問題上同樣分歧明顯。此外,在為對抗氣候變化提供財政支持問題上各方也未能達成一致,這次美國獲得了盟友沙特的支持。特朗普一直對旨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巴黎氣候協議》“嗤之以鼻”,認為全球變暖就是“騙局”,本周更是提出將美國環境保護署的預算削減31%。

——Reuters——

【美國土安全部要求邊境墻方案】美國國土安全部近日已經為特朗普要求的美墨邊境墻提出建議,要求高30英尺(9米)高,在美國一側應塗上艷麗的顏色。邊境墻是美國總統特朗普競選時所許下的諾言之一,旨在打擊美墨邊境的非法移民。特朗普一直要求墨西哥為此買單,遭到墨方嚴詞拒絕。本周早些時候,白宮要求為國土安全部提供30億美元額外資金,以支付部分設計及建造費用。根據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周五晚間公布的文件,雖然這道水泥墻的建議高度時30英尺,超過18英尺(5.5米)的高度也能接受,並可以防禦攀爬及挖掘。

——Bloomberg——

【聯合國一委員會欲叫停英國欣克利角核電項目】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周六要求英國暫停欣克利角核電站項目的建設工作,以重新修改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去年9月,英國政府批準240億美元的“史上最貴核電項目”欣克利角項目,由法國電力公司EDF和中國廣核集團共同投資承建,中廣核為此項目出資60億英鎊,占總投資的三分之一。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認為,相關建設項目應獲得歐洲跨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區域性公約《埃斯波公約》有效性確認後方可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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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再爆斬人案狂男捷運襲警

1 : GS(14)@2016-03-30 14:41:03

■在捷運斬傷警察的詹姓疑兇在月台被按地制服,遇襲黃姓警察在旁接受頭部止血。互聯網


「台灣到底怎麼了!」繼內湖女童斬首案後,雙北(台北市及新北市)昨再先後發生血腥斬人案,一名男子在台北市新北投捷運站月台,持刀從後偷襲一名警察,並向其連斬多刀,警員受重傷;不足一小時後,新北市樹林區一名工人,又在路邊被斬傷,兩名兇徒均當場落網。斬人案頻生,台灣治安響起警號,有市民驚呼:「台灣社會已進入不安全的時代!」昨午12時許,警員黃豐富(48歲)在新北投捷運站巡邏,發覺在候車月台徘徊的詹男舉動可疑,於是上前截查:「先生你要去台北嗎?」詹男先是面露微笑,又回答:「對呀。」列車抵達後,黃警前腳才踏進車廂,不料詹男趁其不備,掏出一把牛扒刀從後猛斬警員。由於事出突然,黃警為顧及乘客安全,回頭將兇徒推出車外,又試圖奪刀。兩人一路從車廂門口搏鬥至月台中央。就在千鈞一髮之際,捷運站職員、押運員趕到,用電擊棒當場制服詹男,事件無乘客受傷,列車運作無影響。



■被捕的詹姓疑兇聲稱「討厭警察」而行兇。台灣《蘋果日報》

■警員將詹姓疑犯由右邊車廂拖出,扭打至左邊月台,免波及其他乘客。

■詹姓疑犯用作襲警的牛扒刀。台灣《蘋果日報》




「就是要殺警 遇誰誰倒楣」

由上載照片可見,現場鮮血滿地,受傷警員進行包紮,疑犯被人壓制在地。在場警員發現,疑犯用的牛扒刀還自製刀鞘,相信有人預謀犯案已久。警方調查,詹男是北投在地人,無任何前科,是列冊的精神疾病患者,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詹母指,兒子原本在超市擔任清潔工人,因無法適應工作,辭職賦閒在家。他落網時曾稱:「找不到工作都是警察害的。」詹男昨又向警方供稱,因為很討厭警察,決定帶刀殺一個警察,剛好在台北車站遇到黃警,就鎖定他為目標,他又向警察叫囂:「就是要殺警察,今天遇到誰,就是誰倒楣!」



民眾激憤 警局外圖毆兇徒

捷運警察隊刑事組組長袁雲澂表示,黃警在台北車站就發現詹男有可疑,曾上前詢問是否需協助,遭對方拒絕。警員隨後照原定路線巡邏到新北投站,又發現詹男在月台徘徊,隨後發生血案。警方調查發現,詹男從台北車站一路尾隨黃警長達30分鐘以上,最後在新北投捷運站落手,目前依殺人未遂罪嫌送辦。至於受傷警員的頭部、背部、左耳及右手分別有多處刀傷,右側手臂有8厘米刀傷,臉上多處擦傷,送院後無生命危險。台北市接連發生隨機傷人案件,令民眾群情激憤,詹男被帶返警局後,有民眾在警局外守候,持安全帽打算教訓他。台北市立聯醫松德院區指,北捷斬人的嫌犯有在該院精神科就診,領有精障身心障礙手冊,近半年沒規則就醫。台灣治安惡化,對於捷運再發生傷人案,高雄及台北捷運都加強保安,高雄捷運稱保安員將配警棍。台北捷運公司指,自鄭捷案後都一直配有警棍,車站職員也備有防狼噴霧劑。台灣《蘋果日報》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330/1954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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