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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樂視行賄證監會前官員:或涉單位行賄罪 將面臨罰款

剛剛向投資者釋疑的樂視,又卷入了向證監會前官員行賄的事件。

據央視新聞消息,11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局長李量受賄一案。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行審核一處處長、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康美股份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幫助,並於2000年至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資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62265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量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量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11月10日下午,樂視官方回應稱,“公司與公司現有各主要股東和公司的管理層均與此事無關,不受到任何影響”。

否認與此事有關,是否意味著樂視將免於處罰?

北京誌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和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接受第一財經記者獨家采訪,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企業如果是為了謀求不正當利益而進行行賄,都可能構成行賄罪,而且行賄是雙罰制,除了要對行賄企業處以罰金外,行賄的直接責任人同樣構成了行賄罪,也應該也要處以刑罰。

北京誌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則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稱,樂視涉嫌構成單位行賄罪,這個罪名的刑事立案標準是一般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現在還不清楚樂視行賄的具體金額。但即使行賄金額不滿20萬元,但只要在10萬元以上,同時具備四種情形之一,也應刑事立案:(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中,樂視至少符合第三種情形。

不過,趙占領指出,還要看李量受賄具體給樂視提供了什麽幫助,是否在法律的範圍內直接關系到樂視的上市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比如,樂視存在欺詐發行的情形,卻因為行賄而順利上市,若是這種情況,不僅涉嫌刑事犯罪,還違法證券法規,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但他認為樂視不至於因此而退市。“到目前為止,國內證券市場,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只有欣泰電氣。但是,對樂視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甚至市場禁入還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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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特檢組將以行賄罪起訴三星副會長李在镕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韓國當地時間28號下午,負責調查韓國總統親信幹政事件的特別檢察組舉行發布會。發布會上,特檢組宣布將以行賄指控起訴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镕。李在镕被懷疑向樸槿惠的密友崔順實行賄430億韓元,2月17日韓國法院簽發逮捕證後,李在镕被關押在首爾看守所。

該特檢組於去年12月21號開始進行調查,韓國國會批準的調查期限為70天,今天是最後一天。此前,特檢組提出申請延長調查期限,但在昨天,代行總統職權的韓國總理黃教安,拒絕了特檢組的申請。對此在野黨針鋒相對,提出要彈劾黃教安。同一天,韓國憲法法院舉行總統彈劾案最後一次庭審,但樸槿惠並未出庭。分析認為,韓國政局或將陷入新一輪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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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健美總會前主席及健美運動員串謀行賄罪成候判

1 : GS(14)@2010-10-30 09:30:12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87.html
中國香港健美總會(香港健美總會)前主席及一名被停賽的健美運動員,串謀向亞洲健美總會秘書長提供賄款,以協助該名被停賽的運動員參加二○○六年多哈亞運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陳少文,四十歲,香港健美總會前主席,及陳潤韜,四十四歲,健美運動員,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陳少文另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欺詐。
法官李素蘭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十一月二日)判刑。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陳潤韜及另外兩名健美運動員於二○○五年十月參加南韓的健美比賽時,未能通過藥檢測試,被暫停參加任何健美比賽,各有不同停賽期。
二○○六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當時擔任香港健美總會主席的陳少文及陳潤韜與另一名人士串謀,向亞洲健美總會秘書長蔡保羅提供一萬美元賄款,作為蔡保羅縮短或撤銷陳潤韜被判暫停參加任何健美比賽的期限,使他可以參加二○○六年多哈亞運會的報酬。
陳少文於二○○六年一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陳少文與另一名被停賽的健美運動員及上述人士串謀,以相同理由向蔡保羅提供一筆十多萬港元至二十萬港元的賄款。
陳少文另於二○○六年五月至二○○七年二月期間,與第三名被停賽的健美運動員串謀,以相同理由向蔡保羅提供一萬美元的賄款。
案情透露,陳少文於二○○七年四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與一名被停賽的運動員串謀詐騙香港體育學院(香港體院),即偽稱該運動員是全職運動員,而他的職業是兼職私人教練。事實上,該運動員只是兼職運動員。陳少文利用上述虛假陳述,誘使香港體院批准給予有關運動員合共六十萬港元的精英訓練資助。
案情又指,陳少文於二○○七年底至二○○八年五月期間,藉作欺騙,在香港健美總會截至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周年報表中偽稱,有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資助節目結算表內容真確,所列各項實際支出的金額均為真實的金額。
被告意圖詐騙而誘使康文署接受有關周年報表為真實,致令康文署不會要求香港健美總會退還合共逾二十五萬港元的資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葉瑞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淑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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