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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飛利浦等六電視廠商處以創紀錄罰款19.2億美元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401

歐盟委員會對六家電視製造商處以創最高紀錄的14.7億歐元罰款(約合19.2億美元),稱這些廠商近十年來壟斷電視與電腦顯示器陰極射線管的定價。

此次歐盟反壟斷監管機構處罰對象包括荷蘭飛利浦、韓國的LG和三星、日本的松下與東芝以及法國的Technicolor。
 
歐盟裁定,1996-2006年上述廠商高管聯合商議定價和市場份額,構成了電視機與電腦顯示器兩宗卡特爾式壟斷。
 
其中對飛利浦的處罰最重,高達3.134億歐元,其次是罰款2.956億歐元的LG,松下、三星、東芝和Technicolor分別面臨罰款1.575億歐元、1.508億歐元、2800萬歐元和3860萬歐元。
 
此外,松下的兩家合資企業也遭到處罰。檢舉此類壟斷的電視顯示器製造商台灣華映逃過了罰單。
 
歐盟負責競爭事務委員Joaquin Almunia聲明稱
 
這些陰極射線管的卡特爾是「教科書式的典型卡特爾」:它們具備所有最惡劣類型反競爭行為的特徵,嚴禁其他企業在歐洲開展業務。
 
Almunia稱,這些違反競爭的行徑對消費者尤其有害,因為50-70%的顯示屏價格都與陰極射線管有關。
 
路透指出,去年,使用陰極射線管的四家玻璃製造商遭到歐盟委員會合計1.2874億歐元罰款。
 
此前最大的陰極射線管卡特爾罰款是2008年13.8億歐元的汽車玻璃卡特爾罰款。
 
華映、三星、LG和其他三家LCD廠商兩年前就因卡特爾壟斷受歐盟處罰總計6.48億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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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披違規 北大醫藥遭證監會處以60萬元罰款

北大醫藥12月19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據了解,2014年11月18日因公司涉嫌 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過調查,發現北大醫藥、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政泉控股)、北大資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資源控股)等涉嫌違法的事實包括政泉控股通過與北大資源 控股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代北大資源控股持有4000萬股北大醫藥股票,占北大醫藥總股本6.71%。另外,還包括政泉控股、北大資源控股未及時將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事項告知上市公司北大醫藥。

對於上述的違規事實,證監會對北大醫藥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北大醫藥董事長李國軍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政泉控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勝瑞剛、賈鑫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此外,對北大資源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張兆東、余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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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檢方欲告樸槿惠:如判有罪最少處以10年以上重刑

3月31日消息,據韓聯社報道,檢方對收監於首爾看守所的前總統樸槿惠進行補充調查後將把她告上法庭,如判有罪,可能最少處以10年以上重刑。

樸槿惠涉嫌和幕後權貴崔順實等人共謀,與三星掌門李在镕約定私相受授430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65億元),其中的298億韓元賄款交給崔順實。樸槿惠還涉嫌逼捐,即濫權脅迫各大企業贊助由崔順實控制的兩家基金會,涉嫌非法幹預政府部門人事任免,制定文藝界黑名單排擠異議人士,泄露公務機密。

盡管無法排除被判無罪的可能性,一旦法庭認定受賄罪成立,樸槿惠將成為《關於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的法律》的適用對象,而該法規定受賄超1億韓元的處以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判有期,樸槿惠最多獲刑45年。雖然韓國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設定為30年,但若認定多項罪名成立,將依據數罪競合加重處罰的規定,在所判數刑的最高刑期以上,額外執行數刑中最重的受賄罪刑期的一半。因此可能在30年刑期基礎上加重處罰15年。

韓國刑法還規定,如果犯罪人自首或坦白,可酌情減刑一半,法定最低的10年有期徒刑可減為5年。即便如此,仍不可能暫緩量刑或緩刑,因為刑法規定,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暫緩量刑,3年以下才能緩刑。不過,如判受賄罪不成立,則很有可能處以5年以下徒刑,留下暫緩量刑和緩刑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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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關保傑重投業界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0-07-06 23:02:1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前負責人員關保傑(男)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由2010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並罰款228,000元(註1及2)。

工商東亞證券於2004年進行了多宗買賣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證監會調查該等交易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註3)。

證監會發現,關在工商東亞證券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操作於工商東亞證券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的秘密帳戶,但沒有向工商東亞證券作出適當的披露。此外,他亦通過上述秘密帳戶,向工商東亞證券買入股份,為自己賺取利潤。關的行為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利益衝突)(註4)。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關坦白承認過失,接納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li][li]關通過繳付罰款,交出所賺取的不法利潤;[/li][li]本案的紀律處分程序已歷時甚久;[/li][li]關自2005年起已非證監會持牌人;及[/li][li]關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
[ol][li]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於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證券,自離開工商東亞證券後,並無持有牌照,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li][li]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經紀)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對工商東亞證券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6月6日的新聞稿。[/li][li]《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2003年4月版)第6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而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39

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1-01-08 15:23:1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1

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翔健証券有限公司(翔健証券)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並罰款450,000元(註1)。

證監會發現,翔健証券在2010年4月29日至5月5日期間,曾經有五個營業日出現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翔健証券速動資金不足,是因為該公司在這段期間同時提取了兩筆銀行貸款,從而向在兩宗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新股的兩名大股東批出保證金融資。翔健証券在2010年5月10日察覺速動資金不足,並向證監會匯報此事。

證監會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翔健証券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及[/li][/ul][ul][li]翔健証券與證監會合作,就有關紀律處分事宜達成解決方案,有助節省時間及資源。[/li][/ul]


備註:

1.  翔健証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 GS(14)@2011-01-08 15:25:18

Webb:
The SFC doesn't say who the two substantial shareholders are though. The SFC approves all shareholders of 10% or more in a licensee, but does not publish the list.

證監會並無提及這兩個大股東是誰。證監會對持股超過10%的股東作出審核,但並無提供名單予公眾參閱。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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