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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v . 蔡斌

1 : GS(14)@2011-06-18 14:11:33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6822&currpage=T
2 : GS(14)@2011-06-18 14:11:55

法院頒令重審操控期貨價格案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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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6月 13日

法院頒令重審操控期貨價格案
原訟法庭今天頒令推翻裁判法院早前判處蔡斌(男)操控期貨價格罪名不成立的裁決;蔡曾被指涉嫌操控期貨市場的擬定開市價格共五項控罪。

東區裁判法院原先判處蔡全部五項罪名不成立(註1)。

原訟法庭作出今天的重審頒令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其申請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8條重審本案(註2)。

原訟法庭同時頒令有關方面盡快排期重審本案(註3)。



備註:
1.  2010年1月20日,審理本案的暫委裁判官裁定,蔡在2007年2月14日至2007年9月25日期間其中五個交易日的開市前時段,操控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期貨合約及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擬定開市價格,一共五項罪名不成立。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9年9月1日、2010年1月20日及2010年2月1日發出的新聞稿。
2.  《裁判官條例》第118條規定,如任何上訴中有任何步驟因裁判官的死亡、缺席或無行為能力而無法進行,則法庭可命令重審案件。原訟法庭早前命令聆訊此案的暫委裁判官就其裁定被告無罪的裁決提出適當的裁決理由,但當時該暫委裁判官的任期已經屆滿,他拒絕再獲委任為裁判官以符合原訟法庭的命令。原訟法庭接納,上述情況促使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8條命令重審案件。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10月5日的新聞稿。
3.  原訟法庭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的網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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