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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教授葉林:現行期貨法律存多方面不足,須加快完善以提高市場競爭力

隨著期貨市場各項創新以及國際化業務的深入推進,需要的法律支持也越來越多,“盡快出臺《期貨法》”的呼聲越來越高。

目前證監會也在推動《期貨法》的制定。今年3月30日,證監會發布2018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制定《期貨法》是其中立法工作計劃之一。

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今年6月份在金融監管研討會上也表示,“當前,中國證監會正在積極配合中國的立法部門修改完善《證券法》,制定《期貨法》,我們非常希望能夠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指導和幫助。”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就我國期貨市場立法的探索、困境及出臺《期貨法》的重要意義,進行了深入解讀。

“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為支撐,以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配套,以期貨交易所、期貨業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葉林認為,這一制度體系對於規範期貨市場的穩定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相較域外期貨市場法制而言,存在法律位階較低、民事規範不完整、跨境監管與協作規範缺失等問題,法律制度並不完備。

2007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10月、2013年7月、2016年2月和2017年3月進行了四次修訂。

目前,主要發達國家基本都有關於期貨交易的基本立法。比如,美國《商品交易法》雖然在名字中沒有“期貨”,實際上卻主要是以規範期貨為主要內容的;英國《金融服務法》則將期貨公司作為金融服務提供者的角色來看待,強調期貨市場的自律監管;此外,韓國頒布《資本市場統一法》,日本頒布《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是位階較高的期貨市場立法。

“以民事規範為例,從上個世紀60年代至今,中央對手方等制度在國外期貨法律中都已毫無爭議地被確立下來,構建了相對完整的規則體系。另外,域外司法體系也有助於推動期貨市場糾紛的解決,絕大多數期貨糾紛是通過調解和仲裁等非訴訟方式加以解決的,極少部分糾紛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所以我覺得,無論是司法還是立法,我國與這些發達國家相比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葉林分析稱。

對於中國期貨市場現有的法律法規存在的主要問題,葉林認為有三個方面的不足:

一是法律層級太低。在國外市場中,法律的穩定性強,而行政法規類似總統令,穩定性差,甚至可以朝令夕改。以行政法規形式規定期貨市場法律制度,難免會影響境外交易者的信心,如果交易者對我國期貨市場不放心、沒信心,將會嚴重阻礙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二是現有法律規則有欠缺、不完善。一些特別重要的規則在現有《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沒有規定。如中央對手方已是國際金融市場的一個標準概念和通行做法,並成為評價一個市場信用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客觀指標。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要求成員國針對中央對手方機制做出相應安排,並提出了關於中央對手方的國際準則,但我國期貨市場法律中並無此概念。再如,有關期貨交易部分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是基於十余年前我國期貨市場建設初期的歷史環境而制定的,這些司法解釋和規定的形成雖有一定的歷史原因和邏輯,卻不能適應當前期貨市場發展的客觀需求。比如,上述司法解釋和規則都沒有提到境外設立交割倉庫的問題,這不僅制約了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發展,也與國際市場做法不很吻合,有待在法律層面上予以補充、修正和完善。

三是現有期貨市場法律體系規定的範圍太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主要規範的是期貨交易,而且是場內期貨,是“小期貨”的概念,這只能適用於初級的衍生品市場。隨著我國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期權等工具日益豐富,場外市場建設步伐加快,當前的法律規範已嚴重滯後。

那麽,盡快出臺《期貨法》對中國期貨市場發展有何重要的意義?葉林認為,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核心是發現價格,一個合理、有效的市場價格才能正確發揮資源配置、幫助產業對沖風險等作用。上一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在起草《期貨法》時特別強調了“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

“沒有法律保障,境外交易者對參與我國期貨市場的信心就會不足,沒有境外交易者的參與,我國期貨市場就很難形成國內外均認可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價格。在國際化的大背景下,加強期貨市場立法建設,是提高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質量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抓手。 ”葉林同時稱。

目前中國已有很多企業參與境外的期貨交易,而我國現行規定缺少與國際化相匹配的跨境監管執法安排。

葉林指出,“引入境外參與者涉及跨境監管,為了保護“走出去”的本國投資者,我們也需要遵循國際慣例對有我國交易者參與他國市場而實施跨境監管。因此,應當站在保護交易者利益的基礎上,按照對等原則構建跨境監管規則,為有效參與國際間跨境監管合作與協調提供法律支撐。”

關於當前《期貨法》的落地主要面臨的障礙,葉林認為,一是觀念方面的障礙。法律是大多數人的共識,由於期貨市場是個小眾的市場,知道和真正了解的人較少,這使得《期貨法》在制定中容易產生觀念上的分歧,客觀上很難求得“多數”一致的意見,即求得所謂的充分的共識。

二是爭議是否應該實現衍生品立法的統一性。不同衍生品之間的規則和監管思路有一定差異,即不同衍生品對應的基礎產品可以是商品、期貨合約、外匯、利率等不同類型,但不同衍生品交易是存在一套相對統一的邏輯和原則。在立法中,若過於關註不同衍生品之間的產品特點、監管思路及交易規則的差異,就會對《期貨法》設置哪些內容產生不同看法。

如何解決上述兩大障礙,葉林認為,對於觀念上的障礙,除了需要期貨交易所等不斷向公眾推廣解釋外,在立法上,應當盡力吸收專家意見,尊重專家的科研成果,減少觀念差異,盡力達成共識。

“對於不同衍生品之間的差異,《期貨法》完全可以將行業內認可的最重要的主要規則予以整合和規定,盡量擴大《期貨法》的適用範圍,提供規範場外市場交易的基礎規範,這樣,可以抓大放小,拽住牛鼻子,其他內容可以更多地交給市場去解決。”葉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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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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