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鱷兄:財華社(8317)買錯貨?(更新)


公司的故事大約已在此,為 充版面,被充這個交易。


(1)


公司在2010年2月1日購入富國投資(亞洲)有限公司全 數已發行股本,作價1,260萬元,賣方包括3名人士,分別持有86.36%、9.09%及 4.55%權益。


據公告稱,其是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證券及 期貨條例下的持牌法團,可進行第1 類(證券交易)及第2 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2009年12月淨值約1,112萬元,以金融公司的作價來說,約1.1倍P/B可算是合理。


再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原來前身是亨達期貨及亨達證券期 貨,但經查閱信達國際(111)前身亨達國際年報資料,應是和上市公司沒關係。。





至於其P/E方面,只是2008年的2倍多及2009年的12倍,實在不錯,但為何會這麼便宜?


(2)


據證監會資料稱,該公司確實有問題存在,在2010年2月 25日的執法消息中,有這樣的描述。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0PR2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富國投資(亞洲)有限公司(富國投資)並對其罰款200萬元,指富國投資 沒有發現和制止一家無牌商號進行類似鍋爐室騙局的活動(註1)。

證監會同時銷撤黃 健敏(男)出任富國投資負責人員的核准資格,並暫時吊銷黃的牌照兩年,由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2年2月24日止(註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8年4月至10月期間,一家名為Peninsula Capital Ltd(PCL)的無牌商號在富國投資的辦事處內經營類似鍋爐室騙局的活動,富國投資沒有發現和加以制止,且為其提供行政支援,從中取得於背後支持PCL 的三家美國公司(註3)所支付的介紹費共152,035.42元。

黃當時作為富國 投資的負責人員,同意PCL安排僱員使用富國投資的辦事處。

PCL的經營手法類似 鍋爐室騙局:該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以海外投資者為對象,一方面透過互聯網推銷背後三家公司(註4)的股份,另一方面以富國投資作為掩飾,製造合法經營 的假象。該三家公司的股份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買賣,並不為人熟悉。

由此可以解釋,作價便宜的由來。


(3)


公司在3月23日公佈,以 2.2億元購入中國最大的無線應用平台運營商之一,其業務主要為為上億國內手機用戶提供手機遊戲、音樂下載、電子書及其他各種流行的移動互聯網應用。

但其稱「已由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起已就可能收購目標公司進行磋商」,「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六日,本 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八名獨立人士(「眾賣方」)就建議收購事項訂立一份無法律約束力的諒解備忘錄(「諒解備忘錄」)。」,那當時為何不披 露?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章的資料,收購也會分為不同交易類別,圖例如下:





 

因未 得悉其資產、獲利及營業額規模,只按財華社以在2010年1月26日的前5個交易日收市價1.062元(已較11月初0.37元升幅243.24%)及當 時發行股數367,457,870股,市值為390,240,257.9元,2.2億則代價比率的56.3%,故屬主要收購事項。

據創業板上市規則,主要收購事項是需要披露的:





況且在2009年11月後,2010年1月26日前,股價連日上升,相信是有消息,本網網友在當日亦曰有 交易達成,但未見當日有這個公佈出現。


據創業板上 市規則稱:


如上市發行人 已就股份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或反收購行動簽訂協議,而按規定刊登的公告尚未於營業日發出,則上市發行人須於其刊登有 關公告前要求將其證券短暫停牌。

無論如何,如上市發行人已簽署一項須予公布的交易的協議,而預期有關交易屬於股價敏感事項,上市發行人須在刊登規定的公告前立刻要 求將其證券短暫停牌。上市發行人就一項須予公布的交易(預期屬於股價敏感)確定有關協議的主要條款後,必須確保有關資料保密,直至已按規定刊登公告為止。如 上市發行人認為不能維持必需的保密程度,或者秘密可能已經外洩,即須刊登公告,或在發出有關公告前立刻要求將其證券短暫停牌。


從上面加粗的字體來看,完全符合這兩樣事件,故聯交所實對這公司予以譴責,不容姑息,以破壞本港市 場以披露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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