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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非刑事司法賠償解釋 統一裁量標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幹問題作出統一規範。

《解釋》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對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進行了共性抽象,確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賠償的 責任構成基礎和請求權規範基礎。

、細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侵權行為範圍。細分列舉了各類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將違法先予執行予以單列,並將違法行為保全納入侵權行為範圍

、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免責情形與責任劃分原則。對一方當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責情形進行規定,並對不同責任形態下國家賠償責任份額的劃分確定了基本規則。

四、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分別規定了侵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引入侵犯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明確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和 例外規定。

五、明確了特殊情形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規定所有權人以外的財產權益人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因複議改變原裁決所致 的違法侵權,以複議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明確了訴訟程序、執行程序與賠償程序的銜接。確定以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作為啟動國家賠償程 序的一般原則,並列舉了賠償請求人可以在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前申請賠償的五種例外情形。七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貫徹國家賠償法取 消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

據介紹,該解釋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 解釋的修改,總結司法實踐經驗重新作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該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權利救濟,嚴格規範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行為,有效統一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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