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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 | 首例最高法“打回重審”案:省級平臺陜金所被裁定非法期貨交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5起再審案件中作出裁定,擁有省級批文的陜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存在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陜西省高院裁定不當,打回重審。

根據案情,2015年至2016年,區某等5位投資者在陜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陜金所”)交易原油、白銀現貨,短時期內招致大額虧損,因此將陜金所及其會員公司告上法庭,但均被陜西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敗訴。

第一財經記者獨家了解到,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再審這批案件,是該類案件中首例打回省高院重審。接近審理人員的人士告訴記者,此案不但關系到個案當事人是否能夠得到公正裁決,而且關系到全國法院同類案件如何處理。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活動在全國蔓延。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交易活躍的現貨交易場所約有1500多家。每家平臺有數十家到數百家會員單位,一家會員單位又能發展數以萬計的投資者。

首例最高院指令省高院重審

4月1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去年12月五起有關陜金所的再審裁定結果,最高院在5起案件中,全部認定陜金所未經批準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並指令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記者了解到,最高院對該案極為重視,如果維持省高院的終審裁決,程序較為簡單,但要推翻省院裁決,必須經過承辦法官、合議庭及聯席會三個環節,聯席會十二名大法官中有七名法官支持,案件才可能發回再審。

這些案件都是關於投資者在陜金所交易原油或白銀現貨,結果導致巨額虧損的。

以投資者區某的案件為例,區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短短數月里就虧損了751萬元。隨後,區某以交易非法、可能存在欺詐,把陜金所及其會員公司陜西百業成有色金屬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稱“百業成”)告上法庭。

區某參與的原油現貨交易是2014年至2016年在全國蔓延的一種類似期貨交易的對賭電子盤,各地的大宗商品、貴金屬交易中心紛紛推出這一品種,並在全國範圍招攬投資者。

成立於2014年3月的陜金所是由陜西省金融辦批複設立的金屬類商品交易場所,主要有長安銀、長安油等現貨品種,其價格以美國原油期貨、倫敦白銀現貨價格為基礎。

具體交易時,由陜金所會員(做市商)報出買價和賣價,和投資者進行對賭交易,杠桿高達20倍。現貨交易的買多賣空、保證金、強制平倉等制度與我們熟悉的現貨批發、零售不同,但與期貨交易十分類似。

2017年3月,陜西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布了37家涉嫌違規的交易場所和會員公司,其中就包括陜金所。記者撥通陜金所和百業成客服電話,均顯示號碼不存在。

根據監管公告,陜金所違反的是國務院【2011】38號文、國務院辦公室【2012】37號文。文件要求,除經國務院或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不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院均判區某敗訴。兩家法院均認為,陜金所的交易沒有約定實物交割的時間,因此不屬於期貨交易所中標準化合約。區某和會員單位一對一交易,也不屬於集中交易方式。

判決書指出,陜金所目前仍在正常經營,沒有收到關閉、停業、整頓的指令,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止現貨延期交收這種交易模式。而投資者的開戶、買賣操作都是自己完成的,並且前述了入市協議,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第一財經表示,“目前,很多城市的法院對此類交易的危害性認識錯誤,認定交易合法有效。一些一線城市的法院拖延案件審理進程,遲遲不判決,有的案件立案至今已經長達三年。地方保護仍然是投資者獲得司法正義的重大障礙。”

案例推動地方法院統一審理標準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活動在全國蔓延。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交易活躍的現貨交易場所約有1500多家。每家平臺有數十家到數百家會員單位,一家會員單位又能發展數以萬計的投資者。

(陜金所部分會員公司。來源:陜金所官方網站)

這些平臺絕大部分都采用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卻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制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不僅如此,平臺代理商還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雖然有38號文、37號文,以及證監會【2013】111號文等文件對非法期貨交易有明文規定,但是眾多受害投資者卻面臨法律維權舉步維艱。由於地方保護主義、期貨交易專業程度較高等原因,投資者起訴交易平臺往往輸多贏少。

2017年1月9日,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召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下稱“聯席會議”),在全國掀起了一場針對各類交易場所違規活動的“回頭看”監管風暴。

今年3月20日,聯席會議在北京組織召開監管後續工作會議,會議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同誌所作的批示。會議指出,郵幣卡、原油、貴金屬等交易場所違法違規交易雖已關停,後續處置任務依然繁重,問題尚未徹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一,負責制訂交易場所糾紛案的司法解釋,推動地方法院案件審理的統一性。

在第六巡回法庭再審的五起案件中,最高院都采用了證監會111號文的認定標準,未將交割時間作為標準化合約的必要條件,認為陜金所及其會員施行的交易脫離現貨交易而存在,符合期貨交易活動的構成要件,且符合集中交易里的做市商交易特征。

根據裁定書,陜金所未經批準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屬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情形。原審認定案涉交易性質為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最高院指出,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進行。若認定期貨交易場所以外開展的期貨交易行為有效,極有可能擾亂期貨交易秩序,引發經濟金融風險並影響社會穩定。

自2017年6月最高院首例對省級交易平臺陜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非法期貨交易作出裁定以來,各地法院判現貨交易場所敗訴的案例逐步增多。

值得關註的是,雖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易場所應保存投資者交易數據至少五年,但許多地方交易平臺已經刪除了交易規則和宣傳資料,關閉了交易數據,這給司法審判時證據收集帶來困難。

根據聯席會議文件,最高院將強化交易場所和會員單位舉證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采取侵權人負責舉證、過錯推定等原則。

在陜金所案例中,會員協議顯示,交易中心收取投資者手續費的30%,其余由會員自負盈虧。

業內人士指出,由於違規交易僅僅對賭境外期貨價格走勢,市場自身不產生價格,因此無法出清。多余的買單和賣單只能由交易場所自己來承接。這就意味著交易場所不光是收取手續費,而是投資者最終的交易對手。

不過,由於資金走向的證據需要公安部門配合,因此,目前還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一家交易場所參與了投資者虧損的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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