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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捉老鼠”還是“魔高一丈”?銀行半年考調報表“升級戰”大起底

在華北一家城商行(下稱“A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門工作的甲某大概想不到,每年半年末都要挖空心思“統籌”吸存攬儲任務的他們,今年卻為“退存款”傷了腦筋。眼看著6月30日那天的存款時點數已經逼近“存款偏離度”考核3%的上限,甲某他們不得以憋了個大招:把一家企業當天入賬的大額存款給臨時落到了“往來款”的會計科目里頭,以此不入該行半年報的存款項下。

面對半年考,另一家城商行(下稱“B銀行”)要解決的問題是該行資本充足率逼近監管紅線,他們曾經的“消額度”騰挪術是借由一個自己安排的外部主體,由此主體受讓信貸資產收益權,並利用外部通道不透明、監管難以追蹤等特性,不再對轉讓出去的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金。然而眼下,監管一紙82號文堵住了這一騰挪空間。該行的乙某說,他們開始尋求資本充足情況尚佳的同業進行合作,相當於讓同業拿出風險計提空間進行某種“尋租”;甚至,如果合作銀行在不同的監管區域,他們還可以進行“區域套利”,雙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約束。

曾經借AMC(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通道“藏”過不良貸款的丙某,今年必須想一個新法子來“藏”不良,原因是監管在不久前發出56號文,盯上了AMC這個不良資產名義出表的通道。丙某是某股份制銀行南方一家分行(下稱“C銀行”)人士。他們采用的新辦法,是和另一家銀行幹起了“互持”,各自繞個外部通道,臨時持有對方的不良資產。

每年的6月30日是銀行出中期報表的日子,在業內口頭禪里也把這天叫做“630”。“決戰630”,尤以管理層為主的銀行人已經習慣了加班加點,據說還有銀行食堂當日免費供應自助晚餐的案例。而讓銀行人加班忙碌的,除了要制作核對出一份完整的財務報表以外,還包括一些銀行需要“調劑”報表——下級行要讓上級行看到一份符合業績期許的報表;總行要讓監管和市場看到一份符合指標要求的報表。

這其中,難免會有一些數據,真實性待考。

調報表其實也不是只有個別銀行才會這麽做,其它機構和企業也會出現類似情況,只不過銀行業的監管指標更多、要求更高;而銀行也不只有今年才這麽做,只不過火眼金睛的監管部門不斷識破銀行的各種鉆空子招數,並把空子一一堵上。近兩年來,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先後下發236號文《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127號文《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56號文《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82號文《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等,均打在了銀行的痛處。

然而,監管的政策“升級”了,銀行的對策也“升級”了。

本期第一財經“愉見財經”專欄就此暗訪多家銀行相關業務部門人士,還原其在剛剛過去的“630”里的“升級版”操作。

起底一:存款偏離度

存款掛去往來賬

在2015年10月存貸比考核廢除前,尤其是在2014年9月存款偏離度考核行使前,每到年末、季末,不少銀行便會想盡辦法吸存攬儲“沖時點”:以貸轉存、存貸掛鉤、高息攬儲、送禮誘儲、通過掮客買儲等,都是被用過的招數。

但為了抑制“沖時點”這種讓指標失真、還會引起市場資金價格波動的行為,監管開始“升級”,制定了存款偏離度考核,即銀監會等三部委聯合發布的236文,明確規定,銀行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3%,銀行也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

然而監管這麽說,銀行的業績卻是要拿給董事會、股東們和市場看的;對下級行來說,財務指標好看與否,還關於行領導的崗位升貶。因此,調整業績數據的沖動始終存在,而利潤、規模、存款、不良率等,都是被盯著的關鍵指標。

“到季末,我手里就擺好大客戶幾千萬或上億的支票,看到最後情況來調劑,或走或留我行。”某銀行基層行行領導這樣告訴“愉見財經”。

而在甲某所在的A銀行,既想拉存款、又想過關偏離度考核的辦法是:把“沖時點”改成“沖波段”,也就是把吸存攬儲的時間提前,比如從6月中就開始,墊高日均數,也就縮小了偏離度數據。

不過今年,A銀行還是失算了。到了月末,一些意想不到的企業存款湧入,這本身不是壞事,可麻煩在,為了沖高存款數據,他們早先還安排了一些沒有回轉余地的存款入賬,這樣一加總,半年末存款數據就過高了。

A銀行的安排是,把一批理財產品設計成半年末那天到期。這其實也是銀行業內一個公開的秘密。其中的“秘訣”是,那些不保本保息的理財,本身是表外的,但是一旦產品到期,對應的客戶資金就會被自動計入客戶的活期存款上,而開放給客戶的取款日一般在到期次日。銀行由此相當於獲得一大筆存款的“一日遊”。

但這次的“一日遊”設計卻把時點數墊得太高,分管此事的甲某眼看著存款偏離度就要破線,而破線就意味著要被當地銀監責罰,於是他只能忙於清退企業存款。“讓一些關系好企業把存款拿回去,第二天再存回來。”甲某說。

更有意思的是,為了攔截存款,甲某向“愉見財經”透露,A銀行的某個系統還被暗暗動過手腳:凡是單筆要入賬2000萬及以上金額的存款,系統都設了一個關卡時滯,要支行長審批才能放行,由此來控制總量。有意思的是,這個系統關卡,此前曾被反過來用過,即季末年末如果有大單存款被取走的,也需要報批基層行領導。

即便有這層層的設置,A銀行最後匯總發現,存款時點數還是偏高。於是,甲某說,他們使出了一個“殺手鐧”:存款不落賬。操作辦法是,他們取630當天本該存入的一筆大額存款,悄然使其不落到負債項下,而是放入“資金清算應付款-待清算款項”科目里,待7月1日再回到存款科目,以此規避存款偏離度考核。

“反正630當天存款企業那頭本來也沒有對賬單好顯示。”甲某說

這樣科目調劑後,利息怎麽算給企業呢?甲某稱,企業關系好的,在意的是和銀行的長期合作,其實也不在意一天一、兩千塊錢的利息;此外銀行也可以從其它款項里,比如“費用”里頭劃點錢到企業賬上。

在接受采訪末了,甲某打了個趣:“如果你愛這家銀行,630那天你就把錢存給它,因為它需要存款來讓數據好看;如果你恨這家銀行,630那天你就把很多錢都存給它,因為這會讓它數據異動,讓它受罰。”

起底二:資本充足率

同業“尋租”與“區域套利”

和A銀行粉飾存款數據不同,B銀行的心腹之患是資本充足指標逼近監管紅線。資本金不足也是銀行業內不少機構存在的問題,一些銀行增資擴股、謀求上市正是為了“補血”。但如果資本補充暫時無望,那在做報表的應急關口,“粉飾”的辦法就是動分母:“消額度”騰挪術,亦即“假出表”掉一點風險資產。

乙某說,在監管收緊之前,資產“假出表”有兩個相對簡單的辦法。

曾經管用的第一個辦法,是典型的“影子銀行”套路,即銀行安排某外部主體暫時接盤,銀行進行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通過一定形式的擔保和兜底,基礎資金和風險其實暗中仍由銀行背負。“這實際是一種監管套利,我們可以節約資本金,還可以藏不良”。乙某說。

但監管在今年4月的一紙82號文堵上了這個空子。根據82號文第二部分第一條:“出讓方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根據第二部分第二條:“出讓方銀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對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可見,監管火眼金睛之下,借此招數節約資本金怕是行不通了。

招商證券大金融研究團隊分析稱,銀行信貸收益權轉讓可以做,但必須在監管眼皮底下做,同時不允許監管套利。

曾經管用的第二個辦法,是借用同業買入返售操作,同時再引入個“過橋銀行”,把信貸資產倒騰轉變成同業資產。此前有存貸比考核時,這種做法還一度可以繞過75%的監管限定。

這樣的為了粉飾報表而設計的同業業務,如果追究起底層資產的基礎性質的話,其實就是一筆信貸,但會計上卻可以被銀行計入同業投資,在監管收嚴前,同業業務占用了較少的風險資本,3個月內20%、3個月以上25%,而非表內信貸的100%。

但這個空子也被監管一系列動作給堵上了。前有一行三會和外管局聯合發布的、被業內尊稱為“同業新規”的127號文,明文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這等於切斷了交易結構中的重要環節,使當通道的“接盤俠”機構風險難以控制),以及“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準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後有去年年中,銀監會加急下發關於《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情況調查評估的通知,再度要求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檢查非信貸資產和表外業務資本計提的準確性。

政策升級後,銀行的對策也在升級。

乙某所在的B銀行今年630用了一個“初級辦法”,即尋求一家同業合作,基礎交易結構是:

第一步,B銀行將實際需要發放給企業的貸款資金轉而先存入合作的同業機構銀行甲,銀行甲開具同業存單給B銀行,對於同業存款,即便在監管收嚴後,B的風險資本計提仍然僅為20%;

第二步,銀行甲獲得資金後,轉手再投給受安排而入局的通道方乙(比如券商資管),並受讓乙的資產收益權;

第三步,通道乙再將資金投給表面上的資產管理人丙,丙可以是某信托機構,而丙的實質也是一個由銀行組局進入的通道,資產真正的管理人和風險兜底人是B銀行;

第四步,信托丙獲得資金後,發放貸款給本來該在B銀行進行貸款的企業丁,B銀行由此也沒有對丁的表內貸款了,即資金兜兜轉轉,一筆B銀行的貸款變成了繞過資管通道的信托貸款;

第五步,實際需要兜底風險的是B銀行,但名義上承擔了資管風險的是銀行甲,由此B銀行可給銀行甲簽訂某種抽屜協議兜底函,銀行甲實際不承擔風險。

不過,乙某也承認,這種“初級辦法”有兩個後患:其一是,這種設計仍未繞過127號文對隱性信用擔保的限制,只能靠交易鏈條長、擔保隱蔽來晃點監管,使其不易追蹤;其二是,合作方銀行甲受讓資產收益權即意味著名義上要承擔風險,因此在監管趨嚴的情況下,銀行甲可能要承擔100%風險計提。對於第二點,乙某說,行業里也出現過計提空間“尋租”的情況,即在合作方銀行資產規模擴張緩慢、資本金較為充足的情況下,有風險計提空間替人出表風險資產,以此來獲取作為通道的“中收”利潤。

故事到這里還沒有完,上述也只不過是一個“初級版”。B銀行今年的實踐方案已經做了一個“高級版”,乙某他們打了一個“補丁”,即有意找了一家外省的合作方銀行甲。乙某自稱這種做法是對監管的“地域套利”——因為不同省市的銀監分局之間很少為了銀行調報表這樣的“級別不夠”的“小事”互通協調監管。銀行甲向其所在地監管出示了B銀行開具的風險擔保函,證明其在此單資管業務中實則不承擔風險,因此免於風險計提;而銀行甲所在地監管即便有可能發現B銀行的出表貓膩,但對B銀行並無屬地監管權限,一般情況下,似乎也不會那麽費力地協同B銀行所在地監管來對此進行追蹤。

有意思的是,在“愉見財經”對本期話題的多方采訪中,另一家銀行的總行相關業務人士在了解了B銀行的“初級辦法”後,提供了一個同時可繞127號文和82號文的“升級辦法”——對調銀行B和甲的位置,使甲成為出資方,B銀行即在名義和實際上都成了風險兜底方,甲銀行獲得同業存單後進行質押並通過抽屜協議解除。具體是:

第一步,銀行甲給B銀行同業存款,並獲得同業存單。B銀行可另行安排,在其它交易中把資金給到銀行甲。

第二、三、四步同上,B銀行組局券商的定向資管計劃和信托入場並放款給企業。

第五步,也是最巧妙的一步,銀行甲將B銀行開具的同業存單在信托丙處質押,並反手簽訂抽屜協議解除存單質押。這樣做的好處,是使B銀行的投資有足額的存單質押,在名義上不承擔風險,因此逃避了100%的風險計提;而銀行甲做的存單質押當日即解除,因此不承擔信用風險只承擔利率風險,也只需為同業投資做20%的風險計提。(但如果銀行甲會計要求嚴格,則也可能要對存單質押計提一定風險資本。)

這樣的做法的“升級”之處,是銀行甲提供的系物權法項下的質押擔保,因而不是“信用擔保”,規避了127號文中對“信用擔保”的限制。

起底三:通道藏不良

兩家銀行“互持”資產

在630調報表中,對不少銀行而言,最為敏感的一個數據就是“不良率”。國泰君安銀行團隊上個月發布了一個關於銀行業銀行真實不良情況的摸底報告,其中有一句“真實不良率成為了一個只有上帝才知道的指標”。在C銀行的丙某深以為然。

國泰君安研報中稱,最後被披露的不良率會經過兩輪“處理”:基層業務人員,會通過各種手段掩蓋不良,總行所掌握的不良率會有所偏差;即使該行內控良好,基層絕少這類操作,總行也會進行又一輪掩蓋,然後再披露。

丙某說,銀行“調節”不良數據的辦法,最為常見的是借新還舊、展期、重組,這些也都是有章可循的手段,但對於一些連只需要還利息就能借新還舊都做不到的企業,他還曾操作過在續貸里給以“利息本金化”這樣的技術操作。

除了這些“常規手段”,丙某稱,還有僅僅為了裱糊報表所使用的不良貸款出表辦法,比如他就曾經合作AMC出表,業內也有一種借理財資金投向外部資管計劃,其中非標資產即不良資產的做法。“愉見財經”專欄3月29日發布於一財網的報道《AMC通道業務叫停背後:揭秘銀行不良“隱身術”》中,就曾起底包括借AMC、大型企業等通道的辦法。

然而眼下,出表不良也遇到了監管“升級”:3月份下發的56號文要求AMC在開展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業務中,禁止為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不得設置回購條款或與轉讓方私下簽署兜底協議等方式使得不良資產只是名義出表;82號文則明確,出讓方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的信貸資產收益權。

堵上了AMC、堵上了理財資金、堵上了自己收自己的信貸資產,C銀行今年630的采用的辦法是合作一家同樣有不良率困擾的同業,互相用同數額的“自有資金”幫對方出表。其中的通道設計與上述出表信貸資產中的設計並無太大區別,無非是通過資管計劃繞道信托放款等,規避監管的辦法也無非就是“互持”,即C銀行通過層層通道收了D銀行的不良,D銀行則通過通道收了C銀行的不良。

對分業監管的套利

本期“愉見財經”中,關於銀行如何調劑不良率、存款、風險資產的故事已經講完。但比起銀行的具體招數,更值得深思的或許是,某銀行分行主導了“調報表”任務的一名管理層人士,對於他們靠“創新”規避監管的兩段總結。

第一,一旦監管下文切斷了交易環節中的某一環,銀行的“創新”,通常是繞更大的圈子、或通過不同的機構繞去另一個環,最終來接上他們要的交易,使之閉環。

第二,更安全的辦法,是繞去不同監管體系下的機構,比如證監體系監管下的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或保監體系監管下的保險資管,進行對分業監管的套利。

在上述管理層人士評價中的“最高境界”是:拆開來走沙盤步步合規,但並起來卻充滿了監管套利,只是不同的監管部門難以互相之間穿透——交易鏈條越長越不透明。

事實上,這拉長出來的層層結構設計,如果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對不同主體進行收益和風險更合理的分配,用資產證券化使資本使用更有效率、把流動性釋放到更合理的地方,“創新”可以是一件好事;只是,操作中難免有很多“創新”,其初始目的就已經攜帶著“繞監管”。

曾有某銀行總行高管在該行一次創新討論會上開了一句玩笑,稱:“什麽是創新?創新就是靠近監管的紅線但沒被發現。”

但銀行即使如“孫悟空”會72變,監管也仍是基本掌握動向的“如來”。只是,監管有監管的邊界和管理合法性,以及,或有的某些“彈性”——畢竟市場有市場該有的活力,不能“一放就亂”也不想“一管就死”。

“愉見財經”曾私下問過一名監管部門人士,是否知道銀行財務數據中調節的成分,得到的回答是,這並不是行業首要風險,首要風險是流動性管理,而監管同時在乎的是,銀行莫要調節存貸太過頭以至於引起市場短期資金面波動。

而同時,對一地銀監分局來說,萬一管得重了致使當地整體不良率一下子高企,顯著高於其它分局所轄地,從結果論而言似乎也不能體現他們監管高明。

從銀行來說,他們也有分裂的心態。一方面,下級行也想著要拿好看的財務數據給上級行看,以求完成“業績指標”,總行管理層要拿業績給董事會、股東和市場看,因此難免有“調報表”沖動;但另一方面,如果僅從經營層面而言,一道一道去卡指標要求,也讓他們內心叫苦。

“銀行其實不想也不必去調這些數據”。上述管理層人士說。

在他看來,“新的理念下,未來銀行管理的核心問題是‘流動性’”。從負債端來看,存款立行的時代已經過去,資金是不缺的,只是來源分類和定價不同;從資產端來看,資產也是不缺的,關鍵是銀行有沒有把控風險的能力。”

“當資產和負債本身考察的不是‘是否能獲取’而是‘是否能定價好、管理好’的時候,銀行需要重視的是資本耗用。”

該人士補充稱:“當銀行發展內生驅動到資本規模跟不上風險資產的增長速度的時候,以前的解決方式是‘有水了放米、米多了加水’,但未來的思路應當是風險資產的盤活和調整,資產證券化正是一個核心渠道。”

在他看來,銀行似乎沒必要糾結於細節指標調整,更沒必要付出大量通道費用和精力去遮掩什麽,而是應該反過來,敞開經營情況給市場,由市場對其風險資產進行合理的評級和定價,並對接資產。

現狀總有張力,市場化和風險控制之間還需要一雙監督的眼睛。不管怎麽說,調報表會使數據失真,影響投資人的決策準確性,也影響貨幣政策、行業政策制定,因此要管。

而監管是威嚴的,仍有其板子在手。本報從一名接近監管的消息人士處獲悉,以火眼金睛的上海銀監局為例,其年初就對某大行一家支行進行處罰,因該支行在開展同業業務時,為第三方金融機構提供隱性擔保,卻未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對某大行的分行進行處罰,因其開展同業業務時,承諾保本保息,承擔實質性風險,卻未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以揚州銀監分局為例,其對某大行分行進行罰款,引該分行同業業務或有負債未計入表外並計提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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