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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荷李活電影《Arbitrage》(譯:《收購風雲》),李察基爾飾演的對沖基金經理,表面事業有成,家庭美滿,受萬人景仰;但他掌管的對沖基金,其實已虧損嚴重,千瘡百孔。他不惜造假賬維持榮華「假象」,但最終被揭虧空賬目,失足成恨。 這電影的「真人版」,亦在前港交所顧問Charles Schmitt身上發生。他二十多年前來港開設基金公司,九年前一個錯誤決定,換來三年多牢獄,是香港首宗基金經理監守自盜的案件。已出獄但被終身禁止踏足證券業的Charles,回首當年事:「我不會再揀同一條路,寧願公司倒閉。但這世界沒如果,你總要付出很大代價,才學懂重要的事。」他望同業引以為鑑。 眼前的Charles,格仔恤衫襯短褲,一身樸素打扮,言行拘謹,外表完全不似六十八歲。現時靠炒股維生,他自言不想後輩重蹈覆轍,才願意走出來,否則已繼續其清靜的隱居生活。事實上Charles前半部的基金生涯,是不少人夢寐以求的生活。他七十年代在華爾街做基金經理,又在紐約交易所任高級業務經理。九○年來港度蜜月,因太太喜歡香港,決定在此定居。搵工亦無難度,他先當港交所顧問,九二年再開設自己的基金公司Charles Schmitt & Associates Ltd(CSA),規模超過十億港元。當時Charles住在愉景灣獨立屋,閒時與家人周遊列國,相當寫意。 不過,噩夢在○四年二月開始。當時,Charles幫客人投資的其中一個基金,竟在毫無先兆下突然倒閉﹐「前一日還好哋哋的,完全沒有預兆!我立即聯絡基金,最初對方還說可以補救八成損失,但第二天已聯絡不上。」當時Charles旗下有四十五個客人投資這基金,損失約二千萬美元,佔CSA總資產不過一成,撇賬就可了事;但當時Charles,竟選擇走另一條路。 錯路 Charles沒有通知客戶,他接受不了失誤,反而花幾星期時間,聯絡該基金負責人:「當時我太驚了,到我醒覺要報告給證監時,已經遲了幾星期,證監會一定追究,報告又死,唔報告又死!如果我報告,驚動客戶,公司所有錢會被提走,即刻要執笠!」行錯了第一步,Charles揀再「行錯埋」第二步。他竟然偷偷將其他客人的錢拿去炒期指,而且炒得更瘋狂,希望賺錢補回所損失的,「我只想搏一鋪,買一些時間,希望可以補救,其實我知道這是錯的,但我照做。當時好驚被人揭發,幾乎每晚都睡不到。」說到此,Charles本來輕鬆的聲調,開始嚴肅起來,並低下頭來。炒了四個月,愈炒蝕得愈甘,涉資已到兩億美金,終於紙包不住火,CSA的另一董事發現賬目有問題,向證監會揭發這事,「○四年六月,證監會的人一早上到公司,問我公司賬目的事,下午已經叫我搵定律師,以涉嫌偽造賬目將我拘捕。」那一刻,Charles覺得反而是釋放,「我從來無同過任何人講過這事,連太太都無,已經很擔心家人,又覺得很羞愧,是拘捕那一刻,我才覺得可以再過一些正常生活。」 認罪 一直蒙在鼓裡的太太,在Charles被捕後幾乎崩潰,「她當然接受不到,太戲劇性了,當時我們日日吵,我叫她和我離婚,帶小朋友回美國,這樣可以保住美國的屋,她和小朋友的生活都有保障,但她拒絕了。」Charles有兩仔一女,事發時大仔只有十二、三歲。那一年的聖誕節,外父外母來港,叫他最難過,「我求他們原諒,但原來是非常非常困難的事,因為我知道我傷害了他們的女兒,令她大受委屈,雖然他們原諒了我,但很多年來,特別是她媽媽,心裡一直有條刺。」今日回憶此事,Charles仍眼泛淚光,「你明白件事完了,但其實一直影響著你的生活,到現在那麼多年後才回覆正常。」警方用了超過兩年時間調查及蒐集證據,其間Charles一直保釋,並協助清盤人幫客戶取回他們的資金,最終一千名客戶中,二百多人獲得全部賠償,其餘亦取回六至七成損失。○六年十月,Charles被落案起訴,並因偽造投資記錄、影子基金評估報告、基金年報等十九項虛假賬目罪,判監四年半,並終身禁止踏足投資界及十年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由於是香港首宗基金經理監守自盜的案件,當時被報章廣泛報導,Charles可謂身敗名裂。認識Charles的基金經理黃國英,至今仍有印象,表示當年覺得很震驚;而對沖基金經理錢志健,更認識了Charles十多年,他形容Charles為人沉默,「我唔覺佢會特登去呃人,只係一時『騰雞』,想去補救損失。真係好可惜!」 懲罰 Charles在赤柱監獄服刑,他說獄中生活苦悶,除洗衣、熨衣、製書皮等例行工作外,Charles花最多時間在看書和寫信上。一直信奉基督教的他,收到很多教友、美國家人的信,除了安慰,還如「無事發生過」般告訴他生活瑣事,「他們好像當我普通人,告訴我旅行的開心事,告訴我很快會無事!」身為金融罪犯,在獄中他為免被打,會用工作賺來的錢買煙仔,請獄友共享。失去自由或許不是最大懲罰,Charles說最痛還是傷了家人的心,「太太和小朋友每星期都探我一次。你要知道,那是最好的時刻,亦都是最痛苦的時刻,你期待見到他們,又不捨得他們離開。」自Charles被捕後,一直任職工程顧問的太太,擔起頭家由兼職轉為全職,「有時太太向我呻小朋友的問題、屋企有經濟困難,但我完全無能為力,你無法想像這痛苦,但我知自己抵死,應該要接受這懲罰。」遠在美國的媽媽,亦經常寫信給他,「我最後悔是,媽媽愈來愈老了,但我不能留在她身邊。這件事對她也是一大打擊,但她沒有沮喪,一直很支持我。」一○年一月,Charles因行為良好,獲准提早出獄。他第一時間買機票飛往美國探母親,四個月後Charles媽媽便離世,終年八十八歲;可以見她最後一面,是Charles最感恩的事。 重新 現在回想,Charles認為最難過的一關,其實是自己,「原諒自己原來很難,我覺得很羞愧,很難接受當時的自己。」由金融界的天之驕子跌落谷底,再要由谷底爬上來,這段路用了好幾年,「感覺是一日比一日好一點,一日比一日容易開口再講這件事。我的神原諒了我,我亦得到應有懲罰,那之後就要向前望!」現時,兩個兒子回到美國讀大學,留下十六歲的女兒在港,Charles如一般的爸爸般,教她數學英文,還會上facebook偷看她的一舉一動。現時他自己買賣股票維生,大部分開銷都由太太負責。「我不想開公司,或者做有關對沖基金的工作,法律上亦不容許我這樣做,太大壓力,而且風險很大,很容易就可以造成巨大損失。」他打趣說:「有些事捱過一次就夠!」若時間能回到九年前,Charles直言不會再錯,「我一定會報告給證監會,就算公司要倒閉,至少我不會被捕。但這世界沒如果,你總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才學懂重要的事。」 信教可減刑? 一直有傳言,信天主教或基督教,可用來求情減刑,故不少罪犯如陳振聰,在信仰上皆突然轉軚。但大律師陸偉雄指,不論是商業罪案,還是有人命傷亡的罪犯,有否宗教信仰都一視同仁,對入獄後的待遇亦無甚影響,而信奉什麼宗教亦不是求情減刑的理由。另外,不少罪犯都可以獲減刑及提早釋放,大律師陸偉雄說,任何判刑滿一個月者,如在監牢中行為良好,便可以獲得三成的減刑;如果刑期是兩年或以上,只要坐滿一半,便可申請有條件釋放,「多數是初犯同行為良好,可以轉去中途監獄,日頭就自由活動,夜晚就要返去,直至坐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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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毒品問題氾濫,束手無策的成年人,第一直覺就是要嚴刑峻法;但經驗豐富的勒戒專家、毒癮防治醫師認為,治療、教育、社區預防方案多管齊下,才是幫助孩子脫離毒海的不二解方。 撰文‧何欣潔 校園毒品問題氾濫,多數成年人的第一反應就是:「抓!」甚至主張將K他命列為二級毒品,將使用K他命的行為入罪、進行強制勒戒,企圖用嚴刑峻法嚇阻青少年沉淪。但事實上,這樣的思惟並不能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越做越糟,把更多孩子推向毒品。 解方一:破除偏見 把成癮者當病人 健保給付毒癮治療「加強罰則、多『抓』毒犯,也許短期的數字好看,但是長期而言,對解決毒品問題的效益,相當有限。」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成癮防治科主任束連文分析,以近十年來的趨勢而言,使用第一級毒品的人數逐漸減少、平均年齡也往上提高,「關鍵是在二○○七年的時候,我們引進美沙冬(治療海洛因成癮),所以改變問題的方法在於治療,而非逮捕,或現行的強制勒戒。」幾位曾經歷強制勒戒的更生人、第一線輔導員,也與束連文有類似的感受。他們以自己的親身經驗指證,現行的勒戒所環境擁擠、給水不足,收容人數由九人一間至二十人一間;即使有輔導課程,也是「大班教學」,在台下聽講的多半左耳進、右耳出。不但不能提供科學治療、心理輔導,經過患者間互相交流,甚至會讓毒癮者「升級」為製毒者、販毒者。 「把毒癮者當患者來治療,有專業的醫師、心理師主持小班團體課程,是比『全部抓起來、關起來』更積極的作法。」幾位曾進出勒戒所的更生人,異口同聲地指出。 但依現行全民健保規定,藥癮治療不在給付範圍內,一般吸毒成癮患者接受治療,必須全額自付。依現行收費標準估計,平均一個星期將近三萬元,雖有部分地方政府零星補助,許多患者仍因沉重的經濟負擔,而放棄治療。對醫院來說,毒癮防治工作也是不折不扣的「賠錢貨」,少有醫院願意設置專科來診治病患。 解方二:嚴控禁藥 許多「合法的毒品」 竟能輕易取得「如果不能把用藥的人當成生病的人,而把他當作罪犯,以刑罰嚇阻用藥者,是沒有用的。」束連文感嘆,在過往經驗裡,只要提出「健保給付成癮防治」議題,就遭到強力反對,認為不需要浪費健保資源補助這些邊緣人戒毒。如果類似的偏見不能改變,藥物濫用的問題將永遠無法解決。衛福部正研擬是否將藥癮戒治納入健保給付,但正式上路的日期,仍在未定之天。 束連文分析,無論是早期的海洛因、安非他命,或近年流行的K他命、搖頭丸,之所以能產生迷幻、興奮或脫離現實的效果,原理是改變大腦的運作機制,讓大腦不斷感到快樂。「即使考試沒有考好,卻能感受到像考第一名的快樂。」隨著科技進步,科學家漸漸掌握化學物質與腦神經傳導物質的運作原理,可合成效用相同,甚至刺激更強烈的化合物。這些化合物不受法律管制,只要貼上「非食用」標籤,就可合法販售,這就像食品公司進口飼料油,用以改製成食用油──進口飼料油本身並不違法,卻被用以加工改製成違法產品。 它們常會被稱為Designer drug(效力控制在合法範圍的「設計毒品」),被喻為童話中的九頭怪龍,用劍斬頭之後還能再生,令歐美政府頭疼不已。曾有人以化學結構式類似的ALD-52,代替迷幻藥LSD,也有人以methcathinone(甲卡西酮,俗稱「浴鹽」),代替甲基安非他命。 種植大麻的小光(化名)指證,台灣近年已經出現合成大麻,「藥效與大麻類似,卻不是天然的『農產品』,對身體傷害如何,我也不知道。」最近更出現傳聞,有集團正在研發「無臭K他命」,讓警方、社工或家長更難以從青少年身上的異味,判斷他是否吸毒。 「台灣製藥技術很進步,只要你和藥廠的人熟,拿到管制藥品,或者拿液狀K他命製成粉狀,又或者上網向中國的藥廠下單、訂購原料,拿來自己加工,這都不是太困難的事。」一名更生人表示,有人倡議把K他命列入二級管制藥物,但對真正的玩家沒什麼影響,他們很快就會找到新方法來製造快感,抓不勝抓。 全球化之下,毒品升級的腳步也越來越快,台灣的法令卻跟不上時代腳步,仍將「毒品」與「管制藥品」分開管理。事實上,面對新興濫用物質迅速擴散,美國政府訂有《管制物質類似物執行條例》,不須經過傳統繁複的列管程序,即可有效管控新興的管制物質類似物(例如取代迷幻藥的ALD-52)。對於這些新興濫用物質,也有緊急列管之措施,這是台灣必須跟進立法的方向。 除此之外,警政制度必須對掃毒工作積極獎勵,提高基層警員緝毒士氣,以免讓毒品防制成效不彰。 解方三:預防濫用 結合家庭、社區 並設立特殊學校戒毒者最大的考驗,就是在療程結束、回歸社會的時刻,是否能抵擋誘惑。聯合國毒品控制與犯罪預防辦公室建議,防止青少年藥物濫用,應包含家庭、學校與社區層面,三者緊密連結,才能真正協助青少年,同時避免對可能陷於藥物濫用的高危險群產生排擠或貼標籤。 衛福部已經注意到此問題,開始補助各社區機構辦理「兒童及少年社區預防性方案」,要求社工定期訪視檳榔攤、便利商店等場所,也到曾有用毒紀錄的青少年家中訪視,一發現有異狀,就通報警政、教育等系統,共同搶救染毒青少年。 但也有專家對「將青少年留在一般社區內」的作法不感樂觀。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一三年曾向新北市政府提案,設置體制內、不具法定強制力的「春暉學校」,希望提供一個另類空間,援救未成年的拉K中學生。 由父母針對家中屢次拉K、難以管教的未成年中學生,向新北市府提出申請;市府評估學生的家庭功能、人際關係、再犯機率等諸多面向,決定是否將孩子轉學到春暉住校就讀。學校課程以學習為主、戒治為輔,周六、日可返家省親或出遊,直到確認改掉惡習後,再讓學生返回原校。 李茂生希望,可以打造一個「中間設施」,提供機會讓青少年重生;但政策上路前夕,因教育單位與部分法官擔心,專責機構恐將孩子被標籤化,不利回歸社會,大力表達反對,最後胎死腹中。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主任莊苹則認為,「要不要設立特別的學校不是問題,問題應該是,我們能不能找出吸毒的根源,對被毒品綁架的家庭而言,什麼才是有用的?是什麼因素讓這些人要用毒品解決煩惱、找尋快樂?我們能不能讓這些因素改變?」為了找出問題的答案,莊苹與許多用藥者、更生人都保持聯絡,正在努力嘗試、摸索。 第一線工作的專家、更生人都異口同聲地指出,解決問題的良方,仍必須由教育做起,將吸食者當作「病患」而非罪犯;結合社工、警政系統,提出全方位的青少年藥物濫用防制政策與預防方案,才能打贏這場二十一世紀的鴉片戰爭。 若不幸染毒 可求助這些戒治機構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成癮防治科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9號 (02)2726-3141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100號 (02)2370-3739 財團法人利伯他茲教育基金會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二段18號 (02)2936-3201 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會 新北市永和區保福路二段23巷37號 (02)2927-0010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中更生團契台中市梧棲區文明街326巷41號 (04)2665-1790 財團法人屏東縣沐恩之家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372號12樓之3 (07)723-0595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主愛之家輔導中心花蓮縣秀林鄉佳民村1號 (03)826-0360 整理:何欣潔、曾乙申 |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該《規定》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對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據了解,該《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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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知犯罪是個道德上具爭議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