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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细数黄光裕四项“罪名”:欲工具化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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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易财经报道,在8月23日国美的2010年上半年业绩说明会上,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细数了黄光裕造成国美股价下滑、无视管理层努力、欲工具化国美电器、不顾员工就业岗位等多项“罪名”,并称机构投资者会在9月28日的股东大会上做出理性投票。

陈晓认为,8月4日黄光裕提出的三项提议,是黄光裕个人利益驱动,是他想用他的意志控制公司,但这并不符合国美全体股东的利益,是不理智、不恰当、不受欢迎的。

造成国美股价下滑

陈晓表示,过去两年来,国美电器股价的变化明显受前主席黄光裕先生被捕事件影响,导致资金紧张,最为严峻的时候基本依靠全额的抵押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供应商货款。

陈晓列举了2008年9月、2009年8月、2010年5月、2010年8月等多个时间节点来证明黄光裕造成国美电器股价的下滑,并给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这一系列事件令投资者和公众对国美这个企业的关注焦点由营运的基本面一次一次转移到与黄光裕先生有关的负面及不明朗的因素,每次国美股价的价值受损都与黄先生相关的行为和举动有关联。”陈晓道。

无视管理层努力

在日前的公开信中,黄光裕要求撤销陈晓执行董事和董事职务,撤销孙先生执行董事职务,同时提名其胞妹黄艳虹女士及私人律师代表周先生为董事代表,并要求撤除今年刚刚通过的增发新股的一般性授权。

陈晓称,黄先生的提议无视管理层过去做的艰苦努力,不顾企业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再次将上市公司带入极其不明朗的形势当中。

“黄先生提议的两名新的人选,相信所有投资者都会去和现有管理层对比。废除增发新股的一般性授权也将会限制公司未来的筹资能力,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使集团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陈晓说。

陈晓指出,对此黄先生突如其来的诉求,董事会一致认为这样的提议为大股东单一利益驱动所致,并不符合国美全体股东的利益,是不理智、不恰当、不受欢迎的。

陈晓说,董事会建议所有的股东全面地去了解公司的发展过程和在过往这段时间里发生的一切,反对黄先生的提议,继续支持当前管理团队继续推进过去19个月以来的各项努力措施。

欲工具化国美电器

陈晓认为,所谓的陈黄之争、股权之争、利益之争的说法,都有很大的偏颇。

陈晓说,股权是不能改变的,除非黄先生愿意卖或者愿意买,股权才有可能发生变化。至于利益之争,黄先生作为大股东,过去两年来,其股权价值大概从50亿增加至其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前的160亿左右,黄先生是最大的受益者。

“所以我相信这不是股权之争,也不是利益之争,更不是陈黄之争,我仅仅是管理层的一个代表、一分子,所以真正的焦点是要他想用他的意志控制公司。”

陈晓称,黄光裕先生这次要求改组董事会真正目的在于,他要的是对国美电器绝对的控制权,是他工具化的国美电器。

“而管理层认为我们应该以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单一股东意志来决定公司的命运,这是矛盾的焦点和真实的原因。”陈晓道。

不顾员工就业岗位

陈晓说,上半年国美电器的利润率已回复到历史最高水平,这是公司全体同仁肩并肩、经历风雨换来的成就,是全体员工的努力使企业存活下来。

“我们尊重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经营一家公众公司的过程中,我们肩负的责任是不同的,行为中所要遵循的法理也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支持黄先生的提议去违背公司所有股东的最佳利益和整体利益。”

陈晓表示,公司深知资金短缺会给企业带来多大的风险,为了保障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员工的就业岗位,不能接受对必要的融资灵活性加以限制,也即大股东提出的撤除今年刚刚通过的增发新股的一般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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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為何成為民營企業家的「專屬」罪名

http://www.infzm.com/content/92500

湘西州吉首市房產開發商曾成傑,2013年7月12日被最高法院核准、長沙中級法院押赴刑場執行了死刑。自浙江吳英案經過全國經濟界、法律界廣泛討論,法院在全國輿論呼籲下改判死緩後,以集資詐騙罪核準死刑的,這還是首例。

這一案件,再次向人們昭示中國民間金融問題的深層次積弊。

民間金融的三種法律性質

只看有沒有造成損失,是當前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問題的關鍵所在,這使民營企業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曾成傑,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2003年6月-9月,曾成傑獲得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開發權。

2011年5月20日,曾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3年7月12日,長沙中級法院依照最高法院死刑執行命令,對曾執行槍決。法院公告的判決罪名是:集資詐騙罪。

中國目前的民間金融行為,涉及三種法律性質。

一是民事的,民間的合法借貸。處理方式按民事方法,民事債務,適用合同法和企業破產法,有錢還錢,沒錢走破產重整程序,不追究刑事責任。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在真實意願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範圍內,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此,對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只是不予保護,而不能將超過的行為,當作犯罪行為來對待。

二是刑事的,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以金融秩序為侵害對象,不侵佔財產。刑罰最高刑為十年。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又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公眾」、「存款」、「非法」的特徵,可以定這個罪。

三是刑事的,定「集資詐騙罪」。這是一種佔有財產的犯罪,不單擾亂秩序,而以佔有財產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產,最高可以判死刑。

因此,分析行為人有沒有騙取的目的,是一個關鍵。

近年相類案件的審判中,往往以後果定性,相關機構越來越忽略這個犯罪的主觀方面,而只從損失有沒有造成、群眾財產能不能恢復來確定是否行騙。這個人一開始是為了什麼借錢,是否準備歸還,是故意不還還是客觀原因還不了,是借錢用於經營還是借錢個人揮霍潛逃,都被忽略。

「客觀歸罪」是當前所有集資類犯罪定性出現錯案的關鍵所在,這使很多的民營企業家容易陷入牢獄之災。

曾成傑所在的湘西是經濟相對落後地區,經濟發展和銀行資金供給長期不平衡。通過公開資料可以發現,從1999年到2002年,湘西地區銀行的存貸款比率基本是一比一,從2003年開始,存款餘額逐年超過了貸款餘額,這意味著本地的存款反而流失到了外地。

在這種情況下,湘西政府曾公開支持民間融資行為。時任吉首市委書記徐克勤2001年2月4日《在市委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明確提出了要通過啟動民間投資的突破性政策發展地方經濟。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當地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文件,鼓勵民間融資。

曾成傑做的是政府「三館」形象工程,但如此重大的工程唯一的資金來源竟然就是民間融資,總的融資額達七億多。他向民間融資不但是政府明知和同意的,而且政府在三館公司設立現場辦事機構,融資協議由公證處公證,群眾由此完全信任其是合法的。

民營企業家的「專屬」罪名

在曾案雙方的法律關係上,其實曾成傑才是楊白勞,因為他欠高利貸不還給黃世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國務院加強宏觀調控。同年3月湘西領導班子被調整,對民間融資由支持變為打擊,6月26日以內部文件形式通知黨政幹部退出融資,引爆社會恐慌和民間融資危機。

在湘西民間融資整體爆發的早期,為安定社會融資群眾情緒,「三館公司」進行過積極的自救行動。2008年8月16日,曾成傑對外宣佈「三館公司」一年內全部還清本金和利息,得到了融資群眾的高度支持。可是,這被政府人員認為違反了當地政府「只還本金、不還利息、三年還清」的總體處置政策,對其他無力還款的企業不利,被湖南兩級政府列為打擊的重點,有個領導在政府會議上宣佈要「殺雞給猴看,要一腳踩死」——當年《州融資風險防範工作會記錄要點》第3頁對此進行了記載。

後三館公司又與融資群眾簽訂《化解風險協議》,被政府阻止。三館公司後來取得中國銀行批準得到8000萬元的貸款(工程款僅需不到1億元),也因政府對曾成傑進行關押而無法兌現,自救道路被堵死。

因為湘西民間融資十年瘋狂席捲全城,時任吉首市委書記徐克勤被免去黨內職務,另兩位領導被雙規。但是最後的綜合效應的後果,落到民營企業家的頭上。

這樣的結果,從政策保護和立法路線上,都早有端倪。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革命的早期,禁止高利盤剝、減租減息,曾經是保護底層債務人、貧困民眾的重要政策。虛構的歷史人物劇《白毛女》很好地記錄了這種歷史真實。革命政府領導人民槍斃了黃世仁,因為他放高利貸逼債,逼死楊白勞、霸佔了喜兒。解放初,陳毅在上海整頓社會治安,也槍斃放高利的,因為印子錢逼得人跳河。新中國計劃經濟年代,民間高利融資按投機倒把罪判刑,可以判死刑,也是打擊放貸而不是打擊借債的。但後來,這一思想發生轉變,財產性收入、資本獲利被國家法律保護了,新中國建國時的保護借方利益的立場,轉變為保護貸方利益立場。

但是在曾案雙方的法律關係上,其實曾成傑才是楊白勞,因為他欠高利貸不還給黃世仁。

我們現在槍斃的是楊白勞,而不是黃世仁。很多人可能對這一比喻無法接受,因為雙方的經濟地位、經濟規模不同。其實,規模只是虛像,負債地位才是實質。

當前,所有的集資詐騙的受害人,沒有一個不是放高利貸,追求暴利的。根據法庭查明,三館公司用於支付融資的利息及獎勵開支共計10.05億。也就是說,借錢給三館的人是實際獲得了這十億多的盈利好處。

逐利當然有風險,這同股市是一樣的。逐利而損失,本來就是預期風險之一。借款損失,並非單方搶劫盜竊行為,刑法上叫被害人有過錯,本是法定從輕理由。集資詐騙本沒有必要設立死刑。

事實上,中國1979年刑法中,詐騙沒有死刑。後來全國人大為了對付民間金融秩序治理,作出了《打擊金融犯罪的決定》,開始出現了死刑。1997年刑法修訂和後來的八次《刑法修正案》,原來死刑最多的盜竊罪全部廢除了死刑,而原來沒有死刑的詐騙罪,出現了「集資詐騙罪」的死刑立法。這就是基本的立法路線圖。

而從客觀結果來看,這個罪名的主要打擊的,就是民營企業家。因為國有企業有國家財政和國有銀行保障和埋單,不大可能出現大舉向民間借債的情況。因此,近年以此罪被殺掉的,都是民營企業主,這成了民營企業家的一個「專屬罪名」。

從「非法吸存」到「集資犯罪」的轉換

這兩個罪名的奧秘,與「政府評估」和「政府變賣」有關。

同為刑事責任,為什麼民間借貸中多定為可以處以死刑的「集資詐騙罪」,而不是量刑更輕(不超過十年)的「非法吸收存款罪」?這兩者之間的真正區別何在?

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十年),發展為定性為「集資詐騙罪」(死刑),關鍵是「損失額多少」和「是不是明知資不抵債還在借錢」這兩要點的認定。

通常,在現實中,都是事後評估、政府代私企變賣。出現大窟窿的,就算資不抵債。再從現在「資不抵債」,倒推為你應當知道「當初就資不抵債」。當初就資不抵債,是「明知無力償還借款,還借,那就是騙」。這樣,「非法吸存罪」的立案時性質,結果就變成了「集資詐騙罪」。

所有的奧妙,就在於「政府評估」和「政府變賣」上。

在曾案上,法院判決書和律師辯護提供的證據,清楚地證明了曾成傑的融入資金去向,用於房地產開發和企業集團的合法經營。判決書也承認曾將融到的絕大部分資金投入了房地產項目中,沒有欺騙。

法院的判決認為,曾成傑非法集資34.5億,其中8.3億無力償還。他的辯護律師王少光認為,案發前,其公司資產評估價值23.8億,現在實值四十多億元,負債只有二億多元,完全有能力償還債務,但專案組不評估,將其優良資產悉數極低價變賣,處理給政府的獨資企業。

律師和其家屬舉證,並在網上一一曬出其商業房產物業實圖,認為按現在的房產實際市場價值,超過40億元。

而現實中,案發前三館公司的賬務清產核資價值23.8億元,扣除支付的利息後本金數額對外負債只有2.02億元,公司資產餘額達21.78億元。案發後政府進行的清產核資認定為13.77億元,對外負債2.02億元,資產仍高達11.75億元。政府拍賣價第一次是10.08億元,第二次是7.87億元。而政府接管後委託鑑定的華信鑑定評估公司將三館公司資產評估為7.72億元。就是這個評估價,也沒有作為交易基價。2010年2月4日,政府將其所有資產,以3.3億元價格,賣給湖南省政府所有的獨資企業財信公司(出賣日期見政府網站,出賣價格見一審庭審筆錄第40頁)。

另一個不容忽略的問題,是中介機構不能獨立客觀地出具評估和審計意見。在吳英案、曾成傑和其他的重大案件中,無一例外地都出現了這個問題。

按照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試行)》,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在處理非法集資案件時,資產和負債評估是必要的法律程序。

中介機構不能堅持原審按會計準則出具獨立客觀意見的問題,應當引起嚴重的關注。有時鑑定能殺人。

公司行為還是個人犯罪

對於民營企業家來說,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界限,始終是模糊或者被模糊的,這很可能會讓更多人掉入這個深淵。

對於民營企業家來說,另一個問題是,這類案件中公司行為和個人行為的界限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法人犯罪的首要刑罰責任只是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法定代表人通常怎麼也判不了死刑。

曾成傑融來的錢,都投在公司項目裡。這樣的公司行為,即便構成犯罪,也是屬於公司犯罪,怎麼會成為個人犯罪而被判了死刑的呢?

法院的理由是這樣的:第一,三館公司的股東實際上是曾成傑一人。第二,曾成傑是三館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第三,三館公司曾成傑一人說了算,融資行為是曾成傑的個人行為。第四,曾的口供中有「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我的錢就是公司的錢」,公司與個人財產混合。第五,控方認為「三館公司為犯罪而設立」。從以上若干點,認為「三館公司」的融資行為,實際上就是個人詐騙行為。

在公司法上,民法理論有一個「揭開面紗」理論,對一些不能完全獨立對外承擔法人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公司,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按股東個人行為認定。而本案中,並不存在這樣的現象。

陳興良、張明楷、張泗漢等中國刑法學會的會長、副會長認真研究過本案的證據和基本法理,出具的專家論證意見認為:「本案集資行為是以三館公司等單位的名義實施的,集資款項用於單位經營、建設項目,符合單位犯罪的兩個構成要件;三館公司具有合法的公司主體資格,從事的經營活動合法,對外集資的決策由公司集體作出或者公司負責人依據公司決策程序作出,體現了單位意志,集資所得款歸單位使用,不屬於《單位犯罪解釋》所列自然人犯罪情形,應認定集資行為系單位行為,構成單位犯罪,而不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但是,這樣的意見並未被採納,故事的結局依然是悲劇的:作為三館公司的老闆,曾成傑最終被執行死刑。

對於民營企業家來說,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界限,始終是被模糊的。實際上中國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產制度或者個人破產制度,否則,還會有更多的民營企業家掉入這個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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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法庭首次審理“親信門”當事人,崔順實否認一切罪名

據韓國國際廣播電臺KBS報道,在法庭19日對親信幹政案的主嫌疑犯崔順實進行的首次審理中,崔順實對檢方的起訴內容全部予以了否認,主張未曾與樸槿惠總統共謀,因此罪名不成立。

報道稱,當天,崔順實身穿628號白色囚服,低著頭進入法庭,這是首次向外界公開崔順實身穿囚服的情景。負責為崔順實辯護的李炅在律師表示,在檢方起訴內容中,有8項是與總統共謀,但是崔順實未曾與總統共謀,因此罪名不成立。

崔順實身穿囚服的情景首次對外公開(圖:KBS)

在當天的審判中,前首席秘書安鐘範和前青瓦臺附屬秘書鄭虎成等人並未出席。

法庭決定於29日進行新一輪開庭審理,對前文化體育觀光部次官金鐘、前經濟首席秘書趙源東以及崔順實的外甥女張時浩等人進行審理。

樸槿惠:彈劾案中指出的違法行為均不屬實

另一邊,據韓聯社18日報道,樸槿惠方面稱,彈劾程序存在嚴重的法律缺陷,指控事項並不屬實,也沒有證據證明指控事項,因此公訴應被駁回。同時,彈劾案中指出的違法行為均不屬實,將未被證實的疑點視為既定事實的做法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16日,樸槿惠在遭彈劾停職7天後,其委托律師團向憲法法院遞交了駁斥韓國國會彈劾決議所列13項罪狀的答辯狀和反對調閱親信門案卷的異議申請書。律師團一員李中煥當天下午在憲法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國會無端彈劾,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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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前特首曾蔭權罪名成立周三判刑 即時還押不準保釋

2月20日據香港電臺報道,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星期三候判,法官表明,不太可能判曾蔭權緩刑,同時不準曾蔭權保釋,須即時還押。

曾蔭權下午由太太陪同步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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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檢方以18項罪名起訴前總統樸槿惠

據韓聯社報道,韓國檢方17日對前總統樸槿惠提起公訴,指控樸槿惠涉嫌犯有強迫企業出資、濫用職權、收受巨額賄賂等18宗罪。由此,樸槿惠成為韓國憲政史上第三位因涉腐接受法庭審判的前總統。

樸槿惠的14項嫌疑中最大罪名是受賄。樸槿惠涉嫌與親信崔順實共謀,從三星和樂天等大企業集團處收受368億韓元(約合人民幣2.19億元)賄賂,另向SK集團索賄89億韓元。韓國憲法規定,即便未收入囊中,只要曾索要或約定收受財物也應追究刑事責任。檢方對樸槿惠的公訴書所列涉賄額合計592億韓元。

具體來看,檢方認為樸槿惠接受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镕順利繼承經營權的請托,要求三星分別向崔順實在德國設立的公司、崔順實掌控的Mir財團和K體育財團、由崔順實外甥女張某運營的韓國冬季體育英才中心等出資433億韓元,其中實際到位資金為298.25億韓元。

另外,樸槿惠還接受樂天集團會長辛東彬有關獲得免稅店經營許可的請托,要求樂天向K體育財團出資70億韓元。去年10月檢方在調查此事只認為樸槿惠涉嫌脅迫,而此次新增受賄指控,辛東彬則因涉嫌行賄被檢方不捕直訴。檢方還認為樸槿惠和崔順實要求SK集團出資89億韓元,但發現SK集團沒有做出承諾或具體出資,因此認定SK集團會長崔泰源沒有行賄嫌疑。

樸槿惠於3月31日被捕,檢方5次到看守所進行登門調查,但樸槿惠堅決否認全部嫌疑,今後控辯雙方將在法庭上進行激烈辯論。除受賄嫌疑外,樸槿惠還要求53家大企業向自己與崔順實“共同運營”的體育財團出資774億韓元,涉嫌濫用職權和脅迫罪。此外,樸槿惠還涉嫌幫助崔順實個人公司從大企業攬業務、向崔順實泄露47份文件中的公務機密、指示制定文藝界黑名單、逼迫CJ副會長李美敬退位未遂、接受崔順實身邊紅人的升職請托。

另外,檢方還以涉嫌受賄對與樸槿惠共謀的崔順實提起公訴。此前,崔順實因涉嫌濫用職權妨害行使權利(共犯)、詐騙未遂等已被檢方起訴,接受法庭審判,此次新增受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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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地溝油,美國和中國都抓了一幫人,但不同的罪名令人深思…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5-14/1105315.html

4月26日,溫州3家火鍋店老板及相關人員共11人,因為利用餐廚廢棄油脂加工食用火鍋油,供顧客食用,被判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三家火鍋店老板均被判處兩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美國當地時間3月2日清晨5時26分左右,田納西州諾克斯維爾德兩名男子在當地一家餐廳附近,使用軟管抽取垃圾罐中的油脂,並將其輸入一輛無牌照白色卡車裝載的多個大圓桶中。隨後,這兩名男子被聞訊趕來的警察逮捕,警方還在現場捕獲2200磅價值約600美元的廢油脂。

最近,在中國和美國,都有人因為“地溝油”問題被判刑或被逮捕。不過,溫州那三家火鍋店老板是讓“地溝油”重回餐桌,而美國田納西州的兩個賊偷“地溝油”,是為了賣給煉油廠。

那麽,為什麽會有這樣的區別呢?

17年間,美國地溝油價格飆漲230%

據彭博社5月13日報道,就在上述兩名男子被逮捕前的幾周,田納西州諾克斯維爾德附近已經發生了44起油脂罐被盜事件。他們盜竊這些“地溝油”的原因,就在於美國“地溝油”的需求和價格猛漲。

2016年,美國有14億鎊(約合63.5萬公噸)的油脂被轉化為生物柴油——也就是說,日均轉化量多達1750噸。隨著美國煉油廠加工油脂量連創新高,一個“地溝油”交易的黑市正在蓬勃發展。

▲美國煉油廠“地溝油”加工量(圖片來源:彭博社)

在美國,大多數餐廳都會聘請廢品處理人員運走積攢多日的廢油。但美國動物油脂提煉協會(National Renderers Association)表示,每年有價值高達7500萬美元的廢油被非法抽取,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最終流向煉油廠。生物燃料的價格一直在上漲,從而大大增強了竊賊的作案動機。

在紐約州東部、俄亥俄州和賓夕法尼亞州的一些餐廳,油脂盜竊事件也呈現增長勢頭。廢油收購商、布法羅生物柴油公司(Buffalo Biodiesel Inc.)總裁蘇米特·馬加姆達(Sumit Majumdar)透露說,在過去六個月里,他不得不為客戶的油脂罐更換了大約1000把鎖。由於這種盜竊行為無異於從他的錢包偷錢,馬加姆達在3月聘請了一位私家偵探幫助他追蹤這些可惡的蟊賊。非法抽取者可能導致該公司損失20%的收入。馬加姆達表示,他已懸賞5000美元,以期早日逮捕作惡者,並將他們繩之以法。

一些中西部地區的公司表示,這些偷盜行為甚至涉及國際犯罪集團和街頭幫派。

在二手油脂中發掘價值並不是什麽新鮮事。一個多世紀以來,廢油一直被加工成許多產品的原料,從化妝品到油漆,再到寵物食品和牲畜飼料。

可現在,更多的“地溝油”被加工成燃料。燃料已經占了“地溝油”總需求的約30%。一項於2007年通過的能源法律要求,美國的轎車、卡車和公共汽車必須使用更多的生物燃料。

政府數據顯示,石油公司2017年必須在柴油中摻入20億加侖的生物柴油。這一比例創下歷史新高,2016年為19億加侖。而在10年前,石油公司基本不會在柴油中添加這種燃料。

需求的不斷上升對價格產生了影響。美國農業部的數據顯示,今年5月初,黃色油脂的基準價格為每磅25美分,與2000年4月份相比,增長了230%。2011年,當原油價格超過每桶100美元、汽油零售價接近每加侖4美元時,黃色油脂的基準價曾高達47.75美分。

▲白色:“地溝油”價格;藍色:柴油價格(圖片來源:彭博社)

生物柴油的反彈正在推高油脂的價值。從2月17日到4月28日,生物柴油的價格上漲了12%至每加侖3美元。

中國“地溝油”用在哪兒了?

在經過了長達幾年的“地溝油”整治之後,“地溝油”重回餐桌的情況越來越少,但並沒有徹底消除。每經小編註意到(微信號:nbdnews)就在今年4月24日,國務院重提“地溝油”治理,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治理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要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強化源頭治理,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售“地溝油”的違法犯罪活動得到遏制。

此外,《意見》還指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長效機制,合力推動餐廚廢棄物、肉類加工廢棄物和檢驗檢疫不合格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中國人口多,如何處理每天產生的“地溝油”是個難題。不過,就目前來看,加工出口是一個好辦法。

據廈門晚報報道,2016年4月,一批重達200噸的工業用廢棄食用油,經由廈門同安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合格後,輸往荷蘭。據悉,該批廢棄食用油由廈門興重環保化工有限公司申報,貨值為11.6萬美元,是該產品首次出口歐洲。

同時,中國國內“地溝油”加工再利用也有了進步,而且產品還得到了歐洲的認可。經過沈澱排渣、酯化反應、分提精煉等數十道技術工藝處理,令人聞之色變的“地溝油”變身動植物性工業混合油,成為外國客戶眼里的香餑餑。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在汕頭市政府官網上看到,今年4月,汕頭乃至粵東地區首批共330噸、貨值25萬美元的工業混合油經檢驗檢疫合格,順利出口歐洲。

就在這個月,山東聊城的一家能源科技公司又向荷蘭出口了1000噸由“地溝”油提煉成的工業級混合油。這是該公司今年來第二批出口荷蘭的貨物。

中國“地溝油”制品出口歐洲,是一個不錯的發展方向。但與歐洲相比,中國的地溝油再利用水平還不夠高。

據南京日報報道,上世紀70年代,德國由於食用油緊缺,也出現過“地溝油”猖獗的現象。為此,德國政府推出回收“地溝油”的相關法規,要求“地溝油產生者”須與政府簽訂“泔水回收合同”,並詳細規定“地溝油”由哪家企業回收、何時回收、回收後由誰加工等程序。

回收後的“地溝油”主要有兩種用途:一是處理後作為化工和化妝品行業的原料;二是作為能源,比如生物柴油,可用於汽車燃料,或發電、取暖等。

現在,德國各個城市都建立了“地溝油”回收系統。各個城市每年回收的地溝油從數千噸到數萬噸不等。

相比之下,中國地溝油的“去向不明”問題依然嚴重。據新華社去年7月報道,昆明是國務院“城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之一。

據昆明市城管局介紹,截至2015年底,昆明主城8個區共有16953家餐飲企業,每天產生餐廚廢棄物約500噸。按照餐廚廢棄物物理性質含油20%計算,昆明市每天產生“地溝油”約100噸,全年就有3.6萬多噸。

但是,昆明幾家專業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企業每月回收的“地溝油”量十分有限,其他多數流入了黑作坊等非正規渠道。

雖然,目前“地溝油”重回餐桌問題有所減少,但依然有很多“地溝油”去向不明。正如國務院所說,“地溝油”綜合整治長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

每經編輯 王嘉琦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彭博社、國務院網站、廈門晚報、新華社、南京日報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8976

中青基業(1182): 主席以詐騙罪名起訴

1 : GS(14)@2011-03-12 19:09:36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307411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377

散戶梁粦操縱市場罪名不成立

1 : GS(14)@2011-04-02 14:51:1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37[size="4"]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審訊散戶梁[size="4"]粦[size="4"](男)涉及一項虛假交易控罪的個案後,判處梁罪名不成立。
[size="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指控梁在2008年12月2日上午,意圖操縱鍇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鍇聯)的股價。
[size="4"]根據法院聆訊中所呈述的案情,梁是中國籍人士,梁進行上述指控所涉及的交易後,以一個較高的價格沽出所買入的鍇聯股份,以便其兒子可符合根據香港入境處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計劃)提出的申請的最低投資額要求。根據入境計劃,每名申請人均須持有價值達650萬元的香港上市證券,並將證券存於用作買賣"指定金融資產"的帳戶內。
[size="4"]李國威常任裁判官在簡短裁決理據中指出,梁並無犯有虛假交易罪行,因此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size="4"]完
2 : GS(14)@2011-04-02 14:56:38

鍇聯現稱品創控股(8066)。我們留意到那天總成交量是645.5萬股,成交金額是682.5萬元,平均價是1.057元,較當日收市價高45%。這股當日一度上升至1.1元,但收市跌至65仙。或許這更突出了一個問題,就是這類協議是否構成對入境處的欺騙。


Cardlink is now named Phoenitron (8066). We note that total volume in the stock that day was 6.455m shares and turnover was $6.825m, an average price of $1.057, which was 45.0% above the previous close. The stock reached a high that day of $1.10 and closed the day at $0.65. Perhaps the more salient question is whether or not this kind of arrangement amounts to a fraud on the Immigration Departmen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729

羅樂天及梁炳耀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罪名成立

1 : GS(14)@2011-09-27 22:09:4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1PR115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羅樂天(男)及梁炳耀(男)未領有牌照而經營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註1),兩人罪名成立。此外,羅發出與未領有牌照而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有關的廣告,被判六項罪名成立。

羅及梁於2011年9月1日承認控罪,今天被判罰款合共47,000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

法院裁定,羅曾於2010年1月在某報章刊登多則廣告,推廣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服務,並註明訂戶只要支付299元的月費,便可每日透過短訊服務收取梁即時就證券及衍生工具提供意見的短訊。

法院並裁定,梁曾於2010年1月至6月期間向羅發出載有梁對證券及衍生工具的意見的短訊,以安排將短訊傳送至訂戶。梁每月均從羅的公司收取5,000元作為回報。梁及羅均未領有就證券提供意見的牌照。

羅在發出廣告時知道,梁未領有就證券提供意見的牌照而在廣告中顯示自己準備經營這種業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9條。此外,羅與梁未獲發牌而經營就證券提供意見的業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2 : GS(14)@2011-09-27 22:12:08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c3f307949606-894845

證監會指羅樂天曾於去年1月,在某報章刊登多則廣告,指訂戶只要支付299元月費,便可每日透過短訊服務,收取梁炳權即時就證券及衍生工具提供意見的短訊。

而梁炳權曾於去年1月至6月期間,向羅樂天發出載有他對證券及衍生工具意見的短訊,以安排將短訊傳送至訂戶,每月均從羅樂天的公司收取5,000元作為回報。
3 : idsdown(1658)@2011-09-27 22:15:44

突然諗起聰明先生
仲有骨頭會
4 : GS(14)@2011-09-27 22:25:16

人地話骨頭會得1個吉林長龍藥業的投訴...就無啦

聰明先生是?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6076

用錯罪名是死因 胡詠言

1 : GS(14)@2013-11-19 10:53:02

http://www.skypost.com.hk/column/胡詠言/007001004025/%E7%94%A8%E9%8C%AF%E7%BD%AA%E5%90%8D%E6%98%AF%E6%AD%BB%E5%9B%A0/117276
兩名社民連成員被指搶咪擾亂公眾秩序,向終院上訴,終院判兩人上訴得直。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兩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故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值得注意的是,終院五名法官判詞均認為,法庭不能接受兩人行為屬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五名法官又認為,他們本可被控普通襲擊罪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日後遵守法紀,但控方未有控以該罪名。
按法官的判詞看,兩人脫擾亂公眾秩序罪,並不等於法官認同他們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出現今日的結局,只是律政司引用了不恰當的罪名。正如法官判決書所言,他們本可被控普通襲擊罪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未有控以該罪名。
近年,香港的示威活動愈來愈激烈,愈來愈出位。這類出位示威活動,有一個共通點,每當有電視台及攝影記者採訪的場合,自然會「激」起來,一旦活動曲終人散,便各自鳴金收兵。說白一點,只不過是吸引人眼球的一場「騷」而已。這類「騷」出現頻率愈高,自然形成某種氛圍,這是政治伎倆一部分。信與不信,在乎一念之間。
示威是人權一部分,但並不等於大家認同「踩場」的示威方式,這種方式連起碼的尊重都欠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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