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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判決落地:強生被判賠償5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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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頒佈五年後,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案8月1日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被認定縱向壟斷,被判賠償北京銳邦湧和科貿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3萬元。

據《新京報》報導,原告銳邦公司與被告強生公司的爭端起於2008年。銳邦公司是強生公司醫用縫線、吻合器等醫療器械產品的經銷商,雙方之間簽有《經銷合同》,約定銳邦公司在強生公司指定的相關區域銷售愛惜康縫線部門的產品,合同期間,銳邦公司不得以低於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銷售產品。

2008年3月,銳邦公司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採購競標中以最低報價中標,受到強生公司的警告並被取消在部分醫院的經銷權,後又被完全停止供貨。

2010年8月11日,銳邦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強生公司賠償因執行該壟斷協議對銳邦公司低價競標行為進行處罰而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1400餘萬元。

2012年5月18日,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認為銳邦公司舉證不足,不能認定其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銳邦公司不服,於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訴,上海高院先後三次開庭審理。

據《人民日報》報導,所謂縱向壟斷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被視為對縱向壟斷判定的基本條件,其中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上海高院最終審理認為,強生公司在競爭不夠充分的醫用縫線市場具有很強的市場地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排擠了有效率的經銷商,不僅排除品牌內價格競爭,還降低了品牌間的價格競爭。

「儘管如強生公司所述,醫用縫線產品市場不斷有新品牌加入,但強生公司可以以15年不變的價格從容應對競爭,充分說明強生公司對其縫線產品具有很強的定價能力,涉案產品缺乏需求彈性又更加鞏固了強生公司的定價能力。」該案審判長、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丁文聯說。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上海市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表示,「實際上關於縱向壟斷的認定和處罰,向來爭議很大」 。他認為,該案件的意義還在於,該案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起原告勝訴的生效判決,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競爭推動市場發展的重要性更加顯現。

「實際上,縱向壟斷在銷售代理制的行業普遍存在,這也與品牌商本身在壟斷中的地位有關係,是品牌商維持高利潤、強化代理商管理的一種方式。」嚴義明說

報導稱,一位醫藥行業業內人士表示,此案也與破除藥價高企的魔咒有關係,「多數『僅此一家』的進口藥及耗材在國內形成優勢地位,國內國外定價相差懸殊,外資藥企通過各種壟斷地位一直保持較高的價格,希望該案對於打破價格壟斷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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