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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澱法院網曾發文:滴滴衍生刑事案件數量高於公眾所知

8月26日,第一財經記者查閱北京市海澱法院網發現,該網站曾在今年5月針對滴滴車主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發文《滴滴出行車主犯罪情況披露》,稱滴滴平臺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數量,遠高於為公眾知悉。

相關文章稱,滴滴平臺衍生的刑事案件從地域範圍上橫跨全國,從時間範圍上集中在近三年,罪名性質從殺人、搶劫等惡性案件到故意傷害、詐騙、盜竊不等。其中,車主與乘客因糾紛、口角而引發的故意傷害罪案件,屬於車主涉刑中最為高發罪名,出租車、專車、順風車、代駕均有涉及。

“作為一個深植於日常消費、掌握海量數據和交易量的公司,現在也許是時候要求滴滴出行拿出徹底整治的方案了;而這顯然不是100萬懸賞和暫停現有註冊審核能夠解決的。”該文稱。

該文舉例,2017年5月19日,滴滴出租車司機李某駕駛搭載乘客,發生口角後雙方互毆,李某毆打致乘客左側鼻骨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輕傷二級),後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7年1月24日,滴滴代駕司機要某駕車送被害人孫某,因支付代駕費用問題二人發生爭執,毆打孫某致雙側鼻骨骨折(輕傷二級),後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2015年12月24日,滴滴順風車司機賈某與乘客發生口角後,要求乘客下車並在路邊對毆打致輕傷一級。後賈某賠償12萬元並取得諒解,被判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文章稱,因滴滴出行而引發的強奸、猥褻案件基數較大,手法多為通過搭載乘客(女)並在後續交往中實施侵害;但將犯罪行為限定為行駛途中後案件數量大幅減少,且多集中為順風車車主:

2015年7月4日3時許,滴滴順風車主鄭某接到乘客後,在車內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鄭某次日被抓獲歸案,賠償人民幣7萬元後獲得諒解,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時許,順風車主蔡某在其車內持電擊槍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關系,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強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時許,滴滴車主(專職)侯某在將乘客送達目的地後,趁乘客醉酒之機實施猥褻,撫摸其胸部及下體。侯某於當日自首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此外,隱匿在司法數據之下、未引起關註但較為普遍的案件類型是代駕司機盜竊案件。僅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在2017年審結的代駕司機盜竊案件就達十余起。

2017年1月19日3時許,滴滴代駕司機徐某在某天橋下竊取折疊電動自行車1輛(鑒定價值人民幣2470元)。徐某於當日被抓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四千元。

2017年1月9日2時許,滴滴代駕司機張某在某地鐵站附近竊取折疊電動自行車1輛(鑒定價值人民幣2400元)。2天後張某被抓獲,後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該類案件高度雷同,主體均為新入職代駕司機、深夜發案、地點為地鐵站、公交站附近,竊取對象為折疊電動自行車。

另據多名被告人當庭供述,其犯罪動機均為經濟條件困難、繳納公司要求的培訓費、保證金後無力購買電動自行車,聽朋友(同事)說可以偷一個。

在梳理案例過程中,部分案件雖不屬於滴滴司機對乘客作案,但在案證據顯示平臺對註冊司機的核實確實存在疏漏之處,存在含有惡性犯罪、交通肇事罪前科的司機。

宋某系滴滴專車註冊司機,曾因犯盜竊罪、組織越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2010年2月1日刑滿釋放。2017年8月,其在火車站附近拉黑車(未通過滴滴接單)過程中以“我蹲了12年大獄,我弄死你,信不信”等語言威脅乘客,並強行發生性行為。

尹某系滴滴出租註冊司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2日減刑釋放;後於2015年在行駛過程中駕車拖拽欲上車乘客(未通過滴滴接單)致其輕傷一級;後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姚某系滴滴專車註冊司機,曾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刑滿釋放;後於2015年因毆打多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此外,另有滴滴專職司機在運營過程中涉嫌妨礙公務罪、販賣毒品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等罪名,部分順風車司機亦存在將借用他人豪車註冊作為後續詐騙、強奸的犯罪手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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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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