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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指”八起糾紛案判決 六起獲賠近30萬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93538.html

光大“烏龍指”八起糾紛案判決 六起獲賠近30萬

一財網 王娟娟 2015-09-30 18:46:00

“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

時隔兩年多之後,光大“烏龍指”事件再起波瀾,光大證券(601788.SH)也終因該事件將正式面臨來自投資者的集體索賠,在國慶節前引發各方側目。

9月30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二中院)門口聚集了數十位投資者和多家媒體記者,等待法院對原告張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做出一審宣判。《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現場獲悉,這8名投資者發起的針對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訴訟,有六起勝訴,8名投資者中的6名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共計約29.61萬元。

值得玩味的是,作為本案的被告,光大證券相關代表在下午開庭前遲到,導致庭審延遲。 除此之外,在法院宣布判決前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再次堅稱,光大證券在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的交易系統“烏龍”,並未導致股指的大幅飆升,而是其他投資者跟風買入,隨後股指才順勢上漲,後來的大盤下跌也是因為沒基本面支撐。

“光大證券執行的是中性策略,後來的對沖行為是應該的,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光大證券代理律師當庭再次辯稱。

光大“烏龍指”案件事發於2013年8月16日,當日上午11時05分,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了交易系統“烏龍”,出現數百億的錯誤下單,隨後滬指即刻出現了大幅拉升,一分鐘內漲幅超過5%。當天下午,光大證券宣布停牌,並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自稱鎖定虧損。同年11月,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當天下午采取的對沖措施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某原告代理律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實際上,本次八起案件只是光大“烏龍指”系列案件的冰山一角。自2013年12月,上海二中院受理首起光大“烏龍指”索賠案起,相關案件已共計120余起,該律師代理的就共有數十起,而9月30日共判決兩起,皆勝訴。

“相信十一假期之後會有更多投資者看到判決結果,加入進來。”該律師稱。

從30日下午現場判決情況來看,上海二中院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八起案件的認定依據。

“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在因果關系認定方面,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法院認定,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至於損失計算,法院則稱,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而對於部分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所謂的光大內幕交易時間段,第一財經日報現場獲悉,是指2013年8月16日下午開盤後,光大證券進行對沖風險交易到發布公告、承認套利系統出現問題這期間。“從判決書來看,基本當天上午買入股票、股指期貨等造成損失向光大索賠的投資者均未獲得法院支持,而下午的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相關交易而受損的都獲得了法院支持。”另一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審後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如是稱。

據上述理由,上海二中院對王某等兩名投資者非光大“烏龍指”內幕交易階段的索賠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

對於光大”烏龍指“系列案件隨後走勢,除原告方或隊伍繼續壯大外,有原告代理律師亦稱,被告光大證券大可能不服判決,將再進行上述謀求變數。

編輯:許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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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銀行:預計合同糾紛案將不會影響本期利潤

寧波銀行10月28日公告稱,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訴本公司溫州分行合同糾紛案,涉及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間,本公司溫州分行與敦化農村商業銀行7筆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合同,合計金額12.07億元。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訴本公司紹興分行合同糾紛案,涉及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間,本公司紹興分行與敦化農村商業銀行3筆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合同,合計金額5.04億元。

敦化農村商業銀行據此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分別要求公司溫州分行、紹興分行根據回購合同承擔給付回購金額、逾期利息和賠償律師代理費損失的違約責任。

上述業務在交易的過程中,公司溫州分行、紹興分行作為交易的一方,已履行了相關義務,並無違約行為。同時,本公司溫州分行、紹興分行也可以同樣的案由,向交易的前手銀行進行訴訟追償,預計不會發生損失。

公司表示,由於本次披露的訴訟尚未開庭審理,目前無法準確預計訴訟結果。如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原告履行清償義務,則公司也可以同樣的案由向交易的前手銀行訴訟追償,因此預計本次披露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會造成影響。公司將高度關註訴訟進展情況,積極做好相關準備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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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煤化工借殼糾紛案:投資人、中介、借殼公司三方利益牽扯

近日,第一財經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判決書獲悉,陽煤化工 (600691.SH) 借殼投資項目複牌收益不及預期, 法院判決資金中介方北京安控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安控”)向原告投資人西藏華鴻財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華鴻”)支付投資回報款3.57億元及其余費用。

在A股市場中,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借殼傳聞也不絕於耳,但在總量龐大的重組案中,除開利益相關者之外,鮮少有人關註借殼、重組投資項目的具體運作方式。這份判決書揭示了更多資本運作的細節,龐大的借殼交易中,投資人、資金中介、借殼公司三方利益牽扯可見冰山一角。

2012年10月,陽煤化工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盡管重組順利推進,但借殼項目涉及的各方資本的回報顯然未被全面顧及。判決書曝光了更多借殼資金運作細節,看似“穩賺不賠”的重組項目,卻因資本運作收益不及預期,資金雙方決定對簿公堂。

借殼項目細節曝光:三方利益牽扯

2016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西藏華鴻與湖南湘暉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湖南湘暉”)、北京安控的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北京安控向原告支付投資回報款3.57億,並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120萬。判令湖南湘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就陽煤化工借殼項目來說,原殼公司*ST東碳擬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陽煤化工100%股權,和順化工51.69%股權、正元化工60.78%股權、齊魯一化17.97%股權。本次收購的陽煤化工個體公司100%股權中包含了陽煤集團、海德瑞、中誠信托、北京安控等多方持股,上述公司分別持陽煤化工股份58.91%、19.09%、18.37%、3.63%。本次合同糾紛中,原被告雙方交易僅涉及了中誠信托、北京安控的兩方股份。

陽煤化工借殼項目的資金籌集啟動於2010年,作為合作方參與*ST東碳重大資產重組項目,北京安控、西藏華鴻簽訂《陽煤化工項目合作協議書》 (以下簡稱《原協議》)、約定西藏華鴻投入4.1億資金投入借殼項目的運營中。

同時,陽煤化工的借殼在有條不紊地推進之中,雙方約定,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為擬將陽煤化工的資產註入殼公司*ST東碳,並且*ST東碳向陽煤化工的全體股東定向增發股份。

按照《原協議》的具體投入方式,西藏華鴻投入的4.1億資金以信托計劃的方式進行運作,通過資金中介方北京安控的安排,投資方西藏華鴻獲得了信托的次優級受益權,以及北京安控在信托中的預期收益。如重大資產重組延期過會,則約定清理《原協議》中的資金占用費,向西藏華鴻結算4.1億元資金的占用費用。

作為項目標的陽煤化工,則在重組預案中約定,承諾2010年凈資產收益率為13%,2011年、2012年、2013年凈利潤在2010年的基礎上每年遞增30%;若該利潤未能達到,則按照《框架補充協議》,北京安控應向次優受益人,也就是西藏華鴻支付的預期收益及補足差額。

2012年10月,陽煤化工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信托計劃所對應的陽煤化工股權轉化為*ST東碳股份1.69億股,但上市公司股價並未因重組產生涅槃的改觀。

2015年5月,因陽煤化工股票價格低迷,作為信托資產的1.16億股陽煤化工(原*ST東碳)股票減持後獲得的收益僅能覆蓋信托計劃中優先受益人的利益,剩余的股票資產以及現金資產都無法向次優級受益人西藏華鴻“分羹”,故西藏華鴻將資金中介方北京安控告上法庭。

客觀上來看,借殼成功後的陽煤化工也並未完成《原協議》中的業績承諾。2012年10月30日,陽煤化工系列公司已完成上述股份的登記托管與資產過戶。但2012年度實際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2.52萬元,實際比預測少完成1.02億元,主要歸咎於化工行業不景氣、新項目受制約、財務費用增長等原因。

標的公司管理不善,也是被告北京安控認為應當追加陽煤集團為本案第三人的原因。

對簿公堂:交涉後的最後選擇

第一財經記者查閱判決書發現,最終西藏華鴻選擇與北京安控對簿公堂,這是經雙方多次交涉無法和解的最後選擇。資本市場中借殼、重組類交易繁多,然而最終此類合同糾紛卻少有實際的對簿公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交易雙方在交涉過程中,利益分配已經達成了妥協。

在本次交易中,《原協議》規定西藏華鴻向項目合計投資4.1億元具體投資分配方式為,5800萬元認購由被告北京安控發起的泉源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泉源1號”) 的次優級受益權 ,余下3.52億元按照《原協議》的有關約定支付給北京安控,最終項目的投資回報為優先獲得北京安控在泉源1號中的預期信托利益。

項目到期後,由於收益未覆蓋到西藏華鴻的預期,雙方重新補充約定收益的償還方式。西藏華鴻改變了《原協議》中收益計算方式,改為按照投資總額以及固定收益的投資回報。2015年6月17日,西藏華鴻、北京安控調整交涉後達成《陽煤化工項目合作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的約定,西藏華鴻按照北京安控指示設立單一資金信托,該信托主要持有的投資品種為由泉源1號指向的陽煤化工股票。同時,北京安控將上述股票作為按約履行投資回報支付。

除了以股票作為回報,現金形式的回報也在《補充協議》中約定,西藏華鴻有權收回不低於3億元的投資回報。具體收回方式為西藏華鴻有權要求上述單一資金信托分配3億元資金,且北京安控應當促使單一資金信托項下現金形式信托財產不低於3億元,否則兩被告應當在2015年8月31日前及時將差額部分補足與原告。

《補充協議》期限延後之後,2015年9月30日,上述協定信托財產為6867.96萬股陽煤化工股票,而信托財產專戶的資金為0元,與西藏華鴻預期收益3億元顯然是不匹配的,原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安控公司則認為,西藏華鴻資金到位時間跨度長達兩年,這對項目的順利推進產生嚴重影響,也是導致其投資回報不能按期回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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