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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版碳交易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0-14/100314127.html

 在五省八市低碳試點後,位列其中的廣東省於今年4月再次成為首批試點碳交易的省市之一。參與廣東省碳交易機制研究的中科院廣東能源研究所透露,廣東將力爭在2013年3月前建立地區性碳交易體系,成為國內首個區域性的碳交易市場。

  自2008年,國內已經開始建立碳交易所,但各地交易所零星的幾筆交易多為演示性質,自願性質的碳交易多出現有賣方、無買方的情況,而強制減排則因為缺乏國家和地區層面的碳排放總量控制和配額,遲遲無法開展。

  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孫翠華曾表示,希望能在2013年前開展碳交易試點,並在2015年將碳交易擴大到全國範圍。廣東的碳交易市場如果能在2013年建成交易,無疑將對全國市場建立提供參考。

  「建立碳交易所只是整個市場建立的其中一步。實現碳交易還必須解決碳排放總量的核算和分配、金融機構的參與方式等一系列機制性問題。」 參與了廣東省碳排放交易系統建立前期可行性研究的中科院廣東能源所的駱志剛博士告訴財新《新世紀》,廣東碳總量排放摸底工作在歷時半年後結束。而廣東能源所以及中山大學等機構也開始通過國際合作,試圖為廣東版的碳交易機制提供可行方案。

  不過另一邊,廣東省發改委副主任魯修祿在參加該省政協會議討論時坦言:「廣東在碳排放的總量、分佈、測算方面是從零開始、缺少相關專業人員、具體機制還在探討。」

從交易所到市場

  國家發改委今年確定四個直轄市和廣東省、湖北省作為首批開始碳交易試點省市。所謂碳交易,實際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權交易,其最初設計出現在《京 都議定書》中,協議國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完成一定碳減排任務。為完成任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任務分配給國內不同企業。國家可通過購買其他國家減排量以抵 消自己的減排任務指標。

  京都議定書設計了三種碳交易機制,而中國參與的為清潔發展機制(CDM)。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何建坤調查指出,截止2011年8月底,中國的CDM項目已經達到1551個,佔全球的45.6%。

  但「中國在CDM框架下的碳交易其實無所謂交易,只是一個供應者。」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總裁陳海鷗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說。

  從2008年天津成立國內首個碳交易所至今,國內涉足碳交易的排放權交易所已經超過20家,但由於現階段只能從事自願減排交易,賣家多,買家少,寥寥無幾的交易更多帶有演示性質,其整個過程往往由政府主導。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於2010年9月成立後也開始涉足碳交易領域,情形並不好於別家。但在深圳大運會期間,這家交易所開始將碳交易的觸角伸向個 人,推出了碳中和項目,共計3萬噸碳排放被個人或者企業認購。這也是國內首次針對大型賽事開展碳中和項目。陳海鷗指出,這一方面是培育市場, 另一方面,也為接下來可能的配額交易做準備。

  實際上,有效的碳交易市場將是基於地區性總量控制和配額的強制性交易。這也正是廣東省欲拔得頭籌的原因。

  廣東省副省長雷於藍在9月的推進國家低碳省試點工作情況通報中指出,廣東省已經明確由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負責組建專門的碳排放交易所。 在此之前,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和佛山禪城區已經搭建起綠色產權交易平台。禪城區在排放權方面的交易,將在該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進行,對於碳排放的總量和測算制定統一的衡量標準,並且對區內企業具有強制性。如此,對接下來進一步推進更大範圍內的碳交易做出了嘗試。

碳核算和分配

  強制性交易體系的建立涉及多個步驟,廣東省政協提交的低碳發展調研報告指出,建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包括確定交易範圍、配額初始的分配方法、相關法規、碳交易的核定、認證、登記、統計、報告、檢測、審核、監管等一系列過程。

  其中,作為市場形成基礎的,即是碳排放總量的測算和分配。就全國而言,至今尚未能夠實現總體碳排放的核算以及地區分配。五省八市低碳試點中迄今也沒有省市公佈完成了相應核算。

  而廣東在2011年初開始對全省的碳排放總量進行摸底,歷時半年終於完成。中科院廣東能源所將數據上報給廣東省發改委,但尚未對外公佈。

  廣東省發改委副主任魯修祿則介紹說,通過測算可以預測一個地區的碳排放將在哪一年達到峰值,地區性的峰值預測將有助於進一步確定碳排放的配額。

  碳排放總量的測算,主要遵循的方法來自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於2006年編制的《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其基本思路就是用排放源乘以排放 係數(EF),但該指南正在修訂之中。此外,針對企業、組織或者項目碳排放核算的標準還包括ISO14064-1、2、3系列標準,以及PAS2050碳 足跡標準等等。

  不過,參與企業碳核算的多位會計師指出,目前國內尚未能夠形成全國性的碳排放核算標準體系。直到今年9月,湖北省才提出了國內首個碳盤查標準。 而企業層面的碳核算在中國的發展相對則更為滯後。2010年10月發佈的《CDP中國報告》指出,CDP自2007年進入中國,調查的100家企業中僅 13家能夠完成問卷,其中能夠提供量化信息的企業僅5家。

  上述會計師指出,方法論上的不同對碳總量的最終測算數值會有較大影響,而總量核算是否應該包括企業產業鏈、行政工作等排放的碳還有待確定,因此,政府在確定碳核算總量前,應該探索一個適合地區的核算方法和標準。

  只有碳排放總量和具體企業的排放量核算完成後,才能將碳排放的配額分給不同的行業和企業。魯修祿說,廣東通過總量控制和分配最後形成碳交易市場,原則有二,一是促進地區內產業調整,達到2015年落後產能淘汰的目標,另一方面也要兼顧地區發展。

規則制定者

  去年10月,中科院廣東能源所等機構向英國繁榮戰略基金(SPF)申報的「廣東省碳排放交易機制設計及重點行業優先探索項目」獲中英雙邊主管機構批准,從SPF獲得29.8萬英鎊的研究經費。

  課題研究的目標,是借鑑包括英國在內的其他國家碳排放交易體制機制建立的經驗,至2013年,為廣東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的運行機制、政策體系和方法學,為中國建立跨省際區域、跨行業領域、多交易品種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積累經驗並發揮示範作用。

  在具體部署上,上述政協報告建議,盡快組織專門人員研究電力行業的配額交易可行性,待從電力行業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把碳交易擴大到建材、鋼鐵、 石化等高碳行業。中科院廣東能源所的駱志剛博士解釋稱,選擇電力行業作為試點是因為其碳排放核算相較簡單,而選擇建築材料行業主要是希望通過碳核算和總量 控制幫助相關產業實現轉移和升級。

  此外, 「包括碳信貸、碳期貨等如何在碳交易中發揮作用,則需要更多金融體系的參與,這在機制研究中需要更多專業人士的支持。」駱志剛說。

  參與調研和撰寫政協報告的中山大學李津教授向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各地發展碳交易的路徑不同,但更早拿出具體的機制則有更大希望成為規則制定者,也因此更容易在未來的全國性交易體系中獲得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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