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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法?看眾籌融資平台的出身與出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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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T合投模式是怎樣的?

大致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創業者上傳項目信息,建立項目檔案,並提交融資意願的申請和其它平台T需要其提交的文件。

第二部分,平台T審核項目後,會通過自己互聯網上經營者的網站在30天內對外持續發佈該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本次融資的金額、企業團隊、商業模式介紹等等。

第三部分,篩選意向投資者。為雙方洽談合作牽線搭橋,幫助投資人最終成功投資相關企業。

平台T合投模式的法律風險

圍繞平台T的模式,目前比較常見的觀點是認為平台T模式涉嫌觸犯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理由具體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合投模式是一種面向不特定公眾發行證券的模式,就是我們所說的「公募」。

這裡的公開表現在類似於云遙科技(該化妝品導購經營方)這樣的企業通過平台T網站這樣的互聯網工具(含移動互聯網)向社會公眾傳達了自己需要融資的信。

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傳播面乃至習慣於從互聯網上獲取信息的人群都是驚人的,其傳播影響人群甚至可能超過一些傳統的合法發行渠道。

從發行的角度的講,包括投資人在內的任何人(請注意是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互聯網工具瞭解到這個新創公司融資的消息,並通過網站接洽項目方,實現投資。

其次、合投模式中募集資金的企業未經相關部門核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因此,我們仔細查詢一下所有的這些參加合投融資的項目,就會發現它們都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法律。

最後、合投模式已經觸犯刑法。根據我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即「公開發行」,(3)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各地在這一條的適用上,依據的標準不同)

根據上述法律解釋,所有參與合投模式的企業,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依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平台T的合投模式的建議

中國早期公司缺乏足夠的資金發展自己,另一方面融資渠道的匱乏的原因,都是導致平台T這種合投模式產生的客觀原因。不可否認,已經成功幫助不少企業完成了項目融資的企業,但是,這不代表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就會放之任之。為了確保平台T的小宇宙不至於半路破裂,自爆而亡。針對其模式,筆者提出以下建議,這些建議的目標就是希望平台T能不要去踩向不特定公眾發行的雷區:

第一、建立線下會員制。首先將現有投資人和創業者全部發展為會員,建立個人檔案內容包括領域等。為了確保投資人的質量,把沒有相當抗風險能力和從業經驗的朋友暫時平排除出去。最好採用邀請制。

第二、定期安排相關領域的創業者、投資人小範圍內的線下見面會。事實上,平台T若是一個真正專業的投融資服務機構,就不該是一個依靠高曝光率換投資額的平台,而是依靠數據和信息,進行有針對性的有限範圍內(最好只做一對一的推薦)的推薦的服務機構。

其實,還有一種更加極端的辦法,就是開會,告訴相關領域的從業者和投資人,有一個小範圍的見面會,大家歡迎參加。然後,什麼也不管了……平台T只負責收點會員費就好了。

在這些模式中,網站在取得投資和項目方的同意後,仍然可以披露已經完成的交易。平台T無法是希望通過這些項目證明自己」行「 ,這樣也可以證明,還不用再向過去那樣冒著向不特定人發行的風險了。

第三、針對創業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務,比如幫忙註冊一個公司,搞一下icp備案……通過這些簡單有效的服務吸引創業者加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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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牽頭整治股權眾籌 房企“眾籌融資”位列黑名單

國務院辦公廳13日公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其中在股權眾籌領域,證監會牽頭、公安部護航,共15部門集體發力整治股權眾籌亂象。

根據部委聯合發布的《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稱《眾籌整治方案》),八大領域的問題被列為整治重點,其中就包括“平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答記者問中表示,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時,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等活動。

“黑名單”8項

2016年4月14日,證監會等15個部門聯合印發了《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證監發〔2016〕29號),將互聯網股權融資活動納入整治範圍,分步有序地開展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證監會13日對上述方案作出重申。互聯網金融對小微企業融資及大眾創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通過互聯網從事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活動的情況頻繁發生。為了規範發展,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眾籌整治方案》,希望通過全覆蓋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聯網股權融資現狀,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治理。

從整治重點來看,有八個方面將受到監管層集中關註。一是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二是平臺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未經批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四是平臺通過虛構或誇大平臺實力、融資項目信息和回報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五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六是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

七是平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八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

根據安排,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由證監會牽頭,成立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制定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專項整治,省金融辦(局)與證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此次專項整治任務分配落實到部門,同時時間表亦非常明確。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驗收和總結四個步驟,摸底排查已在7月底完成,清理整頓將在11月底完成,督查和評估在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總結工作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紅線7條

除了整治重點,《眾籌整治方案》還對互聯網股權融資的行為界限做出明確,劃出7條紅線。

首先,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其次,嚴謹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嚴謹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四,嚴謹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向投資人提供購買建議。

第五,嚴謹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平臺及融資者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虛構項目誤導或欺詐投資者,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宣傳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第六,嚴謹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根據《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平臺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或挪用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此外,對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排查,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證監會13日表示,下一步將按照國務院部署和《實施方案》安排,加強與省級人民政府溝通協作,認真做好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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