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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資金存管築牢防火墻 實現與否攸關平臺生死

攸關投資人資金安全,風險高發卻始終懸而未決的網貸資金存管標準,時隔征求意見半年之後,終於一錘定音。

2月23日,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對網貸平臺獲取業務資格、備案審核、資金存管的一系列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資金存管的賬戶模式、管理等具體要求,為網貸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建立起防火墻。

保護投資人資金安全的同時,能否完成資金存管,越來越成為網貸平臺生死攸關的大事。業內人士分析,《指引》在確立資金存管標準的同時,也設置了諸多前置性條款,運營不規範、業務存在問題的平臺,可能將很難進行資金存管。與此同時,已完成存管的平臺,也將面臨調整或整改。

築牢資金安全防火墻

作為保護資金安全的防火墻,網貸平臺的資金存管一直是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在此之前,部分平臺與銀行簽訂了資金存管協議,而且數量頗為可觀。但真正實現資金存管的,數量並不多,部分雖然實現了存管,但卻是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聯合存管,業務、賬戶並沒有統一標準。

而《指引》的出臺,標誌著網貸資金存管統一標準誕生。《指引》涉及到賬戶模式的主要有兩條規定,一是第六條:“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委托人即網貸平臺,在存管人處開立的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包括為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所開立的子賬戶。”

銀行作為存管人,為平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借貸資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按照這個規定,就是一個類似炒股的分倉賬戶,平臺的專用總賬戶之下,平臺、出借人、借款人都必須開立獨立子賬戶,但不是每個項目的參與方,每參與一個項目都要開立賬戶。”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說,如此一來,賬戶內的每一筆資金流動,都會變得清晰,可以有效防止資金挪用風險。

Ppmoney總經理胡新分析稱,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平臺業務的所有參與方,都要在銀行開設電子賬戶,大大增加了平臺業務、客戶遷移和系統改造的工作量,但現在只規定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戶,操作簡便了的同時也防範了風險。

同時,對委托人、存管人的賬務、信披要求,則進一步築牢了資金安全的防火墻。《指引》規定,存管人應在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審核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進行認證,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說白了,這就是要求充值、提現、交易等環節,要取得客戶授權,尤其是密碼操作,就是要客戶自己操作,而不是根據平臺指令。”投哪網CEO吳顯勇說,如果是根據平臺指令劃款,仍然無法避免平臺挪用客戶資金的風險。

此外,銀行作為存管人,要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清算、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委托人、委托人的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等客戶,進行明細登記。銀行、平臺要每日核對賬務,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這樣可以監控資金流向,而且出借人可以查詢,每一筆資金的去向都清楚明白,是誰用的,什麽時候用的,都一清二楚,如果被挪用,很容易就會發現,能及時追查處置,平臺挪用資金的難度大大增加。”周治翰說。

攸關平臺生死

雖然資金存管賬戶、業務等標準已經明晰,但卻並非所有網貸平臺都能實現資金存管,作為限制性條款,《指引》設定了獲得資金存管的前置性要求,資金存管已成為網貸平臺生死攸關的大事。

根據《指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開展資金存管,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註冊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規定申請、獲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原先沒有出臺監管規定,大家都不知道有哪些前置條件,是先做資金存管,還是先備案,大家莫衷一是。”吳顯勇說,《指引》的要求,明確了資金存管、各項業務資質、備案登記的時間順序,平臺首先必須通過有關部門審核,獲得各項業務許可,再通過所在地金融辦備案,全部通過後,才能在銀行進行資金存管。

如此一來,也提高了平臺資金存管的準入門檻,部分平臺可能會因為電信業務許可、經營存在問題等各種原因,被擋在門外,最終無法進行資金存管。網貸平臺作為委托人,要向存管人充分披露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各參與方信息等。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金融辦備案審核,每一個程序都是一道關口。”周治翰稱,在電信業務許可證這一關上,可能就會被擋在門外。即便能夠通過,在備案審核時,如果經營存在問題,也無法獲得金融辦審核通過。

更為重要的是,銀行作為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也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吳顯勇認為,銀行要對委托人進行審查,同樣是前置標準,《指引》沒有明確規定審查內容、標準,是因為這屬於銀行具體業務,監管不便過多幹涉。同時,商業銀行在此方面的業務已經非常成熟,沒有必要限定具體內容。

“雖然《指引》明確了很多銀行的免責條款,但萬一發生不良事件,對銀行的聲譽還是有負面影響。”吳顯勇說,為了自身聲譽和利益,銀行在審核平臺資金存管資格時,必然會加強審核力度,要求平臺的信息也會更多,如果存在問題,很容易就會被發現。

壹寶貸總經理羅浩傑認為,網貸平臺要在限期內完成全部合規要求,時間非常緊迫。很多提供資金存管的銀行,都有大量平臺在排隊,如果按照此前一年期的整改時間,很多平臺難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資金存管的監管要求。

部分存管面臨調整

根據網貸第三方平臺統計,截至2017年1月20日,已有32家銀行布局網貸資金存管業務,188家平臺宣布簽訂直接存管協議,僅占正常運營平臺的8%左右,真正實現資金存管的平臺則只有99家,占比僅為4%左右。

而在此之前,資金存管也成為網貸平臺進行信用背書、自我宣傳的手段。但《指引》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而更為重要的影響,可能還不止於此,一些已經真正實現資金存管的平臺,其業務規範可能也將面臨整改或調整。吳顯勇、周治翰稱,其所在平臺存管賬戶模式,均是按總、分模式設立,基本符合《指引》要求,只有小部分需要調整。

“據我了解,有些平臺的存管,其實平臺、出借人、擔保人等各方資金混在一起,沒有實現子賬戶管理,監管作用大打折扣。”吳顯勇說。據業內人士介紹,實際上,最初的聯合存管模式,大多采取銀行存放資金,第三方支付交易結算的模式。此後,又出現了銀行賬戶接入第三方支付的模式,而且有部分銀行的存管系統采用外包給第三方的模式。

《指引》第十二條規定:”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此外,委托人還應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這意味著,技術、系統、運營等外包模式,將存在合規方面的問題。“

“原先是第三方存管的,必須改成銀行存管,銀行和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的,必須取消第三方支付這個環節。”吳顯勇說,在此情況下,部分平臺的存管必須進行調整,但給了6個月的緩沖期,調整的問題並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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