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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管理辦法出臺 或利好券商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192

證券業協會網站今日(12月18日)公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華泰證券首席分析師羅毅表示,意見稿允許券商直接幹眾籌,提升直接融資功能全面利好證券行業,尤其是互聯網券商。

意見稿明確規定,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羅毅將意見稿的重點整理如下: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

發行方式及範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2、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4、 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5、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 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條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6.2145, 0.0175, 0.28%);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臺職責】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八)采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註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範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準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範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範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臺的ICP備案證明複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臺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臺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臺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註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註銷股權眾籌平臺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範圍】股權眾籌平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臺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臺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臺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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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財政管理辦法出臺 嚴禁借PPP舉借政府債務

財政部網站披露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範目前總投資超過12萬億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的財政管理,再次重申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10月20日披露的此次《辦法》,分為7章40條,涉及PPP項目識別論證、項目政府采購管理、項目財政預算管理、項目資產負債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此次《辦法》有不少亮點,比如《辦法》只適用於財政部主管的公共服務領域類PPP項目,而不包括國家發改委主管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類PPP項目。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保障政府履約能力,減輕社會資本擔憂。

只適用公共服務領域PPP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辦法》適用範圍為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公用、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養老、旅遊等公共服務領域開展的各類PPP項目。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此前國務院將PPP領域分為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前者由財政部統籌管理,後者則由國家發改委統籌管理。因此,此次《辦法》適用領域特別強調了適用公共服務領域開展的各類PPP項目,而不涉及國家發改委負責的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

在項目識別論證方面,《辦法》強調項目必須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只有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評價的PPP項目,才能進入各地PPP項目開發目錄。

在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方面,《辦法》要求項目實施機構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組織開展社會資本方采購工作。

值得註意的是,《辦法》第十四條提出,參加采購評審的社會資本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內容最終被全部或部分采納,但經采購未中選的,財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補償。這意味著財政部門更加重視PPP項目前期工作。

政府支出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在公共服務領域類PPP項目長達幾十年的運營過程中,政府支出必不可少,而社會資本一大擔憂正是政府不能夠履約。

為了消除這一擔憂,此次《辦法》第18條稱,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將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保障政府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履約能力。

PPP項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項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需要從財政資金中安排的股權投資、運營補貼、配套投入、風險承擔,以及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安排的PPP專項獎補資金支出。

與此同時,PPP項目中的財政支出也與項目績效掛鉤,以保證項目質量。

《辦法》第28條稱,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績效評價結果合理安排財政預算資金。對於績效評價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及時足額安排相關支出。而對於績效評價不達標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扣減相應費用或補貼支出。

嚴禁借PPP項目名義舉債

今年全國兩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發現有地方搞PPP項目是在變相借債,要規範這一行為。

財政部金融司司長孫曉霞近期在第二屆中國PPP融資論壇上表示,最近一些地方為盡快上項目,通過“假的”政府購買服務形式,進行基礎設施融資,或者通過固定回報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借PPP之名,行變相融資之實。

在今年6月底披露的《國務院關於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中,至2015年底,被抽查的內蒙古、山東、湖南和河南等4個省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浙江、河南、湖南和黑龍江等4個省在基礎設施建設籌集的235.94億元資金中,不同程度存在政府對社會資本兜底回購、固化收益等承諾。

此前接受第一財經采訪的幾位省財政廳中從事PPP推廣的人士也坦言,當地存在借PPP變相融資的現象,有些假PPP項目可以通過流程甄別出來,而有些變相融資的PPP項目則不容易發現,讓人頭疼。

此次《辦法》強調,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PPP項目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項目運行質量,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合規性審核,確保項目屬於公共服務領域,並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相關前期論證審查程序。項目實施不得采用建設-移交方式。

另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資設立項目公司的,應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以及PPP項目合同約定規範運作,不得在股東協議中約定由政府股東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對社會資本方股東的股權進行回購安排。

此外,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結果和PPP項目合同約定,嚴格管控和執行項目支付責任,不得將當期政府購買服務支出代替PPP項目中長期的支付責任,規避PPP項目相關評價論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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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網約車管理辦法出臺 駕駛員需取得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據南京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南京市公布了《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和《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巡遊出租汽車由原政府定價改為實行政府指導價,實施全天候全程雙計費、交通高峰時段差異化價格政策;網約車則要在南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初次註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身應當具有統一規範標識,駕駛員有南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南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除了符合國家七部委令規定的車輛條件以外,還包括:在南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初次註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新能源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其中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達到1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達到50公里以上;燃油汽車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發動機功率達到100千瓦以上;具備ABS制動防抱死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安全配置;安裝固定式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具有車內影像攝錄功能的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

此外,《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還要求網約車駕駛員符合這些要求:取得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涉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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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延養老險管理辦法出臺:誰能買誰來賣等很多細節都明確了

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落地後,5月18日晚,銀保監會發布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順利落地,規範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發布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18〕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包括12章58條以及1個附件,從經營要求、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信息平臺管理、服務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銀保監會指導下,稅延養老保險專用信息平臺將與稅務系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實現對接,為稅延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業務監管等提供基礎性服務。信息平臺將為參保人出具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參保人可通過信息平臺自主查詢個人賬戶內的產品信息、資金信息、稅前扣除信息等信息。

明確險企經營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旨在引導保險機構強化產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加強資金運用管理,強化信息披露,確保安全穩健、公開透明。

《管理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要求,確保經營主體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其中,準入經營要求12項,對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經營經驗、治理結構、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合規經營等方面提出了較高要求。例如,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在境內連續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或養老資金管理等養老保險業務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經驗等。

在持續經營方面要求共4項。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過程中需持續滿足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方面的要求。例如,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等。

銀保監會表示,在不滿足持續經營條件時,應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重新滿足條件。同時,銀保監會將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在產品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設計原則,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為滿足差異化需求,豐富客戶選擇,方便客戶參保,產品管理采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的管理模式,鼓勵良性競爭,體現讓利原則,確保賬戶透明。《管理辦法》明確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采取審批制,保險公司應依據《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和示範條款開發產品並報監管部門審批,獲得批準的產品才能上市。

對於消費者普遍關心的產品問題,與其他養老保險產品相比,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在擴大了消費者選擇空間的同時給予充分保護,更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養老需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產品保障更全面,除了養老年金給付外還提供額外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
二是產品類型更豐富,消費者可以在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共三類四款產品中選擇一款或多款;
三是產品轉換更靈活,消費者根據需求可在同一保險公司內或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產品轉換;
四是領取安排更人性化,個人退休後可選擇終身領取,領取期不少於15年。在患25種重大疾病的情況下,消費者可申請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後給予一次性給付。

業內精算師認為,作為一款準公共產品,產品以“收益保證、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在產品設計和費用水平上讓利於民,可以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養老資金的投資風險以及壽命不斷延長的長壽風險。

在銷售管理方面,《管理辦法》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銷售管理提出了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類)產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對購買收益浮動型(C類)產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對參保人購買C類產品做出年齡限制(不超過55歲)和資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過50%)。

保值增值是投資管理重點

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是稅延養老保險投資管理的重點。

銀保監會表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例如,在投資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產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同時,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

另外,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資產負債管理、資產配置、業務策略和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進行識別、監控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在財務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財務獨立核算,據實列支和分攤經營管理費用,切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

此外,比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試點監管要求,稅延養老保險同樣制定了試點產品示範條款,以統一產品條款格式和基本內容,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示範條款形式為“1+4”,即1個基本條款加4個不同類型產品的子條款,基本條款為各款產品的統一基本要素,4個子條款主要規範各款產品的差異化要素,包括收費項目和收費上限、利率結算方式和結算頻率、產品賬戶價值計算方式等。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已有保險公司為此在做著準備,例如中國太保為開展稅延養老保險,系統平臺建設首批獲得了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驗收通過,公司將會在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獲批後啟動銷售和服務。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與有關部委和試點地區加強溝通協作,加強對市場經營主體的指導和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試點經驗,有效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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