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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焗業主賣樓


2013-04-18  NM
 
 

 

有讀者早年與太太買入公屋單位,太太破產後,單位的一半業權交由破產管理署持有,多年來雙方一直無跟進,直到現時樓價高企,破產管理署忽然要求事主補錢買回一半業權,否則將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將物業出售分錢。

九十年代初,何先生與太太及兩名子女一同居於將軍澳景林邨景榕樓一個公屋單位,實用面積約四百呎,月租約一千元。○一年,房委會推出第四期「租者置其屋計劃」將景林邨單位出售,何先生遂以十九萬元購入該單位,八成按揭月供約二千八百元,物業與太太聯名持有。

何先生是地盤泥頭車司機,何太則開設清潔服務公司接外判生意。○四年,清潔公司生意愈做愈差,何太欠下銀行貸款及工人薪金約二十萬元,最終自願申請破產,她所持有的半層樓亦由破產管理署接收。何先生憶述:「當時我同太太一齊去見破產官,佢有提議我哋將層樓俾番房委會……但我好想擁有自己物業,既然供得起都想供落去。之後一路落嚟,破產管理署都無再同我哋傾過層樓嘅事。」

何太的破產令於○八年結束,何先生亦於一○年贖回樓契,以為雨過天青,不料去年年底竟收到破產管理署的來信要求「處理」單位,更提出兩項建議:一是何先生以現時單位市價,補錢買回一半業權,二是將物業拍賣,所得款項由何先生及該署瓜分。何先生無奈之下向本刊求助:「咁多年嚟,破產管理署都無供過樓,咁都可以分一半?就算要我補錢買番層樓,點解唔用○四年(破產令生效年份)嘅市價,而要用而家最貴嘅樓價去計,好唔公平!」

事發經過

跟進:買回業權要六十萬元

翻看破產管理署去年及今年兩度發出的信件,多次提議何生出價買回一半業權,否則破產管理署將向法院申請命令賣樓,所得款項由雙方瓜分,但未有提及分錢比例。根據何先生委託公證行所做的報告,其單位未補地價現時市值約一百二十萬元,買回一半業權須付六十萬元。

專家話:配偶破產應停止供樓

律師伍家賢指出,根據《破產條例》,破產管理署接收破產人的物業乃屬永久性,該署毋須供樓,但可隨意決定何時賣樓套現,所得款項會代破產人償還債項,事主當年不應繼續供樓:「就算事主供足十成,但業權點都得一半,好唔划算,唔應該供落去。」他指出,當時最好的做法是即時買回全數業權,或將單位還給房委會只作租住,或即時停止供款令物業成為銀主盤,由銀行套現後分錢。

外判會計師行多賣樓套現

曾經處理不少同類個案的何俊仁表示,根據《分劃條例》,只要其中一方業主想出售物業,就可向法庭申請強制令:「以前破產管理署唔會做到咁盡,但近呢十年開始,破產管理署將好多個案外判俾會計師行跟進,佢哋代表債權人利益,有權將破產人資產套現還錢,而且有嘢做,佢哋先有錢收,樣樣計到盡,好多家庭被迫搬走。」他指出,法官會平衡債主與破產者的家庭利益,但根據案例,多是破管署勝訴,除非有個案打至上訴庭勝訴,才有可能改變以後的訴訟結果。

出示供款記錄證明佔物業比重

破產管理署回覆本刊時承認,每年大約有一萬宗破產個案,其中約二成半個案由外間受託人處理,現時正與五間會計師行合作;根據《破產條例》第74條,當還清債務及利息、訟費等開支後,如有錢剩,破產人有權取回。不過,伍家賢認為,何太當年雖欠二十萬元,但連同利息及手續費,欠款額早已上升,難以判斷還清債務後是否有錢剩;現時事主可考慮透過供款記錄,向法庭證明自己佔物業的比重較大,「希望賣樓後可以分多啲錢,不過有無着數,都要打官司至知。」(周潔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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