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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破產立法重啟

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280228&time=2011-07-16&cl=115&page=all

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起草為何舉步維艱
財新《新世紀》 記者 張宇哲 溫秀

 

  「中國銀行業很容易陷入對增長的迷戀。但過分追求規模,常常會帶來十分嚴重的後果,比如大量的損失,甚至走向破產的邊緣。」一位大行分管風控的副行長,如是評價當下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貸款風險敞口逐漸浮現的銀行業,而高敞口且流動性又非常緊張的小銀行承壓最大。

  「流動性脆弱是銀行天生的缺陷,因為短存長貸本身就存在期限的不匹配,存款人隨時可以支取,但貸款的回收則有一定期限。過高的存貸比極易引起流 動性的崩潰。」他說。而6月起實施的日均存貸比考核已成為一些小銀行最大的難關,為做大存款以拉低過高存貸比而爆發的各種存款大戰,已成為業界不間斷的談 資。

  在最壞的事情發生之前,監管部門需要做些什麼?財新《新世紀》獲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下稱《條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啟動,由銀監會負責牽頭,央行參與起草。

  銀監會相關負責官員透露,目前正在參照其他國家的銀行破產情況以及相關先進法律制度,做一些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一些框架原則、條文等,離廣泛徵求各部門意見尚早,「仍在初級階段」。

  上一輪的《條例》起草工作,停滯於2009年,「原因是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條例》今年初已納入了《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但是何時會推出,是否會和存款保險條例同時出台,還沒有時間表,要看國務院的安排。」前述官員表示。

  「在經濟週期變化過程中,商業銀行往往成為各類損失的集中吸納者。」前述銀行高管認為。

  美國FDIC的數據表明,2010年美國共有157家銀行破產,高於2009年的140家,創下自1992年以的歷史最高紀錄。其根源就是在經濟高速發展過程中,過多地承擔了風險、積累了問題,中國銀行業在鏡鑑的同時更需借鑑其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構建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律制度。

制度模糊

  中國至今未就銀行破產專門立法。儘管2007年重新修訂的《企業破產法》已為市場競爭淘汰的企業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機構並未納入其中。國務院明確了對金融機構破產將另行規定,但至今《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制定仍很緩慢。

  曾參與《企業破產法》起草制定的全國人大有關人士向財新《新世紀》記者透露,金融機構破產仍要遵循《企業破產法》,只是在部分環節上有所區別。

  他強調,這個《條例》的確很難制定,涉及面很廣,一旦處理不好,可能產生連鎖反應,乃至系統性風險,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輕易因債務無法償還就申請破產,「破產過程要慎之又慎,有時一點風吹草動,市場傳聞,就會引發擠兌等風險」。

  前述銀監會官員介紹,《條例》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如破產管理人由誰來擔任、金融機構破產後由誰來接管,各方仍存在分歧,通常應該由主管機構進行接管,但也有建議認為可由中央匯金公司等充當。

  在加人WTO及銀監會設立之後,中國立法機關及政府部門已越來越重視對銀行市場准入和持續監管,然而在市場退出的法律方面卻鮮有實質性改變。現 實中,部分地方銀行尤其是農信社因經營不善,瀕臨破產的並不在少數。目前,農信社近3000家,經營狀況較好的農信社只有幾百家,不到總量的十分之一。

  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一套相對成熟並適用國際規則的銀行監管標準,但如何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長效機制已十分迫切。

  「連市場都找不到,談何市場退出機制?」一位銀行業資深研究者說。

  在實際操作中,中國政府對於銀行退市問題總是個案處理,一事一議。許多資不抵債的銀行往往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救助,而缺乏相應的法律指引。通 常,除了監管機構,當地政府也會參與問題銀行的救助。由於擔心會危及社會穩定,各級政府一直不願讓倒閉銀行通過破產程序退出市場。

如何退出

  由於缺乏一套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及配套的監管框架,問題銀行的清算重組過程非常漫長、效率極其低下。中國金融史上第一家被行政關閉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13年來至今仍在清算過程中,仍沒有實施破產程序。

  「一旦《條例》出台,海南發展銀行就應該可以納入清算程序。」前述銀監會人士表示。

  2010年底,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撰文指出,目前監管層很有必要設立機制來管控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小型銀行可倒閉破產,大型銀行也能平穩退出市場。王兆星已兩次公開表達類似觀點,業界認為,這顯示監管層考慮不再「護短」。

  一位業內律師指出,無論是《商業銀行法》還是《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規定》,在針對陷入危機的銀行採取措施時,所用的字眼都是「可以」,而非「應該」,「監管者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有關銀行破產的規定散佈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破產規定也適用於銀行。《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 及《人民銀行法》中都有有關銀行退市的規定。此外,有關法規和部門規章,如《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規定》也都約束銀行破產退出市場 問題。但是在前述條例中,對監管機構採取行動的觸發標準均不明確。

  比如,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在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 管。但法律並未對「信用危機」一詞作出定義,監管者會在什麼情況下採取行動的具體標準並不明確。《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有違法違規經 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撤銷。這兩條規定都沒有就關閉一家銀行與接管一家銀行的條件作出明確 區分。

  2004年制定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借鑑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中的「立即糾正措施」 (promptcorrective actions),將資本充足率作為監管性破產(regulatory insolvency)的衡量標準。對於資本充足率低於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2%的銀行,銀監會可以要求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或依法對銀行實行接 管或者促成機構重整,直至予以撤銷。

  在中國金融業,迄今為止,只有兩家證券公司(大鵬證券和南方證券)和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廣東國際投資信託公司)是通過司法破產程序解決的。目前尚未有銀行破產的先例。

  對於處置問題銀行時的市場退出效率何以如此低下,世界銀行東亞和太平洋金融發展局首席金融專家王君指出,目前在處置問題銀行的思路上,監管部門按照「誰的孩子誰抱」的處置方式,「這只能是權宜之計,很難實現有效率、低成本的重組問題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一位業內專家指出,海南發展銀行之所以關閉,就是始於之前不成功的金融機構救助,屬於「拉郎配」性質,通常政府會鼓勵並協助健康銀行收購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但即便如此,有關併購應遵守市場規律,「然而海南發展銀行一案卻並非如此」。

  1997年底,在當地政府和銀行監管機構的指令下,自身經營並不健康的海南發展銀行收購了當地28家大多資不抵債、經營不善的農信社,就此陷入絕境,並最終爆發了支付危機。

  這位專家指出,一方面,這是國有銀行體制的遺留問題,另一個方面,也反映了現有銀行市場退出制度的不足。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中國尚沒有一例顯性的破產事件,但過去十幾年,中國80%以上的銀行已進行了徹底的財務重組,重組規模超過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

  「工農中建四大行財務重組、改制上市之前,在技術上可以說都應破產了,只是沒有以破產的名義操作,而是進行了財務重組,現在應該對以前的做法加以規範總結,以建立長效機制」。曾剛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

爭議仍存

  前述官員介紹,早在2007年,銀監會曾啟動《條例》的起草工作,但其後2009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對《條例》的初稿影響很大,特別是雷曼兄弟 破產後帶來的負面效應,使得起草者不得不改變初衷,儘量以避免商業銀行不破產為原則,以行政主導的接管為主,引導銀行重整,「工作層面仍停留在論證可行性 的初級階段,以及理順和相應司法破產重組的對接。」

  王君認為,建立破產制度的目標正是儘可能減少破產,但到了非破不可時也應絕不手軟。「如不能破產,銀行的道德風險就太嚴重了,真正需要破產的銀行(dead bank working)就會增加。

  曾參與起草討論的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在討論中,各方爭議較大的重要問題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被認為是《條例》的並行條件。 財新《新世紀》記者獲悉,央行已經開始與銀監會合作著手制定有關存款保險制度的規定,金融業中最為孱弱的農信社將全部納入存款保險制度,2010年,央行 已將存款保險機制的方案上報國務院,但目前何時推出仍無時間表。

  其次,是有關監管行為與最後破產法律程序的相互關聯問題,即破產管理人由誰承擔?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的破產程序都是由銀行監管者發起和管理, 在清算前階段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更換現有的管理層。銀行破產往往可以劃分為清算前和清算兩個階段,作為監管部門,主張將監管行為放在其中——在清算前階 段,監管機構會通過各種措施救助銀行。只有當救助無望時,破產銀行才會進入破產清算。在這一階段法律應明確規定監管機構採取行動的標準,以及可以採取的救 助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權,避免監管姑息;而在清算階段則應明確監管機構的權力。但也有觀點主張,破產程序中不需要監管介入,因為監管本身在《商業銀行 法》中有過規定。

  再者,破產標準非常難以界定。中國銀監會副主席蔡鄂生2010年曾在公開場合表示,在銀行破產條例制定過程中,破產的標準爭議較大。他認為,通 常情況下,銀行的流動性出現問題,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並對社會產生影響,就需要馬上對其採取措施。不過要將這些條件在條例當中予以量化並以條文的形式表 現出來,特別是作為法定標準加以規範,還是存在較大難度。

  經歷過國際金融危機的英國等國家,對銀行機構的破產主要採取單獨立法和單獨就銀行破產制定相應規定的辦法。金融專家指出,各國銀行破產制度有一 些基本特性,其中之一就是作為金融企業,在採取破產重組或者通過整合以後,儘量走債權人的程序,而不是打著破產重組的名號重新整合。

  蔡鄂生認為,中國的銀行破產程序制定面臨幾個重要問題:一是監管部門如何對整個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行整體防範,並且合理介入企業或機構破產法律 程序,特別是處理大的企業或機構的破產問題。二是接管層介入問題。相關部門對接管行為是否應該與法律中的企業或機構破產程序相關聯,爭議較大。三是由於涉 及到銀行和金融機構破產重組的部門較多,由誰來主導統籌這些部門之間的合作仍存在問題。他認為,目前看,誰主導都不一定能夠完成,需要多部門配合,但是配 合中的先後問題也需要解決。

  王君指出,技術上的難度都可以解決,關鍵還是如何明確銀行破產的責任,即由誰承擔損失,及如何得到具有可信度的實施。「這涉及政府的治理結構,即政府在這一破產機制中的定位。以往沒有銀行破產機制時,最終都由政府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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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漲價可行嗎?

2011-11-21  TCW




Q:某立委主張鮮奶廠商聯合漲價 被判罰還不夠,須用公權力讓廠商不准漲價,這有什麼效果?

A:漲價是因為供給減少或需求增加,不管是哪一種,都意味著這個商品對人們來說更加稀缺或珍貴了,於是才透過漲價反映出來。

能滿足人們欲望的東西,絕大多數都是稀缺的,在人們彼此競爭下,想得到這東西,總得付出某些代價,即使這個東西是大自然免費供應的也一樣:若天上憑空掉下 一塊三明治,也會因為眾餓漢互相爭奪而變得有「價」,當然這個「價」未必會以金錢支付,武力解決、論資排輩等,也都會讓人們付出代價。

既然商品是稀缺的,人們無法充分獲得他所想要的數量,那該如何分配呢?最常聽到的見解是「把資源分配給最需要的人」,但是要用什麼標準來判斷誰是「最需要 的人」呢?

我們可以做個問卷調查,鉅細靡遺的詢問每個人對鮮奶的需要,然後按照他回答的狀況與他的背景,決定是否要把鮮奶分配給他。但一來這樣做的代價太高,二來每 個回答者都會說自己就是那「最需要鮮奶的人」:張三說他要用鮮奶奉養老母幼子,李四說他三天粒米未進,王五說他一天不喝鮮奶就會死。每種需要都那麼迫切、 感人,鮮奶不能分給每個人,怎麼判斷誰「最需要」呢?

有一個簡單且成本很低的方式,可以判斷出誰是最需要的人,那就是「價格」。某人花錢買鮮奶,這筆錢就不能用來滿足其他欲望,他其實是犧牲了其他欲望的滿 足,來獲得這鮮奶。他願為鮮奶付的錢越多,其他欲望滿足的犧牲也就越大,他就是那最需要的人。一個人對某物的需要有多強烈,不是聽他們怎麼說,而是看他們 怎麼做——也就是他們願意犧牲多少來獲得這個東西。

因此,「漲價」就是把變得更珍貴的商品,分配給那最需要的人,這就是第一個功用。

漲價的第二個功用,就是促進生產。財貨人人想要,但誰來提供呢?如果沒有誘因,人們為什麼要做這件事?如果想要一件商品能持續不間斷的供應,靠權力強制或 訴諸善心,都只能收到短暫而不是長遠的效果,唯有讓供應者能在他的供應行為裡獲得好處,商品才能持續而可靠的被供應出來,「價格」就是提供這種誘因最有效 的方式。天底下沒有任何一種供應方式,可以比得上「讓供應者獲利」更可靠。

人們付錢買鮮奶,就是讓供應者覺得提供鮮奶是有利的。當鮮奶變得更珍貴了,「漲價」就提供了廠商誘因,去生產更多鮮奶來滿足人們的欲望。

因此,不准漲價的影響是雙重的:一來讓鮮奶無法分配給最需要的人,另方面則消滅了廠商供應更多鮮奶的誘因。

經濟達人歡迎讀者提問:http://www.bwnet.com.tw/Dr.A/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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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重拳出擊歐盟航空減排立法:實質性較量的時刻到了

http://www.infzm.com/content/69234

針對歐盟航空減排爭端,中方已由單純的外交交涉轉為國內應對措施配合外交交涉的新階段。

在國務院的授權下,中國民用航空局於近日向國內各航空公司發出指令,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禁止中國境內各運輸航空公司參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禁止各運輸航空公司以此為由提高運價或增加收費項目。

這是中方第一次正式採取實質性應對行動,表明已由單純的外交交涉轉為國內應對措施配合外交交涉的新階段。指令立場堅決,且明確傳遞出兩層意思,一是 中國航空公司不會加入EUETS,這一點似乎沒有商量餘地,二是中方依然對歐盟敞開外交談判的大門,如歐方繼續一意孤行,中方還將採取進一步的反制措施。

中方這一行動是深思熟慮的產物,有其深刻的政治含義。自2007年以來,包括中方在內的主要國家已持續、反覆通過各種場合一再向歐盟表明了反對立 場,持續施加了強大的外交壓力。但這些「不帶牙齒」的外交交涉均未能阻止歐盟行動的步伐,歐盟依然強行單方面按計劃於20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相關指 令。2013年3月,各航空公司將面臨是否遵守歐盟指令的合規性評估,屆時可能會遭到歐盟做出的包括禁飛在內的處罰。

實際上,在過去外交交涉的同時,中方一直都在研究採取實質性反制措施的可能,目前看,似乎已成竹在胸,也已明確表態,將根據事態發展考慮採取必要措 施維護本國民眾和企業的利益。除中方外,美國、俄羅斯等其他國家也會對歐進行反制,美國國會目前就在討論一項反對美國航空公司加入EUETS的法案。

顯然,這一爭議在「講理講不通」後,將升級為一場「拼實力」的政治外交較量。拋開歐盟相關指令的合理、合法性問題,單純從國際政治角度看,各國很難 接受他國侵犯自身主權的單邊行動,更何況這一行動的背後還隱含這樣一個事實,即歐盟單方面對他國航空公司進行收費,並完全掌握相關費用的支配權。

針對中方的強勢措施,歐盟氣候行動發言人第一時間表示,「仍然相信,中國航空公司在通過歐盟機場運作時將會遵守我們的相關規定。」有人將這一表態解 讀為「中國航班必須納入EUETS」的強硬表態,這有失偏頗。這其實只是歐方在尚未來得及對中方最新行動進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作出的一次例行性表態,並不 能傳遞任何新的信號。歐方的相關立場已經非常明確,一是相關決定已經成為歐盟法律,歐盟不會迫於國際壓力撤銷或修改這一法律,二是歐盟立法本身仍留有靈活 餘地,只要各方能在國際民航組織(ICAO)框架下達成減排協議,或在國內採取「同等」減排措施,歐盟可以對其航班做出相應的豁免。

這場爭端將如何收場仍充滿了不確定性,但很可能將取決於雙方基於各自利益考量後的現實選擇。最壞的結果是,雙方互不讓步,歐盟對不遵守其指令的外國 航空公司做出包括禁飛在內的處罰,這將扣動其他國家反制措施的扳機,雙方以牙還牙,爭端逐步升級為一場衝突與對抗。這場衝突沒有真正的贏家,但損失最大的 一方最終將因無法承受相應的後果而被迫妥協。

另一種較為理性的結果是,雙方都保持理性與克制,並為避免衝突,緊急進行務實磋商,並在2013年歐方扣動衝突的扳機前達成妥協,或在ICAO框架下達成解決方案,或歐盟與相關國家之間達成雙邊協議。從歐盟立法條款看,這種可能性顯然依然還存在。

從現實角度考慮,在剩下將近一年的時間內,各方在ICAO框架下達成共識的難度較大。對中方而言,完全可以基於民航業在節能減排領域採取的行動要求 歐盟給予管轄豁免。但雙邊磋商本身也將是一件十分艱難、複雜任務,且取決於歐方能否顯示足夠靈活的姿態。看來,短時間內雙方要找到「雙贏」的解決方案似乎 仍充滿了挑戰。

擺在歐盟面前的現實問題是,在深陷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困擾的當下,與主要大國捲入一場可能進一步損害歐洲經濟利益的衝突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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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立法難撼體制之弊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02/100362973_all.html

  中國資產評估行業20餘年無專門法律的歷史即將結束。但從目前亮相的法律草案來看,這一立法尚難撼動此行業監管體制痼疾。

 

  2012年2月27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醞釀、起草近六年之久的《資產評估法》草案,首次接受審議。

  所謂資產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及人員對資產價值進行測算的市場服務行為。自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隨著國有企業改制,中外合資企業的興起,資產 評估行業在中國應運而生。在發生企業改制、資產重組、合資、合作、產權交易,以及出租、抵押、保險等經濟活動時,通過專業的資產評估給交易主體提供價格參 考,有助於交易公平的實現。

  1989年,經國家人事部批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成立了資產評估中心,監督管理全國的資產評估。1991年11月,國務院頒佈《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下稱國務院91號令),成為迄今為止這個行業內具有最高法律層次的統一性法律文件。

  1999年,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在這一改革要求下,財政部發文要求資產評估機構與原掛靠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由此從財政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成為自負盈虧的合夥制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各類評估機構近萬家,執業註冊評估師10萬多人,從業人員約30萬人。由於行業多頭管理、評估市場人 為分割,多種行業標準和職業規範並存、行業監管薄弱,在國有產權交易、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領域出現了國有資產流失、交易價格顯失公平、資產所有者權益受 損、法律責任不清等一系列問題,亟待一部法律來規範。

  此次的草案,規定了註冊評估師、評估機構、委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了評估基本準則、資格考試制度、執業註冊制度、行業監管制度以及行業 自律制度等。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立法說明中表示,要明確資產評估行業是一個以市場價值理念為基礎的綜合性中介服務行業的定位,堅持 市場配置資源的原則。

  但是,由於既有利益格局難破,在最為關鍵的監管制度上,此次立法未有實質性進步。

監管體制微變

  隨著土地有償轉讓、房屋買賣、礦產資源開發等產權交易種類的擴大,不同行業和領域內針對特定資產的評估行業也迅速發展。1994年,中國土地估 價師協會和房地產估價師學會分別成立;2006年,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成立。由此形成了包括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估價、礦業權評估,以及舊機動車 鑑定估價和保險公估在內的六大類評估專業。

  這些專業性的評估行業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管土地評估和礦業權評估兩類)、商務部以及保監會五個部門分別管理,俗稱「五龍治水」。

  「行業內的各類評估分屬不同的管理部門,執業標準也有差別,但社會上是把資產評估作為一個整體行業來看的。」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副院長、資產評估研究所所長劉玉平對財新記者說。

  在劉玉平看來,此次立法最關鍵、也是最困難的就是行業管理體制問題。2006年6月,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了資產評估法起草組。時任全國人大財經 委副主任的賈志傑談及這一立法將解決五個方面問題,前三個分別是——評估行業多種資格並存,部門分割的問題;評估行業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各種評估執業准 入壁壘的問題。

  從國際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趨勢看,統一管理是方向。有參加起草組的成員告訴財新記者,溫家寶總理在2008年的時候有過一個批示,指出一定要理順評估管理體制。

  由於行政管理體制的爭議,本應在2007年就提交審議的草案,一直拖到了2012年。此次草案的立法說明中也提到,理順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體制是草案起草過程中一直存在分歧和爭議的難點問題,有關方面各持己見,難以達成一致。

  目前呈現在公眾面前的《資產評估法》草案,採取了所謂「統分結合」的模式,僅僅對多頭管理的體制進行了微調,顯然未達到立法初衷。

  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協調和指導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國務院資產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 機制框架下,負責監督管理資產評估行業。由財政部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協調配合機制。同時,草案還規定了這個配合機制的職責。包 括設定註冊評估師專業類別、制定統一的評估基本準則,以及職業基本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制定註冊評估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等。

  劉玉平認為,雖然有了協調機制是個進步,但大的體制沒有變化,這不算是最好的解決方式。財政部企業司副司長賴永添也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表示,本來是想通過立法來規範行政管理體制,現在的草案卻遷就現狀,對解決問題無濟於事。

「五龍難治水」

  按目前的現狀,不同種類的資產評估師要經過不同的資格考試,在不同的行業協會進行註冊;不同的資產評估機構需要取得不同的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資格認證,才能從事某個領域的資產評估業務。即使是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也要體現出某個種類的特徵來。

  2005年5月11日,財政部為了使評估機構「專營化」,而不與會計師事務所等混業經營,發佈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審理辦法》,要求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有「資產評估」字樣。

  同年8月,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發佈了《關於在土地估價機構註冊中規範土地評估機構名稱的通知》,要求機構名稱中應明示土地、不動產、土地資產、地產、地價的評估或估價等表明土地估價專業的術語。

  是年10月,建設部頒發《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各資質等級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或者「房地產評估」字樣。

  一些同時經營多種評估業務的機構只能紛紛改名,有些把名字加長,有些則拆分部門,分別進行工商登記。

  中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梅告訴財新記者,他們經營多種評估業務,採取將房地產估價和資產評估分開進行工商登記的形式, 「兩塊牌子,一隊人馬」。但由於工商登記的是兩個主體,所以工商稅務都是兩套體系,給機構的日常經營增加了負擔。

  一位同時取得了註冊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評估師資格的業內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各種考試科目內容有很多重疊的地方,如果能互相承認一下,可以節省不少人力、財力。

  在賴永添看來,評估行業多頭管理、部門分割,不利於評估行業的整體發展。各個行政部門往往通過行業准入制度設置壁壘,比如企業重組,往往要聘請多家機構分別進行評估,加重了客戶的負擔,也增加了機構的管理成本。

  他舉例說,企業價值的評估並不是各種資產——土地、房地產等各種估值的簡單相加,還有經營的優勢、品牌的優勢、市場的優勢等,企業的不同資產由不同的機構作出評估,其結果卻不能反映出企業的價值。

  此外,評估機構的審批、評估人員資格的認定,評估方法標準的制定、評估項目的管理等等,各個部門各有一套制度體系。在不同的管理模式下,對評估行業的監管力度不一,加之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完善,缺乏全面系統性,無法有效地對評估違法行為進行懲處。

政府職能亟需改革

  在當前的體制下,各種評估專業要統一起來非常困難,癥結在於政府的角色錯位。中聯資產評估公司的一位評估師告訴財新記者,中國的資產評估行業和英美國家相比,最大的區別就是,政府管得太多。

  2001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關於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劉玉平認為,這份文件意味著資產評估行業從完全由政府管理的體制,走向政府監管下的行業自律管理。

  目前,各個不同評估種類的行業自治程度不盡相同,有的相對比較獨立,有的還是處於政府的嚴格管制下。

  比如,財政部門監管的行業,政府負責批准評估機構的設立,行業協會管人員和機構的註冊;而國土部門監管的行業,機構的設立和人員資格、註冊都是由協會來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則統一將機構的設立,人員資格的許可都直接納入政府管理。

  從協會人員的組成來看,和行政部門也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比如,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會長,同時是財政部資產評估準則委員會主席,曾經擔任過中 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副會長是現任的財政部企業司司長;而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的現任會長,曾經擔任過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副會長則是現 任的國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長;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協會的會長,曾經是建設部的副部長。

  各個協會每年要收取會費,要組織培訓和資格考試等等,這都成為一種「不能失去的利益」。而對於從業主體而言,這就是無端增加的重複成本。

  此次立法,依舊延續了舊體制的慣性。「從評估行業本身的特點來看,統一管理是有可能的。」劉玉平說,現在的「協調機制」,是激烈博弈下的折中選擇,在現有的體制框架下能否有效地運行,恐怕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學教授馬懷德指出,這種協調機制,或者設立超越各個部委之上的各種委員會,是中國行政權力交叉、重疊、分割而又無法統一情況下的無奈之舉。當權力出現多頭管理,而公眾對此意見頗大時,協調機制往往成為體制調整的「經驗」而被廣泛使用。

  2007年,《反壟斷法》出台,在各部門權力無法統一規制的情況下,設立了反壟斷委員會;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九龍治水」的體制難以改變,就疊床架屋設立了一個食品安全委員會。

  資產評估立法又重複了這一過程。馬懷德說,「不能一邊說要轉變政府管理職能,下放權力,一邊又收權、擴權」,需從政府體制改革的角度去著力,不能任由各個行政部門畫地為牢,佔山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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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立法壓制市場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31/100375225_all.html

 春播時節,今年糧食系統比以往更加忙碌,除了每年例行的糧食庫存檢查和收儲資格審查,還要在3月底前收集各地反饋的《糧食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

  這份歷經十餘年爭議才權衡形成的徵求意見稿,於2012年2月21日經國務院法制辦發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各省糧食系統專門開會研討,並彙總各種意見,上報給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糧食局。

  這一徵求意見稿由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牽頭起草。徵求意見稿一個主要內容是將此前有關糧食的國務院法規內容上升到法律層級,在就糧食「生產、流通、消費」、「質量安全保障」、「調控與儲備」等方面做出框架性規定的同時,也通過加強行業審批,強化了糧食部門行政職權。

加強行政審批

  滿足十多億人的糧食需求,始終是中國糧食政策的主旋律。1985年糧改以來,糧食統購統銷的壟斷局面已初步被打破,這是此番立法的一個基本前提。但鑑於決策者保證糧食市場穩定之意圖,政府的調控也是立法過程中著意強調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指出,立法的原則是堅持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由此確立了八項基本的法律制度,為首的一條即為市場配置糧食資源, 此外重點是強調對糧食的生產、流通和質量安全提供保障制度,同時進行糧食調控與儲備制度、糧食產業支持與發展制度以及有關的監管與追責制度等。

  在以法律形式約定糧食市場主體行為規則的同時,徵求意見稿有意提高市場參與者的資格門檻,強化糧食部門的行政職能。

  事實上,中國糧食生產的主要管理部門是農業部,糧食部門的職責範圍除了提出宏觀規劃,主要在於流通領域的監管。對此,徵求意見稿內容側重強化行政審批,對糧食收購企業流通和加工企業的資格限制,糧食部門保留了絕對的話語權。

  比如,從事薯類以外的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須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方能進行工商註冊登記,同時還規定了「資金、倉儲、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若干資格限制,此外,還需執行糧食部門另行規定的糧食收購憑證制度。而加工企業向質量監督部門取得生產許可前,亦要徵得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對糧食深加工企業,徵求意見稿要求新建或者擴建以玉米、小麥、稻穀為原料的糧食深加工項目實行核准制,「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可以限制糧食深加工企業的用糧規模」。

  此外立法還沿襲了以往糧食部門進行市場干預的諸種手段。如,當糧食價格顯著變化或者有可能顯著變化時,國家可以採取價格干預、保護性收儲、限制性收購、儲備吞吐等措施,「維護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具體的執行載體,主要是通過中央儲備糧系統。

  對於其他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較多時,糧食部門還有權要求其履行不低於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反之,應當履行不高於最高庫存量的義務。

  國家糧食局前局長聶振邦「兩會」期間對財新記者稱,糧食作為特殊的商品需要由行政部門管理,「國家要繼續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同時減少和規範糧食流通環節,縮短利益鏈,讓種糧農民獲得更多利益,而不是都流向了中間環節。」

擠出小企業

  徵求意見稿當中,不少具體的市場准入條件並未作出明確約定。如對糧食收購企業的資格,僅指出須具備「必要的」經營資金、擁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聶振邦對財新記者說,除《糧食法》外,還將有一系列配套規則,形成完整的體系。

  准入門檻的提高已成為糧食部門的共識。據財新記者瞭解,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制度在2004年出台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提及,自此年收購糧食數量在50噸以上的經營主體,都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辦證的條件是,需要有3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擁有或通過租賃具有50噸以上儲存糧食場地以及相應的檢測設備。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三年,糧食部門在一年內規定時間對糧食收購資格核查。

  2011年下半年國家發改委、國家糧食局等部門發佈《加強糧食收購資格審核 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的通知》,提高糧食收購資格許可門檻,辦理收購資格許可需有50萬元資金,能儲存1000噸以上糧食的場地,從事稻米加工業務的收購者還需有300噸以上糧食的可用倉房,檢測人員也要經省級考核合格。

  黑龍江省糧食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財新記者,最初由於推動糧食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設定的門檻較低,但隨玉米深加工等行業的發展,糧食供需出現不平衡,收購許可的條件也隨之變化。

  3月20日,國家糧食局印發《2012年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要點》要求,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定期核查,嚴格糧食收購准入門檻。開展糧食收購活動檢查,加大對糧食經紀人的檢查力度,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一位黑龍江省糧食局工作人員告訴財新記者,全國層面要求加強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提高「糧食收購門檻」,今年,黑龍江省從事小麥、稻穀、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收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要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即需擁有50萬元以上糧食收購資金,擁有或者租借具有儲存1000噸以上的糧食場地,門檻遠高於以往,此外還要有省級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儀器。

  「鄉鎮上的糧販子都是隨收隨賣給大的收儲企業,他們哪有儲存場地呀,更不要說檢驗人員了,」一位安徽省基層糧庫的負責人說。一位鄭州糧食市場人士則透露,目前正在審核糧食收購資格,今年查得特別嚴格,有消息說「將取消一些規模小的企業收購資格」。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姜長云認為,現在糧食市場混亂,搶糧、哄抬價格等行為時有發生,對糧食行業生產、經營有一些規範是必要的。

  但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鄭風田則認為,現有法律對糧食收購、加工、收儲已經設定了很多行政審批門檻,「如果將之上升到法律層面,糧食部門就有了很大的裁量權,可能又要回到一家一戶到糧站交糧的年代,走村串巷的糧販子就收不了,會助長市場的壟斷,引起糧食市場化改革的倒退。」

扭曲市場機制擔憂

  對糧食部門增加的行政權力,地方糧食系統歡欣鼓舞。

  四川省樂山市糧食局在徵求意見時表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的職責,給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以此為契機,推進全市糧食工作再上新台階。

  但不少企業對此並不看好。吉林糧食集團收儲經銷公司江蘇銷區經理安輝告訴財新記者,市場主體早已嘗到了這種行政化調控的尷尬滋味。國家為了宏觀調控,一直實施價格干預,在糧食價格低於最低收購價時,指定糧食收購主體啟動托市收購;在糧食深加工上也限制收購,在糧價高的時候,為了平抑價格,不讓企業收購,但效果往往不好。

  他指出,以玉米為例,2008年玉米大豐收,價格低,為了維護農民利益,國家啟動了臨儲政策,用最低收購價收購30萬噸玉米,當時市場價格低於最低收購價,企業想要糧食,不得不以最低收購價收購,這實際上抬高了市場糧食價格。

  隨後,中央又要求平抑價格,要求托市主體中儲糧「高收低賣」,以低於成本的價格賣了,但與中儲糧享受國家政策補貼不同,企業要在收購價格基礎上加100元出售才能回收成本,否則只能虧損。最終,企業只能找關係把玉米做成中儲糧的臨儲份額才免於虧損。

  令他不解的是,由於糧源集於中儲糧一家,在面對全國需求時,糧食拍賣滿足不了市場需求,市場上又出現「搶糧」,價格又上漲了,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平抑價格的作用。

  另一方面,用最低收購價收購農民糧食,雖然看上去農民受益了,但緊接著飼料成本上漲,雞鴨價格也上漲了,買回來的東西漲價,對農民而言,成本也提高了。

  據財新記者瞭解,業內普遍擔憂「過多的行政干預,會扭曲市場機制」。徵求意見稿在公開之前,已在一年前徵求糧食系統、企業意見。一位參與立法徵求意見的專家告訴財新記者,「國家糧食安全的定位、宏觀調控的程度」此前均有不同意見。「糧食堅持市場化方向,宏觀調控不得干預市場經濟行為,引起不正當競爭,對國有企業、中儲糧、民營企業以及外資都應該有明確的定位,但法律起草者並沒有搞清楚定位」。

  鄭風田指出,到現在為止,糧食局、糧庫、中儲糧、中介、糧食企業之間的職能都沒有理順。雖然糧食市場化改革已啟動多年,但糧食局下屬的糧食收儲企業在人事、資產、業務等方面並沒有完全脫離。

  在此基礎上,一旦賦予糧食局行政審批的職能,會優先讓自己的親兒子——糧食局所屬的企業收購。他認為,管辦不分仍是監管者未來保持客觀公正的重大考驗。

  現在雖然條例上也有對糧食企業的資格審查,但實際上並不嚴格,那是糧食部門的內部規章,具體做的時候還要看地方的執行力,「我以前調查過,收糧食的多了,糧食部門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收糧食的,沒人理他們,」鄭風田告訴財新記者,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徵求意見稿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一旦認定小商小販是未經許可從事收購活動,即為「違法」,監管部門就有了懲治的法律手段。

  一位中儲糧直屬庫主任也認為,在糧源有限的情況下,糧食局不可避免會優先允許自己的企業獲得收購許可,有些規定非但談不上真正地放開收購和銷售市場,更無異于禁止民間糧食交易。

  他指出,整個法律對糧食部門體制改革並未涉及。糧食局要掌握監管權力,當務之急仍是「堅持市場化方向,推進糧食體制改革,實現真正的政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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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舉債立法遇阻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7-13/100410605_all.html

 地方政府自主舉債再次遇阻。

  在6月底的二次審議中,《預算法》的修訂否定了第一輪修訂中允許地方政府舉債的表述,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能舉債,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規定,才可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

  受訪的多位監管部門人士及學者認為,原本寄希望於此次《預算法》修訂,推動地方發債的真正市場化、證券化,既可以通過市場約束地方,也樹立和強化地方及投資者的市場意識,但事與願違。

誰來舉債

  一位參與此次《預算法》修訂的知情人士向財新記者透露,二次審議中,反對的聲音主要來自財政部門,「理由是認為現在地方平台負債率已很高,地方政府發債風險大」。

  一位債券監管部門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允許地方政府直接發債,地方財政就得透明,必須信息披露、也要相應有地方財政的資產負債表,就會推動地方財政進步。如果還是中央代地方發債,地方財政仍是不透明。」

  財新記者獲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建議讓省級政府直接發債,但發債規模由財政部審批。

  「這也不太合理。財政部審批就相當於給地方背書。但事權都在市縣,省政府發債的錢需要分給各市縣,那麼由誰負責償還?還債機制如何?這中間的交易成本會很高。」前述債券監管部門人士稱,省級政府代發債券,形同目前中央代發地方債,不同的信用等級仍無法體現。

   發改委有關人士亦建議,「應由承擔項目事權的市縣主體來發債,讓評級機構、機構投資者對不同地方政府進行評級,這樣會拉開利差,樹立地方市場意識。政府發債成本比城投公司發債成本低,當然應用低成本的政府債券替代高成本的融資工具。」

  「為什麼這次《預算法》進入第二輪修訂過程中,否定了第一輪關於地方債的正面表述,而退回了過去多少年的『除國務院特別批准之外,地方政府不得舉債』陳舊表述?」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近期在陸家嘴論壇上評價,「立法解決什麼問題?解決中國經濟社會轉軌過程中法律怎樣越來越健全、越來越能對實際生活發揮實質性的指導、約束和服務作用。如果看到有矛盾,就退回原來的條文,等於沒有任何作為。」

發債風險

  在6月26日召開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亦表示,近些年地方政府債務急劇上升達十萬多億元,帶來的問題和潛在的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位資深研究人士說,地方債務急升,折射的是地方財政的脆弱。他認為,2012年地方政府面臨償債高峰。既是地方融資平台貸款到期的高峰期,也是2009年中央代地方發行的2000億元地方債的償債高峰期。2013年數萬億元城投債也將進入還本付息階段,地方政府壓力劇增。

  「不讓地方發債風險才大呢!因為地方政府該干的事兒還得干。」前述參與此次《預算法》草案修訂的知情人士如此強調。

  他分析認為,一方面,中國過於將財稅收入向中央集中,而轉移支付制度並不完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實際上承擔大量的公共支出責任,這導致財權和事權的嚴重不匹配。比如,高速公路這一基礎設施建設,在國際上,跨區域的國道、高速公路的建設大部分都由中央財政支出,而在中國,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負責融資和償還本息,即所謂「貸款修路、收費還貸」,導致中國的物流成本過高。

  2011年4月,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清華大學金融高端講壇上演講時指出,通過「市政債+財產稅」的組合,避免地方政府過度使用土地財政,能夠形成約束力有效的資金流在時間軸上平移,有助於解決中國城鎮化過程中的融資問題。

  周小川說,如果發行市政債,金融市場可以給債券定價、評價風險,不同城市的債券價格不同,形成不同的約束力,有利於防範風險並形成激勵機制。

  「央行正是希望在不改變現有行政體制的整體框架下,可以從技術上尋求一些突破和改進,用地方債替代銀行貸款。」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對此分析稱,在現行稅制、政治體制很難有太大改變的情況下,讓地方政府發債以市場化、透明化、標準化方式約束地方政府的融資行為,是最現實的方式。

能力何來

  反對地方發債的聲音認為,政府財政的透明有賴於政府會計改革,如政府會計準則的建立、資產怎麼定價、政府資產負債表如何編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係應如何理順,「地方財政不是獨立的,在這種體制下讓地方直接發債並不現實」。

  一位資深金融專家認為,是否允許地方政府發債,關鍵取決於市政當局是否有能力對自己的財務進行管理,包括資本支出預算管理能力、資產管理能力、債務管理能力。他表示,這種管理能力的體現,從技術上說,如現有道路、垃圾處理、污水處理項目等的管理,不僅僅體現在融資修建方面,還包括地方政府是否能根據未來的需要測算未來維護成本、稅收、非稅收入等。

  世界銀行的一項調查顯示,90%以上的中國地方政府都不具備這種能力。

  「其實,法律並未禁止地方政府的此類能力建設和制度安排,當地方政府具備這種能力之後,才可以據此向人大表明,自己是負責任和有能力的市政當局,可以優先具有發債權。但為何地方政府不建設這種能力,原因在於其只對上級政府負責,而上級政府未對其提出要求。這涉及事權劃分、問責機制等。」這位專家指出。

  賈康強調,政府地位關係的理順要符合市場化發展方向,遠景應該是在資產負債表透明的前提下對地方政府發債加以規範,讓市場主體的綜合制約使地方政府發債不敢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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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呎3高佬 230磅大肥佬 立法會之最

2012-10-11  NM




新一屆立法會開鑼,政黨大洗牌,議會有唔少新臉孔,就連議會內最肥、最高、最矮嘅議員都大執位。上一屆最高嘅立法會議員,係身高六呎嘅自由黨方剛,不過今屆佢只能屈居第二!上星期四眾議員企喺政總門外為南丫島死難者默哀,一望之下,嘩!漁農界、民建聯議員何俊賢一枝獨秀,高過身邊嘅馮檢基、葉國謙足足成個頭。原來呢位立法會新丁身高一米九三、即有成六呎三吋半。

「民建賢」話,佢屋企人唔係特別高,但佢由中二、中三開始飆高,飆吓飆吓,就變成而家咁。佢同記者呻,咪以為高人一等好過癮,其實喺生活上都好唔方便,好似買衫褲就好麻煩,啱長度又未必啱腰圍,所以好多時佢唯有度身訂做。佢話最慘係以前讀書時,啲枱櫈都唔係設計俾高人坐,所以坐到佢頂手頂腳,好唔舒服。而家立法會啲座位雖然窄過以前,但點都會好過學校嗰啲枱櫈啩!至於今屆最矮嘅議員係邊個呢?民主黨五呎二吋的高達(李永達)今屆出局,相信佢黨友何俊仁會接棒,事關仁哥身高唔夠五呎五吋,男人嚟講,已經算矮囉。最肥嘛?自稱二百三十磅(止唔止呀?)嘅金融服務界張華峰當之無愧!其實唔少議員都有大肚腩,但張華峰「分量十足」,大肚腩達四十二吋(起碼報細四吋),佢咁嘅身形,應該係回歸以來,前無古人啦!唔怪得立法會初哥訓練班時,佢堅持唔肯試坐張櫈,莫非怕坐唔落?(梁美寶、周展鴻)

唔使週一鑊周一嶽國慶舔雪糕

每逢國慶,高官們少不免要出席各類應酬活動,唔攰死都悶死。但係前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喺呢個卸任後嘅第一個國慶,就過得非常快活喇!記者响國慶日撞到佢同老婆行山頂,無官一身輕嘅佢,終於可以享受吓公眾假期同二人世界,同老婆拍住拖周圍行,响山頂睇住靚景食晏。食飽飽撩完牙之後,仲要歎番杯雪糕,仲要係兩公婆食一杯,一人一啖咁,食得幾咁滋味,認真sweet又寫意!

前高官就過得愜意,立法會議員又點呢?今屆首次當選立法會議員嘅田北辰田二少就選擇喺國慶日同朋友high tea。二少竟然唔係喺酒店歎下午茶,反而走咗去茶餐廳,之不過,佢去嘅係中環翠華餐廳,翠華出名貴,佢想洗脫公子形象,都係揀錯地方喇。(林璐菁)

湯家驊何秀蘭傾掂數撐枱腳

泛民主派同建制派呢排展開攻防戰,爭做立法會各個小組委員會嘅正副主席,其中內務委員會主席個位,已經係建制派囊中物,泛民只能爭做副主席,不過,呢個位竟然都有三個人爭,分別係公民黨湯家驊、工黨何秀蘭同衞生服務界嘅李國麟。上個星期五,泛民一早開飯盒會講數,同一個晏晝,記者竟然撞到湯家驊同何秀蘭响酒樓撐枱腳。點解兩個咁friend?原來佢哋自以為已經傾掂數,諗住响今屆立法會任期內,輪流做內會副主席,難怪要即刻食飯交流感情啦。不過呢個如意算盤係咪打得響都成問題,事關建制派講到明一定唔准何秀蘭做內會副主席。究竟建制派點解咁憎何秀蘭,眾說紛紜,不過,記者就好記得,而家代表建制派同泛民協調嘅葉國謙,就曾經响區選輸過俾何秀蘭囉。(周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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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爭崩頭搶賭牌

2013-09-12  NM
 
 

 

本月十五日,是澳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投票日,亦是歷屆最多候選人參選,二十個組別共一百四十七名候選人,爭十四個直選議席,形勢以爭崩頭來形容也絕不為過。澳門今屆立法會選舉,忽然變得熱鬧起來,說穿了無非與賭場龐大利益有關。因兩年後,澳門政府開始檢討賭牌續約的重要議題,涉及億元計的生意,各方人馬不爭崩頭才怪。一時間,連身家億萬的四太梁安琪,也要放下富太的身段,親到街頭接觸選民及拉票。

上週五,記者在澳門街頭採訪現年五十三歲、身兼澳博董事的四太梁安琪的拉票活動,大汗疊細汗地差點連濃妝也溶掉的四太,卻忙於與路過的市民握手及合照,全無半點闊太架子的她,相信只在選舉的拉票活動中,才得一見。

四太街頭陪合照

其實以四太現時權勢,她要爭取連任,相信是輕而易舉,上屆她以超過萬四票高票數當選,估計二萬多的澳博員工,多會支持老闆娘連任,雖然上屆她開出的澳博員工託兒服務,最終沒有落實,但為了保飯碗,相信大多澳博員工不敢做「反骨仔」。傳言四太今屆又開出另一張期票,即以分區的得票率來預算員工來年的加薪幅度及花紅多寡,即居住於四太得票率高的地區員工將較為着數。記者曾致電澳博員工工會查證此事,但工會方面則拒絕回應。而一向相當精靈的四太,對不啱聽的問題,一是採取充耳不聞,二是反唇相稽。如記者問她,選舉期間,很多候選人均以請食飯、派錢及派現金券等疑似賄選手法來拉票時,四太一聽到後,即雙眼一瞪,高聲地反問記者:「你睇到人哋派現金券?你有證據咩?……」之後,還來一招連消帶打,將疑似的賄選風雲化為無形:「我無用派現金券請食飯呢啲嘢,我講政綱嘅,嗱!我嘅政綱係……」

續賭牌最重要

四太滔滔不絕晒她的政綱之際,冷不防記者問及她對澳門政府承諾於兩年後,檢討賭牌續約的問題,她先是一愣,當定個神來,才慢慢再打着官腔說:「當然想續到賭牌啦……我哋好有信心續到,亦會配合政府嘅政策……」一講到賭牌的大生意,四太收斂一貫的霸氣,恭恭順順地說了一大堆親政府的言論。澳門立法會雖一向予人橡皮圖章印象,但賭牌續約及當中有關的法例修訂等,終要經立法會通過,所以今屆立法會選舉異常熱鬧,不是無因。不單四太緊張兩年後賭牌的續約問題,各路人馬對賭牌也是虎視眈眈。據澳門學者兼時事評論員譚志強分析,澳門賭業人士爭入立法會是正常不過,他以美國拉斯維加斯及大西洋城為例,當地政府議員,過半數以上與賭業有關,而現任澳門的十二個直選立法會議員,四位皆來自賭業界,包括澳博的四太梁安琪、金龍集團陳明金及吳在權,和勵駿的陳美儀。另未計其他背後有賭業界人士支持的議員,顯而易見,賭業界撐人入立法會早已存在。

爭櫈仔因賭業興旺

小小的一個澳門,現已擁有三十五間賭場,往後日子,還有不少賭場陸續落成。而最新公布的澳門八月份博彩毛收入為三百零七億多元,比上年同月增長近十八個百分比,是繼今年三月的三百一十三億多元後,再破三百億大關,亦是歷史第二高博彩收入,難怪在港上市的多隻濠賭股均創上市高位。即使內地近期大力提倡打貪腐,但對澳門博彩事業似沒影響,任職疊碼仔的阿力抵死地說:「一個貪官倒下,還有千千萬萬個貪官繼續來澳門賭錢。」據阿力表示,賭業界上上下下,現正一片心雄,期望賭業成績會再上一層樓,「你睇班大孖沙,個個仲掟錢落去開新賭場,就知有得做。」澳博今月初,宣布斥資二百五十億發展路氹項目,預計二○一七年落成開幕,並向政府申請七百張賭枱。另外,還會與四太在路氹城發展主題公園的私人項目一併合作發展,此計劃正待政府審批。

B仔廳谷數

如此大茶飯,難怪四太「溶妝」也要在街頭拉票及甘願做選民的陪影女。其他賭業集團,如銀河二、三、四期發展、永利及美高梅中國在路氹的項目,個個均涉及數百億或以上的投資,現正全部火速動土,總之大家齊齊掟錢來搶佔這個大餅之餘,更希望從中鞏固自身的實力及業績,到談續牌時,也有所憑藉與政府討價還價一番。一名不願出鏡的澳門官員也認同,業績出色的賭業集團,在檢討續牌時當然是相對有利,「為咗稅收利益,為咗彰顯公平公正,政府都會揀搞得好嘅集團去續牌,業績差嘅集團續牌時一定有困難。」為搶佔眼前利益及提高將來續牌機會,各賭業集團更加落力催谷,佔了賭場生意近八成的貴賓廳營業額。在如此背景底下,近半年,賭場的營運方式亦起了變化。以前,各大賭業集團為了保障貴賓廳的收入,便與承辦賭廳的廳主訂立每月每張賭枱的轉碼(Rolling)數量,約為二至三億元。而廳主為了吸引疊碼仔帶客人來貴賓廳耍樂,會以「碼糧」方式支薪給疊碼仔,約每換十萬元泥碼,疊碼仔可得九百至千三元佣金。

不過為了催谷生意,現時貴賓廳廳主,會將部分賭枱撥作「B仔廳」,「B仔廳」的運作有別傳統轉碼方式,廳主會與有實力的疊碼仔合作,將「B仔廳」的賭枱殺賠額,按雙方事前擬定好的百分比對分,多以廳主佔七或六,而疊碼仔佔三或四的分賬形式,而廳主每月再向承包「B仔廳」賭枱的疊碼仔,收取每張枱約四十至六十萬元左右的租金。這形式好處,是鼓勵疊碼仔帶更多客人來耍樂。因從過往經驗看,客人久賭必輸,即疊碼仔可賺取比碼糧更豐厚的收入,而廳主不但豬籠入水,又可向賭業大集團交出亮麗的成績單,從而爭取更多賭廳的經營權,雪球效應便愈滾愈大。「成個澳門七月份嘅rolling數,洗米華(周焯華)太陽城賭廳roll咗約千三億碼,掙爆海王賭廳roll咗約八百億碼,黃強大衞賭廳roll咗約六百億碼,廳主純利係rolling數嘅二點七個百分比,你話條數幾厲害。上年十二月,洗米華响太陽城集團內,個人分紅就袋咗五千萬,呢啲仲未計其他收入。依家個個撈家都當佢係偶像及學習榜樣,若有大客在手,又順風順水,幾年間就好易做到第二個洗米華。洗米華賭廳track record好,連呂志和都當佢好似契仔咁,每次喜慶場合,都同佢搭晒膊頭。」難得埋到大孖沙呂志和身邊,難怪阿力語帶羨慕地說。「若客人贏錢,疊碼仔都會輸,始終係有風險,難穩賺不賠。」記者問阿力。「係,不過廳主一般有數期俾疊碼仔,由一星期至幾個月,若廳主知道你有客及信得你過,即使一兩次要賠錢俾個客,長做落去,條數一定賺得番。」阿力蠻有信心說。

擺明搶賭牌

「做賭呢行,個個都心雄,個個都想學洗米華咁彈起,單靠份碼糧,好難短時間彈起,但『B仔廳』就唔同。大客嚟賭,佢贏時有『醒』,隨時一晚執二、三十萬唔奇,即使佢輸錢,殺賠拆賬又有錢落袋,總之好着數啦。」阿力不諱言,立法會選舉及賭牌續約的政治環境氣氛,無形中帶動了賭場生態環境的變化。個個都目及實嚿肥豬肉,連之前投澳門賭牌失敗的馬來西亞賭業大亨林國泰,早前也說對澳門賭業念念不忘,並表示若澳門再有賭牌開放競投,他將是第一個到澳門敲門的人。面對外來同業的挑戰,可想而知現時六個賭牌持有人心中所盤算的,正是一方面派人爭入立法會霸櫈仔,所謂「有人在朝做官好辦事」,對有利打探政府政策取向及有關訊息之餘,還可以在關鍵時刻,手握立法會的投票權。澳門立法會選舉已經不再是請選民食飯,派錢買票這樣簡單,因關連着千萬億博彩事業的利益,難怪今屆候選人數破了紀錄。

四太是囚犯之星

澳門在囚人士同樣具有投票權,因候選人不能入監獄進行宣傳活動,故具特殊背景的候選人,能借助「中間人」,向在囚人士傳話及拉票。上屆二○○九年立法會選舉,兩位現任立法會議員四太及陳明金,便分別託中間人向在囚人士放風,當時在服刑的阿權憶述,大家曾向陳及四太提出,要求澳門政府像回歸前,多行使假釋機制,好讓多些囚友可提早假釋外出,而他們二人都唯唯諾諾。但選舉完畢,只得四太代在囚人士向有關當局提出檢討假釋機制及放寬相關的限制,但陳卻未見兌現之前的承諾。故阿權估計,今屆四太會盡攬近千名在囚人士的選票,起碼囚友認為四太會幫到手。

賭業與娛圈的秘密關係

賭業最難搞的一環就是搵大賭客,阿力表示疊碼仔搵客及湊客手法千奇百怪,但不外乎做到投其所好,有時甚至兼任淫媒角色。他就試過替一名內地大款找香港一對三、四線的娛圈姊妹花作陪,花費約五至十萬一晚,有時疊碼仔甚至請客嫖娛圈女星,「你睇我哋偶像都識得搞電影公司,其中一個原因就係方便佢湊大客。入到內地,人家知你係娛圈大亨,可能會主動去認識你添。」

崩牙駒水房賴撐人入會

澳門選舉一向予人黑金政治之感,但當事人則有另一番解說。有傳江湖猛人兼金龍集團董事長陳明金,於上屆當選議員後,曾親到獄中向崩牙駒報喜,而崩牙駒出獄後,正借助社團力量推動多個賭場員工,投票支持陳明金的參選團隊。但陳受訪時,卻否認此事,只輕描淡寫說:「澳門搞賭係合法,我都希望佢(崩牙駒)搵多啲錢。」從言詞間發覺陳沒刻意與崩牙駒劃清界線,還望他會東山再起。而另一參選人關偉霖,則一直被澳門人視作水房賴在政界的頭馬,甚至有長者錯認他,稱呼他為「賴生」,有見及此,關曾向當地傳媒解釋:「澳門咁細,大家關係更密切,大家從來都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果你有問題,自然受到法律嘅制裁,如果佢唔係有問題,大家就唔可以對佢扣帽子。」關說得這樣玄,似沒有正面回應他與水房賴的關係。難怪,澳門選民一直將他標籤成水房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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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蘭下一代「立法委員」:網友

2014-01-27  TCW  
 

 

第三站芬蘭。在這裡,政府正將網民導入立法過程。芬蘭環境部剛結束一場九個月的實驗,號召民眾參與修法。藉由三階段的實驗,產出法條草案,由環境部送交國會,做為修法依據。

「我必須承認民主的確正在面對危機,所以政府要試著更新自己、跟上人民,」芬蘭國會未來委員會副主席丁克楠(Oras Tynkkynen)對我說,他將透過網路群眾智慧(Crowdsourcing)立法的實驗,視作尋找「下一代政策制定工具」的任務。

群眾聲音,才能反映最原始的需求

他口中的危機,包括參與率降低、貪腐事件、透明度問題,威脅了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及政府代表性。

這場實驗的三階段試著對症下藥。以修正「非道路區域交通法條」為實驗目標。

第一,由人民定義問題,就像開發產品時請來焦點團體那樣,分享使用者經驗、不滿、期待。第二,人民提出解決方案。全透明,所有提出來的點子不須具名,分類後透過史丹佛大學打造的系統,由參與者一一評分,最後清單進到下階段。最後一步,則由專家及人民共同檢視方案如何成為法律文字。

美國史丹佛大學學者艾塔默(Tanja Aitamurto?)觀察,過去,衝突可能在法條公布後產生,或者被其他議員擋下,如今衝突只是線上辯論的一個對話框,所有對話紀錄透明、永存線上,曾經棘手的衝突甚至成了對全民再教育的材料。

省錢、避免衝突,政治人物除了確保線上系統穩定、公正,沒有其他風險了。「我們看到唯一的挑戰是政府的心態,」丁克楠說。如今芬蘭各部會都在準備套用新模式,丁克楠在部會間溝通協調,教官員們如何抬起尊臀請民眾上門,「後來發現,你只要讓他們知道這是在解決自己的問題,他們就肯學了,」丁克楠笑說。

長遠而言,人民對政治的疏遠就代表政府的失敗,如何在實驗中找到政府決策的新模式,便是政府未來的「專業」所在。

【延伸閱讀】首次線上立法,芬蘭學到7堂課

線上立法優點:更具建設性發現:網上討論品質高,4,000條討論只有20條必須刪掉

線上立法優點:態度更務實發現:只要政府不誇口,人民不至於過於天真,過度期待自己的影響力

線上立法優點:全民再教育發現:是一個全民學習的過程,給不同意見的雙方深入了解對方立場的機會

線上立法優點:打破小圈圈發現:意見來自各方,更具代表性

線上立法優點:匿名帶出好點子發現:網路匿名的特性,能找到最多點子

線上立法優點:剔除極端意見發現:經過比較,模糊、極端選項被淘汰,由細緻、有完整資訊的選項出線

線上立法優點:各方機會更平衡發現:立法過程透明,政治人物在利益團體、專家、民意間能取得更多平衡

資料來源:史丹佛大學研究員Tanja Aitamurto  整理:劉致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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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僵局 許宗力主張《兩岸協定締結條例》前大法官:先立法 再重審服貿

2014-04-14  TWM
 
 

 

太陽花學運「先立法、再審查」訴求獲各界共鳴,對此議題,《今週刊》特別專訪前大法官許宗力,他認為,兩岸監督機制立法的確具有迫切性;本文為許宗力談話的口述整理。

口述‧許宗力 整理‧何欣潔兩岸《服貿協議》讓兩岸經濟更緊密綁在一起,因經濟規模懸殊,台灣經濟終有一天會逐步被磁吸、納入中國經濟的洪流,最終結果是實質統一,又或者因中國併吞台灣的政治野心,最終結果其實是政治統一。屆時,台灣,不管是現在依附在中華民國這個名字,或大家所熟悉、感到親切的台灣這個名詞,將不再具「國家性」,中國頂多就是賞給你比香港多一點點自主性的特區地位;也或許根本不對你施恩,反而採取專政制度。

以上是不是杞人憂天?或者現狀根本只是溫水煮青蛙?馬政府胸有成竹地保證,已經做過國家安全影響評估,認為《服貿協議》還未觸到底線,政府也備有十八套劇本因應,國家安全確保無虞。我們很願意相信政府真的做過國安評估,真的擁有確保國家安全存在的十八套劇本。但政府迄今所作所為,很難令我安心。看了支持服貿懶人包、政府說帖,至少國安方面沒能說服我。

這次學運喚起更多人對服貿的認識,喚起大家憂患意識,我認為是最大貢獻。但結果如何,還是悲觀。如果只是回到「張慶忠三十秒」前的狀態,在委員會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只要總統堅持服貿絕不能改、絕不能退,黨紀伺候下,表決結果顯而易見。這時你又能怎樣呢?少數服從多數,這就是民主,誰叫善良、溫和、保守的多數台灣人選出這個政府、選出這個國會?既然是多數人的選擇,少數人只能奉陪。是不是太遲了,一切已定?

我相信絕大多數國民,不分藍綠,都可以同意,跟一個對我們有併吞野心的國家簽《服貿協議》,絕不可能與跟美國、日本或新加坡、紐西蘭簽《服貿協議》相提並論,這種與虎狼談生意的經貿協定,絕對值得我們以一種更謹慎的特別程序來處理,這也是我個人與幾位法學界同事推《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建議將陷於爭議的《服貿協議》暫予擱置,待相關監督法制建立再續行處理的原因。

強摘的果子不甜,引發那麼大疑慮的協議若強渡關山,徒引發更多紛爭。

若以新法架構下更審慎、嚴謹的程序處理,即使最後還是通過一個對台灣不利的協議,至少我們還能對得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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