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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早餐 - 曾國平 從經濟學看罪與罰

1 : GS(14)@2014-05-19 10:45:52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07288
小說家杜斯托也夫斯基著有引人入勝的《罪與罰》,高登音樂台有未必人人啱聽的概念大碟《罪與佛》,剛去世的經濟學者貝加(Gary S. Becker)於1968年亦發表過影響力深遠的一篇文章《罪與罰》,開創了「犯罪經濟學」的先河。
話說在60年代,貝加駕車到哥倫比亞大學主持學生的論文答辯,快要遲到之際,要立刻決定將車泊到收費停車場,還是非法泊在路邊。貝加估計一下給抄牌的機會、罰款的金額、停車場的收費後,認為非法泊車比較化算,值得一博,於是以身試法。貝加靈機一觸:他作為司機會計算利害,政府亦會將司機的行為考慮在內,決定交通警的人數和罰款數額,雙方會達到「市場均衡」!《罪與罰》一文由此誕生。
貝加問的,是為了不同的法例(從吸煙、拋垃圾、打荷包,到打人、強姦、謀殺等),該要花多少資源執法?是「一宗都嫌多」還是「殺雞儆猴」?成功入罪後的懲罰方式和罰款又如何決定?
貝加假設罪犯理性,犯罪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經濟行為。犯罪可帶來快感,愈多愈好;犯罪同時要面對被抓的風險,被抓後又要遭受懲罰;犯罪愈多愈重,邊際成本愈高。有成本有效益,一番權衡輕重過後,罪犯才選擇合適的「犯罪量」。
最理想的執法和懲罰機制是甚麼?貝加認為,理想的制度取決於3個條件:
一,罰案對社會造成的破壞;
二,執法成本(警力和監獄都不便宜);
三,執法鬆緊和懲罰輕重對罪犯行為的影響。
舉個例,若果便溺不只有礙觀瞻,更容易傳播一種新的致命病毒,執法機構便有需要提高檢控機會和罰款金額。面對佔領中環人多勢眾,大包圍拘捕再檢控成本太高,警方會否只拘捕少數人而重罰?
根據《罪與罰》的理論,貝加和另一名家史德拉(George Stigler)後來提出一個大膽建議:將捉賊私有化。
若果被入罪對罪犯的成本是100萬元(可以是罰款,亦可以是坐監之苦等同的價值),而警員有證據將罪犯入罪,成功後可以升職,價值只有50萬元。在此情況下,罪犯會有動機給警員50至100萬元的賄款,警員亦有動機收錢兼收聲,此之謂貪污也。
與其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防止貪污發生,貝加和史德拉建議罰款訂為100萬元,並將罰款撥為警員的收入。從此貪污的「最低消費」是100萬元,減低罪案之餘,亦為納稅人省下檢控和打官司的費用。

作者為美國維珍尼亞理工大學經濟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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