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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看互金監管 這可能是對超級大V的針對性限流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7/0904/164961.shtml

換個角度看互金監管 這可能是對超級大V的針對性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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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看互金監管 這可能是對超級大V的針對性限流

用新角度來解讀互聯網金融。

來源 | 洪言微語(ID:hongyanweiyu)

文 | 薛洪言

近日,知乎300大V被挖走事件鬧得沸沸揚揚。關於事件本身的解讀已經很多,這里不再贅述。在筆者看來,事件發生後,知乎大V們在知乎同名問題下的集體“陳情”更有意思,主要的訴求便是請求放松“流量限制”。沒錯,是針對大V們的流量限制,大V們的動態,關註的用戶往往看不到。知乎官方雖然一直否認,但綜合各方消息來看,限制應該是存在的。

看上去並不合情理,大V既是平臺的優質用戶,更是重要的流量來源,平臺好好服務還來不及,為何出此“下策”呢?

原因其實不難理解——流量是有限的,用大V的流量去扶持更多的中小V,更符合平臺的利益。

現在,我們回到互聯網金融領域。

8月4日晚間,央行發布《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2017)》,在《促進互聯網金融在創新中規範發展》的專題中,首次提出:

“探索將規模較大、具有系統重要性特征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對其進行宏觀審慎評估,防範系統性風險。”

對此,筆者曾第一時間做過解讀,認為監管機構開始從關註互聯網金融行業亂象等迫在眉睫的具體風險,上升到更為中長期的潛在風險管控層面,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目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已經整體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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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只有迫在眉睫的風險已整體可控後,監管才有更多的精力用於中長期潛在風險的防控。2015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監管的重心是專項整治,以具體風險隱患為著眼點,以行業內中小平臺為主要對象,畢竟平臺越小,發生具體性風險的概率越大。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宏觀審慎監管,則以行業內龍頭為主要對象,平臺越大,所具有的宏觀影響和風險外溢效應越大。

借著此次知乎事件的啟發,我們會發現,事件也許有另外一種解讀,那便是對互金領域的超級巨頭實施限流措施。

很多事情都是相通的,既然知識平臺可以為了整體社區生態對大V限流,監管機構為搭建完善的金融生態,為何不能對生態內的超級大巨頭實施限流呢?

回過頭來看近兩年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無論是“小額普惠”的整體定位,還是上述專題中“探索將規模較大、具有系統重要性特征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對其進行宏觀審慎評估,防範系統性風險”的窗口指導,政策出發點是防風險,但實施起來很多都有限制超級大V的效果,這就為中小機構提供了更多的發展空間。

先來看第三方支付領域,無論是2015年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出臺,還是2016年相繼補充出臺的單一賬戶交易筆數和限額的限制,抑或是推動網聯平臺的上線,從效果上看,都是一邊限制超級大V,一邊利好中小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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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理財領域,先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網貸平臺小額普惠的定位,斬斷了其與傳統金融體系的資產紐帶;之後是強力限制大額標,下架交易所合作理財產品;連明星產品余額寶的用戶可購買余額,也是一降再降。從效果上看,也限制了超級大平臺的形成。

消費金融領域,天然便符合普惠金融定位,監管著墨並不多,但對放貸機構的資金來源和杠桿率問題一直密切關註。曾於2016年下半年收緊場內消費金融ABS發行,近期則對巨頭熱衷的聯合貸款模式表示關註。

互金領域為何也要對超級大V采取限流措施呢?

原因還是在於網絡效應,若不進行限制,則中小機構空間會受到擠壓,何談生態的建立。

2013年以前的金融業務,以線下物理渠道為主,只要有網點便有業務,網絡效應並不明顯,大中小微型金融機構相安無事,金融生態相對健康可持續。銀行業便是典型的例子,4000多家機構,多年來相安無事,四大行雖然塊頭大,但並未出現真正的超級巨頭。下面是銀監會的數據,供大家參考:

“截至2015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5家大型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33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民營銀行、859家農村商業銀行、71家農村合作銀行、1373家農村信用社、1家郵政儲蓄銀行、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0家外資法人金融機構、1家中德住房儲蓄銀行、68家信托公司、224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47家金融租賃公司、5家貨幣經紀公司、25家汽車金融公司、12家消費金融公司、1311家村鎮銀行、14家貸款公司以及48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截至2015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4262家,從業人員380萬人”。

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業務依托於場景,且主要在線上完成,便容易產生網絡效應,形成超級大V。支付領域大V效應已經比較明顯,互聯網支付牌照100多家,大多數人知道的可能不超過5家。活期寶寶理財天然與支付賬戶捆綁在一起,也已形成大V效應。P2P理財領域,受制於資產端的非標準化獲取渠道和風險偏好的差異化,網絡效應倒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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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這個角度來解讀互聯網金融監管,屬於新的視角,但筆者也並非為了標新立異,因為其實各行各業都在這麽做,否則如何解釋《反壟斷法》的出臺呢?

有人要問了,為何互聯網領域沒有限制大V呢?一則是互聯網生態複雜的競合關系,二則是互聯網巨頭的產品基本都是免費,三則是理論總是落後於實踐。而金融不同,金融業務並不複雜,金融產品也並非免費,同時金融又是國之重器,對大V限流、扶持中小機構便說得過去。

最後,我們不妨以《反壟斷法》的第一條作為結尾吧:“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互聯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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