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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收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 超百萬元的須市政府同意

在國家出臺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後,地處南方的廣州市已經率先落實了這一政策,並要求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從事對外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對外投資100萬元以上需報市政府審批。

7月11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新修訂的《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重點對行政事業單位自用資產、對外投資資產和出租出借資產等三方面進行了規範。

今年1月份,國家財政部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等。

廣州市出臺的《辦法》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將管理範圍擴大至“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即: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和從事經營活動。同時新增規定,事業單位應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加強非貨幣性資產(含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管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對外投資價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辦法》還根據事業單位不同投資額調整了審批權限。其中,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單項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單項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而且,除了財政資金外,上級補助收入及結余資金也禁止用於對外投資。

據了解,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的對外投資是以800萬元為審批限額,800萬元以上(含800萬元)的,需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廣東省屬事業單位則以500萬元為審批限額,即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就要財政廳審批。

為何廣州要進一步把對外投資審批的限額以100萬為限?廣州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根據廣州自身的情況定下來的。

“從我們歷年的管理經驗來看,100萬不算是個大數額,低額度的投資由主管部門審批是為了提高審批效率,而大額度的投資則需要謹慎,所以通過市政府來嚴格把控,以防出現管理不善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這是符合廣州的實際的”,這位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不過,該負責人也強調,這個額度也並非一成不變,《辦法》的有效期是五年,如果發現有不符合實際的情況後面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此外,針對日常中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權屬不清、資產賬務處理不當等問題,《辦法》要求各行政事業單位對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應按實際支出轉入固定資產,並及時辦理權屬證書,以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出租出借的管理方面,《辦法》嚴禁各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對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要求到期必須收回;出租出借土地,須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同時,將小額度的(房產30平方米以下,其它類資產現值30萬元以下)和短期的(6個月以內)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權限下放給主管部門。

據悉,若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審批擅自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或隱瞞租金收入和國資收益,將被逐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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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S(14)@2019-02-10 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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