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整合長達三年,全台灣最受矚目的「一品大廈」都更案,最近傳出觸礁消息。都市更新究竟是房價鍍金保證?還是處處考驗人性的雙面刃?為何連全台灣名人齊聚、住戶水準最整齊的一品大廈都更案,也面臨破局困境? 撰文‧梁任瑋 擁有前副總統連戰、國泰信託集團理事主席蔡辰男、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等知名住戶、坐落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燙金地段的一品大廈豪宅,兩年多前開始進行的都更計畫,如今面臨難產危機! 這個全台灣房價金額最高、住戶水準最整齊、最具有代表性的都更案觸礁,幕後到底有什麼無法克服的難題? 「很麻煩啦,我如果搬家,買比這裡貴的覺得划不來,比這裡便宜的地方我不見得想住。」一位住在一品大廈二十多年的老住戶說,整合近三年的都更計畫由於許多 住戶無法達成共識,重回原點。據了解,一品的住戶都更同意比率一直停留在六八%,無法突破都更法令規定的四分之三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比例人 同意門檻 (七五%),一品大廈住戶透露,已暫時不申請都更,「等瓜熟蒂落再說。」 採都更模式保有原容積 這個擁有最多資源、全國最受矚目的都更案為何受挫?其實與目前所有正在進行的都更案面臨同樣的問題:有錢人也過不了人性這一關! 由於一品大廈一九七八年興建完成時,尚未實施建築容積率管制,總容積率約五三八%,但法令規定容積率僅為三○○%,若依建築法實施重建,居住面積會愈蓋愈小,唯有以都市更新模式申請更新改建,才能保有原容積,因此兩年前,一品大廈就確定重建後面積不會縮水。 隨著都市更新議題愈炒愈熱,一品大廈的富豪住戶對大樓改建也躍躍欲試,「過去開管委會時都派公司祕書出席的住戶,現在召開都更委員會時都親自出席,為的就是爭取自身權益。」住戶之一、皇家季節酒店總裁李銘松說。 雖然涉及的金額與住戶的身價不成正比,這些富豪還是堅持立場,寸步不讓。攤開這棟全台第一名宅的住戶名單,就可以看出這些各霸一方的名流,絕對不是容易擺平的狠角色。 三十三年前興建一品大廈的蔡辰男表示,因為建材高檔,一品大廈預售時每坪開價六萬元,硬是比區域行情每坪三萬元高出一倍,每戶約一千萬元起跳,因為太奢華,還一度被國稅局盯上查稅。據了解,當時︽中國時報︾創辦人余紀中也曾看過房子,後來考量社會觀感而不敢下訂。 「住習慣一品大廈的人,都不願意賣。」蔡辰男說,最早買的住戶是當時駐薩爾瓦多的大使連戰,經由蔡辰男推薦,連戰只看了一下土地,立刻就向蔡辰男訂了兩戶,兩年後從天母搬到大安區。 反倒是當時興建者蔡辰男一戶都沒有保留。發生十信案後,他才從仁愛路圓環搬到岳父居住的一品大廈,這幾年他再慢慢從中古屋市場買回來,至今已有五戶。二○ 一○年十二月,蔡辰男的弟弟寒舍集團董事長蔡辰洋也透過投資公司買了一戶,蔡萬春一脈的蔡家又成為一品大廈最大住戶。 此外,一品大廈藝人名媛幫有張俐敏、湯臣集團總裁徐楓、鄧美芳、孫凌華與劉桂貞,三、四年前鄧美芳自中古屋市場以一戶三千五百萬元買到一品大廈,算是近年買得最便宜的住戶。房仲分析,去年底一品大廈有一戶以每坪一○五萬元私下成交,若流通到市場價格還會更高。 找上金控降低融資難度 為了避免都更後分配不均,一品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此還訂了利益迴避條款,排除有營建背景的住戶參與都更開發。去年還找來十二位建商,每個月輪流由一位建商來 簡報,台面上喊得出名號的上市建商、北市一線豪宅品牌建商無一缺席,號稱全台灣規格最高的都更案。住戶透露,十二家建商經過比案後,最後出線的三家分別是 富邦、樸園與昇陽建設。 但是這些大戶算盤實在撥得太精,建商想賺到一品大廈的錢可說難如登天,「一品大廈每位住戶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可以賣多少房價他們比你還會算,建商最後可以分到的利潤真的很少。」一位曾向一品大廈住戶簡報的建商無奈表示。 因一品大廈住戶要求分屋面積不得比重建前還小,以每戶室內面積一百坪計算,重建後至少要蓋一四○坪才分得回原面積,所以一品大廈住戶不希望與建商合作共同 開發;而傾向直接與有金控公司背景的建商合建,可以解決營造費用的融資問題,最後沒有被任何人賺走錢,金控公司賺利息、建築師事務所賺規畫費、營造廠賺管 理費、代銷公司賺銷售獎金,可說是算得最精的都更案。 一切算盡還是過不了關 雖然萬事俱備,但是最後還是卡在住戶本身的利益問題,協商了二年多,還是無法達到七五%的同意門檻,住戶們都累了。 據了解,因為生活機能太方便、住戶各個身價不菲,一品大廈不同意都更的住戶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上了年紀的老住戶,認為好處是第二代拿,根本沒有都更意 願;第二種是剛重新裝潢完的住戶,不願已投入數百萬元重新整修的房子泡湯;第三種則是認為都更後的房產價值,至少有二.八倍,若現在一品大廈每坪房價有一 百萬元,都更後的權利變換價值,每坪至少應有二八○萬元行情,但現在還無法達到。 房地產都市更新的世界,是人性最大的試煉場,忍受得了孤寂的人可以享受富貴的果實,但過程中也會遭遇各種欲望、誘惑的干擾,讓人性貪念逐漸膨脹。對於房價已站穩每坪百萬元的一品大廈豪宅來說,也得面臨同樣的考驗。 名流齊聚 一品大廈知名住戶 姓名 身分 戶數 蔡辰男 國泰信託集團理事主席 5 寒溪投資 寒舍集團董事長蔡辰洋 1 連 戰 前副總統 3 李銘松 皇家季節酒店總裁 3 吳東進 新光金控董事長 2 貿聯開發 中航董事長彭蔭剛家族 1 湯臣開發 藝人徐楓 1 陳飛鵬 南僑集團副會長 1 林博正 前明台產險董事長 1 翁大銘 華隆集團負責人 1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e40a1e0100yi3x.html
最大規模的雞養殖屠宰企業大成食品的雞肉毛利率只有不到4%多一些,福建的聖農去年是18.28%(雞肉部分),同樣,港股上市的森寶(福建)食品,雞肉毛利率21.8%。雛鷹農牧的雞肉部門毛利率30.22%。
百思不得其解,電話了大成的IR,笑曰:我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們殺的雞會這麼賺錢。品種差異不大,經營模式有些差異,例如聖農是自己養殖,但森寶有70% 都是基地模式。大成、聖農都是肯德基的三大供應商,按道理價格都是差異不大的。她很隱晦的說:這可能是會計賬目上的差異,例如人工、稅收等等。有些暗示競 爭對手的賬目不真實。
這個行業是比較糟糕的,原種雞來源非常依賴國外公司,而且沒有獨佔性,因此益生股份的毛利率與上市前的數據差距巨大,就是這個原因。而美國進口的雞肉、雞 雜很多,衝擊比較大。雞肉的價格比較依賴豬肉價格(只是替代,而非剛性需求)。雞的養殖風險很大,集中養殖和公司+農戶的模式各有優劣。下游轉嫁成本的能 力不強。
還是很好奇,究竟為什麼都是在中國養雞殺雞,都是出售給批發商、快餐行業,都是用的差不多的飼料、藥品,為什麼結果差異如此之大?聖農、森寶飼養的是母雞中的戰鬥雞嗎?
1. 相關並非就是因果
Google 是有史以來最成功的公司之一。Google 給它的僱員 20% 的時間自由支配。那麼,這是否就意味著給員工 20% 自由度的做法很棒且可借鑑呢?或者,Google 的成功只是因為 Google 的工程師不管有沒有這 20% 的時間,都能在正確的時間解決正確的問題?我不知道,相信其他人也不知道。
公司並非實驗室的產物,我們也不能在創辦公司這事兒上做統計驗證模擬。在創辦公司的過程中,變數太大且變量太多,並不是加入某個 X 因子,或者按照 ABC 的順序去做就能確保成功的。
另外,「後見之明式偏見」和「證實偏見」的存在,使得任何一種解讀都會帶著這兩種色彩。
另:無論你得到的建議是一手還是二手,都不要盲從。儘管一手資料的情況可能會好點,但其實大部分關於某一成功公司的經驗之談,並非出自於一個真正在裡面工作過的人,不僅有偏見之嫌,很可能其列舉的事實根本就是錯的。
2.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即便某人給出的建議真的不錯,不僅得到一些人的驗證,同時還適用於多種情況,這些建議可能依然不適用於你。你的公司是獨一無二的,其他人的也是。儘管有些好的點子的確對於大部分公司來說是適用的,但是我很難找到一個對於所有公司都適用的點子。
比如,儘管頗受爭議但最普遍的建議:「只僱傭 A 級員工」。這條建議不適用的情況是:你根本雇不到 A 級員工。事實是,很多公司根本請不到 A 級的員工。如果這些公司死守這條法則,你根本就招不到人。這種情況下,你只能去招 B 級的員工,這糟糕透了,但這也並不意味著你就不能成功。刨去領域裡最牛的公司,很多成功的公司的僱員都不全是 A 級別的。
[儘管如此,你還是得讀這些創業建議]
不過如果你領會了我上面所說的,去讀讀一些創業故事和建議也是沒有壞處的,有時甚至是好的。原因有二:
1. 想法
我們需要從外界「輸入」。任何時候都有人在創造做事情的新方式,如果這些人願意將經驗分享出來,這一點真的很棒。這些輸入不僅可以用來解釋你的產品,有時還能幫你找到投資人,甚至會給你提供一個全新的視角和看問題的方式。通過挑選和甄別那些你認為適合自己公司的想法,你可以從他人的經驗中有所收穫。
你應該時刻嘗試新的事,並能從它們中學到新的想法。
2. 靈感
閱讀成功的故事,並不就意味著你能成功,但這些故事能夠激發起你想要成功的慾望。這很重要。這些正面的例子不僅能夠告訴我們什麼是可行的,還能開拓視野,激勵我們更加勤奮、絕不放棄——尤其是在你碰到困難的時候。
在我年輕時,我也只在尋找成功的秘訣。我也會讀一些商業類的書籍,將書中說言付諸實踐。不用說,很多書上說的並不能幫助我解決實際問題,但是閱讀關於 Bill Gates 的書,點亮了我的創業生涯。
因此,當你在閱讀這些你崇拜人的書時,可以收集一下他們睿智的想法和深刻的洞見,自然,它的價值在於你有這麼一個樂於奉獻、創新以及勤奮的燈塔照著你前行,而非真正將他們的方法付諸實踐。
在閱讀這些文章時,記住一下兩點:1. 這可能是錯的。2. 對一部分人來說,它肯定不適用。
一、「對賭」的主要形式及示例條款
PE「對賭」安排的主要形式及示例條款如下:
二、在以上市時間或財務指標作為對賭內容的對賭安排中,若涉及以固定年化收益率計價回購股權或進行現金、股權補償,該等約定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上市是PE的主要退出渠道和盈利方式,因而在對賭安排中以上市時間作為對賭內容最為常見。以財務績效作為對賭內容,其績效指標的設置往往參照法律和實踐中證監會審核上會企業時對擬上市企業的盈利要求,本質上「賭」的也是能否上市。也正因為此,一旦企業無法上市或達到約定業績目標,無論「賭」上市時間還是「賭」財務指標,通常均約定由原股東或目標公司回購PE所持股權或者就未完成的固定利潤目標給予補償。
筆者認為,回購作為一種期權安排或附條件生效的一種約定,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並沒有實質性的障礙(目標公司回購PE所持股權受《公司法》限制,這個問題將在本文第三點予以闡述),問題在於回購股權價格的確定。約定以公司的淨資產或評估價格進行回購沒有法律障礙,但約定以固定收益率回購則可能被認為是「保底條款」,進而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無效。
保底條款,指在合同中約定的無論公司或項目是否虧損一方均享有固定回報的條款,常見於聯營合同、信託合同、委託理財合同、中外合作企業合同、建設工程參聯建合同中。關於保底條款的效力,實踐中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效力認定也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稱「《解答》」)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通常是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並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的盈利,但不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其出資和收取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背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損害了其他聯營方和聯營體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確認無效。聯營企業發生虧損的,聯營一方依保底條款收取的固定利潤,應當如數退出,用於補償聯營的虧損,如無虧損,或補償後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可作為聯營的盈餘,由雙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聯營各方的投資比例重新分配。」第(二)項進而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ii]
上述第(二)項所述「金融法規」,是指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對賭安排約定創始股東或目標公司在目標公司未上市的情況下以固定年化收益率回購PE機構所持目標公司股權,雖然並未直接約定PE機構只分享盈利不承擔虧損,但實際上意味著PE機構要求創始股東或目標公司回購目標公司股權時,無論目標公司盈利或虧損,無論目標公司盈利或虧損多少(當然,若盈利超過預設的年化收益率,回購價格則就高不就低),PE機構都能按照預設的條件收回其投資本金及相應「收益」,因而有可能同樣被司法機關基於以上規定認定為保底條款。一旦被認定為無效,PE機構雖能基於回購約定實現退出,但無法實現預設的固定利潤分配目標,且還有可能在《解答》第二項所認定的極端情況下被收繳所有的收益,最終只能收回投資本金。
需要指出的是,因設定固定年化收益率計價回購股權被認定為「保底條款」並未見於公開的司法判例。甘肅世恆案中的《增資協議》第四項雖涉及固定收益率計價回購股權(見示例條款1),但引起雙方訴訟的是第七條第二項有關業績目標的約定:「甲方2008年淨利潤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如果甲方2008年實際淨利潤完不成3000萬元,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補償,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補償義務,乙方有權要求丙方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1-2008年實際淨利潤/3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對於該約定中的關於利潤補償的部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參照《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其無效。可見,要求對固定利潤進行補償的對賭,極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保底條款」進而無效,這點已為司法判決所證明。
此外,涉及特殊主體的股權回購,要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方能生效。如涉及國有資產,要得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准;涉及外國投資者的,要關注境外支付;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要得到商務部的批准。
三、對賭安排中約定由目標公司回購PE機構所持股權受到《公司法》的限制,很難實現對賭目的
如前所述,約定由目標公司股東回購PE所持目標公司股權沒有法律障礙。但若是約定由目標公司回購,則受到《公司法》有關規定的限制。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為實現目標公司回購目的,實踐中有將觸發對賭的事項作為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作法,不過一旦產生爭議,回購價格是否「合理」仍會面臨本文第二部分點所述的司法審查。
關於股份公司股份回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可見,目標公司只能在法定條件下回購自身股權,對賭安排中約定的回購情形往往為公司未能實現上市或利潤未實現約定目標,顯然很難直接與《公司法》規定的特定情形契合。
此外,若目標公司為股份公司,PE機構轉讓所持目標公司股權還受到《公司法》關於發起人持有的股份在一年內不得轉讓等時間和條件限制。
四、對賭若不影響公司股權以及經營的穩定性,證監會並未明確要求其在上市之前予以清理
目前有關上市的法律、法規,並未對私募投資中的「對賭」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監管要求,擬上市企業的股權應該是清晰、穩定的,而對賭的存在,可能會造成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並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或管理層變化,給公司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同時,現金對賭可能導致發行人上市融資後,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資金被實際控制人用來償還對PE對賭資金,從而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另外,對賭中常見的盈利預測條款也與上市的目的背道而馳。
基於此, 監管層曾在保薦代表人培訓期間明確指出五類對賭為上市審核的禁區,必須在上市前予以進行清理,這五類對賭為:1、上市時間對賭;2、業績對賭;3、股權對賭協議;4、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安排;5、企業清算優先受償協議。在申請上市時,此五類對賭安排通常會被證監會要求取消,如果不及時清理或將導致無法過會。例如,豐林木業就因未清理涉及到股權轉讓安排的上市時間對賭協議而導致上會被否。另一家發行人江蘇東光則在成功清理了股權對賭、業績對賭、上市時間對賭等對賭協議後成功過會。
監管部門從股權以及經營的穩定性出發,不支持公司帶著對賭協議申請上市,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所有的對賭都要求清理,對於不影響股權及經營穩定的對賭安排,證監會還是給予了認可。例如,瀋陽新松機器人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上市時即帶著對賭協議,但該對賭協議僅涉及投資方對管理層的激勵,並未引起股權不穩定,最終順利過會。另外,A股市場上的華聯綜超和伊利股份的股改,以及東華合創增發回購也涉及到對賭協議,均沒有被證監會要求清理。
[i] 指(2011)甘民二終字第96號判決,該判決認定蘇州工業園區海富投資有限公司與被投公司甘肅世恆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的投資對賭條款無效。理由是對賭條款「名為聯營,實屬借貸」,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案被業界稱為我國首個判定對賭條款無效的司法判決。
[ii] 信託機構作為聯營一方約定的固定收益條款不受此限。《解答》第四條第(三)項同時規定:「金融信託投資機構作為聯營一方依法向聯營體投資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享固定利潤,但亦應承擔聯營的虧損責任。
昨天因為歸總講座,工作總結落下,因此補一記~
工作上主要是廣州房地產研究,大概把萬科的地產信息整理出來,明天將中海地產和廣州產業分佈做完大概可以收尾了,具體總結全部做完再寫,因此主要想寫一些聽講座感想。
講座主題為--你所知道的都是錯的。
我所知道的都是錯的?!很顛覆的一個主題。生活在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每天的思想都被各種新聞信息左右,區分什麼是噪音,成為一種修行。風動、幡動、仁者心動。價值規律也是這樣:波動的是情緒、不變的是價值。
自詡為價值投資之人眾多,可真正堅持下去之人寥寥。想來正如一個好醫生的修行,價值投資也需要「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現在做的每一份研究,都是為幾年後的那一秒決策做基礎。幾年?我不知道,甚至可能幾年也不會出現某個領域的投資機會。那研究白做了嗎?仁者見仁。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沒有現在的研究,永遠無法有高屋建瓴的決策。
講座結束後,有的人討論去買點工商銀行,有的人討論為什麼是工商銀行,還有的人開始思考建立自己的投資邏輯。魚和漁,你怎麼選擇的?幸運的是,有了這個契機,讓我開始如何為漁.
回想上學期模擬炒股大賽,同學們都在思考,如何在三個月最優受益。可這真是這場比賽的意義嗎?從小我們都習慣按照別人的標準生活,並努力做到最好,因此很早就失去了思考標準合理性的能力。在一個分數排序優劣的環境裡,我們不斷最求高分,忘記了自己的興趣,忘記了自己的理念。人云亦云,不斷嘲笑羊群效應的過程中,不知不覺自己也變成了其中的一隻羊,更糟糕的是還不自知。謊言,一百個人重複之後也會成真,但有時候自己布下的一個謊言,自己也信了。保持理性不是件容易的事,但願能將內心練得強大,執著自己的堅持。
Be myself,pursuit
華爾街知名投資人比爾·阿克曼(Bill Ackman)努力了幾個月的“惡意”收購案昨日基本塵埃落定:阿克曼未能如願獲得以生產美容用肉毒桿菌藥物Botox聞名的艾爾建(Allergan)制藥公司,後者被阿特維斯(Actavis)制藥公司作價660億美元的收購,並且阿克曼還受到內幕交易相關的指控。
看起來一貫趾高氣昂的阿克曼這回終於嘗到了挫敗的滋味,渡過了一個非常難熬的星期一。
但是等一等,敢於和伊坎、索羅斯等大佬叫板的阿克曼真的會如此輕易的被擊倒?答案顯然是:NO WAY!
事實上,即便阿克曼沒能收購他夢寐以求的企業,但依然賺進23.8億美元!這一次阿克曼完美演繹了華爾街的一句經典名言“Heads I Win, Tails You Lose”(正面我贏,反面你輸。潛在意思是不管怎麽玩我都會贏)。
劇情是這樣的:
以制造肉毒桿菌(Botox)及其他抗皺藥物聞名的艾爾建,一直是全球化妝品行業的領導者,多年以來一直以超過10%的年銷售增長領先於同行業的眾多制藥公司。其所領導的美容美妝領域也一直被業界認為是未來市場銷售增長的佼佼者。
今年早些時候阿克曼創建的潘興廣場(Pershing Square)資本聯手自己持股的加拿大威朗(Valeant)制藥公司及公司先是向艾爾建發出460億美元收購要約試探,不過就連阿克曼自己都說如果他是艾爾建股東他也不會立刻接受,會等待更高的要約價格。
果不其然,隨後阿克曼和威朗將收購價不斷加碼至530億美元,不過些“要約”被視為惡意收購,都被艾爾建公司明確拒絕。
在這場並購案的開始,批評者認為威朗制藥的商業模式缺乏可持續性增長,因為威朗制藥總是靠激進的收購行動來使資產負債表看上去很健康,並且一旦收購了對手公司,便會大幅削減該公司的研發經費,直到為這家公司尋找到下一個主人。
最後成功“擊敗”了阿克曼和威朗的阿特維斯制藥公司除了開出近多百億美元的價格,同時僅將艾爾建研發支出削減4億美元,遠低於威朗提案削減的9億美元,這無疑讓艾爾建的股東們很開心。
當然,阿克曼也很開心。
因為阿克曼為了競購艾爾建已經暗中吸籌其股票,在威朗公司今年4月份提出收購報價方案前,已經持有艾爾建近10%的股權。潘興廣場這家目前規模180億美元的對沖基金約有30%資金投資於艾爾建,艾爾建的股價已從該基金今年稍早付出的126.54美元,大漲65%,昨日報收209.2美元,相當於阿克曼半年多時間賺進23.8億美元。
不過,阿克曼也因此受到了內幕交易的指控,SEC也介入了調查。艾爾建宣稱,潘興廣場資本在威朗公布收購計劃前幾個月就已得知此事並買入艾爾建股票,當4月22日收購計劃公布之後,潘興廣場手中的艾爾建股票隨之快速升值。艾爾建請求監管機構將潘興廣場的購買作廢。
上周,一位美國聯邦法官說,這項協議出現了艾爾建公司此前指控的有關內幕交易違規的“嚴重問題”。
就連“股神”巴菲特也對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說:“我想,阿克曼在做這筆交易之前肯定把法律上的問題都想清楚了。不過,如果我買股票是因為我通過某種方式知道我買的公司將發生一些事情,那我可能就有麻煩了。但是如果一家公司有意收購另一家公司,它當然有權利買入一些股票。”
阿克曼顯然想的很清楚,在這次收購中,他的合作方——威朗和收購目標——艾爾建某種意義上來說都是他自己的公司。不管結局如何他都有的賺。
他幫助威朗接近目標公司,目標公司拒絕,然後威朗不斷擡高報價,目標公司繼續拒絕,之後目標公司找到另一家公司來收購自己。而阿克曼早已投資了目標公司,收購失敗了也能賺錢。
而且,事實上阿克曼似乎也對收購艾爾建成功與否並不太在意,因為他已經找到了新的獵物——動物保健藥物及疫苗公司碩騰(Zoties),最新消息顯示他已經購得該公司約20億美元股份,據知情人士表示,未來阿克曼可能將其出售給威朗。人們也知道威朗必須不斷收購公司以維持正常運轉。所以當威朗收購艾爾建失敗的消息公布後,碩騰公司股價應聲上漲2%,想必大家都明白是為什麽。
在這場案例中,威朗、艾爾建、阿特維斯都成為了阿克曼的棋子,處處被動,這將成為對沖基金狙擊公司的一個經典教材。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本文為i黑馬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