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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半年三大亂象現形 產官學各吹各的調 荒謬《個資法》 主管機關僅三人負責

2013-06-10  TWM
 
 

 

《個資法》施行逾半年,卻仍出現公家機關不知如何遵守的荒謬案例,這樣民間企業與一般個人又該如何遵行?而負責法令解釋的台灣主管單位竟然只有三名編制,相較於香港與澳門,實在少得太「瘋狂」。

撰文‧葉揚甲

從二○一二年十月一日正式施行後,《個人資料保護法》迄今上路已逾半年,然而,在這段時間中,為求符合《個資法》所衍生而出的荒謬怪誕,卻是時有所聞。

首先,在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南投縣各國中小學的榮譽榜單即出現好多的「○○」,得獎同學的姓名被隱匿,反而像是做錯事,這前所未見的景象甚至引起社會譁然,因而讓外界對新版《個資法》產生是否「脫離現實」的疑問。

亂象一:政府資訊遮掩過頭法務部很快地在此軒然大波後兩日做出解釋,「學校張貼榮譽榜揭示學生姓名,符合《個資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的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

其實,若細看《個資法》第十六條,不難發現很多荒謬都不該發生才對。例如,符合「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情形之一時,公務機關就可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不過,即使法條寫得如此明白,且經過法務部再次詮釋,政府各單位仍然會拿《個資法》當護身符,迴避外界公開資訊的要求。甚至,今年五月二十四日,花蓮縣政府所印製的防災地圖皆未公布村里長全名,聯絡電話亦有所保留的荒誕情事,議員就質疑這要人民如何使用防災地圖?

姑且不論防災地圖「重新製作」須耗費的公帑,因為這現象的病灶顯然是連公務機關都搞不清楚的《個資法》。

《個資法》上路,公務機關好像如臨大敵,但民間企業的反應則相對冷淡許多。中華數位科技公司的專案顧問吳毅勛表示,法令上路已逾半年,絕大多數企業仍尚未按照經濟部公告的個資盤點表進行清查。企業之所以「怠惰」,「可能是主管機關沒有進行實際查核所導致,而且在沒有一個夠經典的判罰案例出現前,《個資法》很難被企業重視。」《個資法》的熱度確實有減弱跡象,不過KPMG台灣所資訊科技諮詢服務組副總經理謝昀澤卻認為,企業還是得謹慎面對,畢竟《個資法》的罰則相當重,若有違反,將可能分別承擔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刑法最高甚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則雖重,但細究法律執行可行性時,一位不願具名的國立大學教授就點出問題,「台灣《個資法》乍看很先進,但因為施行細節不完整,要具體落實,恐怕遙遙無期。」根據《個資法》第二十七條,「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例如,醫療院所的主管機關是衛生署,個資業務要遵守哪些標準就該由衛生署訂定。

換言之,除非所屬行業的主管機關已經明訂細則,「否則,只有母法的《個資法》,不可能罰任何人。」教授舉例,像違反「交通規則」要罰一千八百元,那何謂交通規則呢?如果沒有「闖紅燈」這種具體內容,執法單位根本無從開罰。

亂象二:就醫資料仍遭濫用現在的《個資法》就好像沒有提出「闖紅燈」的交通規則一樣,不明就裡的人搞不清楚什麼情況是違法;知道情況的業者卻又可以置若罔聞,仍然把個人資料做不當使用。

例如,現在醫院大多還是直接將病歷做「其他」用途,吳毅勛解釋,過往看病時留下的就醫紀錄,或個人疾病史,「通常你不會知道這些資料,會被拿去做哪些研究。」更有甚者,這些敏感個資還會於生技業間互通有無,這部分就是《個資法》下的「未爆彈」。

另外,一般個人在社群網站這麼普遍的環境下,例如:人肉搜索,或者用手機錄一段路人的影像PO上網,這樣算不算違反《個資法》呢?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李世德引用《個資法》第五十一條,「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不適用本法規定。」所以,自然人是否違法,須回歸個案的動機與犯行,「這裡要提醒的是,不適用《個資法》,不代表就不會觸犯其他法條!」不過相較之下,企業端的衝擊還是遠超過一般民眾。

吳毅勛認為,《個資法》對企業的最大衝擊在於「行銷業務」。過往行銷業務取得個資的方式,不外乎舉辦活動實際蒐集或透過企業交換,甚至直接購買名單,「如今卻得按正式管道蒐集個資,成本勢必暴增,這是企業不得不正視的難題」。

看來要避免可預見的紛擾,主管機關的積極與否攸關重大。對此,李世德表示,若對個資處理有疑義,目前仍是由法律事務司統一解釋,「只是,現在正式的公務人員編制,就只有兩位科員連同我,三個人。」如此「少」的人數,讓人不禁好奇是否為常態?

亂象三:竟未設專責單位

根據資料,人口比台灣少很多的香港、澳門兩地,皆早已設置個資專責機關,人數則遠多過台灣的「法令解釋機關」。考慮到只有三個人「充當」專責單位的台灣,「這在《個資法》上路後,該如何運作?」李世德用「瘋狂」兩個字形容一二年十月、十一月《個資法》剛上路的情況,「不僅一般民眾會申訴,甚至還得擔負起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諮詢的責任。」「最密集時,單一個月曾收到上百件紙本陳情,幾乎等於過去一年的總量,這還不包括電話詢問。﹂不過,李世德認為,先別鑽研人力貧乏的問題,因為「台灣連基本的個資專責單位都沒有」,政府應優先考慮設置專門承辦個資的機關。

無論如何,《個資法》已經上路,政府就該提升重視的程度,否則連公家機關都執行得「雜亂無章」,乃至於浪費公帑,又該如何寄望獲得舉國上下的一致推行?

台灣《個資法》管不動

──港、澳、台三地個資專責單位比較

項目 香港 澳門 台灣

總人口 707萬 55.5萬 2331萬

專責機關 個人資料私隱

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保護

辦公室 法務部法律

事務司*

成立時間 1996年 2007年 尚未設立機關人數 79人 32人(預備增至60人) 3人

2013年

預算 2011~2012年

4860萬港幣

(約1.8億元新台幣) 3000萬澳門幣(約1.1億新台幣) N/A 註1:*為法令解釋單位、非專責機關 資料來源:世界銀行、主計處註2:港幣兌新台幣1:3.85、澳門幣兌新台幣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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