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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被捕連累澤熙產5只產品 持有人收益如何處理引爭議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1/4706717.html

徐翔被捕連累澤熙產5只產品 持有人收益如何處理引爭議

一財網 趙星巍 2015-11-03 21:06:00

此次徐翔事件進一步引發了不少亟待明確和解決的問題:基金持有人或賬戶所有者既不知悉也未參與違法活動,資管賬戶上由管理人違法行為帶來的收益應如何處理?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與收益提成是否應被追繳?

隨著徐翔的被捕,澤熙笑傲A股的時代也將成為歷史。市場久久不能平靜,大量澤熙產品的持有人同樣心有疑慮:產品是否會被提前清算?眼看著即將落袋的收益又該怎麽辦?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私募基金產品管理人違法導致私募產品持有人面臨“煮熟的鴨子飛了”的情況在國內並不常見。此次徐翔事件進一步引發了不少亟待明確和解決的問題:基金持有人或賬戶所有者既不知悉也未參與違法活動,資管賬戶上由管理人違法行為帶來的收益應如何處理?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費與收益提成是否應被追繳?

徐翔會被怎麽罰?

A股一代“梟雄”倒下,那些曾經創造了收益率神話的澤熙產品也變得風雨飄搖。澤熙官網數據顯示,截至10月30日,澤熙旗下5只普通二級市場股票型產品今年以來的收益率高達323.16%、160.34%、382.07%、209.92%和180.07%。

隨著徐翔事件的調查,這些產品下一步面臨怎樣的命運?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立俊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一些陽光私募信托合同會規定,如果發生投顧發生變更、經營行為存在重大違法性等情況,信托公司有權向所有受益人公告,並終止信托計劃。“不過這要視產品具體合同而言,沒有相關條款肯定不能提前清盤。”吳立俊說。

除提前清算外,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秦政表示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個是信托公司按投顧合同的約定就澤熙的違法行為行使合同解除權,按照程序更換投資顧問,使得信托計劃繼續存續;另外若產品合同中有規定,也可以設置臨時開放日允許投資人贖回。

產品岌岌可危,徐翔本人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80條和第182條規定,對於從事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違法犯罪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規定同前。而界定情節輕重則是取決於成交額大小: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情節特別嚴重”。

據此,上海地區一位不願具名的私募律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稱,比較大的可能是,徐翔獲判繳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違法所得的罰款,以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旦從事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罪名成立,投資顧問(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追究個人刑事責任是板上釘釘。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同時也了解到,對於是否應該沒收投資顧問所獲收入(主要為管理費與業績提成),業內卻仍存爭議。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應沒收管理費與收益提成,並以此為基數確定對管理人罰款的金額。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張子學曾經撰文指出,業績收益提成是管理人一段時期對賬戶實施綜合管理的結果,既包括非法交易也包括合法交易,因此很難甄別業績收益提成就是某項違法行為帶來的所得。

“根據以往執法實踐,違法所得限於’直接違法所得’,因此原則上不宜把固定管理費或者業績收益提成認定為管理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其違法行為頻發,或者資管賬戶所獲違法所得對凈值增長的貢獻較大,可以采取提高罰款數額的方式進行矯治。”張子學稱。

產品持有人收益怎麽辦?

徐翔的被捕讓市場久久不能平靜,而在這其中最為焦慮的恐怕是澤熙產品的持有人。因為一旦徐翔的罪名得到確認,收益中的非法所得部分會被追繳,投資者或在不知情也未參與的情況下,無法拿到本屬於自己的應得收益。

對此,有部分市場人士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賬戶所有者純屬無辜,管理人的違法行為與其毫不相幹,不能沒收其已經獲得或者將來可能獲得的收益。但在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法律界和私募界人士看來,“任何人不得因違法行為而獲利”是基本的自然正義法則,因此要堅持沒收所有“違法收益”。

上海愛方投資總經理莊正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除了當前收益,前期分紅如果是從事內幕交易所得,也會被追繳。“早期的投資人本金都已經翻倍,澤熙產品累計凈值比單位凈值高不少,都是分紅分下來的。如果分紅的部分也是從事內幕交易所得,那可能也要吐出來。”

“投資人不必恐慌所有收益都被追繳,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涉及哪些筆交易,什麽時候,多大金額,司法機關是可以調查出來的。”前述律師向記者表示,現在必須依靠司法機關查清哪些是非法收益,非法收益應該被沒收而合法收益則需要保障。

不過記者也了解到,追繳資管賬戶的“違法所得”卻面臨法律理論與實務操作上的不小難題,投資者出現“不服”確實有依據。其中最為棘手的問題是,基金產品份額的持有人是在不斷變更的。“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與受到查處時間,往往有一個時間間隔,有的甚至長達數年;在此期間,涉案資管賬戶的份額持有人會發生較大變化,當時獲取“違法所得”的份額持有人,可能已經通過交易或者贖回機制’揚長而去’,而查處時的部分乃至全部份額持有人,系事後進入。”張子學指出。

前述律師和莊正都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投資人需對此有所心里準備。“也可以對澤熙投資和徐翔進行反訴;此外如果最後澤熙投資被認定從事了內幕交易,相關的個股投資者也可以對澤熙提起訴訟。”張子學則表示,應在堅持沒收資管賬戶因管理人證券違法所獲收益的基本原則下,充分考慮此類案件的特殊情況與證券執法面臨的現實困難,賦予執法機關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編輯:王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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