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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狗傷人致死事件增多,人大常委會委員稱應給狗打狂犬疫苗

“如果狗都打了狂犬病疫苗,咬了人之後,就不用擔心得病。”對於日益增多的養狗傷人事件,有建議認為應該完善狂犬病疫苗的使用制度。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30日分組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下稱報告)。

稍早前的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城鄉各地養犬數量大量增加,犬只傷人、致死事件時有發生。據統計,2017年狂犬病居全國傳染病報告死亡數第四位,發病516例,死亡502例。雖然多地出臺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但職責涉及農業、公安、衛生等多個部門,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工作銜接有漏洞,一些制度如辦理養犬證和動物疫苗接種等規定流於形式,監管部門重事後處置、輕事前監管等問題,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在30日的分組審議中,周敏委員說,建議有關部門,除了完善疫苗管理的相關制度以外,還要建立健全疫苗使用的相關制度。在西方一些國家,狂犬病疫苗不是給人打的,而是給狗打疫苗,通過防治狗患狂犬病來防止人患狂犬病,通過阻斷動物對人的傳染來防止人患傳染病。

報告稱,少數傳染病防治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制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和質量意識淡薄,甚至違法違規、涉嫌犯罪,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威脅。

例如,不久前發生的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疫苗案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我國藥品管理法已對藥品(包括疫苗)的生產經營作出明確法律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條也規定:“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該企業卻公然違反法律和相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逐利枉法,違反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在生產人用凍幹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擅自變更生產工藝、編造虛假生產檢驗記錄、銷毀證據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涉嫌犯罪,必須徹底查清真相,依法從重處罰,切實加強監管,保障人民健康。

“現在出了長生公司這個事情以後,大家都很擔心,我打的針到底是真的假的?除了經濟上的損失,還要經受生理上的痛苦,你被咬了以後,也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在疫苗管理制度上,建議有關部門更加健全一些,就是在使用上研究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 ”周敏委員說。

鄭功成委員也表示,現在城市里養狗太多太亂,有些小區可以說是“狗滿為患”,已經引發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社會矛盾。但如果要重視,就要理順相關部門的職責,農業部管農村的狗,公安部管城市的狗,衛生部管人,狗沒有管好就管人,在歐洲國家,基本上人是不打防狂犬病疫苗的,他們是給狗打疫苗的,即從源頭上解決了問題,而我們這里的狗不打疫苗,是人打疫苗,管狗的、管人的責任不分清楚,這個問題就會長久存在,就會引起越來越多的社會矛盾。建議還是要在狗身上下功夫,管狗的部門應當盡到職責。

報告稱,要明確牽頭部門,農業、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形成合力,切實加強對社會反映強烈的養犬問題的管理,降低狂犬病的發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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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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