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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使用權屆滿續期收費?孫憲忠:不能從物權法規定往後退

8月30日和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引發多位與會人員熱議。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7日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根據黨中央批準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

沈春耀稱,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此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在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表示,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我們不能從物權法的規定往後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住宅70年到期自動順延,這是我2006年提的方案,物權法149條采納了。至少我們目前應該認識到這個條文不能往後退,再增加一些內容就麻煩了。”孫憲忠說。

2016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註。當年12月23日,原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針對溫州當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部和住建部會商後回複,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孫憲忠說,2016年溫州想再收一次出讓費,老百姓意見非常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就是無條件的,還要收費老百姓不滿意。實際上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不是封建國家或者私有制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所有權,歸根到底是人民的權利,現在收了一次錢,再收幾次錢從社會主義法律思想上說不過去。

他表示對目前立法方案有點不滿意,因為現在立法方案後面又加上一句話“關於收費問題有待國務院另行規定,關於是否減免再做規定。”本來物權法149條是沒有這句話的,現在加上這句話問題就來了,認為收費是應該的,至於怎麽收、如何減免由國務院規定。

“建議這句話萬萬要不得。”孫憲忠說。

歐陽昌瓊委員說,編纂民法典是為具體的法律法規提供一個基本遵循。比如城市住宅用地的問題,至少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提出一個帶有指向性、原則性的意見。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期滿以後如何自動續期,應該有一個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據,而不是反過來,等住建部門提出意見,國務院作出決定以後再來修改民法典里面關於住宅用地的條款。

“比如,自動延期的提法,比物權法更進了一步,但自動延期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也就是收不收錢,如果收錢,收的錢叫費叫稅還是叫租,至少有一個原則性、指向性的規定。”歐陽昌瓊說。

馮忠華委員說,關於住宅建設用地期限屆滿續期問題,目前的規定給大家兩個信號,第一個是自動續期,這是不能回避的。第二個是費用征繳或者免除,由有關法律規定,給大家的印象就是一定要收費了,只是征繳還是免除差別,是不是這種政策取向還要研究。另外一定要和當前正在研究的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如果這里做一個明確規定,對下一步房地產稅立法工作也會有積極意義。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說,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問題),國務院當然要研究,現在續期的費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來減免,按照這個考慮,把立法的很多工作推給了國務院,這不是一個好方案。按這個方案最後會發現困難還在那里,而且立法沒有往前推進,沒有進展。建議類似這樣的問題慎重研究,而且要有表態。

“住宅權70年自動到期是繞不開的問題,現在的立法還是有繞著困難走的味道。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住宅早已到期,這在廣東、浙江已是個問題,到現在沒有一個解決方案。”周光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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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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