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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釋迦牟尼樂園」版權問題

有本書叫《迪士尼不是樂園》,從僱主以至社會角色分析迪迪尼的霸道,完全不是美好世界,其中一例子是據云在帝國曾向在牆上貼米奇貼紙的幼稚園下手;


懶查帝國法律檔案考證此例,但對於熟悉知識產權法者而言迪迪尼絕對不會陌生:鼎鼎大名的"Mickey Mouse Protection Act"便是迪迪尼公司力促而成。為保障米老鼠等人物的版權,迪迪尼公司不斷派出說客遊說,將作者死後版權沒完沒了地延長,有興趣朋友可參考維基百科的"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條目,在此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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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香港釋迦牟尼樂園」算不算侵權?建議各位朋友參考當中最著名案例: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510 U.S. 569 (1994)

此案被告將電影主題曲"靚女"(Oh! Pretty Woman)惡搞成"中大女生"... 呀唔係,係毛茸茸的女生(Big hairy woman)...雖然中大女生的確多是毛茸茸...帝國最高法院對於惡搞(Parody)是否侵權有四考慮因素:

1) 戲彷目的及用途,包括是否用作商業或非牟利教學用途;
2) 原作版權物的性質;
3) 所採用原作版權物的比例、聯繫關係,及;
4) 對原作版權物市場價值的影響;

以「香港釋迦牟尼樂園」而言簡直是Campbell一案的翻版,創作人只是將原作用作非牟利性的惡搞,實難看得出有侵權行為:須注意知識產權法世界通用性極廣,包括香港在內亦會相當重視Campbell案原則;


至於傳媒引述是否侵權留待他們的律師解決,反正其東主例如老蕭富有得很,等佢益吓律師都好:本老頭向來對富人荷包沒什麼同情心!

另,多提一句:以現今一般世界知識產權法而言這種惡搞的確難以入罪,但若尊敬的湯家驊議員等熱烈支持的《網絡廿三條》若能通過,香港便能走在世界極權主義的尖端,將大多數文明地區視為合法的惡搞者拉人封艇...



謎米因報導「香港釋迦牟尼樂園」而吃律師信報導截圖;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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