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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瑞進:合同與稅有關系嗎

當下大家都在關註“大小合同”與“偷逃稅”,但實際上將兩者硬扯在一起有點牽強,是不懂稅收的表現。這其中,除了印花稅與合同直接相關,增值稅和所得稅與合同沒有直接關系。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合同,發生實質交易並取得所得,按稅法規定都要繳稅,無所謂有無合同。合同與稅,也就是打官司時,可以作為交易簽約的旁證。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稅法規定。

稅法的有關規定

(一)增值稅相關條款。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企業所得稅相關條款。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個人所得稅相關條款。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相關條款。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下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合同與稅的關系

合同與稅有關系嗎?

從上述法律法規條款看,演藝界合同簽約內容可能涉及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均與合同無直接關系,只要實質交易發生並取得收入形成所得就要繳稅。也即:沒有合同,發生實質交易就會產生納稅義務;而雖然簽了合同,最後因各種客觀原因沒有完成交易,也就沒有稅收問題。合同是交易雙方對交易征信保障的一種契約,是交易的前奏,並不見得最終一定完成,所以稅法並未將其定為納稅的必要條件。

要說合同與稅收直接相關的,那就是印花稅。但話又說回來,合同最終沒有完成,書立時貼花不是白貼了嗎?

所以,合同作為交易的前奏和可能,在涉稅官司中,只能作為旁證或線索,簽了合同交易不成的事例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不足以作為交易必然實現的唯一證據。

筆者認為合同應該法定。

合同是交易的前奏,是印花稅義務產生的必要因素;實質交易支付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義務產生的必要條件,那為什麽稅收征管不在這兩個因素上采取措施加強征管,而眼看著大小合同偷逃稅呢?這主要是稅法規定與征管措施手段和基礎條件不銜接。

印花稅條例規定,印花稅在契約雙方書立憑證時自行貼花。簽約雙方書立合同又是商業秘密,誰知道呢?外界不知道書立,怎麽監管貼花與否呢?這就是法理上的失誤。既然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合同必須貼花,那麽貼花即應形成合同法定的必然程序和法定條件,也即沒有貼花的合同沒有履行完應有法定程序,即為無效合同。無效合同就不存在違約一說,也就失去了司法憑證的意義。這就提出了一些法律需要完善的思考。

如果印花稅有了這方面的意義,書立合同能不走稅務管理環節去主動貼花嗎?何愁管不住稅源呢?

合同管理可運用區塊鏈技術

上述思辨引發一個問題,合同涉及簽約雙(多)方和稅收關系,如此重要的商事活動,除了要求其法定,在技術手段方面如何監管到位呢?區塊鏈或許能夠提供方案。

區塊鏈技術的特征,是去中心化多方統一編碼規則透明簿記,正可以用於合同法定管理。合同簽約涉及商務多方,貼印花稅涉及稅務,簽約內容是否違法涉及工商,這麽多因素共同編碼,可以運用區塊鏈技術將應共享信息向全社會公布。經由區塊鏈,哪份合同能逃得掉印花稅?合同涉及的相關業務又怎能逃避稅源鏈條監管形成偷逃稅呢?

應該說,區塊鏈技術在稅收管理領域大有用武之地。筆者建議應盡快明確強調印花稅為合同法定的必要程序和條件。法治嚴謹完善加上區塊鏈技術密切配合,有望徹底根治大面積偷逃稅的社會惡習。

(作者系中國稅務學會學委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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