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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頑童”行徑再逼監管出手 有恃無恐因違規成本低?

因1001項議案奇葩之舉,ST慧球(600556.SH)再次讓監管層出手。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啟動紀律處分程序、並對其股票實施停牌處理,中國證監會擬對其再次啟動立案稽查,廣西監管局也再次對ST慧球立案調查。

事實上,在去年8月25日,針對ST慧球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宜,證監會已做出立案調查的決定。此外,上證所方面也因其ST慧球“屢教不改”而對其股票實施ST處理。在這些之前,上證所也曾頻頻就ST慧球的種種混亂、“不聽話”等行為進行通報批評。

然而,在這系列監管措施之下,“劣跡斑斑”的ST慧球依舊“我行我素”。在多位律師看來,以ST慧球現任管理層、董監事會目前的行徑來看,其或許已考慮處罰後果,能夠接受當前較低的違法違規成本,在上市公司控制權面臨轉移的情況下,不排除董監高們故意讓上市公司受罰,以“焦土政策”來爭取與大股東談判的利益空間。

屢逼監管層出手

近日,ST慧球一份內容極不嚴肅、事先已被上交所打回的1001項股東大會臨時議案流傳於網絡,在資本市場掀起軒然大波,在市場用於笑話談資之時,上證所1月5日晚間的證實,將整個“無厘頭”事件推至高潮。

流傳於網絡的兩份公告,一份是公告編號為2017-002的《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另一份則為公告編號為臨2017-003的ST慧球“關於收到上交所《關於公司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引發市場熱議的主要是第一份公告,內含1001項臨時股東大會議案,其中不乏“建立健全員工戀愛審批制度”、“設立公司司花”、“在所有公司辦公場地懸掛大股東提名董事的黑白照片”等荒誕不經的議案,甚至提議“申請變更交易所”,奇葩之舉驚動整個資本市場。

一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表示,從ST慧球1001項議案來看,首先提議案的股東濫用了股東權利,有些議案毫無意義,還有些則為單方強加給大股東的義務;其次,對於這些明顯違反公司章程,或者不在股東大會表決範圍內的議案,董事會並沒有盡職去審核便公之於眾。

針對此次的信披違規事件,1月6日,上證所再發文稱,當日該所已對ST慧球股票實施停牌處理;中國證監會擬對該公司再次啟動立案稽查;廣西監管局已再次對ST慧球立案調查,並已向該公司相關董事發出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改正。

而去年8月25日晚間,慧球科技公告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該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立案調查。

在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看來,廣西證監局做出立案調查決定有可能是以證監會的名義去做的,在授權的範圍內也可能是廣西證監局去做處罰,且根據法律規定,不同的信息披露違規事件可以進行分別獨立的立案調查。

而ST慧球現任董監高類似的行徑在這之前也頻繁上演,由此,ST慧球一直成為監管層的重點監管對象。

去年8月8日,因ST慧球信息披露違規,上證所暫停了該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對該公司公告實施事前審核。

8月15日開始,上證所則將ST慧球的劣跡頻頻對外發布。當日晚間,上證所對慧球科技那段時間信息披露監管情況進行通報,直指其未按相關規定披露瑞萊嘉譽提交的4.999978%持股權益變動報告書、實際控制人狀況不明、信息披露溝通及聯系渠道嚴重不暢、拒接受監管約談等。

而上市公司還未按要求核實並披露實控人情況的情況下,在上證所通報批評後的第三天(8月17日),將上證所要求ST慧球補充信息後再披露的“購買房屋資產”公告,提前泄露在股吧。基於上述情況,上證所於8月18日對ST慧球股票實施停牌,要求該公司對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但ST慧球依舊“屢教不改”,證監會也終於“親自”出手,做出立案調查決定。緊接著8月26日,上證所對ST慧球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其針對前期實際控制人狀態不明、信息披露不力、拒不接受監管約談、泄露未對外披露信息等問題,在9月9日前限期完成整改,否則,將對公司股票ST處理。然而,面對交易所的屢次督促,ST慧球科技始終保持“無動於衷”,最終於9月13日起被“戴帽”。

被“ST”之後,ST慧球對外表態稱要配合監管,並在上證所樓上租了個辦公室,但這個辦公室近日被指一直處於“裝修”狀態。因不服氣被“戴帽”,ST慧球在去年9月份和11月份分別將上證所和證監會告上法庭,要求監管層撤銷對其ST的處理決定。但多方證券律師認為,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證監會不予受理複議申請合乎常理,最終勝算的可能性不大。

低違規成本下有恃無恐?

從去年8月份到如今,面對監管層的系列監管措施,ST慧球依舊“我行我素”,一副毫無壓力感的狀態。而劣跡斑斑的ST慧球又為何如此有恃無恐呢?

“對於現任的管理層、董事會來說,馬上面臨失去公司控制權的可能,目前處於垂死掙紮狀態,而信披違規處罰,對於董事而言,面臨的最嚴重的處罰無非是市場禁入,個人最高罰款數額也很低,違法成本相抵較低。他們做這些選擇肯定是考慮了後果的。”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表示。

在多位律師看來,違規成本低或許為ST慧球現任董監高有恃無恐的原因之一,且市場禁入對其並沒有實質影響。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認為,市場禁入的處罰意義並不大,相關人士仍舊可以隱身幕後操縱上市公司事宜。

但是相較而言,上市公司被罰的影響則較大。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認為,目前ST慧球控制權即將發生轉移,如果上市公司本身被行政處罰,即便是信披違規被罰,那麽根據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可能三年之內沒辦法進行再融資,“不排除他們會故意讓上市公司受罰,這相當於‘焦土政策’,讓大股東進來面對的是一個爛攤子”。

這也意味著,若上市公司被處罰,大股東深圳市瑞萊嘉譽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下稱“瑞萊嘉譽”)所受到的影響也不比現任董監高小。“對大股東來說,要麽是高價收購,要麽就是達成某種協議,ST慧球目前可能就是訛詐大股東,尋求高價安全降落,要麽就是大家同歸於盡,但是其影響肯定比大股東的要小。”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分析稱。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也表示,ST慧球目前的做法猶如“頑童”行徑,主要是爆眼球,以爭取有利的談判空間。

在許峰看來,目前的當務之急,應該發動股東把這些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董監高全部罷免,“這種已經無法為了公司利益而工作了,必須停止履職”。

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表示,證券會可以責令更換董事會,但是證監會很少執行這項措施,因為這將會導致證監會面臨很大的風險,會遭到上市公司行政訴訟。

在當前的情況下,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進展情況或許是資本界和律師界所關心的。對於ST慧球的混亂之舉,有律師人士提出建議,希望證監會優先處理,盡快處罰,以保護上市公司以及現有股東利益,並做到以儆效尤。

但是,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表示,要求證監會加快節奏,這是難以解決的問題,畢竟證監會的舉措要在當前法律框架範圍內進行。“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程序是,立案之後,必須要收集證據材料,所有的材料收集好,才能提出處罰建議,然後才會給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沒有預先告知書,行政處罰可能會被撤銷,所以證監會的行政流程本身就不是那麽快。因為證監會將來面臨的是行政聽證、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所考驗的就是其收集的證據,而且舉證責任完全在證監會。”其介紹稱。

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表示,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有可能被處罰好幾次,證監會可以采取行政處罰、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交易所則可以采取紀律處分。

對於中小投資者的維權行為,許峰表示,針對去年8月份的立案調查,其所在的律所已接了部分案子,但目前還未提交立案,需等待處罰進展再看。

“第一等到處罰結束,第二等到處罰責任人,第三選擇怎樣的案由。”上述大型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表示投資者維權需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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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單霽翔:破壞文物者違法成本低 讓違法者有恃無恐

面對當前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中,破壞或損毀文化遺產的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法人違法現象嚴重,在2017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提交提案,建議制定出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的具體辦法,並盡快付諸實施。

文物破壞違法成本低

在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處於城市和鄉村中地上地下的文物建築和文化遺址,保護狀況也面臨著嚴峻形勢。

單霽翔提到,由於一些城市決策者和有關職能部門,對城市中的文化遺產資源、價值和保存狀況幾乎一無所知,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淡漠,對中華傳統文化缺乏理解與敬重,過度依賴拆遷售地的土地財政模式,一旦文物保護與經濟利益構成沖突,無論行為是否觸犯法律,也不顧專家學者如何呼籲,他們總會千方百計利用權力,使歷經千百年的珍貴文化遺產漸漸從人們的視野中消失,使人們感受到文物保護法制環境的惡劣。

盡管近年來,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成績,文物管理水平大幅提高。但是也要看到,一些新舊交織的問題和深層次的矛盾依然待解,文物保護形勢還不容樂觀。

他提到,一些地方政府文物保護責任不到位,法人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文物保護單位因人為因素遭到破壞。這里既包括“建設性破壞”問題,也包括“修繕性破壞”問題,同時文物建築火災事故,盜竊盜掘等文物犯罪也時有發生。長期以來,對於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僅采取處以罰款,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且罰款額度低,違法成本低,使得違法者有恃無恐,甚至以交罰款的方式獲取超額利益。

另一方面,經過為時5年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摸清了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的總體情況和基本信息,取得了我國文物資源及現狀的大量基礎信息和翔實數據。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其中新發現文物536001處。由此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共同構成了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整體。

根據文物保護法規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但是,這些規定和要求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這些不可移動文物目前正面臨大規模消失的嚴峻局面。

明確破壞文物追責主體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歷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

2016年3月,國務院公布實施《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嚴格文物保護工作的責任追究。同時,依照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借鑒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做法,新增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此後,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積極響應《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各自發文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

單霽翔稱,上述文件基本上還是宣誓性的規定和總的原則性提法,都是簡單參照或直接引用《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內容,沒有具體細化,更缺乏與此有關的實踐案例。

他認為,實踐證明,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所涉及的,不是單一的責任,而是文物保護工作中各個方面責任的“集合體”,涉及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等都比較複雜,如果不配置以具體的制度、標準、程序等規範要求,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將難以得到有效實施,難以避免最終流於形式的不利後果。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的具體辦法,對於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比如,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中的責任主體問題。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應當被追究責任的主體,是“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這里“領導幹部”的具體含義如何界定。在實施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度時,如何認定和鎖定“實際責任人、單位負責人、上級單位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的責任主體。

另一方面,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屬於“負有責任”的擔責情形,也需要予以明確。再如,與責任主體相對應的是追責主體問題,即究竟由哪個部門、哪家機構具體負責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這些問題同樣需要結合現行國家法律給出具體的,能夠直接操作實施的辦法。

同時,文物保護責任應當同時包括黨內的紀律處分、黨外的法律責任,而黨外的法律責任又包括了性質不同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各種責任的構成條件以及處罰內容等,都還需要對已有的規定加以匯總或補充完善,進一步明確和具體規定。

再有就是追責的程序問題,規定完備的追責程序,例如追責的提案、立案、調查、申辯、審議、決定、複議、申訴等,既要保證有責必究,同時還要通過程序的規定,保證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等。

總之,只有把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到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範上,有具體標準、程序和硬性要求,才能產生實效,有利於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不斷提高效益與質量的各種問題,真正做到精細、科學、高效化管理,才能使文物保護工作在新時期得到進一步加強。

在提案中,單霽翔建議,由國家文物局牽頭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首先對與文物保護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政策進行梳理;其次,對相關問題進行調研、評估;最後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出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的具體辦法,並盡快付諸實施。同時,對目前已有的相關典型案例,積極開展通報宣傳,發揮“以案說責”的示範作用,爭取把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責任制盡快落到實處,發揮其應有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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